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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热点问答




近期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哪些热点问题?小编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

问: 新办企业是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大财非〔2016〕6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保障金按年缴纳。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另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在申报期内(每年7-8月,具体以当年文件为准)如实申报。



2

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3

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另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我市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为153000元。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153000元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153000元的,按153000元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

问: 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安置比例是多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5

问: 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该如何认定?


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除以实际月份数。


6

问: 用人单位的残疾人职工该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大学生实习在半年以上,且实习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时间为每年4-6月,具体以当年文件为准)


7

问: 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该如何认定?


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后续有关工资总额的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和解释为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8

问: 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退休人员是否计入在职职工人数中?此类人员的工资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及《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大财非〔2016691号)、《关于2020年度大连市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大残联发(20219号)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企业招用退休人员的,请参照上述文件规定认定在职职工人数及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9

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10

问: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理方式?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外,还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来源:大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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