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3年底,试点地方已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5000余张
伴随着2023年的结束,首批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为期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已初见成效。自2022年11月北京、上海、浙江等8个省市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工作为加强探索数据知识产权规则、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等作出了有益探索。首批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完成评审验收后,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等9个地方已加入第二批试点名单,17个地方将共同开展下一阶段试点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截至2023年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已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5000余张,累计接收申请超1.1万份。各试点地方在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登记实践、权益保护、交易使用等方面均取得积极的实践成果。
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得到了各试点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多地将其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加以推进。例如,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被北京市委市政府作为“一把手”工程、被江苏列为省政府百项重点工作、被浙江列入全省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实施方案、被山东列入省委深改委改革任务。
各试点地方坚持法治先行,推动数据知识产权工作写入地方法规,如北京市将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写入《北京市数字经济条例》、浙江省将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此外,各地在数据知识产权专门立法方面寻求突破,如上海市已将《浦东新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若干规定》提交市人大审议、江苏省将《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初步纳入省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
为强化统筹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指引(试行)》,明确试点工作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并按季度组织召开试点工作沟通研讨会,及时掌握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强针对性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强组织、勤调度、聚合力,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上述负责人表示。
各试点地方采取权利登记的方式保护数据知识产权,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建立登记平台,有序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
例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联合3个部门制定《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联合11个部门出台并向省人大备案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联合6个部门印发《山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也出台了登记管理办法或指引。
在各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接收到的1万多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中,申请主体以企业为主,占比95%以上,主要来自制造、纺织、交通、信息传输、软件等行业。各试点地方结合实践情况和企业需求,探索优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查程序。如山东省创新实施“数据知识产权存证前置”“登记平台初审、保护中心复审颁证”“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等模式,建立合法合规审查增信、信息公示与保护利用平衡等机制;江苏省制定登记审查规范,引入公证服务,对于登记数据与描述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采用权利登记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数据处理者持有、使用、经营相关数据提供了支撑,强化了经营主体通过产权获得数据收益的信心,激励了数据加工处理和流动流通。”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加强登记工作协同,推进全国一体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建设,加快出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推动实现登记证书跨区域效力互认。”
数据具有多场景复用的特性,不同数据处理者可以同时对公开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多个试点地方明确对依法依规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集合进行保护,并据此将相关权益赋予数据处理者。此举在满足数据处理者保护需求的同时,也为他人合理利用和加工处理原始数据并享有相关权益留下了充足空间,满足了市场发展的需求,打通了市场需求的堵点。
首批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期间,各试点地方累计完成数据知识产权交易14笔,交易金额超过1800万元,质押融资金额超过23亿元。同时,各试点地方积极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多种运用场景,继续加强与数据交易机构的对接合作,培育数据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2023年,数据知识产权在司法适用上也有了突破,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数据纠纷案件。
“从试点工作实践效果来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促进数据要素‘合理流动、有效保护、充分利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有关负责人表示,“2024年,我们将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推动地方试点深入开展,加强产权保护运用,推动登记证书作为有效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推广应用,推动登记证书在安全合规、资产入表等场景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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