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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将立法!我们一起提建议!

我们是少数派 少数派说 2022-12-19


好消息!「无障碍」要立法了!这势必关系到残障生活的方方面面。
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到了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阶段,因此少数派说希望大家一起给这部法律草案提建议,发出属于我们“少数派”的声音。
拉到文章底部,点击「阅读原文」,一起参与提建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11月29日截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创造无障碍环境,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第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城市和农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逐步缩小城乡无障碍环境的差距。
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八条有关国家机关在制定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时,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的意见。
第九条 国家推广通用设计理念,构建无障碍环境标准体系,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发展具有引领性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建立健全无障碍设计、设施、产品、服务的认证和无障碍信息的评测制度,推动结果采信应用。
第十条国家通过财政补贴、经费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鼓励无障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生产、应用和推广,支持无障碍设施、信息和服务的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开展无障碍理念的宣传教育,普及无障碍知识,传播无障碍文化,提升全社会无障碍意识。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领域人才培养机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
建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学科专业应当增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教学和实践内容,相关领域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以及其他培训的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
第十四条 国家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既有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进行施工设计图审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合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无障碍设施施工进行监理。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条 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对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住区管理服务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并配合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新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公共服务设施未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
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为有无障碍需求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便利。
第二十四条 新建和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等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卫生间,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新建和具备改造条件的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
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的人行道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缘石坡;城市中心区的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加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第二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其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机也可以使用。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机动车,应当在显著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肢体残疾人凭证。
第二十七条 新投入运营的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符合无障碍技术标准。
既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逐步符合无障碍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可以规划配置适量的无障碍出租汽车。
第二十八条 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所有权人、管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同步采取语音、文字、手语等无障碍方式。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同步字幕,每天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并逐步扩大配播手语的节目范围。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具备可供选择的字幕等无障碍功能。
国家鼓励网络视频节目加配字幕、手语或者口述音轨。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配备有声、电子、大字、盲文等版本,方便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阅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共服务平台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互联网网站、服务平台应当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国家鼓励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医疗健康、金融服务、学习教育、交通出行等领域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逐步符合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提供无障碍信息以及服务。
国家鼓励地图导航定位产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的标识和无障碍出行路线导航功能。
第三十四条 音视频以及多媒体设备、智能移动终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提供的技术和产品应当具备语音、大字等无障碍功能。
银行、医院、铁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民用运输机场航站区等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的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具备语音、大字、盲文等无障碍功能。
第三十五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创造条件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文字和语音信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无障碍阅览室或者区域,通过提供有声读物、盲文读物、信息检索设备等方式,满足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阅读需求。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商品外部包装配置盲文、大字、语音说明书等,方便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使用。
第三十八条 国家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使用手语、盲文以及各类学校开展手语、盲文教育教学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
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公示无障碍设施信息,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有无障碍需求的选民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和必要协助,为视力障碍选民提供盲文、大字或者电子选票。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服务、社区服务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低位服务台或者无障碍服务窗口,配备电子信息显示屏、手写板、语音提示等设备,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二条 司法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参加诉讼活动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无障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供手语翻译、盲文翻译等服务。
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当根据各类运输方式的服务特点,结合设施设备条件和所提供的服务容,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设置无障碍窗口、专用候区域、绿色通道和优先坐席,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字报站、语音提示、预约定制等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措,加强教育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有无障碍需求的师生提无障碍服务。
国家举办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技术技能考试、招录招聘考试以及各类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应当为有无障碍需求的考生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就医提供便利。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相关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无障碍设备,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文化、旅游、体育、金融、邮政、电信、商业、餐饮、住宿等服务场所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等无障碍服务。
国家鼓励邮政、快递企业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上门收寄服务。
第四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提供便利。
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使用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提供服务犬训练合格证书,为服务犬佩戴明显识别装备,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报警求助、消防应急、交通事故、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逐步具备文字、语音等无障碍功能。
第四十九条 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在制定以及实施工作预案时,应当考虑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视情况设置语音、文字、闪光等提示装置,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服务于听力、言语、视力障碍人群以及老年人的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远程实时无障碍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根据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为其使用相关信息化服务给予帮助;涉及医疗、社会保障、生活缴费 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第五章 监督保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国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核办法,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发布强制性标准实施等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根据工程设施用途,邀请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组织以及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代表,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体验试用,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开展舆论监督。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设、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无障碍设施工程质量的;
(二)无障碍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六十一条 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相关技术标准开展监理活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与工程施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无障碍设施改造责任人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致使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因无障碍设施管理不当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损坏、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有义务提供无障碍信息的主体未依法提供的,由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六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未依法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未依法提供无障碍社会服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考试举办者、组织者未依法向有无障碍需求的考生提供便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提供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服务犬进入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服务犬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主管部门、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所称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是指因残疾、年老、年幼、生育、疾病、意外伤害、负重等原因,致使身体功能永久或者短暂地丧失或者缺乏,面临行动、感知或者表达障碍的人员及其同行的陪护人员。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文本说明


案文本

文本说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每个人都是潜在的无障碍需求者,无障碍环境是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的重要条件。在人口老龄化持续加深和数字化加快发展背景下,无障碍环境已从残疾人的特需特惠转变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普惠。近几年,一些地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中也特别注重更新理念,扩展受益人群范围,比如《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

“保障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规定“保障残疾人和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高品质生活”。草案根据国际无障碍理念与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将受益人群界定为全体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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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说

第二条【国家责任】国家采取措施创造无障碍环境,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提供便利和条件。

借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关于无障碍环境的界定以及国内外无障碍环境发展实践,参考国内最近两年出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立法,草案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范围的界定包括道路、建筑物、交通、信息交流和社会服务。其中,道路、建筑物、交通属于设施,第二章中按照具体场景进行了细分;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基础上,把“无障碍社区服务”拓展为“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三条【工作体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无障碍环境建设不是某一部门或单一主体的责任,需要建立并完善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体制机制。本条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总结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长期实践经验并借鉴国际成熟理念,对工作体制作出规定。


案文本

文本说

第四条【基本原则】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

本条参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不能长期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推进这项工作也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注意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平衡。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更容易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接受和支持,有利于节约资源,惠及更广泛人群。

第五条【发展规划和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统筹城市和农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逐步缩小城乡无障碍环境的差距。

从“十一五”到“十四五”,无障碍已经连续四次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从《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十五”实施方案》到《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国家已连续出台五个无障碍专项规划。在城市更新、乡村振兴、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数字中国、健康老龄化、基本公共服务等相关规划中统筹纳入无障碍环境建设是落实经费保障的有效途径。近几年的地方实践中,《北京市进一步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2019—2021年行动方案》《杭州市“迎亚(残)运”无障碍环境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年)》《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地方文件都明确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保障专项经费,取得了良好效果。重庆、深圳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立法中,明确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当前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远低于城市。数量庞大的残疾人、老年人生活在农村,有必要根据城乡实际,对农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予以重视。该条对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工作探索提供可行空间。


案文本

文本说

第六条【协调机制和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

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领域多,是一项综合性、跨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责任明确、齐抓共管,才能全面推进。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有助于形成合力,增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协调性、系统性。上海、重庆等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立法也明确规定建立

健全综合协调机制。至于协调机制的牵头部门,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较为适宜。

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众多部门,从文本表述角度考虑,仅规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并特别列举与无障碍环境建设最为紧密相关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


案文本

文本说

第七条【协助工作】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实践中,群团组织特别是残联组织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结合此次立法将无障碍受益人群范围扩大的情况,本条在明确残联组织具有协助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职能的同时,将协助工作的组织范围扩大。

第八条【政策制定参与机制】有关国家机关在制定涉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时,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的意见。

国际无障碍环境建设经验表明,残疾人、老年人等组织的参与十分重要。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残疾人应当有机会积极参与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包括与残疾人直接相关的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当听取残疾人、老年人及其组织的意见。地方立法中也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参与,如《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规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有权反映群体需求,提出意见建议,并开展社会监督。


案文本

文本说

第九条【标准认证】国家推广通用设计理念,构建无障碍环境标准体系,加强标准之间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发展具有引领性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建立健全无障碍设计、设施、产品、服务的认证和无障碍信息的评测制度,推动结果采信应用。

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法律确定方向性、指导性内容,但这些内容的落地,离不开标准所涉及的技术性规范。国际经验表明,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在各国的执行情况普遍不佳,主要原因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体系不健全,以及标准体系的执行不力。标准认证、评测制度可以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标准得到贯彻执行,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提高无障碍环境管理和服务水平。

2021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无障碍环境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从2021年1月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互联网应用适老化障碍改造专项行动,通过对网站和移动互联网应用(APP)评测,推动无障碍信息化建设。条可以为完善标准体系和推广障碍设计、设施、产品、服务的证及无障碍信息的评测制度提法律保障。

鉴于我国在之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无障碍环境与残疾人群体深度绑定,草案特别强调“通用设计”理念,突出标准的普适性,并将“通用设计”作为无障碍标准体系的核心理念。


案文本

文本说

第十条【鼓励支持】国家通过财政补贴、经费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鼓励无障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研发、生产、应用和推广,支持无障碍设施、信息和服务的融合发展。

通过经费支持、政府购买等方式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实践经验,有利于从供给侧增强市场活力,同时也有助于从需求侧解决产品和服务的销售问题。

“系统连续”是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随着无障碍环境内容的扩展,“系统连续”已不仅仅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无障碍设施必须连点成线、形成完整闭环,而是扩展到设施、信息和服务的互联互通,只有三者发展,才能相互促进,发挥无障环境的整体效能。


案文本

文本说

第十一条【宣传引导】国家开展无障碍理念的宣传教育,普及无障碍知识,传播无障碍文化,提升全社会无障碍意识。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知识与技能培训。

目前,全社会的无障碍意识尚未形成,不少人仍然认为无障碍环境只是残疾人的特需。有必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无障碍理念的宣传教育,消除对无障碍环境的认知误区和盲区,推动形成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社会参与】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无障碍环境建设不能仅靠政府,还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的支持。社会力量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外,也可以采取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参与其中。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国家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领域人才培养机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

建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学科专业应当增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教学和实践内容,相关领域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以及其他培训的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无障碍环境建设知识。

无障碍环境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专业人才的培养。目前,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阵地尚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专业和课程还比较少,相关培训考试内容较少涉及无障碍的内容。开设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专业,在建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相关学科专业增加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教学和实践内容,均是国外的成熟经验,清华大学、天津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已经开始进行了积极探索。


案文本

文本说

第十四条【激励机制】国家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从“十五”表彰全国无障碍建设先进城市(区)到“十三五”表彰全国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累计创建469个无障碍市县村镇,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有力推动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无障碍设施主要指无障碍的硬件环境,包含建筑和交通两大领域。草案既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以及后续的维护管理作出总体规定,又对建筑领域的家庭居所、居住区、就业场所、公共卫生间和交通领域的道路、公共停车位、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等关键点位做出了专门规定。

第十五条【基本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边既有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周边环境或者建筑物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


国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实践表明,以立法强化标准规范的实施,是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202241日实施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是当前最重要

的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本条规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这是底线要求。

工程建设阶段即考虑无障碍设施及相互间的衔接问题,增加的建设成本有限,还可以避免日后改造带来的成本增加。

无障碍标识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元素,标识具有导向性和说明性,发挥传递信息和吸引注意力的功能。

草案列举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六大类场所,是在《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列举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民建筑、居住区”五类场所基础上拓展完善形成的。其中增加“公共场所”主要源于广场、绿地、公园、户外停车场等缺少构筑物的开阔场所不能被条例的五类场所所涵盖。但“公共场所”又会与“公共建筑”有所重叠,考虑到条例列举的“公共建筑”与“公共交通设施”也是存在重叠关系的,因此,草案本着宁重勿缺的原则,列举了六类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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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说

第十六条【无障碍设施融合】国家鼓励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采用先进的理念和技术,建设人性化、系统化、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无障碍设施。

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或者改造时,应当尽量避免采取以往“加外挂”“打补丁”的方式,设法将无障碍设施融入主体设施,让使用者更坦然、舒适、方便地使用。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职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

无障碍设施建设涉及的主体多、环节多,需要在立法中明确各主体各环节的职责。草案第十七至十九条,参考一般设施工程的建设流程,从无障碍设施的预算、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全流程监管,确保每个环节符合标准规范,从源头上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系统化和规范化。近几年,北京、上海、江苏、海南、重庆、杭州等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立法,都通过强调全流程监管,压实各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职责】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进行施工设计图审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

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合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无障碍设施施工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工程审查、验收备案单位职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

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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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无障碍设施改造】对既有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改造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对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现实中存在大量“应建而未建”或者“已建但不达标”的无障碍设施。由于法律法规强制性不足,相关主体改造意愿低、改造工作进展缓慢。草案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作出明确规定,将有利于推进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考虑到无障碍设施改造历史欠账多、改造成本高、改造资金不足、改造难度大,草案将改造工作的主动权交给各级政府,由其制定计划逐步推进。改造责任人根据政府的改造计划,承担改造责任。

鉴于有些设施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确实不具备改造条件或者改造价值,草案规定可以采取变通替代性措施,以减轻改造压力,这也是国外比较成熟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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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家庭无障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住区管理服务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并配合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对家庭无障碍改造进行规定具有重要的实践基础和强烈的现实需求。从公共领域延伸到残疾人、老年人家庭私领域,是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特色之处,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别关爱。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持续加深,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数量和无障碍改造需求会越来越大,“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补贴110万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支持200万户特殊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中国残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十四五”推进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政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

虽然无障碍环境惠及全体社会成员,但家庭无障碍改造涉及私领域,同时也考虑到政府财力保障能力,因此,家庭无障碍改造相关补贴,仅限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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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居住区无障碍】居住区新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公共服务设施未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便利。

居住区是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身边小环境,是连接家庭和社会的关键节点。现有政策已经明确提出加强居住区无障碍环境建设,亟需通过立法加以保障和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等文件均涉及居住区无障碍的内容。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重点改造20年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对既有住宅的出入口、楼梯、公共走道、加装电梯等公用部分的适老化改造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就业场所无障碍】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

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有无障碍需求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便利。

残疾人集中就业是国家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集中就业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是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基础条件。《“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无障碍环境及合理便利2021,中组部等五部门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对就业场所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合理便利申请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避免立法要求过高给用人单位造成过重负担,因此草案对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仅作引导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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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无障碍卫生间】新建和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等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卫生间,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使用提供便利。

加快无障碍卫生间建设是深入推进“厕所革命”的重要举措。数据显示,全国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仅38.66%的厕所进行了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等文件以及有些地方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立法均对无障碍卫生间提出了要求。实践中的第三卫生间、家庭卫生间、母婴卫生间也应当整合到无障碍卫生间范畴,以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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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道路无障

碍】新建和具备改造条件的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设施。

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的人行道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缘石坡道;城市中心区的人行横道的交通信号设施应当按照标准加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走出家门和居住区后,首先要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就是道路。当前道路无障碍设施不达标、不好用的现象比较常见,影响无障碍需求群体的安全便利出行。比如,如果人行道缘石坡道与车行道有高差或高差过大,会给轮椅使用者、老年人、儿童、孕妇、推婴儿车者、携带大件行李者等造成出行不便,甚至是生命安全隐患;视力障碍者自主通过设有红绿灯的路口,需要借助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判断是否可以安全通行。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缘石坡道、交通信号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在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中都有详细的标准规范,但草案综合考虑这些设施的投入成本和使用频次,认为有必要明确划定具体区域(如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等),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无障碍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置无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标识。

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其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机动车,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肢体残疾人凭证。

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会在停车场相对便利的位置设

置较为宽阔的无障碍停车位。随着越来越多的残疾人选择汽车作为出行交通工具,以及老年人、孕妇、婴幼儿驾驶或者乘车出行需求的增加,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具有强烈的现实需求。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专用。草案考虑到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的出行需求和公共停车资源在许多城市比较稀缺,规定肢体残疾人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其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也可以使用。结合当前国内公共停车场管理现状,无障碍停车位的使用主要依靠停车场自身的管理,本着循序渐进原则,该条以引导提倡为主,并未规定相应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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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无障碍】新投入运营的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符合无障碍技术标准。

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逐步符合无障碍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改条件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可以规划配置适量的无障碍出租汽车。

近些年,我国持续加强交通基础设施的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已经取得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比如,客运列车设置残疾人专座,城市公共交通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使用低地板公交车和无障碍出租汽车,公交车配备车载屏

幕、语音报站系统,等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提出,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完善无障碍装备设备,提高特殊人群出行便利程度和服务水平。

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实际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设计本身的局限,现阶段要求全部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均实现无障碍还不现实,因此,草案在满足无障碍出行需求与投入成本方面寻求平衡,规定新投入运营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中有一定比例符合无障碍标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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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和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无障碍设施的功能发挥依赖于后期有效的管理和维护。针对当前无障碍设施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等突出问题,草案明确维护管理主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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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临时设置、占用无障碍设施】因特殊情况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因不具备改造条件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作为替代,是国际上的成熟经验。虽然是临时无障碍设施仍然要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无障碍设施投入使用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情况不可避免。草案规定了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时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无障碍信息交流不仅包括信息发布方的传递需要无障碍,也包括信息接受方的反馈互动能够无障碍。本章主要从各类信息传播媒介、载体、场景的角度,对无障碍信息交流进行规范,包括公共信息、影视节目、图书报刊、网络应用、硬件终端、电信业务、图书馆、食药产品等方面。

第三十条【公共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同步采取语音、文字、手语等无障碍方式。

政府发布的公共信息应当让所有人方便获取,特别是突发事件信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群体面临不能方便和及时获取公共信息的情况。各国在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法律中,普遍强调对特殊群体的保障。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我国很多地方在举办信息发布会时,同步采用手语、字幕等无障碍方式发布信息,不仅有利于特殊群体自身的疫情防护,而且有利于整体疫情防控,为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近几年,北京、上海、重庆、江苏等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立法中,均对无障碍获取公共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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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影视节目】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同步字幕,每天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并逐步扩大配播手语的节目范围。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具备可供选择的字幕等无障碍功能。

国家鼓励网络视频节目加配字幕、手语或者口述音轨。

2012年实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市级以上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经过十年探索实践,有必要在条例基础上,适当提高要求。

第三十二条【图书报刊信息】国家鼓励公开出版发行的图书、报刊配备有声、电子、大字、盲文等版本,方便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阅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估计,仅有1%—7%的图书能够为世界上3.14亿盲人和视力障碍者所获得。2020年11月修改的《著作权法》增加了阅读障碍者获取无障碍方式作品的规定。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该条约旨在解决全球阅读障碍者书荒的问题。草案对图书报刊信息的规定衔接了《著作权法》,有利于落实《马拉喀什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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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网络应用】国家机关的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共服务平台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互联网网站、服务平台应当逐步符合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国家鼓励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医疗健康、金融服务、学习教育、交通出行等领域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逐步符合国家信息无障碍标准,提供无障碍信息以及服务。

国家鼓励地图导航定位产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的标识和无障碍出行路线导航功能。

在数字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数字鸿沟问题凸显。有些国家和地区对网络应用和智能终端产品的无障碍进行了专门立法或采取专门措施,如欧盟出台了《欧盟互联网无障碍法令》。本条对与民生关系密切的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提出标准要求,与《数据安全法》相衔接,将推动国务院《“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等政策的实施。最近几年的地方立法也非常重视网络应用无障碍问题,都规定了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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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硬件终端】音视频以及多媒体设备、智能移动终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提供的技术和产品应当具备语音、大字等无障碍功能。

银行、医院、铁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民用运输机场航站区等应当确保一定比例的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具备语音、大字、盲文等无障碍功能。

随着数字化发展,智能移动终端、电信终端设备、自助公共服务终端等越来越普及,扩大信息无障碍终端产品供给是建设信息无障碍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关于推进信息无障碍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都对硬件终端无障碍作出了规定。

银行、医院、铁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民用运输机场航站区的自助公共服务终端主要包括银行的自助柜员机、医院的

自助挂号缴费设备、铁路和地铁的自助售检票设备、机场的自助值机设备等。

第三十五条【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创造条件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文字和语音信息服务。

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现阶段无障碍环境建设首先应当聚焦与人民群众日常工作生活关系密切的基础电信业务。截至2021年底,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8.24亿户,

移动电话用户普及率为116.3部/百人。基础电信业务的超大市场规模不能忽视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需求,基础电信业务无障碍

有利于他们充分享有电信业务带来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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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公共图书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无障碍阅览室或者区域,通过提供有声读物、盲文读物、信息检索设备等方式,满足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阅读需求。

截至2020年底,全国三级公共图书馆共设立盲文及盲文有声读物阅览室1258个,占三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总数的比例尚不足50%。《公共图书馆法》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草案对公共图书馆的无障碍提出明确要求,并扩大了受益群体范围。

第三十七条【食药产品信息】国家鼓励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商品外部包装配置盲文、大字、语音说明书等,方便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使用。

食药产品信息如果不能提供无障碍识别功能,会对视力残疾人、老年人使用造成一定困难,甚至带来健康安全隐患。《药品管理法》中规定,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随着人口老龄化持续加深,用药的老年人数量会持续增加,说明书文字虽然清晰,但一般字号过小,可读性不强,对安全合理用药造成干扰。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基于视力残疾人需求,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药品标签及包装的具体标注方法。《“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在“无障碍重点项目”中明确提出“食品药品说明信息无障碍”。北京、江苏、深圳等地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立法中也增加了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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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手语盲文】国家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

国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使用手语、盲文以及各类学校开展手语、盲文教育教学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

当前,我国手语和盲文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程度还不高,存在着诸多问题。国家大力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出台《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第二期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21—2025年)》,颁布实施《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国家通用盲文方案》。

第四章无障碍社会服务

无障碍社会服务主要包括社会生活中各类主体提供的无障碍服务、帮助和协助,强调人与人之

间的互动性。草案围绕与人民群众关联度较高的选举活动、公共服务、司法诉讼、交通运输、教育考试、医疗卫生、文旅商业等场景下的无障碍服务进行规范,对政府提供的政府热线、紧急呼叫、应急避难等的无障碍服务也提出要求。

配合无障碍社会服务而划定区域通道、提供设备器具等行为,是提供无障碍社会服务的基础条件,因此,一并结合各个场景在本章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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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基本要求】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公示无障碍设施信息,提供无障碍服务。

无障碍社会服务有利于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可及性水平,有利于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提质扩容,有利于生活服务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代表国家提供各类公共服务时,有责任提供无障碍服务,区别于法律对一般社会主体的鼓励引导性要求。

公示无障碍设施信息,是指在公共服务场所的入口或者显著位置,对场所内的主要无障碍设施(如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卫生间等)进行标注指引,方便有需求的社会成员寻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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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政治生活】组织选举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有无障碍需求的选民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和必要协助,为视力障碍选民提供盲文、大字或者电子选票。

实践中,有无障碍需求的选民参加选举时可能会遇到一定的困难,组织选举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协助和便利,保障其行使选举权。

第四十一条【公共服务】行政服务、社区服务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置低位服务台或者无障碍服务窗口,配备电子信息显示屏、手写板、语音提示等设备,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无障碍服务。

公共服务关乎民生,连接民心。该条规定的服务机构均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有必要通过提供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有无障碍需求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均涉及无障碍公共服务相关内容。最近几年的无障碍地方立法也增加了大量无障碍公共服务条款。

第四十二条【司法诉讼】司法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参加诉讼活动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无障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供手语翻译、盲文翻译等服务。

国家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提供无障碍服务。

早在2004年,司法部和中国残联就联合出台了《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通知》。20221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草案在现有法律援助无障碍的基础上,对司法诉讼的无障碍进行了补充规定,明确了有关单位的职责,鼓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无障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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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各类运输方式的服务特点,结合设施设备条件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设置无障碍窗口、专用等候区域、绿色通道和优先坐席,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字幕报站、语音提示、预约定制等无障碍服务。

交通运输作为服务业的重要领域,在提供无障碍服务方面率先作出探索,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早在2000年,中国民航总局就发布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是公共服务领域第一个关于无障碍设施设备的行业标准。2018年,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老年人残疾人出行服务的实施意见》,对加强和改善老年人、残疾人出行服务品质作出了详细规定。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将提高特殊人群出行便利程度和服务水平纳入交通运输人文建设。

第四十四条【教育考试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育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有无障碍需求的师生提供无障碍服务。

国家举办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技术技能考试、招录招聘考试以及各类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应当为有无障碍需求的考生提供便利。

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萨拉曼卡宣言》之后,推进融合教育、让残疾学生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主流教育成为国际共识。2022年5月1日施行的《职业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残疾人

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等法规政策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推进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

2017年,教育部、中国残联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做出明确规定。不仅是高考,其他重要考试,也应当为有无障碍需求的考生提供便利,尽可能为他们提供平等机会,这也是第一款关于教育无障碍规定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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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养老托育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就医提供便利。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相关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无障碍设备,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方面提供无障碍服务。

国家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背景下,无障碍医疗卫生和养老托育服务的相关要求已

经纳入《“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等政策文件。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相关服务机构主要是指残疾人康复、残疾人养护、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婴幼儿托育服务等机构。


案文本

文本说

第四十六条【文化旅游体育商业等服务】国家鼓励文化、旅游、体育、金融、邮政、电信、商业、餐饮、住宿等服务场所结合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等无障碍服务。

国家鼓励邮政、快递企业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上门收寄服务。

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对文旅、体育和商业服务的需求逐渐增加,已成为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出台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等政策文件包含涉及旅游和体育无障碍服务的规定。2012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2021年,商务部等十二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对商业场所完善无障碍服务进行了规定。以上这些规定为草案提供了实践基础。


案文本

文本说

第四十七条【服务犬】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提供便利。

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出入公共场所、使用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应当提供服务犬训练合格证书,为服务犬佩戴明显识别装备,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近些年,导盲犬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进入酒店等场所被拒的事件频发,造成一定负面影响。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对导盲犬存在误解,同时现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仍显不足。《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该条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较难执行。草案将导盲犬扩展为服务犬,规定内容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中国民航局出台的《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设立了“服务犬”专章,明确“服务犬”是指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上海、江苏、深圳等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立法都对服务犬作出了规定。


案文本

文本说

第四十八条【政府热线与紧急呼叫】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报警求助、消防应急、交通事故、医疗急救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逐步具备文字、语音等无障碍功能。

目前,政府服务热线和紧急呼叫系统采用的基本模式,对于听力残疾人、视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以及老年人而言,使用中仍存在困难,而这些群体恰是政府热线和紧急呼叫的潜在重要用户群,他们在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可能性更大,寻求帮助和咨询问题方面的需求更迫切。近年来,许多地方对政府服务热线和紧急呼叫系统进行了简化、优化、便捷化改造,增加了多种紧急呼叫接入模式,如文字方式报警、一键报警设备等。随着数字化的发展,全国各地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各地政府陆续上线统一的政府热线服务平台,丰富和完善了政府热线与紧急呼叫的服务渠道和方式。

第四十九条【应急避难】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在制定以及实施工作预案时,应当考虑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视情况设置语音、文字、闪光等提示装置,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

世界各国情况表明,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往往是受损比较严重的群体。2015年,联合国通过了《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呼吁要采取更加广泛和更加以人为本的预防方法应对灾害风险,公开倡导、推广基于性别平等和通用无障碍的响应、复原、恢复和重建办法。2016年,世界人道主义峰会推出的《残疾人参与人道主义行动章程》,呼吁在所有紧急情况后的重建中采用通用设计,为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提供无障碍服务和人道主义应对措施。最近几年,上海、四川、江苏等地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立法中,也增加了应急避难无障碍服务的条款。


案文本

文本说

第五十条【信息服务平台】国家鼓励和支持服务于听力、言语、视力障碍人群以及老年人的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远程实时无障碍信息服务。

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主要指为听力、言语、视力障碍人群以及老年人,提供远程实时手语翻译、语音阅读等服务的平台。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创新了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增强了公共服务供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支持地方建设听力、言语残疾人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上海全市基层服务窗口均提供手语视频服务,通过手语客服软件,可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的专职手语翻译员远程视频,手语翻译员在线为听障人士和柜员双向解说。实践中,北京、黑龙江、浙江、湖南等地也在探索提供这类服务。


案文本

文本说

第五十一条【传统服务方式】公共服务场所应当根据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为其使用相关信息化服务给予帮助;涉及医疗、社会保障、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

智能化服务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有些老年人、残疾人造成了不便,导致他们不能充分地享受信息化服务带来的便利,字鸿沟问题凸显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提出使智能化管理适应老年人,并不断改进传统服务方式。《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均提出保留传统服务方式,为特殊群体获取相关服务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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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保


第五十二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当前,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体系尚不完善,“重建设、轻监管”的问题比较突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体系,督促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得到有效执行。目前,无障碍监督检查一般是由各级残联组织推动并参与,省市两级检查督导频次和方法有限,县级评估验收水平由于人力和专业水平限制而参差不齐,监督检查很难发挥实效。因此,根据政府部门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责任,首先要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三条【考核监督】国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考核评价的内容。

现有法律法规缺乏无障碍环境建设考核监督规定,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有利于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各项工作。中国残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细化了“十四五”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主要指标,对“十四五”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居家适老化改造等6个指标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加强监管提供了较好的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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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说

第五十四条【第三方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方专业评估有利于全面总结无障碍环境建设状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为进一步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各项工作提供决策参考。《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都提出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为该条规定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第五十五条【信息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发布强制性标准实施等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标准化法》规定,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也提出,要监测和公示无障碍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为保障社会公众了解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督促政府部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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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体验试用】国家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根据工程设施用途,邀请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组织以及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代表,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体验试用,听取意见和建议。

无障碍环境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无障碍设施“不好用”。在项目竣工验收时,体验试用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充分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途径。很多无障碍设施建设过程中由于缺少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亲身体验与参与,工程建设相关各方不了解真实的无障碍需求,容易造成细节不到位、人性化不足、便利化不够,导致无障碍设施在投入使用后仍是障碍重重。关于体验试用的规定将有利于无障碍环境建设从源头上把关,避免后期改造带来的浪费。体验试用已经在部分地方探索开展,取得了较好效果,相关规定也出现在北京、上海、重庆、江苏等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立法中。

第五十七条【社会监督】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可以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开展舆论监督。

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无障碍环境监督体系,促进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及其组织的充分参与,反映需求,提出意见,开展社会监督。由于社会监督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近两年出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立法均包含社会监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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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投诉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投诉处理机制经实践证明是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行之有效的做法2019,北京市建立起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为主渠道的接诉即办机制,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受理范围,取得了良好效果2021,《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通过立法推动无障碍环境投诉处理机制规范化、法治化、常态化,固化了实践中取得的良好经验。

第五十九条【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对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从2020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重点推进,推动解决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21年,最高检和中国残联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的公益诉讼3272件,是2020年的6.2倍,有力推动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层自治、行业自律、系统治理,为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江苏、深圳、杭州等地的无障碍环境地方立法都明确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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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


第六十条【工程建设单位责任】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无障碍设施工程质量的;

(二)无障碍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本条对应草案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的法律责任也包含在内。内容主要参考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第六十一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相关技术标准开展监理活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与工程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对应草案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的法律责任也包含在内。内容主要参考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等规定。


案文本

文本说

第六十二条【未履行无障碍设施改造责任】无障碍设施改造责任人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对应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法律责任也包含在内。罚款金额主要参考《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三条【未履行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致使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因无障碍设施管理不当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对应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罚款金额主要参考《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损坏、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责任】损坏、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对应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罚款金额主要参考《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案文本

文本说

第六十五条【未提供无障碍信息责任】有义务提供无障碍信息的主体未依法提供的,由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本条对应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未提供无障碍电信信息责任】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未依法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对应草案第三十五条。罚款金额参考《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

第六十七条【未提供无障碍公共服务责任】负有公共服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未依法提供无障碍社会服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对应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具体罚则主要参考《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未提供无障碍考试服务责任】考试举办者、组织者未依法向有无障碍需求的考生提供便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提供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对应草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具体罚则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案文本

文本说

第六十九条【拒绝服务犬进入公共场所责任】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服务犬进入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服务犬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对应草案第四十七条。参考北京、深圳等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立法。

第七十条【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主管部门、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对应草案中涉及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权力的有关组织相关职责的条款。

第七章附


第七十一条【名词解释】本法所称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是指因残疾、年老、年幼、生育、疾病、意外伤害、负重等原因,致使身体功能永久或者短暂地丧失或者缺乏,面临行动、感知或者表达障碍的人员及其同行的陪护人员。

本条从功能障碍的角度,对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进行了界定。首先,从全生命周期来看,一生能始终保持健全状态的人并不存在。日常生活中始终存在相当比例的无障碍需求者,可能是残疾人或身体功能衰退的老人,存在长期性的无障碍需求;也可能是意外受伤者,存在暂时性的无障碍需求;还可能是提重物者、推婴儿车的成年人,存在情境性的无障碍需求。其次,从风险未知角度看,任何人都可能存在因疾病、意外等原因丧失或者减损身体功能的风险。根据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90%的残疾是后天发生的再者,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越来越强烈,无障碍环境可以让每个人更加安全、舒适、便捷地享受生活。因此,每个人都是无障碍环境的需求者和受益者,至少是潜在受益者。同行陪护人员同样属于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在大多数场景下,被陪护人不能与陪护人分离,如陪同残疾人、老年人出行的陪护人;在有些场景下,被陪护人恰是陪护人遇到障碍的原因,比如推婴儿车的成年人。


案文本

文本说

第七十二条【实施日期】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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