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刚刚,被窃听入罪的熊昕律师取保回家了

彭瑞萍 律界热闻 2021-03-13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37143439@qq.com;商务合作微信号:137143439;(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


01


刚刚得到消息,被窃听入罪的熊昕律师取保回家了,该案的撤诉、撤案正在变成现实。


这次熊律能出来,他的辩护律师斯伟江与周泽功不可没,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他们做了大量细致有效的辩护工作。

 



前段时间我为这事写过两篇文章,熊昕的夫人王贝贝加了我微信,她加我微信那天晚上打电话给我,说因为哭得太多眼睛疼看不见东西,不方便打字。

 

因为熊律的事,王贝贝这个可怜的女人几乎处于崩溃的边缘,这段时间,她老病倒住院。

 

我亲眼见证了一个无辜的人被关进去,家人的身体与心理是如何被摧毁的。

 

知道这个消息后,好想哭,为王贝贝,为熊律,为刑辩律师的辛酸与无奈。

 

作为一个刑辩律师,最悲哀也最具讽刺的莫过于,案子做着做着,还没结束,然后自己进去了。

 

熊昕律师被关进去的原因是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件的过程中,向检察官提交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的审查批捕辩护意见时,曾向检察官反映其在会见嫌疑人时了解到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之后,其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因为律师会见室满了,所以熊昕被安排到讯问室,刚好同一办案机关的警察张某某在隔壁提审,警察看到熊昕当时的心理无从猜测,我们现在只知道该警察不好好提审自己的案子,反而很认真地偷听熊昕与嫌疑人谈话,过程有二十分钟。之后,在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后,因犯罪嫌疑人口供发生变化,检察机关根据该警察张某某及被告人的证言,指控熊昕律师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不出意外地,该案经媒体爆光后,引起了律师同行的关注,牵动着全国刑辩律师本就惊恐不安的神经, 引发了全国律师的讨伐与遣责。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第七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与东湖检察院悍然把警察违法偷听来的证据冠冕堂皇理直气壮地作为律师入罪的罪证。

 

02

 

该案本不应该发生的,可它还是发生了,我认为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嫌疑人口供发生变化,然后办案机关迁怒律师,把律师抓起来。

 

按公安机关长期下来形成的有罪推定的思维,凡是被刑拘的,都是有罪的,也必须做出有罪的供述。

 

认罪后律师介入,因为律师是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因此当事人看到律师后改变供述与喊冤也很正常,可在公安机关眼里,那一定是律师是引诱嫌疑人翻供,妨害公安破案。接着会想方设法让嫌疑人指控律师诱供,然后把律师抓起来。

 

可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出现的翻供,不少是因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遭遇了非法取证,违背意愿作出了虚假供述。在此情形下,翻供很正常不过。

 

社会公众对同一行为或事实的理解,与法律规定的意义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别。嫌疑人在见到律师向律师陈述案情之后,律师一般会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其释法说理,如涉案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意义,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什么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还有从轻与减轻处罪,量刑等等。这正是刑事司法制度赋予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辩护权的意义所在。


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与制定辩护策略的过程中,被告人完全可主动产生翻供的念头,当然也不排除少数被告人将翻供的行为诱因嫁祸给了律师。可是,把被告人翻供的后果让辩护人承担往往没有事实依据,也无法作出判断。

 

律师们普遍认为,不能把警察在看守所窃听律师与当事人谈话的证据作为律师入罪的证据,这个口子一开,将后患无穷。假如这次熊昕律师构成犯罪,那么以后每一位律师会见时,都可以安排一位警察去无意中听到,只要嫌疑人口供发生变化,警察都可以出来作证,抓律师了。

 

所幸的是,熊昕律师现在终于被取保出来了

 

可是,该案给刑辩律师造成的心理阴影与恐慌短时间内不会消除。

 

虽然时间会冲淡一切,包括记忆中的殇。但是,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之一的律师战战兢兢惶恐不安之际,司法界是不是应该反思一下?


别人还在看↓↓
扫描或长按指纹识别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查看更多法规和干货文章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