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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进一步明确疫情救治费用保障政策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1月29日,市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相关保障政策。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我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收治医院的基金预付支持力度,切实减轻定点收治医院垫付压力。对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病例、疑似患者(以下简称“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全额兜低保障。疫情流行期间,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在定点收治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辖区内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待疫情结束后,个人负担部分根据当事人医保所在的市区或县(市)财政统一结算。
二、对于异地(南通市外)参保患者在通就医并确诊的病例、疑似患者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并做好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所在地财政全额兜低保障。
三、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主动对接辖区内定点收治医院,严格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和垫付政策,不得要求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承担任何医疗费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地分别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积极主动做好疫情防控的医疗保障和财政保障工作。同时,建立信息收集及上报工作制度,明确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联络员,确保工作响应及时,应对迅速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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