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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费建桥竟被判寻衅滋事罪!

成道策 2024-01-17

近日,村民私自建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罪的新闻引发热议。我大胆揣测一下,为什么会出台如此荒唐的判决?


一、男子建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罪

据报道,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黄德义未经审批,在村边洮儿河上修建了一座长7.5米、宽1.5米的浮桥,总投入超过13万元。建桥后,村民过河可以节省70公里路程。为收回成本,他让过桥村民、路人自愿交费,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其拆桥。


2019年2月,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后他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德义及其他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桥。黄德义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总计5295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人也分别被判刑。

(黄德义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二、政府不为村民建桥,为何不准村民自费建桥?

现在,当地村民迷茫了:“桥”没了,河怎么过?人被判了,谁还敢好心建桥?政府不为村民建桥,为何不准村民自费建桥?

两岸的部分村民,尤其是在河对岸有地的村民,对于桥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张某某说:桥没了,即使是最近的镇西大桥,也要多绕行70公里,开农用车得走3个多小时,来回7个小时,“油钱也搭不起。”

家里开超市的李某某需要去白城进货,几乎每天都要走一趟黄德义所搭浮桥。浮桥被拆之后,“我得去镇西大桥绕,单程80公里,一下子多出快一半的路程,得多花四五十分钟,我开的是货车,一个来回,油钱都得多花一百多元,还耽误很多时间。”

因此,本案出现一个特别怪的现象:在洮南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被黄德义收费最多的就是李某某,共2万元。这笔钱经法院追缴返还李某某后,李某某又将此款退给了黄德义。因为,村民普遍认为,黄德义为村民自费建桥是积善修德行为,他们为避免绕行七八十公里,都愿意交费过桥。

红星新闻记者就当地是否有修桥规划等采访洮南市交通运输局时,洮南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回复:“目前还没有在振林村附近洮儿河上修建桥梁的规划。”

网民对此评论道:政府不仅不为村里建桥,还不准村民自费建桥;不仅拆掉村民建的桥,还将建桥的村民判刑。真是天下奇闻:自己不为老百姓办事实,还不允许别人办好事!

甚至连官媒都看不下去了。农民日报7月5日评论称,不管是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桥,还是处理其他乡村治理问题,执法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利益,如果忽略了这一本质,便有可能与执法为民的初衷背道而驰。

三、法院拒不纠错,已经驳回申诉

2021年底,黄德义提出了申诉。“我觉得自己很冤枉,自古以来修桥补路都是好事,怎么到我这就被判刑了呢?”对于收费,黄德义称,自己在焊船体、搭建上投入超13万元,收费是想收回成本,同时,他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干部和多位洮儿河对岸安全村村民也证实该说法。

(今年3月31日,黄德义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

然而,今年3月31日,黄德义的申诉被洮南市法院驳回,驳回理由是,法院认为,其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收费,且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拒不改正,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申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悉,黄德义决定继续向白城市中院申诉。


四、好心建桥何以被判寻衅滋事罪?


根据报道的情况,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不妥,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没有强拿硬要。因为,村民证实,他们为避免绕行七八十公里,都愿意交费过桥。其中交费最多李某某,其所交2万元费用经法院追缴返还后,李某某又将此款退给了黄德义,他认为黄德义给自己提供了方便,理应收这过桥费。二是属于积德行善行为。被告人修建浮桥主要是为了方便自已和村民过河,并非为了牟取暴利。且报道并未指出此桥在修建以来发生过安全问题,事实上这座桥反而便利了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


既然根据事实、情理都不构成犯罪,法院为什么还要定罪?从驳回申诉通知书分析,应该是两点理由:一是未经批准私自建桥收费。二是受到多次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情节恶劣。可见,估计法院是从维护行政权威角度给被告人定罪的。这是常见的司法机械主义表现,估计法官个人并无恶意,且我猜测他应该也是不忍心判决18个村民有罪的,只是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太强势,个人难以抗衡只好顺从。


还有一个问题,水利局明知拆除浮桥会给村民过河造成极大麻烦,为什么还要坚持拆桥,公安局明知建桥人有功,为什么还要坚持追究建桥人的刑事责任?我估计是本位主义作怪。因为一旦浮桥出现安全事故,水利局、公安局都要承担责任。而拆除浮桥后村民生产生活是否方便,就不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他们就不考虑了。说实话,他们拆除浮桥,也是依法办事。至于政府是否造桥、何时造桥,则是交通局、财政局等部门的事,他们也管不着!

基层的本位主义、机械主义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叠加在一起,就造成了这个奇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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