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2岁女童疑患性病的新闻登上热搜,官方回应称排除性侵可能,并表示该女童正在父母的陪护下就医,所患何病及病理溯源需待专家进一步分析后确定。
随着儿童性侵成为越来越多人在意的社会议题,为解决该问题而生的“强制报告制度”也被大家频繁提及。
强制报告制度是什么、是否有用,是大众最为常见的疑问。橙律师今天就为大家一一解答。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为《试行意见》),在全国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该项制度随后写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谓强制报告制度,即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个人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面临危险时,负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法定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和《试行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橙律师将从何时、何人、如何报告以及报告之后公安机关的职责四个方面,介绍该制度的具体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试行意见》第4条,在工作中发现以下八种情况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但这八种情况仅为有限列举,发现可能存在八种以外的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也应当立即报告。《试行意见》中明确指出,“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因此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组织单位及其中的工作人员。上述人员遇到上述情况时,其需履行两项报告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在此过程中,《试行意见》对两类主体有特殊规定与要求。第六条 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第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一方面,《试行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接受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依法推进案件进程。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办案中的协商、沟通与配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
另一方面,为公安机关设定法定期限,《试行意见》要求其“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此外,强制报告制度还包括了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司法救助规定、隐私保护规定以及问责机制。
据最高检统计,自2020年5月《试行意见》发布到同年9月,各地通过强制报告立案并审查起诉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近500件。但2020年仅6至9月就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起诉16826人,适用率仅占2.97%。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检察机关办理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线索来源于强制报告的达2854件。检察机关发现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案件达1600多件,追责299人。强制报告制度初显成效,但通过数据对比也可知,强制报告制度还远没有发挥出我们期待的效果。因此橙律师以为,我们有必要走近强制报告义务主体的内心——当ta们遇到情况时,心里可能会进行的衡量。
根据《试行意见》第十六条,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可能面临机关单位的处分甚至是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报告者面临的风险往往是非常现实的。在“女童保护”负责人孙雪梅所接触的案例中,一部分医生选择“知”而不报,是担心报告后不能确保孩子完全免受二次伤害、甚至会引发医患矛盾波及自己,被打击报复。尽管为了降低报告风险,《试行意见》中规定了对报告人员及受害者的隐私保护、司法救助等,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旧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出警过程也可能会泄露报告者所在,而无法达到完全匿名报告的效果。如果犯罪者是亲属并且在公安深入调查时隐瞒关键证据、如果孩子的隐私被泄露、如果报告者的真实身份被曝光、如果情况存在误报......在社会依旧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和施暴者隔离制度、匿名报告、误报豁免等制度不够完善时,太多的如果,让应当报告的人犹豫甚至放弃上报。对应地,不报告的好处,就在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安全”。
强制报告制度无疑是一个解决未成年人性侵问题、照亮隐秘角落的必要制度,但应当如何落实,使得各方可以各司其职,共同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还需更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