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黄明慧:习近平法治思想基本特征刍论
作者简介:
江必新,湖北枝江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法治基础理论、司法制度;黄明慧,湖南邵东人,中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摘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科学总结,是法治建设的普遍规律与新时代的中国国情相结合的法治思想典范。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体系完备、内容丰富,既有对现有法治理论的继承、凝练、拓展和深化,也有一系列原创性的法治理论、命题与理念。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八个统一”: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合目的性和合正义性的统一;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现实性与前瞻性的统一;重点论与系统性的统一;守正与创新的统一;原则性与辩证性的统一;建构性与积极性的统一。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党性与人民性;合目的性与合正义性;守正与创新;建构性与积极性
引言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党中央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立场方法,科学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并结合法治建设的普遍规律与新时代的中国国情,创造性地发展了既有的法治理论,形成的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1],“为解决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了行动指南和基本遵循”[2],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世界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体系完备、内容丰富,既有对现有法治理论的继承、凝练、拓展和深化,也提出了一系列原创性的法治理论、命题与理念。为更好地学习好、运用好、实践好习近平法治思想,标定其历史意义与时代价值,很有必要深入分析其基本特征。通过对基本特征的把握,我们能更精准地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能更深刻地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独特之处,能更科学地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精髓,并能增加我们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特征,学者们既往从不同角度做过一些分析。比如,张文显教授从思维的角度概括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特征,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具备守正创新的理论思维、高瞻远瞩的战略思维、求真务实的实践思维、运筹全局的改革思维、精准练达的辩证思维等五项鲜明特征[3]。蒋文龄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具 有理论的创新性、宏观的战略性、鲜活的实践 性、严密的辩证性和鲜明的人民性等鲜明时代特征[4]。本文通过对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饱含先进法治观点、命题、理念的重要论断的梳理归纳,并对比西方国家法治理论与我国传统法治理论,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的“八个统一”。
一、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首要特点是鲜明的党性和显著的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一) 鲜明的党性
从政党组织的“党性”维度上看,党性是一个政党固有的本性,是其所代表的阶级属性的集中体现。列宁认为,“党性是高度发展的阶级对立的结果和政治表现”[5],“严格的党性是阶级斗争高度发展的伴随现象和产物。反过来说,为了进行公开而广泛的阶级斗争,必须发展严格的党性”[6]。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习近平总书记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党性做了精辟概括,“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由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基于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标、共同的纲领和严格的纪律组织起来的政治集团。理论上的先进性和实践上的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最鲜明的本质特征”[7]。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其始终立足于所代表的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集体利益和意志,具有严格的纪律性、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先进性。此外,“党性”还常用于党员个体层面,指共产党员在社会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优异特质,比如坚定的政治立场、崇高的理想信念、科学的思想理论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性,核心就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等[8]。
习近平总书记对“党性”理论的深刻见解蕴涵于其法治思想之中,体现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9](35)。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的“十一个坚持”中,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位列第一位,这充分表明党的领导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统领性、全局性、决定性地位[10]。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而是铸就坚强党性的方向引领与政治保证。西方资产阶级法学家反对法的阶级性这样一个提法。他们认为,法应当代表所有的个人和组织的利益,不存在阶级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揭示了法的阶级属性。阶级性是特定历史形态下法的具体属性,在阶级斗争对抗性比较强的社会强调阶级性属性有它的历史意义。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很少强调法治的党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包含一系列“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论述,反复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而且不能语焉不详,不能态度不明朗,并且从多个角度做了充分论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深刻阐述了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分析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重大论述可以发现,习近平总书记将法治实践中坚持党的领导提到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最初是继承了十八大以前党中央的经典提法“三统一”,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11](25)。然后明确了在三者的有机统一中,“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 导”[12](42)。再就是进一步强调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13](92);“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9](35)。“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14],“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 样的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12](42)。
2. 明确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方式
只有确保党的领导的全覆盖,才能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是“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9](34);“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12](43);“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15];“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9](36) 。
3. 透彻解析了党和法治的关系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论证了党的领导和法治的“一致性”,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9](34)。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法律的存在毕竟是为了支持我们的政治传统的价值,而不是为了颠覆它们”[16]。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9](34,36)。
4. 提出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我们党要领导14亿人口的大国,政治过硬与本领高强是缺一不可的,没有过硬的本领和能力,空有良好愿望和干劲,是难以胜任领导全国人民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繁重任务的。因而,要全面提高党的执政本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12](42)。还要善于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17](71)。此外,要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这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18](223)。
(二) 显著的人民性
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19]。马克思认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20]。人民群众是实践活动的主体,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毛泽东同志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的动力”[2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明确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翻开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有关法治的经典论述,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价值追求清晰可见。可见,“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一个很重要的特性,它深刻回答了法治中国建设为了谁和依靠谁的问题,体现为坚持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15]。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意蕴是深刻 的、系统的,既汲取了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有益养分,又“落地”于我国本土法治建设环境;既有宏观层面的理念观念指引,又有实践层面 的行动逻辑建构。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1. 强调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习近平总书记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的最高位置,践行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2],“推 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23](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趋多元,在基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之外,对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安全与环境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因而对法治建设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习近平法治思想指示我们,法治建设、改革发展、国家治理、制度建设等一切工作都应当以人民根本利益为依归,都要热切呼应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2. 指出法治建设的主体力量是人民
习近平总书记在许多重大场合都反复强调人民的重要性,“人民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24],“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25],“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23](2)。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是一场必须致力完成的艰巨任务,“在前进道路上,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26]。人民群众有无穷的智慧和力量,“必须充分尊重人民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27](43),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不断从人民群众中吸取营养和力量,“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15],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3. 提出法治建设中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1]。比如,(1)立法方面,要站稳人民立场,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为人民立法,以人民的期盼为导向,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立法。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从“有没有”,转为“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11](20);因而,提高立法质量是关键,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17](74)。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13](95)。(2)执法方面,要秉持执法为民理念,以人为本,“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 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 法”[12](52)。(3)司法方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切实改进司法工作作风“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28]。(4)要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要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法律及其实施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29]。总之,“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30]。
(三) 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党性和人民性从来都是一致的,统一 的”[8]。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并提了“党性”和“人民性”,对各自的内涵做了界定,着重强调两者的统一。我们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党性和人民性,同样不能停留在对两者各自的认识和体悟,应当看到其价值精髓在于两者的“统一性”之上。“统一论”的提出与践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兼具理论性、政治性、实践性的充实。两者的“统一性”主要体现在:
1. 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一致性
我们党本身就来自人民。党是代表人民的利益的,是代表、整合、集中提炼人民的意志的。中国共产党除了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走得再远都不能忘记来时的路”[31],“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32],“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33](87)。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写在我国宪法之中。我国宪法是人民的宪法,“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34]。正是因为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一致性,两者在法治实践中才能够统一起来。
2. 人民利益需要党的领导来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35](114)
3. 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确保统一性
为了确保统一性,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确保党不忘初心,确保党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为人民谋福利、谋幸福。应当说,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领导者、政治家、法学家、思想家,在讲论法治的时候,把党性和人民性两者的统一强调得这么鲜明、这么突出的。
反之,如果不注重两者的统一,法治理论只会停留在理论的抽象性和所谓的普世性上,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象投影”,生成不了任何现实的力量。而法治理论应当具有实践性,具有服务于和依靠于特定群体力量的意识形态性。
二、合目的性和合正义性的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一方面明确提出法治建设的目的,另一方面又特别强调公平正义,是合目的性和合正义性的高度统一。
(一) 合目的性
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国家强盛往往与法治相伴同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总目标确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对为什么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了精辟深刻的论证。一是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上论证,分析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四个全面”是我们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握发展新特征确定的治国理政新方略,每一个“全面”都有其重大的战略意义,它们是具有内在理论和实践逻辑关系的统一体,相互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一起,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三大战略举措,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重要保障。反之,“如果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36](144—145) 。二是从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角度上论证。世界各国的发展轨迹表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37]当前,我们党承担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十分繁重,面临的矛盾风险挑战也超乎预料,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地位更突出、作用更重大。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 谋”[15]。三是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角度来论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15],“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3](1)。四是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社会主义法治一个重要目的,不是为了把它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而是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通过法治化的领导,实现对国家的有效领导,从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9](36)。
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证清晰阐明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目的、意义和价值,他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谋篇布局、部署举措都与这些宏大目的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有目的性的,是为了服务于党和国家建设发展的宏大目标,不是无目的的,不是为法治提法治,而是要通过法治、运用法治来实现这些伟大目标。马克思指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38]。人是“目的性”的动物,人类行为从来不是漫无目的的。人的实践活动,实质上是由“目的”出发通过手段向结果运行,并将“目的”观念形态转化为合乎人民需要的现实存在的过程。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理论指引,也是基于特定的目的而生成的,同时追求这一特定目的的实现。更进一步观察,我们会发现并理解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合目的性”不是仅停留在依照目的价值取向作“合乎目的”的基本构建,还更深层地注重“合目的性”的达成效度,表现为“有效达致可欲目标的能力”以及“通过最优的手段实现预定目的”的理性建构。
(二) 合正义性
关于正义理论的探讨一直是法学家、思想家关注的焦点。虽然对“何为正义”从不同角度与侧重进行的追问形成了诸多不同学说与观点,但法与正义是不可分离的、法律应当符合正义是无可非议的。“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39]。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40],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首先,他将公平正义摆在特别重要的位置。他指出,“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9](38)。其次,他要求将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7](103)。再次,他特别强调了公正司法的重要性,并界定了基本含义,提出了促进措施与具体要求。“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23](5)。“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11](22)。促进措施与具体要求有:(1)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2)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23](5)。(3)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司法人员要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坚决遏制司法腐败[35](121)。(4)提出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党的明确主张。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领导干部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12](43-44)等等。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大论述表明,其法治思想是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的,是合乎正义性的。
(三) 合目的性与合正义性的统一
合目的性和合正义性绝不是总处在完美的和睦状态,可以说两者间存在紧张关系。在这种矛盾关系之下,既不能为了追求目标的实现就不择手段;也不能为了追求抽象的正义而不顾本来目的。片面强调某一方面,都不是“法治”的本真内涵,也不能发挥法治的作用。不能把法治看成是纯粹技术意义上的工具,也不能把法治看成是价值无涉的存在,必须寻求合目的性和合正义性两者的统一。那么,两者该如何统一呢?两者的联结点是什么?
习近平法治思想所蕴含的法治理念与价值导向给予了确切的回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所追求的目的与公平正义的方向是一致的,是合目的性与合正义性的统一。这是因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根本价值旨归都是为了人民、有益于人民的,是合乎正义的;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等目标,本身就具有高度的正义性。这些宏大的目标,归根结底也是为了满足人民的需求,保障人民的利益的。此外,这些目的本身的正义性,同时要求实现目的的手段与路径的合正义性,或者至少为手段与路径的合正义性创造条件。
三、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科学的理论品格,同时具有广泛的实践伟力,是科学理论性与广泛实践性的有机统一体。
(一) 系统科学的理论品格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基础之上,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科学理论体系。“十一个坚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既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对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思考与理论贡献,又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实践方略与战略部署。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凝结了对法治发展一般规律性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性的科学认识,展现出认识论与方法论相统一的理论特色。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理论性具体体现在:一是几乎涵盖了法治和依法治国的全部理论要素,并进行了深刻的法理阐释,包括法治的本质、法治的价值、法治文化、法治模式、法治形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体系等等[3];二是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法治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包括建设法治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三个核心要义”、坚持“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与实现依规治党、着力实现制度现代化、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等等[41];三是注重科学理论体系建构的内在逻辑性。
(二) 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科学理论源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与升华,同时又指导与推动法治实践;而相应的,随着法治实践的进一步生动展开,这一科学思想又臻于更丰富、更完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42]。习近平总书记特别重视实践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注重从实践中发现问题
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观点。实践性强调从实际出发,与我国国情与法治环境相符。实践导向还离不开“问题导向”。问题是事物矛盾的表现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增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重点工作,都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问题提出,而并非基于某种抽象的法治模式或某种笼统的法治理念而提出。比如,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要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要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等等。
2. 善于从实践中总结提升出经验
比如,20世纪60年代初的“枫桥经验”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进行提炼,总结形成特色鲜明的基层治理的新时代“枫桥经验”①。又比如“法治中国”的提出,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提出的“法治浙江”的延伸和升华。这些都表明习近平总书记善于从鲜活丰富的实践中提炼出科学的理论。
3. 强调理论是要为实践服务的,并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比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法治的这个篇章,用的标题叫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撰写重要文章强调,“要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提升法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29]。又比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节点,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指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坚持依法防控,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43](269)。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验证了我国国家制度的显著优越性、法治理论的科学引领力,“增强了世界对我国制度、文化和治理的认同”[44]。
4. 通过实践来提升人民宪法意识和法治 意识
比如,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方式,弘扬宪法精神,增强人民的宪法意识。再比如,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福建调研时指出,“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宪法法律,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基层规 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培育社区居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使大家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45]。
四、现实性和前瞻性的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既立足当前,注重回应现实问题,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同时又着眼长远,举旗定向谋划新篇,具有高度的前瞻性,是现实性与前瞻性的统一。
(一) 现实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指出,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23](3)。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有关法治方面的重大论述与部署,都是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从中国现实出发,思考追问我国在发展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阻力,以及如何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等。比如,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一个很特别的表达是,直接摆出当时我国法治建设领域存在的、面临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和“严重”问题,然后直面这些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革实措。而今,我国进入了“向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发展阶段,法治建设取得了一些成就,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凝练提出的“十一个坚持”,就是根据现阶段的情况进行的战略调整,其中每一项重点工作都是紧紧围绕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痛点”“堵点”“难点”提出的法治破解方案。
对十八大以来几次重大场合上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集中论述稍做细致观察,便能发现,这些讲话饱含对现实问题的积极能动回应,比如:(1)立法方面。提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优化立法职权配置、明确立法权力边界等措施,这是提高立法质量的举措,也是为了防止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采取的措施;提出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这些都是回应了当前社会对法律规范体系的最急迫最刚性的需求。(2)司法方面。针对现实中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等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提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提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提出要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提出坚决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黑恶势力、新型网络犯罪和跨国犯罪等等,不胜枚举。
(二) 前瞻性
我国正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起步期,急切需要富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思想的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23](3)。习近平总书记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高度,擘画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总蓝图,并绘制了“时间表”和“路线图”。习近平总书记瞄定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精准分析国内外发展形势和我国发展条件,对法治建设作了近期、远景及更远景的战略安排,这就是“前瞻性”的具体体现。近期目标是“十四五”期间,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等;远景目标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更远景的奋斗目标是,到21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③。
此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前瞻性还体现在风险防范方面。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的敏锐判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46]。从世界范围来看,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内方面,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改革任务仍然艰巨。“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47]。习近平总书记反复提醒强调,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要进行风险防范,要有预见性,要增强忧患意识,防微虑远,早做准备,要防止出现“黑天鹅”“灰犀牛”事件。变局中隐藏着危机,也隐藏着机遇,要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善于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上的讲话,“风险”一词就出现了四次,具体包括:要坚持依法抵御重大风险、要积极推进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在统筹推进国内国外法治中要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有效防范风险、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风险的能力[23](3-6),这些都体现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现实性和前瞻性的统一。
五、重点论和系统性的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系统论与重点论的辩证统一的高度来思考法治中国建设,既强调要抓住重点,牵住“牛鼻子”,又强调要立足全局,总体谋划,体现了重点论和系统性的统一。
(一) 重点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任何工作中,既要讲两点论,又要讲重点论,没有主次,不加区别,眉毛胡子一把抓,是做不好工作的。面对复杂形势和繁重任务,首先要有全局观,对各种矛盾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又要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此带动其他矛盾的解决。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是当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必须解决好的主要矛盾[48]。
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强调对问题的主要矛盾以及矛盾主要方面的把握,部署工作都会突出总抓手、关键环节以及工作重点,这些重点具有举旗定向、纲举目张的重大意义。全面依法治国是涉及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各个方面,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的庞大复杂的 系统工程,必须突出重点、明确主线,区分轻重缓急。只有这样,才能知道往哪用劲,才能知道力量如何分配,才能避免出现瞎忙乎、胡折腾的情况。
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十一个坚持”,也是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依法治国要重点抓好的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定、来推进。他又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是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 “十六字”方针作为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既涵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也对每个环节中的重点要求做了总结提炼。比如,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中,强调了科学立法;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中,强调了严格执法;在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中,强调了公正司法等等。此外,在立法领域对重要领域立法、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等也作了特别强调。突出的立法重点是基于现实情况和需求作出的,因为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段的立法资源是有限的,短期内难以满足全部的立法需求,上述急需的或必备的法律制度是最为迫切需要的,是要重点优先推进的。
此外,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三个共同推进”中,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提出在“三个一体建设”中,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提出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提出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等等。这些部署和要求,抓住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重点论”特征的具体体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二) 系统性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特性,其法治思想中充满“系统性”思维。系统性体现为整体性、协同性、层次性、内在逻辑性等元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中,其中一项是坚持系统观念,这里对“系统”做了更高标准的要求,涵盖了“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之义。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47]。全面依法治国,强调的不仅仅是“依法治国”,更重要、更难做到的是“全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30]。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指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显然,这是科学完备的系统构建,从立法到执法、司法、监督、保障,再到党内法规,包括了法的运行、监督和保障各领域全过程,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是成体系的。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因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三者虽各有侧重,但本质一致、目标一体、成效相关,必须相互统一、共同推进、形成合力。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三者共同构成建设“法治中国”的三根支柱,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将难以实现。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给予我们的指引与要求,统属于“法治中国”整体的各个部分之间虽有不同侧重,但他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不可割裂的,必须坚持统筹考量、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整体推进。
党中央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指导方针,也是一个系统的整体,各个环节相互关联,互为支撑与依托,必须共同发力,才能把法治中国建设不断推向前进。在执法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准确把握、全面贯彻,不能畸轻畸重、顾此失彼”[49]。
此外,在社会治理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改进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强调要坚持党建引领,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50]。这些要求都包含着鲜明的系统思维。
六、守正与创新的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指导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伟大实践中孕育而成的科学思想体系,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毛泽东思想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继承和创新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守正与创新的有机统一。
(一) 守正
守正是创新的前提,只有坚持守正,创新才有明确的方向,才有坚定正确的立场[51]。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牢记初心和使命,推进党的自我革命”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坚守党的性质宗旨、理想信念、初心使命不动摇,同时要以新的理念、思路、办法、手段解决好党内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52]。这一重要论述,将坚持正确方向的战略定力与勇于改革创新的自觉高度统一起来。
守正就是坚守根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工作部署时强调,要牢牢把握方向,大胆探索实践等。“我们的改革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坚决改,不应改的坚决守住。不能改的再过多长时间也是不改。这里面最核心的是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不能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53]。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法治时,也特别注重“守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守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坚持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等,这些都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本质属性的,必须要坚持;二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毛泽东思想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义的继承。法治的其中一个优势在于,它能给人民对未来的发展状况带来一种稳定的心理预期。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与形成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先进法治理论、成果、理念、观点、要素等进行了继承和吸收。比如,对原有法治理论在科学继承的基础上进行了拓展深化,包括依法治国方针、坚持党的领导、法治为民、法治经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权力监督、德法并重、改革和法治关系、加强社会治理、政法机关职能、法治环境建设等方面[41]。
(二) 创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主题,其核心有两个,一个是坚持和巩固,一个是完善和发展,既阐明了必须牢牢坚持的重大制度和原则,又部署了推进制度建设的重大任务和举措,体现了守正与创新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需要坚持好、实施好,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54]。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对传统和既有法治理论的简单沿袭,也绝非套搬套用西方法治方案,而是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法治理论,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诸多原创性贡献,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崭新版本。比如,对原有法治理论做了创新发展,提出了一些全新的法治概念、观点、理念等,包括建设法治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三个核心要义”、坚持“共同推进、一体建设”、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与实现依规治党、着力实现制度现代化、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等方面[41]。
(三) 守正和创新的统一
守正和创新,或者说继承性和创新性,实质上是一组存在矛盾关系的概念,强调守正继承,可能会阻碍创新;而创新又是对原本情形的突破。具体而言,法治是追求确定性、稳定性、可预见性的,而改革创新追求的是变动性,体现的是不确定性。因此,如何确保守正和创新的统一,做到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
习近平总书记对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深刻阐析,给守正创新的统一提供了方法论指导。第一,必须要精准区分应当坚持和巩固以及应当改革和完善的事项。要清楚哪些是应该坚持的,哪些是需要改革的;哪些是要巩固的,哪些是要完善的。第二,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一方面强调,要坚持依法改革。“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53](107)。另一方面强调,“立法要主动适应 改革发展需要。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55]。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56]。第三,提出保留适度的灵活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意味着非重大的改革可以做适度的灵活处理,但也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框架之内进行,不能突破法治的基本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15]。另外,立法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包容性,要尽可能考虑改革的需要,尽可能地给改革留下空间。可见,习近平总书记对“改革与法治”两个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样可以有效缓解改革和法治的冲突和矛盾,避免二者之间处于一种尖锐的冲突状态。第四,强调两者的互动与统一。习近平总书记说,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18](231)。法治的稳定性能给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改革的创新性又可以不断推动、促进完善立法,改革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
七、原则性与辩证性的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政治方向与政治立场上体现出坚定的原则性,在思想方法上又具备极强的辩证性,体现了政治担当与辩证思维的结合。
(一) 原则性
《辞海》将“原则”解释为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则[57]。原则性,或者说“讲原则”,通常用来指对必须遵循的原则(或标准、规则)的认同与坚持,它是与灵活性相对的,意味着只能遵循,不能灵活处理,不能随意变通。我们有时将“讲原则”与“讲底线”在同义上使用,指代“对原则或底线不能改变、不能触碰、不能突破”等含义。“讲原则”不同于“底线思维”,底线思维通常指客观地设定最低目标,立足最低点争取最大期望值。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则性”体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研究和解决法治问题绝不是无原则、无方向的随 意发挥[58]。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复杂环境 中,保持理论上的清醒、增强政治上的定力是 很要紧的。在道路、方向、立场等重大原则问 题上,旗帜要鲜明,态度要明确,不能有丝毫含糊”[33](328,329)。习近平法治思想用“三个坚持”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上三个大是大非的问题:(1)由谁领导——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2)为了谁和依靠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了人民、依靠人民;(3)走什么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文已对“前两个坚持”做分析阐述,此处不再展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守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向国内外公开宣示,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在多个重大场合做了系统阐释: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13](9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9](35);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的红线,在坚持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二是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30]。三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23](5)。因此,即使我们对一般问题的看法会因所处环境、所持立场观点方法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在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坚守原则,不能突破底线。
(二) 辩证性
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唯物辩证法揭示了物质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特性,要求人们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过程中,充分运用辩证方法观察和处理问题,正确分析矛盾,在对立中把握统一,在统一中把握对立,善于处理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重点和非重点的关系,统筹把握、协调推进,实现最为有利的战略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反对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强调要学习掌握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处处透着辩证法的智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唯物辩证法,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客观实际,真正掌握规律;另一方面要坚持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观察事物,妥善处理各种重大关系[59]。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与法治相关的一些重大关系做了深刻阐明,体现出极强的辩证性,包括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活力与秩序的关系等等。
比如,关于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18](231)。此外,“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政法工作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如果两者之间出现矛盾,就要努力做好统一正确实施工作”[12](43)。
再比如,关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 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15]。“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 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60]。
八、建构性与积极性的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秉持积极的法治观,强调积极性、能动性,同时又具有建构性,是建构性与积极性的统一。
(一) 建构性
西方传统法治国家思想和理论倾向认为,法治思想应当是自然形成的,法治国家建设也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不太主张人为地去推动建构。“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36](135-136)。习近平总书记是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作出的科学论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机制体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 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 性”[61](176),因而,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而是要发挥我们自身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寻求中国特色法治之路。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遵循法治化的一般演进规律之上,十分强调建构性,注重顶层设计,强调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强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主张采用“建设”“发展”“推动”“规划”等积极方式来促进法治中国早日建成。比如,在指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既设定了总目标、总抓手,又设计了时间表、路线图,表现出很强的建构性。建构模式有自身优势,比如目的性更明确,能够举众人之力,形成大智慧,提前做好更科学质优的行动方案,减少法治建设的试错成本。此外,经过广泛的民主参与形成的方案,也更容易得到民众的认同,从而提升执行力,取得法治建设实效。
(二) 积极性
西方法治思想中,控权往往占主导地位,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法治理论中,强调控制公权力的特色是十分明显的,属于消极的法治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控制公权力,同时更强调发挥权力的积极作用。从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可以清楚地感受到他的积极法治观。比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讲法治政府建设的标准时指出:“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62]这里体现了很强的积极性,我们分三个层次看: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首要标准不是控制权力,而是依法全面履责。比如,在疫情防控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抓好任务落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43](271)。这里明确提出了要积极主动履职。二是强调法定职责必须为,同样要求要积极行使权力来履行职责。三是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这从反面也说明了要求政府机关积极履责。再比如,基于以控权为目的的西方法治思想认为,政府的作用越小越好,特别是自由主义理论认为,政府干预得越少越好。而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63]。“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是说政府就无所作为,而是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发挥党和政府积极作用,管好那些市场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64]。
由上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把政府积极履责、积极为人民谋福利谋幸福放在首要位置的,这也是符合我国民主政治的基本逻辑的。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政府应当承担更多的公共义务。在复杂的现代社会,政府已不再是“消极的守夜人”,会面临更多前所未有的危机与困境,需要承担对生存照顾、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秩序维护等积极责任。因此,法治的首要任务不是为了控制政府的权力,而是使政府依法全面积极履职,为人民服务,这才是人民转让一部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初衷。当然,如果政府不积极履责或者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借权寻租,那就要对权力进行控制,这是法治第二位的功能(尽管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功能)。还需明确,控制国家权力的目的是使它更好地运作,而不能只是为了控制而控制,这样将会使权力失去其存在的基本价值,丧失其应有功能。
总之,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观是积极的、发展的法治观,不是消极的、被动的法治观。积极法治观也符合了我国当前所处的历史地位和历史方位。在国际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尤其是在一些国家对我国频频施压的背景下,如果不采用一种积极的法治、能动的法治,而是采用传统的消极法治的话,必将制约或贻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进程,这与我国国情是不相符的,也与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相背离的。
结语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理论是重要引领。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61](175)。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蕴含着丰富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既是世界观、历史观,也是认识论、方法论。我们要吃透基本精神、掌握核心要义、把握基本特征,在学懂弄通悟透做实上下功夫。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屋建瓴、视野宏阔、内涵丰富、论述深刻,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举起了旗帜、指明了方向、谋划了路径、凝聚了力量,必将引领党和国家的恢宏事业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
[编辑: 谭晓萍]
为适应微信阅读,略去注释与参考文献
原文见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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