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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哈国《底土和底土资源利用法典》解读(一)


2017年末,哈萨克斯坦首任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签署了《底土和底土资源利用法典》(简称“底土法典”),对哈萨克斯坦现行立法作出了实质性的新措施。


首先要指出的是,底土法典与底土法的基本区别在于他们的法律效力。根据哈萨克斯坦立法规定,法律比法典的法律效力低。而且,底土法典包含了由规范性法律文件衍生类型规定的现行底土法一系列关系。


除此之外,立法者在底土法典中使用了一些法律规则的差异解释方法。底土法典第4章规定两种底土资源利用权:底土资源利用许可证制度和底土资源利用合同制度。


底土资源利用权总则

底土资源利用权是以底土法典为依据,在规定期限内以经营为目的的有偿开采指定地段的底土资源。依照底土法典规定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底土资源利用权仅限于商业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底土法现行版本未对底土资源利用权的实施目的作出限制。当底土资源利用权主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时,均类似于底土法现行版本。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底土资源利用权的产生理由。在底土法现行版本中,底土资源利用权产生的唯一理由是底土资源利用合同。同时,底土法典有一项底土资源利用权产生的补充理由:底土资源利用许可证。


换句话说,底土法典中由两种底土资源利用权制度:


底土资源利用许可证制度;


底土资源利用权合同制度。


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获得底土资源利用权的方法。例如,底土法典规定,通过以民事法律契约为基础并按权利继承程序给予和转移的方式,来获得底土资源利用权。底土法典中的底土资源利用权获得方法与现行底土法规规定方法之间的区别是,规定在法人转移或继承的条件,不得按权利继承程序转让底土资源利用权的附加条款。换句话说,立法者删除了现行底土法规固定的标准。


底土资源利用者的权利保障

根据差异法,底土法典使底土资源利用者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同时,性质保持不变的担保包括:影响底土资源利用者依照地底土资源利用合同要求进行经营活动的哈萨克斯坦立法修改和补充,均不适用于这类修改和补充之前签订的合同。此标准与依照许可证制度实施的底土资源利用者权利保障的标准类似。


鉴于上述情况并根据底土法第30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如果底土资源利用者发生了法律适用的保障问题,则必须遵循合同签订时规定的保证书。确保底土资源利用者利用的首要依据是:国家致力于提高本国投资吸引力,因为底土资源利用者是“投资者”。


供稿:德恒律师事务所阿拉木图办公室主任臧洁妹

地址:阿拉木图市努尔套办公区4A栋15层77室

联系电话:87770995558

Email:zangjiemei@mail.ru


来源:第67期哈萨克斯坦《今日丝路》报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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