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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来哈人员办理临时居留证政策有调整
据哈法律网报道,哈内务部对《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发放哈萨克斯坦临时居留许可和永久居留许可的规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相关修正案已发布在“Open NLA”网站上供公众讨论。
修正案中一项重要内容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的接收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向内务部申请邀请以上人员来哈临时居住的人员,为以上人员提供住所的一方,都必须具备一个 RCA 代码 ( 一个由 “地址寄存器”自动生成的不动产地址属性代码)。
根据规定,对于人口贩卖的受害者,由地方执行机构作为其接收方,临时居留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可以延期但不超过3个月。
寻求庇护者由当地执行机构作为接收方,临时居留证也签发六个月,可以延期但不超过3个月。
向哈内务机构申请哈萨克斯坦永久居留许可的人员,可根据已接收的申请文件和住所提供者的许可,根据审议申请所需时间为其发放限期居留证,但不得超过90个日历日。
对于因公来哈人员,接收方为政府机构。将根据申请书中规定的时间为其设定临时居留证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有权延期。
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抵达的人员(志愿者),可根据当地行政机构的申请书获得临时居留许可,有效期为90天,并有权延期。
要办理临时居留证,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的接收方可通过门户网站、当地警察机构或其他国家机构递交申请表。根据规定,如果申请人不是为其提供临时住所的房主,则需要房主参与申请或由其提供允许居住的公证书。
图文来源:哈法律网
编译:卓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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