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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回家哺乳出车祸,怎么就不算工伤了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橙律师 Author 编辑部


图 / 《我是真的爱你》



2019年12月初,尚处于哺乳期的周女士在工作时间驾驶车辆回家哺乳,归程途中与案外人张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认定周女士无责。

之后,周女士向南京市江宁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周女士任职的上海某服饰公司收到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但公司对此结果并不认可。今年10月,该公司将区人社局诉至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区人社局在收到周某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并结合证据材料,认定周某从单位回家给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受伤,属于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区人社局作出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上海某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回家哺乳,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属于。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

通过上述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哺乳期女职工回家哺乳的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因此,工作时间在家和工作场所之间往返,理应属于“上下班途中”。


哪些情况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下列七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周女士的案例就属于第六种情况,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警大队认定周女士无责)的交通事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分别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六条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也有所规定,下列四种情况属于“上下班途中”: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周女士享有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回家哺乳一小时的权利,在没有与公司进行明确协商的情况下,可以在工作时间内灵活安排时间回家哺乳,属于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合理路线上下班,在此途中遭遇车祸,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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