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勤视点 | 房、车分配:离婚常见的两大析产难题——以北京地区裁判案件为例
作 者
何佳楠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引言】
《2022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结婚率比上年下降10.6%,离婚率比上年增长1.4%。随着离婚率的升高,与解除婚姻关系相伴的析产问题愈发引人关注。尤其在北京地区,因房价高、车牌难摇,析产时房、车分配矛盾更加突出。针对前述问题,笔者选取北京地区典型案例,做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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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辈对大宗房产出资的性质认定
长辈对小两口大宗房产的出资,究竟是认定赠与还是借贷,是司法实践常见的问题。出资方为保全原始资本,除离婚诉讼,会另发起“民间借贷纠纷”,甚至还会拿出对方从未见过的借条。
(一)认定赠与
1、父母对己方子女购房出资,未明确系借贷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应当认定该出资为赠与;其他介入因素,除了影响受赠主体,不影响认定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常识。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
判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7期(总第237期)刘柯妤诉刘茂勇、周忠容共有房屋分割案中,父母(刘茂勇、周忠容)出资购房并将房屋大部分产权登记在女儿(刘柯妤),应视为赠与。相应地,女儿应对父母履行基本的赡养义务。
常人常情:“父母之爱子,必为之计深远”。中国父母的传统美德(认知),为孩子从出生-上学-就业-结婚-生子,尽可能奉献;直至生命尽头,内心都是无尽的牵挂。
因此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父母为子女的出资均直接呈现为“优先认定赠与”,是以悠久传统文化为土壤生根发芽的。
2、婚前,父母未明确说明购房出资是对小两口双方的赠与,应视为仅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则不属于小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实践及家庭和谐,“明确说明”赠与双方的体现常见为:(1)书面认可;(2)房产登记信息(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甚至有份额登记);(3)口头认可(须佐证录音或者其他证据,形成时间无限制,形成方式常情认知合法即可)。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
参考案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2954号民事判决书》。
常人常情:不同于婚后的购房、扶持等,父母为子女婚前购房、购车等,赠与非己方子女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最不济,也最为“间接且可做到的明示”即将房产仅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
若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又无非己方子女的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证明,基于中国传统风俗和诚信常识,应认定为赠与。笔者举出的相关判例,值得肯定的是父母层面认可是为小两口结婚而支付首付款,而没有后补任何借条或者赠与证明,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撤销赠与或者认定首付款为借贷。
仅从文书来看,笔者有一点建议,如果长辈为了孩子结婚基本掏空积蓄甚至还有真实的借贷情况,也的确有证据证明身染疾病无钱救治或生活困难无处可居,不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赠与标的是否转化,都应在赠与范围内承担赡养义务。换言之,夫妻离婚不是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但只“享受”不“付出”有悖人伦及法律,应当负责。
但是反观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8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仅从判决书来看:法院已然查明婚前购房是以结婚为目的,双方父母均有首付款出资、房屋仅登记在女方名下,在无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单凭双方父母均当庭表示首付款是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而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笔者认为系法律适用错误。
3、婚后,父母未明确说明购房出资仅是对己方子女的赠与,则应当视为系对小两口双方之赠与,则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此情况下的离婚析产案件,同时会套着长辈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且,高频率会出现一张只有出资方子女签字的借条,借条形成时间会有很大争议。
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业务,部分鉴定机构可以承接、部分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比如“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可以承接,但北京市地区鉴定机构不予受理该类业务。
笔者认为:(1)基于亲缘关系、传统感情的认知,父母未明确是出资性质,应认定为赠与。(2)婚后出资未明确仅赠与己方子女,应视为赠与给夫妻双方。(3)此种情况下的赠与,不存在书面文件可以被认知;但如果是借贷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最好是有书面文件等予以佐证关系成立。(4)关于借条,笔者认为应当诚信行事,一旦借条倒签时间鉴定有假,轻则民事败诉,重则涉及刑事犯罪。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
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江苏法院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九:陈某某诉陈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在未明确表明出资性质时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本人亲自承办的案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书》代理女方,则未认定男方祖父与女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
常人常情:婚前出资部分论证同样适用,举重以明轻。其实不论婚前或婚后,通常小两口初婚均无购置大宗资产的能力,尤其是男方父母为了儿子结婚出资购房自古如是。
笔者并非支持天价彩礼或者认为必须“有房有车”才达到成婚条件,而是任何道理、人事物可经久不衰,必然有其存在的基础和必要合理性。
比如:新人成婚,三书六礼、三媒六聘、托付中馈、子嗣绵延……这是基本的礼节和重视,其次是现实的考虑。古代女性,承揽内务、生养子嗣,子嗣也承父姓,一生基本为夫家忙碌。现代女性,除了上述义务,还要出来工作、响应“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号召,在父权制社会下争夺有限工作资源。
全职太太一旦遭遇丈夫“活明白了发现真爱”,多面临的为:离婚、带娃、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自己的家庭劳动价值不得同等市场劳动价值量化、评估。但现代劳动法体系下,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况且还有权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薪资待遇只升不降,或者基于机会成本丧失、机能智能折旧而取得经济补偿金。但离婚诉讼中,全职太太要到的补偿,可以用“人间失格”一词来形容评价。
上野千鹤子《父权制与资本主义》中,关于家庭劳动与社会劳动区别看待的描述,以及关于家庭劳动价值、性价值的认可与剖析,笔者推荐给读者。当然,家也不是过度讲法律、道理和价值的地方,适度务虚讲爱,大家都好过一些。笔者建议凡事商量着来,但说到即要做到。而不是索取时以爱为名,付出时斤斤计较。离婚显家品、人品,离婚不是结束,而是新的开始。
4、“父母”出资中的“父母”,笔者认为不作字面解释,应作合理扩大解释,如:(1)父母早逝,孩子由(外)祖父母抚养长大;(2)父母离婚,孩子由(外)祖父母抚养长大。虽兄、姐也会肩负上述抚养职责,但毕属同辈且容易涉及无血缘关系第三方之利益,故不宜纳入扩大解释范畴。
5、长辈的出资,虽未多说出资性质或者条件,但基于公序良俗、诚信公平,应在确保法律确定性、判例权威性的基础之上,根据个案实际情况,作出保护、平衡各方权益的判决。
如:(1)出资款项为长辈卖掉唯一住房的资金;(2)出资款项为“长辈”掏空的养老积蓄;(3)出资后,子女不履行基本的赡养义务,或者“长辈”因疾病等需要资金支持而子女不闻不问等情况。
上述情况,法院大体处理方案:(1)赠与附赡养条件,否则长辈有权撤销赠与,子女应当返还出资;(2)出资认定为借贷。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3条。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9起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之一:何某玮诉杜某妹物权保护纠纷案——祖母赠与孙子房产后有权继续居住》。
常人常情:法律规定是常识常情规则的总结与升华,长辈出资大体被认定为赠与系常识;相应地,小辈对长辈履行赡养、扶养义务也是道德与法律的要求。单方一味地付出或者索取,对于家庭关系和社会朴素价值观都不利。
(二)认定借贷
1、长辈对于小辈大宗资产的出资,若有证据,包括不限于借贷文书(笔者认为应当有小两口共同签字确认)、录音,证明出资是借款,加之资金转移凭证(包括不限于: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现金收讫凭证等),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成立。
2、仅有己方子女签字的借条,若无其他证据证明另一方知情、认可债务,司法实践也仅支持长辈与己方孩子成立借贷关系。相关案例,前文已述不予赘述。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机动车与号牌的归属处理
北京小汽车号牌需要摇号,且极具随机性。所以常见违法租牌、买卖车牌的情况,车辆指标使用协议因违法无效,但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中对于号牌与车辆的权属问题确认存在争议。
车辆产权变动以合意、交付为准,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显然,不同于违法的“租牌”、“卖牌”情况,离婚案件中不牵扯第三人,且双方家庭对于车辆情况均知情,以下就一般租牌、卖牌,以及特殊离婚析产案件处理进行分析。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第12条、《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
(一)车随号牌一体确权
1、实践多见租牌、卖牌情况,双方会签订租用协议、借用协议及买卖协议,协议效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诉争出现,一般是指标所有人被强制执行,导致车辆被执行法院扣押。为了排除强制执行,当事人会发起执行异议之诉或者确权之诉,意图将牌照所有人与车辆所有人分离、确认。但考虑到法律规定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分离意图不太受到法院支持,车辆会随号牌(指标)所有人进行统一确权。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民终5466号民事判决书》
常人常情:笔者认为,虽然当事人主观过错明显,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但动机大体是为了方便生活。号牌本质体现的是人身隶属性而非财产属性,机动车本身也不是随号牌一起售卖;且符合法定程序车辆随时可挂在另一号牌之下,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车辆不含号牌体现的也是“车牌分离主义”。
强制执行的底层逻辑是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让被执行人还钱、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的民事权益也不应当被牺牲。不能为了结案而罔顾事实,反而对老赖“玩花招”视若无睹,如老赖为了规避执行而转移财产,又通过回租等手段实际使用。
2、小两口结婚,多见父母名下有闲置车牌,并且为其出资购车,或全款或贷款。若号牌过户给子女,关于购车款出资认定同本文第一节之论述,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则依法分割即可。
但号牌未过户情况下,因司法实践处理争议等,往往离婚诉讼会留个“尾巴”,车辆归属及处理引发确权之诉或者离婚后财产纠纷。
因此,笔者建议的处理方案:(1)直接在离婚诉讼中,列明第三人(出车牌、购车款的父母),若是各方均出庭参诉,不论如何发表意见,法院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进行判决,这样也节省司法资源,为当事人节省律师费用。(2)否则,依法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或者确权之诉。
参考案例:2023年10月27日法治进行时、红星新闻等媒体报道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人:于童)办理的一起前岳丈须支付前女婿车辆折价款的案件。
本人亲自办理的(2023)京0106民初29525号案,本案以调解结案。基本案情是:原告父亲为小两口出资购车,但车牌隶属被告父亲。法官态度是:1、车辆号牌虽然涉及第三人,各方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2、车辆和号牌一体确权,但应支付车辆折价款。
常人常情:执行根据民事判决,贯彻了“车随牌走”的权属处理规则,但笔者认为支付折价款的底层逻辑即分离认定了车辆的财产性质。当然从诉讼效率的角度看,不同于租牌引发执行诉争的情况,除非双方达成变卖车辆分割价款的合意,将车辆直接给号牌所有人、号牌所有人再行支付折价款合理且诚信。
3、号牌属于行政管理、确权依据,有极强的人身隶属性,本质不具有财产属性。虽然在北京、上海等地区,或为靓号,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除非在婚内有相关费用证明,否则一般不作为财产进行认定、分割。
(二)车与号牌分离确权
不同于简单的车随牌走,部分法院也会有条理地适用法律。如:牌照使用协议因违法而应认定无效,但车辆所有权应以事实情况(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购车合同签署、购车款支付凭证、税费保险等实际支付主体)进行认定。
参考案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30170号民事判决书》。
常人常情:笔者认为法律应当以事实为准绳,不同规则体系本身并不冲突,考验的是法律对症适用的技术。
笔者认为,物权体系下车辆登记为公示效力,车辆权属及变动应当适用动产交付规则与合同编相关规则。需要的情况下,车辆与号牌应当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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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何佳楠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华北电力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前在某世界财富50强企业任法律合规岗,后在北京申请律师执业(A证)。主要从事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诉讼业务,企业法律顾问及股权并购、破产重整等非诉业务,具有AMAC基金从业资格证、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
具有工程造价及民商法教育背景,致力于建设工程领域、矿产资源领域、重大分家析产领域、企业风控合规领域、金融借款及担保领域争议解决事项,办理过相关疑难案件并取得利好结果。
专注于经济类犯罪刑事诉讼业务,办理过多起非法经营案、假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信用卡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等。
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综合把控人事、财务、商业合作等法律风险,参与股权激励培训、人力风控培训等,办理顾问单位的相关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