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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解读!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调整哪里啦?

岁月晋美
2024-08-27



七月申报期已经开始了,眼尖的小伙伴肯定发现了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上季度相比有点不一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从本月开始,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优化调整了。


本次调整共涉及全部6张表单,小编为您详细打探了具体的修订情况,整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1.将原表单中的“按季度填报信息”调整至“企业类型”与“预缴税款计算”之间,并对该区域表单样式进行修改。


  2.为了让查账征收小微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自由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原表单第14行和第15行之间新增第L15行,项目名称为“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 □是 □否)”。


3.原第15行名称修改为“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1-12-13-14-L15)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1.修改项目名称


第3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4+5.1+5.2+6+7)”。


原第4行调整为第5.1行,名称修改为“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原第5行调整为第5.2行,名称修改为“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6行项目名称修改为“4.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7行项目名称修改为“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新增相关行次


新增第4行项目名称修改为“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第43行,项目名称为“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新增第4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新增第5行项目名称修改为“(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


新增第7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一)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新增第8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


新增第9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新增第10行项目名称修改为“(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以上第4、5、9、10行属于海南自贸港企业填报,我们不能填报哦!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1.第23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二十三、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____%)”;


2.第28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二十八、其他(28.1+28.2+28.3+28.4)”;


新增第28.2行,项目名称为“2.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增第28.3行,项目名称为“3.其他1”;


原第28.2行调整为第28.4行,项目名称修改为为“4.其他2”,业务规则不变。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表述变化,将表格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修改为“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


  1.修改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中小微企业相关判定数据的填报方式。
将原表单中的“按季度填报信息”和“按年度填报信息”调整至“核定征收方式”下方,并对该区域表单样式进行修改;


按季度填报信息区域集中填报展示全年各季度以及季度平均值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相关数据。


按年度填报信息区域新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和“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3个填报项目;



2.第5行项目名称修改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6+7.1+7.2+8+9)”;


新增第6行,项目名称为“其中: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原第6行调整为第7.1行,项目名称修改为“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业务规则不变;


原第7行调整为第7.2行,业务规则不变。



3.为了让核定征收小微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自由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新增第L19行,项目名称为“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 □是 □否)”。


原第19行项目名称修改为“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6-17-18-L19) \ 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20年2月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一次性扣除、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同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资本性支出税前扣除、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为全面落实上述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进行了修订,并制发《公告》。

  

  二、修订内容

  

  (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的部分数据项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增加临时行次第L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2.为落实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和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增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和“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3.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资本性支出扣除政策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一是将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名称修改为《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二是增加“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等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4.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第二十八项“其他”项目下增加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行次,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5.为优化填报口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前移,并扩充“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栏次,列示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的各季度季初值、季末值、季度平均值,方便纳税人在申报时修正之前季度的错报数据。

  

  (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为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的部分数据项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增加临时行次第L19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是否延缓缴纳所得税□是□否)”,并明确相关行次的填报要求。

  

  2.为优化填报口径,将“按季度填报信息”“按年度填报信息”部分前移,并扩充“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栏次,列示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的各季度季初值、季末值、季度平均值,方便纳税人在申报时修正之前季度的错报数据。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自2020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自2020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李星红  (010)619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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