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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谭敏涛
律师在一起刑事案件审判中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未曾想到,法院竟然给司法局发函,要求司法局调查律师做无罪辩护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反馈给法院。这样的法院,诚如有人戏言,法院打不过律师,就找律师的“后妈”投诉。
这便是发生在鹤岗市工农区法院的一个司法闹剧,从司法建议函中我们知晓:辩护律师关玉春、马建军和陈金环将为各自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但鹤岗市工农区法院给鹤岗市司法局发函要求调查律师做无罪辩护是否经过了集体研究。律师做无罪辩护,这是刑诉法赋予律师的权利,查看律师法规定,也有类似条文。例如,《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即是说明,律师为当事人或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如果律师在了解案件以及查阅案卷后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还依然坚持为当事人做有罪辩护,这才是背离律师职业初衷,有违律师职业规范。如果律师囿于各方面原因,为明知无罪的人做有罪辩护,这才是律师失职和法治的悲哀。但在我们的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确实存在这类情况。明知当事人无罪,但一些律师却和公检法串通一气,力劝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宽大处理。一些当事人基于对法律的无知、对律师的信任,听取了律师的建议,认罪认罚,最后落了个有罪之身,出来后再想伸冤,难之有难。所以,律师基于对案情的了解,对案卷的查阅,通过自身的专长和认知认为当事人无罪,并将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这是律师辩护工作的职责之一,也是律师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体现。如果让律师背离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这一初衷,便是背离法治的根基。而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中,对律师做无罪辩护提出要求,要求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神和要求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但全国律协的这个若干意见属于行业指导规范,寄望于律师遵守,但律师是否遵守,决定权在律师,也不能以律师未遵守而拿来处罚律师。况且,案件集体研究,本就不符合律师执业规范。律师个人代理的刑事案件,让其他不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参与讨论,并发表意见,而意见还要作为参考依据,这样的指导意见,上位法依据何在呢?说白了,全国律协的这个指导意见,目的在于加强律师代理涉恶案件的规范,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但意见也说明了,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神和要求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而这些规定,就不是法律和法规得到贯彻和执行么?那么,律师做无罪辩护,哪里违反法律规定了?照着鹤岗法院的逻辑推演,律师做无罪辩护需经集体讨论,如果没有经集体讨论,司法局就具有处罚律师的理由和依据。那么,律师如果在法庭上一言不发,或是说些对被告人不利的辩护意见,法院还会发函要求司法局调查律师,未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吗?法院不能只看到律师做无罪辩护是在“干扰”审判,而要深知法院的职责在于: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被审判者得到公正处理。刑事案件审判,一些法院惧怕律师做无罪辩护,动不动对律师做无罪辩护提出苛刻的要求,理由无外乎律师的无罪辩护导致法院很难做出有罪判决。本来公检法“协商”好的审判,反倒引来了律师这一挑刺者,导致法院做出有罪判决有些为难。但再为难,法院难道不应以追求司法公正为己任吗?防止案件审判出现偏差,力求司法正义,让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这才是法院的职责所在。而让无罪之人获得有罪判决,这是司法之哀。如果法院忌惮于律师做无罪辩护,还要求司法局调查律师做无罪辩护是否经过集体讨论,把律协的行业指导意见当作处罚律师的依据,这样的法院,谈何追求司法公正?她所追求的,无非是领导眼里的人治,以及协商之下的公检法配合办案。
没有律师参与的刑事案件最好下判,没有律师提出意见的审判程序最没有压力,但在案件终生负责和追责的历史背景下,谁又能逃出历史的审判。运动不常有,但正义常在。今日若未能为正义守住底线,明日,不义或就在眼前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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