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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至三国吴的“訾税”变迁

历史研究 历史中国 2019-06-19

作者:贾丽英

来源:《历史研究》2019年第2期



  摘要:简牍文献中“訾”与“赀”是不通用的。“訾”表资财,“赀”表赀罚。訾税,即按照资财的价值或数量多寡征纳的一种税。岳麓书院藏秦简反映秦的赋税制度中已有针对普通吏民的訾税,后经两汉至三国吴始终未废。不过其征纳程序有一个逐步简化的过程。秦时通过自占家訾,以资财数额多少按比例为征。至汉以“算”为征收单位,王莽时期有短暂的“訾三十而取一”。西汉抽“算”的方式灵活,数额和次数不固定,东汉中后期才逐渐固定为万钱一算,每算120钱。东牌楼东汉简和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简中的“訾”,是“訾算”的简称,为征收訾税而设。目前公布的材料显示分10个额度征收。汉武帝时的“以訾征赋”、吴简中的“户品出钱”均为据资产而征的税目,但不是訾税,它同秦汉史料中的“户刍”、“户赋”一样,性质上属户税。


  关键词:岳麓书院藏秦简 走马楼三国吴简 訾算 訾税


  訾,在汉代的文献材料中是资财之义。颜师古曰:“訾,财也。”訾税,顾名思义就是按照资财价值或数量多寡所征收的一种税。但是,秦汉社会有无訾税,訾税的征纳始于何时?由于文献史料记载的稀疏,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受到很大限制,学界也颇多争议。有认为秦及汉初不存在訾税者,也有认为訾税是西汉临时性税目者。在主张訾税为汉代常制的论者中,对起始时间也存在分歧,有人认为訾税始于汉高祖,也有人认为始于汉武帝。近年来,新材料的出土和公布,尤其是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以及三国吴简等简牍材料的整理与出版,为我们认识秦汉及三国吴这一长时段的訾税问题迎来了新契机。本文试结合秦简、汉简、吴简及文献材料对这一时期的訾算、訾税及訾税的征纳变迁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不当之处还请方家指正。


  需要说明的是,传世文献在指称资财时,常常“訾”、“赀”通用。《汉书·食货志上》“豪富吏民訾数巨万”,《史记·张释之列传》“以訾为骑郎”,《盐铁论·未通》“以訾征赋”等用的是“訾”。而《史记·司马相如列传》“以赀为郎”,《春秋繁露·服制》“富家多赀”,《汉书·元帝纪》“赀不满千钱”等用的就是“赀”。后世注家直接解释为“訾与赀同”。但是,在简牍材料中“訾”与“赀”是不通用的,不仅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等秦系文献,张家山汉简、居延汉简等汉系文献也不通用。前者指资财,后者指赀罚。因此,本文在行文中涉及资财、以资财多寡征税时统一使用“訾”、“訾税”的称谓。


一、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訾税


  早年高敏曾推测秦代“令黔首自实田”与对商贾以外居民征收的訾税有关。里耶秦简出土后,高先生又进一步认为里耶秦简中被追讨的“赀钱”为“士伍”家庭应缴纳或已缴纳但未足额的訾税。尽管“赀钱”为訾税的说法被学界质疑,而且如我们上文提到的简牍文献中“赀”仅表示“赀罚”,跟财产没有关系,但高先生对秦代已有訾税的推测,非常值得重视。


  2013年6月《岳麓书院藏秦简(叁)》出版,公布了一批秦王政时期的司法文书。从这批司法文书来看,訾税的征收在战国时的秦就已存在了。文书共收录了15个诉讼案例,命名为《为狱等状四种》。其中第7例《识劫案》则是由一起“匿訾”引起的案例:


  十八年八月丙戌,大女子自告曰:七月为子小走马占家訾。当□大夫建、公卒(简108正)昌、士五(伍)、喜、遗钱六万八千三百,有券,匿不占吏为訾。有市布肆一、舍客室一。公士(简109正)识劫曰:以肆、室鼠(予)识,识且告匿訾。(简110正)


匿訾,即隐藏财产。这个案例发生在秦王政十八年(前229),记录了大女子为未成年的儿子申报“家訾”时,隐匿了他人所欠债款68300钱。公士识则以“匿訾”为由胁迫将“市布肆一”、“舍客室一”给予他。后来上告。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两次出现了“訾税”这个税目名称:


  ●问:匿訾税及室、肆,臧(藏)直(值)(简130正)各过六百六十钱。它如辤(辞)。(简131正)


  ●鞫之:为大夫沛妾。沛御,产、。沛妻危死,沛免为庶人,以(简131正)为妻,有(又)产必、若。籍为免妾。沛死,代为户后,有肆、宅。匿訾税直(值)过六百六十钱。(简132正)


“訾税”这一名词的出现,使史学界关于秦有没有訾税,以及汉代訾税始于何时的争论尘埃落定。


  那么,秦的訾税是如何征收的?由于《识劫案》本身是一起“劫”案,即敲诈勒索案件,其上谳主要涉及的是的身份及对于公士识的量刑问题。因此,这个案例本身,尚不能全面反映秦代訾税的情况。我们仅能结合此案与相关秦简从侧面断定大体有以下几点:


  首先,程序上自占家訾。由这起匿訾案中“为子小走马占家訾”一语可以看出,秦代普通吏民的家庭财产需要由成年的家长自行申报登记于官府。之后,官府应该有一个案验的程序。一旦发现“匿訾”,所匿财产坐臧为盗,根据偷税漏税的金额作为量刑标准。自行申报,隐匿入罪,不仅仅施用于财产的申报。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傅律》“匿敖童”(简32)、《法律答问》“匿田”(简157)、“匿户”(简165)、龙岗秦简“匿盗”(简72)、“匿租”(简142)、“匿税”(简147)等,以及其相应的处罚规定,都可说明秦律“匿”之入罪的情形。


  从简110正来看,自占家訾的时间是“七月”。睡虎地秦简中有“占年”,“ 十六年,七月丁巳,公终。自占年”。里耶秦简有两份占訾爰书,一份在“丗二年六月乙巳朔壬申”,一份在“丗五年七月戊子朔己酉”。传世文献中有“占租”的记录,“秋七月,罢榷酤官,令民得以律占租”。由此可见六、七月是吏民向官府占訾、占年、占租的时间。八月,官府再根据申报数据统一算民。《汉书·高帝纪》“八月初为算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襍案户籍,副臧(藏)其廷”,都是将“八月”定为算民、算赋、算訾的时间。《二年律令》中提及的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等各类簿书估测都在八月完成。九月,再统一将各类计簿和计书上计。这就是所谓“计断九月”。由此可见汉律对秦律的承继。


  其次,计訾征税的范围。从《识劫案》家訾的申报及匿訾入罪的情况来看,官府对民户资财的掌控非常重视。那么,什么样的财产需要进入计訾范畴?《识劫案》中列入家訾的有田、宅室、布肆、舍客室、马、债款。稍晚几年的里耶秦简中出现了几份财产转移文书,从中也可看出政府所关注的訾财。我们仅录两份较复杂的:


  丗二年六月乙巳朔壬申,都乡守爰书:高里士五(伍)武自言以大奴幸、甘多,大婢言、言子益等,牝马一匹予子小男子产。典私占。初手。(简8—1443+8—1455)


  丗五年七月戊子朔己酉,都乡守沈爰书:高里士五(伍)广自言:谒以大奴良、完,小奴、饶,大婢阑、愿、多、□,禾稼、衣器、钱六万,尽以予子大女子阳里胡,凡十一物,同券齿。典弘占。(简8—1554)


爰书提到两位家长分别向未成年的儿子和已出嫁的女儿转移奴婢、牝马、禾稼、衣器、钱等财产,并由里典作了登记。禾稼,指谷物类粮食。《秦律十八种·仓律》有“入禾稼”之语。衣器,这里应指较贵重的私财物。《吕氏春秋·遇合》“衣器之物,可外藏之”,高诱注:“藏私财于外也”。尽管关于这两份爰书的性质尚有疑问,不能明确是否为先令券书,但财产转移需自行申报,再由政府基层的里典来详细记录,足见文书中提到的这些财产的种类和数额都是需要由官府掌握的。


  此外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封守》被查封的除了妻子儿女,尚有家室、臣妾、衣器、畜产。其中“家室”不仅包括房屋,还包括“门桑十木”。据此,秦时訾税计訾范围应为田、宅室、客舍、肆、奴婢、畜产、禾稼、衣器、钱等不动产和动产。尽管这一时段的简文中未见车船等“乘物”的计訾材料,但如此大件价格高的财物,想来是不会被遗漏的。黄今言曾据文献史料和居延汉简“礼忠简”得出汉代算訾包括马牛驴车,可做参考。小件的生活用品,应不被计入收税范围。后世史书所载“以衣履釜鬵为赀”的情况,不是社会常态,而是皇帝下诏问责郡国官吏之语。


  再次,以訾财数额按比例定税。《识劫案》中隐匿的债款68300钱,这笔钱产生的税额为“过六百六十钱”。依秦律惯例,与经济犯罪相关的按“与盗同法”的原则,所匿财产坐臧为盗。盗罪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这样的定罪等级:


  ·可(何)谓“驾(加)罪”?·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简1)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简2)


这段材料对“加罪”的规定,分1—220钱、220—660钱、660钱以上三个等级,不盈五人分别处以迁、黥为城旦、黥劓以为城旦的刑罚。事实上普通的盗罪量刑稍轻,660钱赃款量刑应为“黥为城旦(简3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1页。而660钱在秦律中属于“大误”:


  可(何)如为‘大误’?人户、马牛及者(诸)货材(财)直(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它为小。(简209)


本案匿訾税超过了最高“大误”标准660钱,超出部分在本案中未提及,所以这笔债款的具体税值和征收方式不详。但是,从秦其他赋税的征收中我们发现其征收习惯一般按比例。另外,在这个案件的叙述过程中,我们看不到这笔钱跟户等之间的关系,暂时也看不到其折合成“算”的表述,只能笼统地说秦人訾税以家訾多少按比例征收。


二、景帝诏“訾算”与汉代訾税


  汉代的算訾,其家訾数额仍是以“自占”的方式上报。《二年律令·□市律》“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为盗(简260)”,可以看出汉律对秦律的继承。后来武帝算缗钱“各以其物自占”、悬泉遗址西汉中晚期层出土的汉简“当占缗钱,匿不自占,[占]不以实,罚及家长戍边一岁(简Ⅱ0114③:54)”、 “骊靬武都里户人大女高者君,自实占家当乘物□。□□年廿七□□,次女□□□□□……(简Ⅴ1210③:96)”等,都说明汉代家訾自占程序与秦制相通。


  调查民户訾产,汉初到汉末的文献都有相关记载。汉初有“訾算四”、“訾算十”、“訾五百万为常侍郎”,西汉中期以后像武帝时“天下贫民赀不满五千,徙置苑中养鹿”、“以訾征赋”,宣帝时“募郡国吏民訾百万以上徙平陵”,成帝时“徙郡国豪杰赀五百万以上五千户于昌陵”,哀平之时,“民赀不满十万,皆无出今年租赋”,“天下民赀不满二万,及被灾之郡不满十万,勿租税”等,都是在算訾基础之上完成的。东汉算訾不仅存在,还出现了据资财定户等的做法。《后汉书·百官志五》称乡有秩或啬夫“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民贫富有差,赋多少有别,据此评定户之等级。


  而简牍材料与文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比如说秦简和汉简中的《徭律》:


  繇(徭)律曰:岁兴繇(徭)徒,人为三尺券一,书其厚焉。节(即)发繇(徭),乡啬夫必身与,典以券行之。田时先行富(简1241)有贤人,以闲时行贫者,皆月券书其行月及所为日数,而署其都发及县请。其当行而病及不存(简1242)……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者以訾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简411)


政府兴徭役“田时”征“富有贤人”,“闲时”行“贫者”;“有訾”出车牛,“毋訾”提供饲料及运输用的辅助工具。这里的贫富、有訾无訾,想必是在掌控民户资财数额的基础上确定的,会有一个标准来衡量。我们现在能够见到家訾具体总值的材料,是居延汉简中的“累重訾直簿”,最典型是礼忠简:



 

上述材料大致可以看出,官府调查和掌握百姓户訾的目的,主要是选任官吏、迁徙豪强、征免赋税、兴发徭役。事实上选官者毕竟是少数,迁豪也非社会常态,计訾最主要、最直接的目的恐怕还是訾税和兴徭役。


  从现有材料来看,汉代訾税的征收方式比秦更为明朗,开始以“算”为征收单位纳征。最早的记录见于景帝后二年(前142)五月诏:


  人不患其不知,患其为诈也;不患其不勇,患其为暴也;不患其不富,患其亡厌也。其唯廉士,寡欲易足。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官,无訾又不得官,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


服虔曰:“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应劭曰:“古者疾吏之贪,衣食足知荣辱,限訾十算乃得为吏。十算,十万也。”按汉末注家之意訾每万钱合一算,一算纳税127钱,税率为1.27%。


  这里的“算”,据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最初是指用算筹来计算,后来也指以算为单位课征赋税、徭役。就赋税来说其既可以是人头税,也可以是訾税。人头税的“算”先不做讨论,作为跟财产相关税目的“算”,除了景帝诏中的“訾算”外,还见以下几条:


  《汉书·武帝纪》:初算缗钱。 


  《史记·平准书》: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


  《汉书·翟方进传》:算马牛羊,增益盐铁,变更无常。


那么,这里算的税率是多少?《史记》、《汉书》原文没有显示,所有解释均赖于东汉末的注家。李斐注初算缗钱:“缗,丝也,以贯钱也。一贯千钱,出算二十也。”《史记集解》、《史记索隐》对《平准书》中异时缗钱的注,也采用李斐说。张晏注算马牛羊:“牛马羊头数出税,算千输二十也。”其税额均千钱一算,一算20钱,税率为2%。


  笔者认为,汉末注家所解,应为东汉末事,而非西汉时制度。试想缗钱为限制工商资本积货逐利而设,以一算20钱来计,二千一算,税率为1%,四千一算,税率才为0.5%,比普通百姓的訾税还要低。这是不成立的。


  另外我们还可以人头税“算”的各家注来佐证这个观点。结合20世纪和本世纪出土的简牍材料来看,我们发现,其各家所注人头税之“算”额均为东汉末制度。举两例来说明:


  (1)《汉书·惠帝纪》:“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应劭曰:“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事实上,人头税的“算”在汉初的数额我们并不确知。传统的观点有120钱、63钱、40钱、190钱等各种说法。20世纪70年代,江陵凤凰山出土了一批简牍,其中10号墓的4号和5号简牍是有关算钱的记录,为我们认识文景时期的算钱提供了宝贵的资料。牍文显示的内容为市阳里、郑里、当利里算钱缴纳的数额和用途。算钱每月内分几次征收,每次征收的数额不相同。市阳里资料最全,录其二月算钱:


  市阳二月百一十二算算卅五钱三千九百廿正偃付西乡偃佐缠吏奉(俸)卩受正忠(?)二百卌八


  市阳二月百一十二算算十钱千一百廿正偃付西乡佐赐口钱卩


  市阳二月百一十二算算八钱八百九十六正偃付西乡偃佐缠传送卩


将木牍记录市阳里所有算钱列表如下:


表1 江陵凤凰山市阳里二至六月算钱表



  5个月算钱共227钱,平均每月约为45钱,一年约为540钱。《汉书·贾捐之传》提到“至孝文皇帝,闵中国未安,偃武行文,则断狱数百,民赋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显然是溢美之辞。不过,从现有材料来看,作为人头税的算钱经过增增减减,至汉末已定额为一算120钱。近百年前,加藤繁据文献材料得出结论:“算赋是在高祖时创设的,文帝时曾经减少,武帝时大有增加,到宣帝、成帝时,又减少下来,结果成为一算一百二十钱。”吴简中简文可以佐证:


  其二百五十二人筭人收钱一百廿合三万二百卌(简壹4980)


  其□百廿人筭人收钱百廿(简壹9791)


  算人收钱,一算120钱。吴简竹简(壹)的年代起自东汉中平二年(185),止于孙权嘉禾六年(237)。孙权政权承自汉的制度,所以应劭所说“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应是东汉后期的法律。


  (2)《汉书·高帝纪》:“八月初为算赋。”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算赋缴纳以年15—56岁为界定线,非汉初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提到因年高免服役的年龄: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简356)


  不更年五十八,簪袅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皖老。(简357)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简365)


  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简413)


  《二年律令》为吕后二年(前186)的法律条文,爵在秦及汉初的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使年高免役及傅籍服役的制度不可避免地受爵的强烈影响。而服役与纳算又有一个对应关系。江陵凤凰山10号墓B类竹简有这样的记录:


  邓得二、任甲二、宋则二、野人四·凡十算遣一男一女·男野人女惠(简35)

  □□一、姚卑(?)三、□□三、寅三·凡十算遣一男一女·男孝、女绿(?)(简37)


“邓得二”即邓得家二算,“野人四”,即野人家四算。“凡十算遣一男一女”,即十算派遣一男一女,这样的释文显然与徭役有关。《九章算术·衰分》:


  今有北乡算八千七百五十八,西乡算七千二百三十六,南乡算八千三百五十六,凡三乡发徭三百七十八人。欲以算数多少衰出之,问:各几何?


发徭人数以算人人数为基础,与江陵凤凰山汉简秉承的是一个原则。《二年律令·复律》中的“勿筭徭赋(简278)”一语表述的则更加直接。在这个意义上,汉初的“算赋”制度,必与“算徭”一样,会深受爵制的影响,年龄仅是其中一个因素。那么,如淳所引《汉仪注》年15—56的算人制度,就不可能为汉初制度,其存在只能是二十等爵式微之后的事情。而从居延简反映的情况来看,仅以年龄为服役标准的做法,只能是在东汉时期。


  吴简户籍简中有大量“算”的记录,不论男女,绝大多数纳算年龄在15—56岁之间。但是也发现了超过这个区间范围的少许情况。比如出现了年龄低于15岁(简壹7401、简贰1953、简肆820、2797、简捌1608、1639、2523、5171),或高于56岁(简壹9224、10477、简叁5648、6362、简肆51、308、405、1088、1732、简柒945、1078、1115、1168、1728、简捌626、928、1129、1140、1228、1434、1486、1728、2190、2222)的纳算记录三十几条。年龄最大的62岁,年龄最小的13岁:


  窟姊聟五坐年六十二筭一(简捌1140)


  难□□年十三筭一(简壹7401)


  相对于绝大多数15—56岁出算的情况,这三十几条记录是非常微小的。但是,如果排除笔误的可能,笔者推论或许这正是孙吴政权特定时期的赋役政策。所以尽管我们知道孙吴承继东汉制度,但是也只能说,东汉后期的某个时期曾实行过15—56岁算徭赋。


  不仅人头税“算”的注解为东汉制度,而与人头税相似的注解,如服虔“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应劭“十算,十万也”,都应为东汉制度,且时代稍晚,为东汉中后期。与景帝“訾算”联系起来考虑,我们可以看出汉代自汉初至汉末算訾完成后,訾税都是以“算”为单位征收。不过,由于不同时期物价不同,“钱”的价值也不同,所以其抽“算”的数额,前后会有变化。由江陵凤凰山简牍算赋的灵活抽取来看,訾税抽“算”的方式和次数至少在西汉前期也不会是固定的。征纳方式的统一,应在东汉中期以后,家訾万钱一算,每算訾税127钱,税率1.27%,后来更加固定为每算120钱,税率1.20%。


  特殊情况下,也有见訾税的征收异于常时的。比如王莽时期关东饥旱、匈奴袭边:


  莽乃大募天下丁男及死罪囚、吏民奴,名曰猪突豨勇,以为锐卒。一切税天下吏民,訾三十取一,缣帛皆输长安。


一切,权宜、临时之意。《战国策·秦五》:“说有可以一切而使君富贵千万岁。”鲍彪注:“一切,权宜也。”《淮南子·泰族训》:“今商鞅之启塞,申子之三符,韩非之孤愤,张仪苏秦之从衡,皆掇取之权、一切之术也,非治之大本,事之恒常。”这一时期王莽政权临时将訾税的比率提高到三十取一,即3.33%。事实上,文献史料中还见有比三十取一更有甚者:


  平蛮将军冯茂击句町,士卒疾疫,死者什六七,赋敛民财什取五,益州虚耗而不克,征还,下狱死……今丹、熊惧于自诡期会,调发诸郡兵谷,复訾民取其十四。


民之资财十取五和十取四,严格来说这类以訾取财已经不是訾税的概念,属于横征暴敛。


  此外,汉代史料中还有“以訾征赋”的记载,《盐铁论·未通》:


  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訾征赋,常取给见民,田家又被其劳,故不齐出于南亩也。


这一条记录一直以来被大家视为汉代有訾税的铁证。但是,我们仔细分析,盐铁会议为昭帝所召开,“往者”当指汉武帝时期,从语言描述来看,“以訾征赋”是因军费用度不足而兴,是赋税制度中的新内容。但是,如前所述,岳麓秦简反映訾税的征收自秦时便已存在,终汉未废。这里“以訾征赋”不会是訾税。如果说此赋是赋税制度中的新变化,只能说这个“赋”是一种以财产为衡量的临时加征的新税目。正如汉代按田亩征收的税目有田租、顷刍稿,以及临时附加税,像“有田者亩敛税钱”、“令敛天下田亩税十钱,以修宫室”之类,汉代以家庭资产多少为征的赋税也不会只有訾税一项。比如作为汉代苛捐杂税之一的“调”,有据訾征纳的,于振波认为“汉代存在根据赀产征收‘调’的史实”。唐长孺通过对“户调”与“户赀”关系的考察,认为“调查户赀的目的自汉以来不仅是为了调……本文所想证明的只是户调亦是据赀”。顺帝时“诏假民有赀者户钱一千”,何谓“有赀者”?在当时应该有一个标准,但肯定是在算訾基础之上所定,所以这个临时性的税亦是据訾而征。而“以訾征赋”之“赋”也是其中一种。不过这个税目实行的时间长,影响深远,到东汉时期还有见到。光武年间刘平“拜全椒长。政有恩惠,百姓怀感,人或增赀就赋,或减年从役”。值得注意的是,后来计訾的方式可能发生变化,出现了据资财多少的户等之分。《后汉书·百官志五》记载乡有秩或啬夫“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这里户等与“赋”之间的关系显而易见,武帝时期因军事起征的“以訾征赋”渐渐演变成了常规据訾所征的户税之一。


  算缗钱,是针对工商业者所征收的税目。关于算缗钱的性质学界争议颇多,有认为属于商业税或现金税者,也有认为属于訾税者,还有认为算缗钱的性质前期为现金税,后来发展成訾税。已知史料中,除了《汉书·武帝纪》中“初算缗钱”之外,尚有几则武帝时、西汉晚期和三国吴的关于算缗的典型史料:


  《史记·平准书》:异时算轺车贾人缗钱皆有差,请算如故。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一算。


  《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筭令十三:当占缗钱,匿不自占,[占]不以实,罚及家长戍边一岁。(简Ⅱ0114③:54)


  《三国志·吴书·三嗣主传·孙皓》:天玺元年……会稽太守车浚、湘东太守张詠不出算缗,就在所斩之,徇首诸郡。


  缗,现有材料有这样两种解释,一说是缗即贯钱的丝绳,算缗即是对储钱计税。“初算缗钱”条李斐曰:“缗,丝也,以贯钱也。”臣瓒曰:“此缗钱是储钱也。故随其用所施,施于利重者,其算亦多也。”师古曰:“谓有储积钱者,计其缗贯而税之。李说为是。”另一说是“缗”本作“鍲”,即商贾成本之谓。王先谦《补注》:“苏舆曰《说文》鍲下云业也,贾人占缗,即此鍲字义。缗下云钓鱼也,与鍲义别。此借缗为鍲。段氏以鍲为后人增造字,非也。《广雅·释诂》,本也;鍲,算也。《玉篇》,本作鍲,案训业训本,若今商贾成本之谓。算缗钱者占度货物成本,直钱若干,簿纳官税,有不实则绳以法。”《左传》昭公十三年叔向曰:“国家之败,有事而无业,事则不经。”晋人杜预注:“业,贡赋之业。”许慎以“业”训“鍲”,杜预以“贡赋”训“业”,似可理解为“鍲”即为“贡赋之业”。对比《史记·平准书》中“贳贷卖买,居邑稽诸物”,并“各以其物自占”之语来看,缗钱应包括用于经营的货物成本,以及用于运营的钱。王先谦所论近是。


  显然,算缗也是据訾而征的税目,但征收的范围仅限于“商以取利”以及“诸作有租及铸”者所占度的货物(包括用于运营的钱)。其性质与现代社会中的工商业税比较相类。从此税目以二千钱为起征点,占用货物越多,征收的钱也越多的情况来看,属于营业税与所得税的合并征收类。


三、走马楼吴简中的“訾”与“户品出钱”


  三国吴的赋税制度在现有史料中未见到重大变革的记载,应承自东汉。关于吴的訾税研究因材料限制,一直未能深入系统探讨。近年来,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不断公布,其中不少简涉及这一时期的赋税制度。关于訾税的讨论主要是就“訾”和“户品出钱”两类简而展开的。


  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简的“口食简”结句简中有“凡口○事○ 算○事○ 訾○”、“右○家口食○人 訾○”、“凡口○人 算○ 訾○”等标注“訾”的记录,也有的格式略有不同。关于“訾”,学界的认识较为复杂。有研究者认为属于户赋、户税,也有人认为属于“赀产税”,或统称作“户赀、家赀之税”,还有人谨慎地称之为“根据家产征收的赋税”。除此之外,也有将“訾”与法律简中的“赀”对比,认为吴简中的“訾”为罚款。这些对“訾”的多视角的研究成果,对深入研究三国吴的赋税及相关问题均有重要意义。


  但是,吴简中又有以户为单位按上中下三品出钱的记录,“户品出钱”是否是訾税?大家认识也不尽相同。李均明、宋少华、高敏等认为是“赀产税”,王素、汪力工则认为是全部家产,张荣强推测“户品简所纳之钱……或者说就是我们上述讨论的‘户赋’”,于振波断定户品出钱与“訾”绝对不是同一种税。那么,“户品出钱”简所反映的到底是一种什么税目?跟“訾”有何关系?这两类简到底哪一类是我们所讨论的“訾税”?下面结合东汉简来分析这一问题。


  长沙东牌楼东汉简中有汉灵帝时期的残户籍木牍,也是唯一一枚显示“訾”的木牍:




这枚简与吴简的记录体例是一致的:


  右翼家口食二人訾五十(简壹2916)


  凡口二事一訾五十(简壹10092)


  ·右平家口食七人訾一百(简肆2683)


事实上,统计吴简壹、贰、叁、肆、柒、捌的结果显示,訾与户等无直接关联。其额度既不是三等,也不是后世户等中的五等或九等,而是有10个。而且我们相信,随着吴简的不断公布,这个额度还会继续增多。见下表:


表2 吴简“訾”的分级统计汇表




  “訾”简共1515枚,其中“訾五十”为1427枚,占到约94.2%。检索文献我们发现“訾”与“算”在时人眼中,在某些语境下词意相同。像景帝诏中的“訾算十”、“訾算四”,盐铁会议上文学曰“算车舡,以訾助边”,东汉安帝延光二年(123)陈忠上疏有“筭至舟车,赀及六畜”之语等。从构词类型上分析,“訾算”属复合词中的并列式,而这类构词在秦汉时期数量很大,像“匿藏”、“祠祀”、“奔亡”等,二个词素意义相同。也可能是这个原因,后世学者有人直接将“訾”替换为了“訾算”。王先谦《补注》引何焯语:“董仲舒所谓选郎吏以富訾,指此訾算也。司马相如以訾算为郎。”而查汉代材料提及司马相如“为郎”时,《史记》用的是“赀”,《汉书》用的是“訾”,均为一个单音词。因此,笔者认为户籍简中的“訾五十”,当为“訾算五十”之省称。如果服虔所注“訾万钱,算百二十七”文字无误的话,“訾五十”当纳訾税127钱×50=6350钱。


  值得注意的是,“訾”的分等与“口食简”的家庭人口没有直接关系。“訾五十”的家庭人口既可以是一二人,也可以是十几、二十几人。如 “右□家口食二人訾五十(简柒384)”、“右□家口食廿二人訾五十(简捌215)”。“訾五千”的家庭人口也许只有四五口。“凡口五事四筭一事訾五千(简壹10378)”。


  “訾”是为訾税而设的“訾算”,那么“户品出钱”就如于振波所说的不会与訾税是同一个税目。从标题简“□□谨以所领户出钱上中下品人名为簿(简贰8256)”来看,“户品出钱”是一个单独的纳税项目。王素等人认为这里指户税,甚是。户税这个词,并不是秦汉时人用语。但是时人的文字表述中,税、赋、租可相互指代。荀悦《汉纪·文帝纪》:“今汉民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太半,官收百一之税,民收太半之赋。”税、赋,代替“租”。《后汉书》中也见有“调”、“税”通用者。以户为纳税对象的税目,目前所见秦汉简牍材料中出现过户赋、户刍。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提到的以户为纳税对象的户赋: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也)。(简165)


隐藏户口的目的之一,就是可以不出户赋。商鞅变法时曾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卷68《商君列传》,第2230页。此赋针对“户”而言,应为户赋。里耶秦简的材料则更丰富些:


  丗四年,启陵乡见户当出户赋者志:


  见户廿八,户当出茧十斤八两。(简8—518)


  十月户刍钱三[百](简8—559)


  户刍钱六十四。丗五年(简8—1165)


出现了“户刍”的税目。此时的户赋纳茧,每户出十斤八两。户刍则出钱,具体数目不详。由“见户当出户赋者志”这样的字眼,我们联想到必有可以不出户赋者。而影响户赋征纳的是在此时政治生活中起重要作用的“爵”。高祖五年(前202)诏“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这里所复除的“户”应是以户为征纳对象的税目,优免等级为官大夫和大夫二级。当然,高帝诏对吏卒的优待,为特殊时期稳定社会的政策,其实施具有过渡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则显示高爵至侯以上,才有优免的可能: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简255)


“卿以下”,这种文例在张家山汉简中是包含卿爵的。卿爵为二十等爵制之大庶长以下至左庶长。也就是只有侯爵级别的才不用出户赋和户刍。可见户税能被优免的应是极少数人。


  文景时期的出土简牍材料有显示户税名目者,如江陵凤凰山汉简10号墓6号牍:


  平里户刍廿七石,田刍四石三斗七升,凡卅一石三斗七升。八斗为钱,六石当稿,定廿四石六斗九升当食(?)。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刍为稿十二石。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


这块牍出现户刍和田刍两个税目。户刍当属户税,即可纳钱,也可纳刍,亦可折稿。因该墓主要记录为平民下层纳税、出算情况,未见是否受爵制影响。


  户税由受爵位高低影响,转变为以财产多寡为衡量,也应是伴随着爵制式微进程的。如前文所分析的,这个转变当在武帝“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訾征赋”时期,所提及“赋”当为以訾为征的户税之一。这个税目后来演变成常税,至东汉时期在计訾定赋的基础之上,出现了户之“差品”的区别。差品的分定是由最基层的乡吏主持完成的,他们“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那么,户之“差品”具体品级如何?章帝时秦彭“每于农月,亲度顷亩,分别肥瘠,差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乡县”,这说明田分三品至少在东汉早期已经出现。田分三品反映在户等上,也应该是三品。而吴简“上中下品户数簿”所见上、中、下三品,笔者认为是对东汉旧制的沿承。举几例“户品出钱”简:


  (1)模乡郡吏何奇故户上品出钱一万二千临湘侯相见嘉禾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模乡典田掾烝若白(简贰8259) 


  (2)模乡大男黄钦新户上品出钱一万三千临湘侯相嘉禾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模乡典田掾烝若白(简肆1382)


  (3)吏黄况故户中品出钱八千临湘侯相(简壹1519)


  (4)都乡大男郑□新户中品出钱九千侯相□嘉禾六年正月十二日典田……(简贰2911正)


  (5)模乡大女黄妾新户下品出钱五千五百九十四钱临湘侯相嘉禾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模乡典田掾烝若白(简肆1423)


  (6)战(?)故户下品出钱四千四百侯相(简贰6751正)


 户分两大类,故户与新户,户品分三,上品、中品、下品。同样的品级故户纳数额少,新户多。上品故户12000钱,新户13000钱;中品故户8000钱,新户9000钱;下品故户4400钱,新户5594钱。“户品出钱”以户为征纳对象,以资财为据分等,再据等纳钱。显然,这个“钱”的性质与汉时户税的性质是一致的,并不是訾税。


  综上,訾税的征收为秦汉至三国吴的赋税通制,只不过征纳程序有一个逐步简化的过程。秦时通过自占家訾,以资财数额多少按比例为征。至汉以“算”为征收单位,除王莽时期曾有短暂的“訾三十而取一”外,终汉未改。不过西汉抽“算”的数额和方式灵活,不同时代应有差异。至东汉中期以后逐渐固定为万钱一算,每算抽取120钱。东牌楼东汉简和走马楼三国吴简中的“訾”,为“訾算”的简称,与景帝诏中的“訾算”性质相同,是訾税征收的前期准备。从目前已出版吴简的材料分析,汉末和三国吴的訾算分十、二十、五十、一百、二百、三百、一千、一千一百、一千二百、五千10个等级,訾税相应也从1200钱至60万钱按10个等级征收,数额多少跟家庭人口没有直接关系。武帝时的“以訾征赋”、两汉时期的部分“调”、“有赀者户钱”,以及吴简中“户品出钱”不是訾税,它同秦汉史料中的“户刍”、“户赋”一样,尽管是据訾而征,但性质上当属户税。算缗钱,也是据訾而征,但征收范围仅限于工商业的占度货物或运营钱款,性质上当为工商业税。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既一脉相承,又有时代分别。中国早期的“訾税”制度,无论在计訾范围、算核分等,还是纳钱为税等方面都对后世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尤其是在重税人丁向重税资产转化的历史时期。比如唐朝划时代的两税法变革,德宗时宰相陆贽说“两税效算缗之末法,估资产为差,以钱谷定税”,认为两税法效武帝时算缗之征。现在看来陆贽的认识也是不确切的。至少我们从岳麓秦简来看,针对普通吏民的“訾税”早在秦王政十八年(前229)就已经存在了,比只针对工商业的算缗还早110多年。无疑,探究中国早期的訾税制度有利于深化对中国古代整体赋税制度的认识,但笔者学力所限,不能贯通,只能亟待高明。


  (作者系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编辑:张成远

校审:张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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