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佳德:切记调查证人 | 大案刑辩论坛第6讲
徐昕按:大案刑辩论坛第6讲起,一概由《刑辩杂志》刊发演讲稿。关注公号【刑辩杂志】点击底部栏目 直播,观看直播和全部回放。
大家好,我是肖之娥律师,欢迎来到大案刑辩论坛第6讲。
今天的演讲嘉宾是黄佳德律师,他是一位很年轻的律师,但非常勇敢。徐昕老师说他很有潜力,正在大力培养他。黄佳德律师的水平如何,我们来听一听他的演讲。
他演讲的主题是《切记调查证人》。这就让我想起,前段时间某律协领导讲课时说,“切忌不要接触证人。”昨天还看到有个安徽律师讲课,提到自己办一个受贿案件,了解到行贿人翻供后,就申请法院传唤行贿人出庭作证。法官说那你去调查一下,提交个调查笔录。这个律师说他坚决不去。为什么不去?因为行贿人能翻供,也能翻回去。如果他去取证,行贿人之后又翻回去,风险就会指向他,所以他不去调查。
刑辩律师应不应该调查证人?怎么调查证人?如何防范风险?我们听一听黄佳德律师的演讲。
切记调查证人
黄佳德律师
引 子
各位同仁大家晚上好,很荣幸今晚有机会跟大家一起探讨“调查证人”。近期大家比较关心这个问题,有人将其喻为“达摩克里斯之剑、洪水猛兽、吃河豚、刀尖上跳舞、火中取栗”……不可否认风险是存在的。
开始之前,请大家一起思考两个问题:
1、刑辩律师的风险,与公务人员,与民商律师比,谁的更大?
2、证人自己的风险大,还是取证律师的风险大?
我个人的观察是:1、公务人员被抓并不奇怪,大家对民商律师涉刑事犯罪的关注也不多,而尽职尽责的刑辩律师被抓,一般是大新闻。2、证人自己的压力、风险显然更大。
一、为什么要调查证人?
1、证据为王,刑事案件能够成功、逆转的关键
典型的例如徐昕教授和罗金寿律师代理的朱庆林绑架案。案件事实:2001年,女方周某退婚,引发了男方一名亲戚车某被绑到村祠堂里殴打,江西当地侦查机关根据当时的证言认为是朱庆林参与了绑架,对其刑事立案但人没抓到,朱庆林跑了。朱主张:自己并未参与拦车、拉车某上车、押送,让车某打电话拿钱;反而是自己以中间人的身份去帮助协商赎金,协助镇政府、派出所调解。朱庆林出逃期间,为了自证清白,自行收集的包括乡镇干部、村干部,被害人车某,被害人亲属黄某、周某等十几人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参与绑架。2014年12月朱庆林在上海被抓获。朱庆林归案后委托了律师。
调查过程:辩护律师立即根据朱庆林提供的9名证人对他们进行调查取证,证人包括被害人的近亲属、扣人现场目击者,调解现场村干部,这些人均证实朱庆林不在绑架现场,没有参与绑架。特别是被害人车某、和证人黄某明确表示2001年向公安机关所作陈述和证言因而受他人误导,不真实。随后,辩护人将这些证人证言提交给办案公安局,并提交《法律意见书》认为朱庆林有充分不在场证据。公安机关对被害人车某、和三名证人再次询问,补充收集另外四人的证言,以上证人均证明朱庆林没有参与绑架。
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证人出庭,并判决构成犯罪。上诉后二审:此前接受过律师取证的被害人和三位证人出庭,“均证实朱庆林没有参与绑架。被害人车某也再次向法庭强调,其2001年向公安机关所作陈述不真实,是因受到亲属误导,误以为绑架者为朱庆林。” 开庭效果很好,最终二审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判决认定朱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本案中律师也冒着风险。承办检察官甚至认为,朱庆林的自证清白行为,干扰了证人作证,要追究妨害作证责任;
2、既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
也符合国际潮流:美国采取双轨制侦查模式,控辩双方都享有调查取证权;法国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证据没有禁止性规定,律师可以聘请私人侦探;德国,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参与对相关证据的调查。
3、帮助辩护人判断案件、避免误导
贵州某涉黑案,被指控其是欺压百姓、打架斗殴、“利用人大代表身份干预、阻挠办案机关执法办案,为组织及其成员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进行非法保护”的黑社会。而我们调查村民、调查员工、找当年她的人大同事,感受到付某某作为三届人大代表的口碑、工厂残疾人、苦心经营锰矿,让我们倾向于相信当事人。
4、有效赢得委托人认可,为当事人服务的职业伦理要求
驻扎式、沉浸式办案,出差时不要慌慌张张、蜻蜓点水:将自己沉浸到当地、办案中。在实地调查过程中,与当事人、家属感同身受,交流意见。
调查证人、调查取证,也是压力之旅,2013年去四川陈满老家时,见到80多岁的老父母,面对陈满那么多坚信不是他干的高中老同学、捐款跑腿、愿意帮助,了解到当时最好的刑辩律师林义全、曹铮为他们拼命辩护,时刻鞭策自己。
5、控审办案人员尊重,不负责让人看不起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就会将案件事实真相的建构权力交给侦控机关。哪怕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没有按照你的意愿判案子,但也让他们心里想起你的表现时,是诚服的。
提到306条伪证罪,我们大多数公检法人员,还是希望与辩护律师一起严格依照证据,办出让当事人满意、效果良好的案件,而不是故意地去制造冤案。
二、什么时候调查证人?
1、担任辩护律师的所有阶段,没有争议
(1)法律规定如此。且《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了辩护人将三种证据“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强制性义务;意味着辩方有权利。
(2)实践: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已被赋予了相应的取证权利。
2、监察委留置阶段,律师无法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仅能提供咨询服务
三、调查什么?(调查证人的范围与内容)
(一)调查证人的范围
1、辩方证人:通常是我们可以借助的力量,且风险较小
(1)青海省王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一片山头被当地某开发商挖了,正好上面有王某的祖坟,王某找开发商交涉,开发商赔了35万,后报案说山头上没有坟地、自己被控敲诈勒索——很老套。这个案子同时指控王某及其几位家人涉恶。
调查村民:了解风水如何、是否有坟地,一些村民就表示“见过王家人来上坟、愿意出庭作证”。这些交到法院后,虽然没允许出庭,虽然仍定了敲诈勒索罪,但明显动摇了内心确认,本案没有认定涉恶。目前二审仍在上诉中。
(2)河北承德陈某清等四人抢劫案:1994年7月和8月的两天,河北省承德市发生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抢劫致死案,随后陈某清、朱某强等四位青年先后被捕,经旷日持久的十年反复一二审程序,河北高院于2004年3月以抢劫罪终审判处陈某清等三人死缓,朱某强无期徒刑。四人从未服判,26年来一直坚称无罪,申诉喊冤!
调查证人:1、村民刘某金长年累月多次检举本案另有真凶,即该村的另外三人所为,称跟这三人是朋友及共同盗窃案同案的关系,并证实这三个人曾经向其说过要去抢出租车搞钱,看到了对方身上的血、还看到了他们手里作案的刀子;2、还有一位邻居,证明被告人朱某强在第二次案发当日在打吊瓶,前几天脑袋破了、一个胳膊耷拉着,走路歪歪扭扭,根本没有作案条件。
2、控方证人
调查控方证人、被害人的风险当然非常之大。对方证人证词也通常很难更改。
控方证人:经常有心存善良、正念的证人,希望有人来找他把真相说出来;有的被法官、律师调查时说实话,但不愿意出庭。如浙江农户行贿案,行贿人难掩心中良心的煎熬,即使自己面临牢狱之灾,愿意站出来作证。
被害人(及其提供的证人)经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北京信用卡诈骗案:得知虽然嫌疑人欠了信用卡70余万,但还有一笔5000万抵押担保,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了解被害人诉求、获得谅解或资料。最终未批捕,公安撤案。
3、家属、同事、亲朋、邻居等社会关系
公司中通常有很多财务文件等有利材料。
通过聊天发现的任职回避或无办案资格:(1)河南二手轮毂被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同事及家属告知,亲兄弟是法院领导。(2)贵州一涉黑案,办案组核心成员任职回避;且打击报复构成办案回避。(3)办案资格:河南刘某某贪污案:家属反映无办案资格,后到人大查询确认,发回重审。
(二)对证人的调查内容
除了常见的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时间,现场亲眼所见的内容,贪污贿赂案件中是否送了财物。还有以下:
(1)刑讯逼供:戴某职务侵占案: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但人在看守所但不准会见,当时家属担心他在里面被打、被非法取证,我们助理就被安排到看守所门口蹲守,等里面被放出来的人,见到就问,问“他同监室有没有一个叫戴某的人、他有没有被打?”然后把获得的相关信息反映给办案机关,通过这种方式,及时有效避免了被打、非法取证的遭遇。
(2)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公安部督办的安徽某特大集团盗窃案
指控案情:全某某操控数十名聋哑人,遍布全国各地宾馆、酒店实施数百起盗窃案、涉案数千万,作案方法有的是从窗子扒进去、有的卡片刷开房门。但在案证据比较粗糙,如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相关失窃报案材料等),再如根据统计各起案件信息、被告人短时间内行踪跨越特别大。
调查取证:团队律师根据指控事实前往安徽、河北、江西等几个省市调查取证:首先了解是不是有该宾馆,有宾馆的、问宾馆老板是否发生了顾客失窃事件或刑事报案?什么时候发生的?——调查中一些宾馆老板、负责人、服务员就说:没有发生;甚至还发生有些指控的房间号,比如201,是个暗间、没有窗口。提交了部分调查证据,法庭上控方很难看,后来一些明显不成立的事实未予认定。原本检察院对第一被告(还有其他罪名)建议无期徒刑,最终仅判12年,获得了高度认可。
(3)品格:从公司单位或朋友处获取的常见工作和日常表现,予以说明。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是黑还是红?云南案,随机采访大山深处、盘山公路上的陌生村民,以及其他受到恩惠的朴素村民要自发一起去上级反映。这些证据不仅有利于自我判断,还可提供给办案机关、有关领导决策本案黑不黑。
(4)是否存在与指控相反的事实?
保健品诈骗案中,产品是否有效?找其他不肯报案的客户,作证产品有效。
(5)专业问题咨询。请教专家,请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或出庭协助质证。
如念斌案,请教专业法医毒物专家; 鹦鹉案,野生动物专家关于是否为野生;商业秘密案:药水配方请教化学专家。
(三)证人十组:以贵州遵义杨某某抢劫申诉案为例
杨案简介:指控杨趁同村某青年睡午觉之际,用铁片戳伤额头、用秤砣砸伤脑部导致死亡,然后抢走了1016元、并放火烧了现场。证据方面:死者家属当天发现后以为是电热毯起火的意外事故,清扫了现场,两天后入殓时发现脑袋上有伤有血,所以案发现场已被破坏殆尽,全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指向任何人,死者家属提供的秤砣上没有任何血迹、指纹等生物信息。诉讼程序:市检察院第一次提起公诉后,以“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过了几个月补充了两份杨同监室的室友的证言作为所谓的“新证据”,又提起公诉;杨后来被判死缓。
第一组:证明杨无犯罪动机方面
1、给其运输购买建材的货车司机、邻居:家庭条件挺好,没有抢劫动机,为人胆小懦弱,从不吵架惹事。
2、家属及邻居:当年与杨家、与村民都无怨,靠打工和务农,家庭不错,学费不需要靠偷抢。
第二组:证明案发经过,并非杨信金所为
3、调查专家证人:脑壳伤痕无法由其秤砣构成。
咨询视频专家:侦查实验两个同等体格的人发现不行,拍摄并细节讲解。
4、诊所大夫和同时看病的人:为什么去抓药,感冒或腰伤,也未见异常。
5、死者邻居:现场是否听到声音,奇怪人物。
6、与杨信金一起去看现场的人:表情自然,真是杀过人如何敢到现场?
7、发现案件第一时间的人:确认现场被严重破坏,秤砣、铁片上无血迹。
第三组:证明本案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8、狱侦耳目:再次起诉后的新证据,关键证人,狗屋、说是冤枉的。(携带律所介绍信可以安排会见)
9、调查当时会见过其的亲友:警察安排和陪同会见,哭诉受到刑讯逼供。
10、到当地检察院反映控告生效判决案卷退还侦查机关:控申处接待检察官正好是当年办案人员,证实了确实存在关警犬房的事实。
该案仍在申诉中,昨天杨母病危,监狱也知道冤,在疫情期间,通过视屏方式,依法保障了杨的探亲权,老母亲视频中说“幺儿啊,你什么时候回家……”通过以上这些调查,我们坚信本案会被平反。
四、调查证人的技巧与风险防范
《刑事诉讼法》第44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刑法》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规定了三种行为模式,其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就是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按照调查证人的先后顺序:
1、充分准备
有卷的先阅卷,了解是否会不一致(比如经常出现的在侦查阶段一开始作出的证言对嫌疑人是有利的,但后面改变成对嫌疑人不利的,并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那么证人很可能是受到了外界的某种压力或自我审查,此时辩护律师就须格外小心。先外围了解社会关系、心性,不能打草惊蛇。
2、是否两个人
李金星律师说不一定两个人,比如四川詹律师伪证案,李庄案的助理,或成为指证自己的人?但我们还是要坚信,在常规案件中,办案人员胁迫律师的风险更大,基本的信任何在?但可以配合录音录像。
可以考虑三个人,作为见证人,如前述河北陈某清案。
两个律师取证有一点需要注意,在选择合作律师的时候一定要找对刑事诉讼程序较为熟悉的律师。
3、全程录音或录像
特别敏感、找麻烦的、保命的录音,保存,朱明勇律师将录音秘密存储在其他朋友处多份。
4、地点:证人心理安全、舒适
如证人提出在家里,或没有监听信号的地方如去泡温泉。最好不要在被告人家中或者被告人家属提供的场所询问证人,避免引起威胁、引诱证人、串供的嫌疑。
5、律师身份告知,及证人权利义务告知,如作为证据提交会经其许可。
6、开放性问题为原则;封闭性问题为补充;不使用暗示性的用语,提被告人名字时要格外谨慎。
律师调查时候的发问和庭审发问不一样。例如:在一起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强迫交易案中,为了证明被告人并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土地,律师在询问被害人、证人的时候,就要先让他陈述他家土地的情况,有没有发生过转让,过程是怎样的?这其中必然会提及交意双方的人员,谁先提议的交意,交意价款,与当时交易惯例价格相比如何,当时谁着急,最终哪一方是否有反悔,等等,通过证人的口把这些事实说出来;过程中也不需要律师主动说出被告人的名字,证人陈述的事实中本身就包含了这些关键信息。
最好不主动使用封闭性的问题、或者暗示性的用语,比如你当时是不是自愿卖的土地?你当时是不是觉得卖的价格挺高,很满意?这种问话方式容易被误解,风险太大,律师取证时应当格外注意。
证人陈述完事实经过后难免会有遗漏,达不到律师想要证明的事实,这个时候需要对证人进行补充发问。
7、调查证人是听的艺术,察言观色,少说多听多记。记录
记录证言的时候最好不要使用律师自己总结出来的语言,要尽量保留证人证言的原汁原味、土话方言、口头禅也要写上去,更能体现证言的真实性。
询问笔录的基本信息如询问起止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权利义务告知不可或缺,询问完之后要让其核对笔录,不认识字的证人要如实的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由其签名捺印。也可以由其直接出具书面证词。
8、甄别证据造假,防范妨碍作证罪
不要仅仅听其如何讲,还要相互印证:提供书面材料、档案资料予以证实,带着走访现场,例如获得贵州案的数据。
9、取一次证够吗?
大多数情况是够的,但受制于时间、人记忆规律,每次说的都能不一样。在对案件定性有争议的复杂案件中,如果证人在案卷中的证言出现过多次反复,有可能律师找第一次有利,压力又改变,改口称“不清楚”。
10、调查结果不一定要交到办案机关
调查完证人之后形成的询问笔录需要重新进行评估,不急于向司法机关提交。风险评估主要考虑证人的可信度,证人和被告人的关系,证人和案件的利害关系,考虑证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如果明显感觉证人不靠谱,如证人遭受压力后会变更,则可以考虑不提交。不作为证据提交的:有些作为自己了解和判断案情的方法,有些作为进一步调查或申请调取证据的线索,有些申请出庭,组合式使用。
结 语
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律师德肖维茨:“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事实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
主持人肖之娥律师
总结
谢谢黄佳德律师,他从为什么、什么时候、调查什么、如何防范风险四方面总结了一些自己的经验,比较全面,但还是有所疏漏,可能还是缺乏经验、调查证人不多的原因,并且有些观点我是有不同意见的。
第一,监察委阶段,律师能不能调查证人?
他说留置阶段,律师无法作为辩护人介入,无法调查证人。这是不对的。监察委调查阶段,律师也可以做很多事情,不止是咨询,监察法就是依据。
《监察法》16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诉,委托律师可不可以?当然可以。涉及这些事项的证人可不可以调查?当然可以调查。怎么不能调查呢?
第二,找专家,非本主题的调查证人。这一主题的证人,仅限于以感官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实际上不包括专家。
第三,黄律师的演讲疏漏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被告人/嫌疑人本人及其亲属也可以去调查证人。
这是律师调查证人时,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他没有提到。刚刚有人提问,他仍然没有展开。
通常律师取证之前,要了解证人的情况,他的说法,态度等等,这些情况非常重要的来源,就是被告人/嫌疑人本人或者他的亲属。
我们的当事人,都会培训和辅导他们如何去依法接触证人。通常在我们取证前,有一些当事人能否拿到一些证据材料,比如和证人私下聊天的录音、录像,甚至证人亲笔书写的证词。这样律师再去依法、规范的取证,能防范很大的风险。
比如朱庆林案,就有朱本人前期自己调查的十几位证人的证言。虽有风险,但徐昕老师决策正确,罗金寿律师全部重新取证,全程录像。罗律师也确实被公安和检察机关警告,了解他怎么取证的。但因为有朱前期的工作,取证过程的规范,没找到问题。
再比如我们办理的黑龙江马彬案,家属了解到马彬同监室的人出来后,愿意作证证明马彬身上有伤。徐昕老师、张磊律师和我,三人调查证人,全程录像,取得证言。前段跟大家说过,这个案件是排除了马彬的5份供述。
再比如最近备受关注的包头案,举报侦查人员王刚涉嫌违法犯罪的证据是哪儿来的,就是家属在与王某接触的过程中录制的录音。这就是非常关键的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调查证人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律师应该勇敢取证,规范取证。
特约评论员卢义杰
点评
调查取证本应是辩护的常规工作,现时却成了律师勇气和良知的象征,何也?这固然有众所周知的环境因素,但是,遇到难事就把责任推给抽象的大环境而自己毫不作为,本身就是一种偷懒、投机、不负责任。关于这话题,黄佳德律师给了我们一扇思考的窗口,那就是风险可以防范,调查取证有自身的方法和规律可循,有时甚至能成为撬动案件的支点。辩护是有信息壁垒的活儿,律师省了多少事儿、注了多少水,当事人可能未必会发觉,这或是“套路辩”为何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然而,辩护又是良心活儿,“世之奇伟、瑰怪、非常之观,常在于险远”,有职业追求的律师,应能在调查取证这险远之处一探究竟,并且全身而还。因为,辩护是为人辩冤白谤的事业,而不是明哲保身的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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