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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就该割以永治”,化学阉割真的有用吗?

橙伞伞 千千X橙雨伞 2022-08-23




7月11日,泰国上议院通过《防止性犯罪和暴力犯罪法》法案,允许性犯罪者可以自愿选择化学阉割以换取减刑,今年3月份,该议案已在下议院通过。

这项法案仍需下议院的再次表决以及王室批准,才能正式成为法律。


目前,化学阉割已被多个国家采用,成为针对性犯罪者的刑罚或治疗方式。从定义上讲,这是针对男性性犯罪者实施的一种治疗或刑罚手段,通过注射或口服抗雄性激素药物,降低其男性荷尔蒙(睾丸酮)的产生,达到抑制性冲动与性幻想的效果。

那么,针对性犯罪,化学阉割到底是不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呢?


化学阉割的合法化进程:

以美、韩为例


无论是在世界范围内较早开始研究化学阉割的美国,还是在亚洲首个将化学阉割合法化的韩国,高发的性犯罪,尤其是针对儿童的性犯罪,是化学阉割制度产生的首要催化剂。

泰国此次立法提出纳入化学阉割,也是由于居高不下的性犯罪再犯几率:据泰国惩教署数据,2013年至2020年间,泰国超过16000名性犯罪者被释放,其中超过4800人再次犯罪,再犯率接近30%

韩国电影《素媛》的原型罪赵斗顺有多次犯罪记录,在其2020年12月即将出狱时,韩国法务部对其进行的心理分析显示,赵斗顺属于“再犯危险群体”。


上世纪调查数据显示,在美国,3%-6%的男孩和12%-28%的女孩曾在18岁以前遭遇过性侵害。

第一例有记录的化学阉割发生于1944年,当时使用的药物是人工合成雌激素,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

1966年,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教授约翰·莫尼(John Money)首次使用醋酸甲羟孕酮(Medroxyprogesterone Acetate, MPA)来治疗性侵害者,他将药物注射至一名和6岁儿子发生性关系的父亲体内 ,结果表明,药效对于抑制使用者性冲动有明显效果。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种药物都没有得到美国食药管理局的认可。

此后,许多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表明,MPA药物注射对防治性犯罪再犯的确能起到积极作用,相较于心理治疗,也有更加明显和稳定的效果。1996年,加州成为美国首个批准实施化学阉割的自治州,随后又有七个州立法通过该制度。目前,MPA是美国广泛使用的化学阉割药物。


约翰·莫尼因给在医疗事故中失去阴茎的2岁男童大卫·赖默(David Reimer)实施性别重置手术而饱受争议。


韩国则是亚洲第一个对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

从2002年至2007年,短短几年间,韩国针对不满13岁儿童的性暴力犯罪率增加了80.2% 。

韩国对此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2000年出台的《有关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引入了借鉴美国“梅根法案”的基本信息制度,针对刑满释放的性罪犯强制建立统一的资料库,公开有性侵儿童前科罪犯的姓名和家庭住址。

注:“梅根法案”规定,美国各州必须建立性犯罪和骚扰儿童罪犯的档案,并将其个人资料公布在互联网上。

2007年,又有相关法律引入电子监督,借助电子定位系统达到监视并保护公众免受犯罪者再犯的潜在危险的作用。

2008年,《有关预防和治疗针对儿童实施的性暴力犯》法案中首次提出了化学阉割。

2011年,化学阉割正式被纳入韩国法律,并于次年5月首次执行。

“赵斗顺性侵女童”一案,推动了韩国2012年《性犯罪者性冲动药物治疗法》的正式实施。

图 / 《素媛》 


化学阉割这种刑罚/治疗方式,并非针对所有性犯罪者,在适用对象和适用程序上,均有一定条件限制。

总的来说,各地的化学阉割制度更多地适用于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性罪犯

在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加利福尼亚州、爱荷华州等,规定化学阉割适用于针对未满13岁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行为的罪犯;在韩国,其法律规定化学阉割适用对象为“对未满16周岁儿童进行性暴力的19岁以上患有性倒错症、且有可能再犯”的罪犯。

注:据默沙东诊疗手册,性倒错涉及对非典型对象、在非常情况下,和/或非典型目标(如儿童,尸体,动物)产生性冲动。只有在非常规的性偏好致性兴奋模式同时满足以下两种情况时,才被认为是病态的:

- 特殊的性偏好模式是强烈的和持久存在的。

- 给患者带来痛苦,造成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功能受损,或者对他人(如儿童、未经许可的成人)造成伤害,或者有伤害他人的可能性。


而在适用程序上,以美国加州为例,对于初犯,法院有权将其作为罪犯假释的条件,而对于再犯,则要求在假释前必须执行。

由此可见,化学阉割制度实际上可以算是强制和自愿并行,纵观世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接受化学阉割”范围内的性罪犯,也可以主动要求接受化学阉割,以达到假释或减刑的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通过哪种程序适用化学阉割,性犯罪者的知情权都应得到保障,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获悉药物治疗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治疗还是惩罚?

化学阉割的双重作用


1984年,韩国男性朴某强奸未满10岁的女童未遂被捕入狱,出狱后,又于1991年、1998年、2002年分别因性侵儿童获刑。因四次性侵女童,朴某前后服刑共20年,但他的实际做法表明,有期徒刑并未对他起到警示作用

2012年5月,朴某再次出狱前,接受了首次药物注射,在此后的三年监护期内,他将持续接受每三个月一次的注射治疗,专门的医疗小组每六个月会对其进行一次药效检查,而注射产生的所有费用,由韩国政府承担。


除此之外,他还需要佩戴具有定位功能的电子脚镣,如果被发现服用抵抗化学阉割药效的药品,将可能被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朴某自此成为韩国首个接受化学阉割的“恋童癖”性犯罪者。他的案例表明,再犯可能性高的性犯罪者,尤其是存在恋童癖等心理问题的人,可能无法通过自身的控制、监狱的改造来完全避免再次犯罪的发生。

而在法国,有一位因强奸儿童入狱的罪犯唐·麦凯,曾向狱方主张他自愿接受化学阉割,因为“监狱的管教无法熄灭他内心不健康的性欲,待他出狱,可能仍想残害儿童”。


化学阉割的医学原理,就是用减少体内雄激素的方式,达到抑制性欲的效果,因此,和大众的印象不同,实际上,这并不会导致使用者“变成太监”

口服或注射药物后,犯罪者的雄激素水平会降低到青春期之前的水准,由此产生性欲望降低、性幻想减少、从性行为中感受到的快感减退,但并非每个人都会因此丧失勃起功能,更不会因此绝育。


图 / @许超医生

并且,一旦停止服药,它的效果是可逆的。

由此看来,部分该制度的反对者所持有的化学阉割会残害使用者的身体,甚至剥夺其作为男性人类的尊严的主张,其实并非十分合理。

与之相反,对于前文提到的唐·麦凯这样的想控制不正当的性欲但却做不到的人而言,化学阉割是一种有效的帮助他们减轻心理和身体负担的治疗方式。

另一方面,由于化学阉割针对罪犯实施的属性,是否能有效防止犯罪,是考量它作为一种刑罚的有效性的重要标准。

这方面,已经有大量实践数据来佐证:丹麦1989年至2004年,共25名性犯罪者接受化学阉割,无一人再犯;瑞典、冰岛、丹麦、挪威四国数据显示,实施化学阉割后,当地恋童癖犯案率已经由40%降低至5%。


谨慎的阀门:

化学阉割尚未被广泛采用的原因


残酷背景催生的化学阉割制度,自然因此获得了夯实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基础:居高不下的性犯罪率导致人心惶惶,有效的解决方案一直是各国民众关心的话题。

而无论是医学治疗还是法律惩罚,它的作用看起来是如此面面俱到:有效、可逆、伤害小。

但是,不管是“化学阉割”正式被纳入法律之前,还是其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的今天,反对的声音始终存在。

对罪犯人权的侵犯和身体的伤害是最常见的理由。

1952年,计算机科学之父图灵被判处“严重猥亵罪”,只因在当时,他同性恋者的身份不被法律认可。为了避免入狱,他选择接受化学阉割,1954年,因不堪忍受药物带来的副作用,图灵服毒苹果自杀身亡。


图 / GCHQ


虽然图灵所服用的己烯雌酚因严重副作用在后来被禁用,但目前被使用的一些抗雄激素药物也会造成使用者乳房发育、肌肉减少、体脂肪含量升高等可逆的副作用,少数情况下,还可能有结石、冠心病、骨质疏松等不良后果。

药物作用的有限性也遭到了质疑。

有专家指出,性犯罪者的行为可能不仅仅是生理上无法控制造成的,犯罪心理学相关的变态人格、权力控制欲望、认知偏差等复杂因素,都可能导致犯罪,用药仅能改善生理问题,当它成为唯一的手段,效果可能并非绝对。

并且,一旦中断用药,部分人可能出现代偿性反弹,不仅无法克制再犯,还有可能变本加厉。


此外,前文提到,韩国正式施行化学阉割后,所有医药费用均由国家承担,而这并不是一笔小数目:化学阉割所用药物价格高,且使用者需要持续注射,整个过程需要付出一定的警力和医疗资源。

在人口基数和财政压力都较小的国家,化学阉割更易推行;与之相反,对于人口众多的国家而言,制度的建立和推进都存在阻力。

因此,虽然化学阉割目前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纳入立法,但仍然有许多国家在民众的热烈讨论声中,对此持谨慎的态度。


写在最后

此次泰国或将通过立法建立起化学阉割制度的新闻在我国民众之间掀起一股热潮,有一个很常见的讨论就是:

同为性观念较为保守的亚洲国家,中国能否也引进化学阉割制度,以降低性犯罪率?

在大家看来,大多数性犯罪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心理伤害,有的甚至终生无法修复(尤其是在受害者尚且未成年的情况下),但性犯罪者们受到的惩罚仅仅是可以减刑的有期徒刑——这未免有点“罪刑不相适应”(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判得太轻”)。

如果一种类型的犯罪所对应的处罚不能对潜在罪犯起到警示作用,那关于“强奸三年,入狱不亏”的言论将会越传越广,而有类似想法的人或许真的会无视法律、无视人类的良知,踏入犯罪的沼泽。


不要被强奸(✕);不要强奸(✓)。


在这样的前提下,化学阉割对于潜在性犯罪者而言,似乎的确是一剂强劲的预防针。

其实,在法律学界,将化学阉割制度引入我国的讨论也出现已久,许多学者认为,目前他国已经有较为成熟的制度体系可为我国借鉴,结合我国社会基本情况,引入化学阉割制度,或将对我国性犯罪防治起到积极作用。

例如,将年满18周岁的男性性犯罪者列为化学阉割适用对象、树立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引入基本信息资料库和电子定位设备等配套设施等。

不过,任何制度的建立和推行,都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缓慢过程,化学阉割从问世到合法化,再到被各国广泛采用,其发展过程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国内外关于其争议的声音始终存在,化学阉割究竟是不是防治性犯罪的最佳良方的确有待进一步探寻。


但是,我们可以百分之百确定的是:性犯罪,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的犯罪。

我们也期待,有一天,无论是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上,再也不会有人敢笑嘻嘻地讲出“强奸三年,入狱不亏”这句话。






参考资料:

[1]奇云.化学阉割:法律惩罚还是医学治疗?[J].生命世界,2012(09):42-47.[2]陈庆禹.化学阉割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构建——基于美韩两国现有制度的思考[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9,27(05):53-57.[3]韩伟,张晶.我国引进化学阉割制度的可行性探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9(01):40-43+56.[4]Furby, L. , Weinrott, M. R. ,& Blackshaw, L. Sex offender recidivism: A review. Psychological Bulletin[J], 1989 105, No. 1,3-30.



P.S. 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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