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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履雪 | 昂贵和残疾:足以成为放弃福利平等的理由吗?

余履雪 清华法学 2023-08-18







一、两个问题


  资源配置的模式很多,以平等为追求是其中的一种。此等意义上的平等,即通常所讲的分配平等,以社会善品的平等分配为目标。然而,几乎所有关涉人类基本生存状态的善——自由与幸福,财富与成就,能力与才华,机会与优势——都可被纳入社会善品的范畴。究竟哪种善应当成为统领其他的、最终追求的平等,是任何有关平等的分配理论需要澄清的首要问题。社会善品的分配往往只能确保单一向度的平等,而无法兼顾其他。吃得同样饱的人未必同样幸福,同样幸福的人未必同样富有,同样富有的人未必同样成功,同样成功的人未必同样满足,同样满足的人未必同样健全,同样健全的人未必同样衣食无忧。因其不能兼顾,很多情况下,问题就转化为哪种意义上的平等是最值得追求的,也就是说即便忽略甚至牺牲其他维度上的平等,仍是值得的。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只有从这些平等理论预设的价值立场中才能彰显。至今为止的平等的实践都是对某种平等理论的还原。而诸平等理论的根本分歧,最终都将上升至上述层面。

  福利平等承诺,个体相同的自我实现需求应当获得同样程度的满足。这种以满足人的需求或者说欲望为基本指向的分配模式,使福利平等跳脱出单纯关注社会善品的平等分配导致的物化倾向(fetishistic),自带一种迷人的光环,然而也因此招致很多指责。整体而言,批评者的观点可概括为两个问题。第一,“昂贵口味(expensive taste)的问题”。尽管资源投入不一定保证欲望得到满足,但是欲望的满足必然需要资源投入。不同的主体,定向投入相同的资源,获得的满足感会大相径庭。即便是同样急迫的欲求之间,满足它们需要投入的资源成本也会有高有低。仅追求满足感的平等,等于承认在一些场合下,用更多的社会善品“填饱”那些昂贵的欲望是正当的,这有违绝大多数人的道德直觉。第二,“快乐残废(the happy handicapped)的问题”。福利平等下,对残疾主体进行补偿的理由仅仅基于主体的负向自我感觉认知而不是残缺本身的客观不理想状态,这就带来了“快乐残废的问题”。对那些快乐的残废,福利平等将拒绝补偿。因为在这些人的主观感受中,残疾并没有削弱其幸福感。这恐怕会使很多人拍案而起。本文将证明,上述两个问题并非仅仅涉及奢侈的欲望和残疾本身,其已触及对人生存状态的评价和生活意义的追问。福利平等在人的现实存在和评价上体现出极大的宽容性。即便反对者的观点成立,替代方案中也没有一个能给出更为理想的思路。







二、福利平等的概念框架


  福利平等主张,理想的分配模式是每个人获得同等程度的福利。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在1979年的《功利主义和福利主义》一文中首次使用了“福利主义”(Welfarism)的概念。根据森,福利主义坚持“一种状态的良善仅仅取决于该等状态下的个人效用”。效用(Utility)是“主体对其自身状态是否良好的判定(a person’s conception of his own well-being)”。由此推之,福利指的是一个人对自己“良好在场状态”的认同。福利主义包括多种分配模式,取决于对状态良好的判定标准。当标准是最大效用的加总时,就指向经典功利主义;当标准是较差境遇群体的效用时,则指向依系于最大最小值排序的正义原则;当标准是每个人获得相同的效用时,则指向福利平等。

  森仅是通过作为经济学概念的“效用”将福利与“主体良好的在场状态”(well-being)相连,至于福利的内涵有哪些,他并没有给出更新的阐释。福利来自于经典功利主义对快乐和幸福这一对概念的发展。一般而言,福利指向主体的幸福感(hedonistic pleasure)、成就感(success)、满足感(contentment)或者对个人偏好、欲望的满足(desire fulfillment)。尽管如此,森对福利的两个定性却值得关注。可以说福利平等之后受到的攻击,究其原因,皆可追溯至此。第一,福利是对状态的评估,至于该状态是如何达致的,在所不问。这就为“昂贵口味的问题”埋下了伏笔。首先,状态的评价不涉及对行为的判断,即便行为人的行为在该状态的实现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由此推之,分配的考量中没有个人责任的权重。无论是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选项运气”还是“原生运气”,在福利平等中皆不考虑。简单讲,福利平等不承认个人基于其选择(无论是自愿的还是不自愿的)而获致的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一个故意纵容自己的口味、非要吃到珍馐美味才有饱腹感的人,与一个仅吃粗茶淡饭就心满意足的人相比,福利平等不排除对前者予以资源的倾斜性补偿。其次,对感知的来源渠道在所不问。设若一个人的满足感来自于某种骄奢淫欲的“堕落”口味,只要该事件在主体那里产生了正向的心理感受,福利主义就承认其效用价值。除非其产生的负面效用——例如引起了一定程度的公众反感——能够将其抵消。而对此类行为本身在道德上的负面评价,根据森,只能依赖于非效用的价值判断才能得出。例如引入某种客观标准对上述“堕落”偏好进行纠偏,或者通过某种完美的理性反思对之进行矫正。而福利主义一般不会考虑此等无效用值的道德因素。

  森对福利的第二个值得关注的定性是,福利水平的高低仅仅取决于主体的感受。福利坚持主观主义导向。当事人的主观感受差异构成资源向低满足方倾斜的充分理由。这尽管使福利平等摆脱了物化倾向,然而也带来了更为棘手的问题。一种依赖于社会善品的分配来实现每个人都获得同样满足(康乐)的社会愿景,必然依赖于这样一个逻辑——幸福、满足和成就感可以通过善品的填补而获致。森说,不能否认,一个人的满足感或者幸福感本身对这个人而言就是一种善品。然而问题是社会善品如果说是可分的,主观感受却很难分配,因为感受是个体性的。由于个体感受的差异,相同的资源定向投入与心理感受之间的转化率在个体间不能保持一致,甚至不一定成正比例关系。森指出,福利平等在分配结果上尽管承认个体差异,但却不能真正克服之。每个人的效用公式都是不同的,甚至一个人在其生命的不同阶段,也是不同的。







三、对责任说和正当性说的驳斥

  如果平等的分配追求的是对每个人的偏好予以同等程度的满足,那么首先就得面对个体差异导致的满足感高低有别这个事实。“昂贵口味的问题”就是在这一维度被提出来的。“昂贵口味”(expensive tastes)这个说法最早出现在罗尔斯(John Rawls)攻击功利主义时举的一个例子里。

  设想有这么两个人,一个吃面包、牛奶和豆子就心满意足,而另外一个没有昂贵稀有的美味就不得安生。简言之,一个口味昂贵,另一个则不然。……(我认为)作为道德主体的公民对他们自己的人生目的或者偏好的形成多多少少有一些责任……或许有人会说,让人们对自己的偏好负责并尽可能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做到最好即便不是不公正的,也有点不合情理。然而,这种思路等于把公民看作是他们自己也控制不了的偏好和诉求的载体,仅仅是欲望的被动负载者(passive carriers of desires)。社会首要善这一概念立基于主体有能力对其行动的目的承担责任(capacity to assume responsibility for our ends)。

  福利平等承认上述拥有昂贵口味的人应当获得社会资源的倾斜性补偿。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个人责任说,一是正当性说。相比而言,后者更具挑战性,因为它解决了责任说的盲区。

  先来看责任说。支持责任说的学者主要有阿内逊(Richard J. Arneson)和科恩(G. A. Cohen)。昂贵口味中最易令人产生道德反感的是那些有意为之的奢侈欲求。不可否认,很多昂贵口味是当事人有意培养的偏好,体现出一种个人在追求享受上的放纵姿态。阿内逊认为,“如果当事人的福利不平等(满足或成功)是由于他们的自主选择造成的,那么最终获得更小福利的人就无权主张与他人获得同样的福利。”并不是说这个人的选择是错误的、不理性的,更不是说他的人生就此一塌糊涂,而是他应当对自己的此等结局负责。

  一部分承认责任说又不愿放弃福利平等的学者由此转向了“福利的机会平等”(equal opportunity of welfare)。福利的机会平等容忍个体基于自主选择而获致的最终福利状态的不平等,仅对非个人因素招致的福利状态的不平等予以干预。然而,福利的机会平等仍旧无法完全避开“昂贵口味的问题”。尽管补偿干预避开了有意为之的那些奢欲,但对于那些非因主体的自主选择而产生的昂贵欲望,福利的机会平等仍旧不会拒绝补偿。实际上,自主选择论本身也面临一个理论障碍:一个人的行动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看做是他自己的选择?这是至今仍争论不休的问题。人的偏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幼年时期成长环境以及成人之后内外因素的影响。命定论认为,因其如此,人的选择永远是不自主的,而是被动的。阿内逊也承认,如果严格意义上的命定论成立——个人在偏好的形成上无能为力,那么福利的机会平等与福利平等的主张就没有实质区别了。

  退一步讲,即便命定论不成立,责任说在如下问题上仍旧欠缺说服力。责任说对昂贵口味不予满足的理由有二,一是责任在先说,一是责任在后说。前者认为,此等偏好养成的责任在于当事人原本可以选择更为“便宜”的口味,他却选择了需要投入更多资源的生活方式。然而,几乎所有生活方式都可作此等评价。因为每个人在心智成熟后对其偏好的培养或者保持,无论这些偏好的满足成本如何,几乎都可以归结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此等泛化的责任论要想成立,必须证明为什么在诸多或昂贵、或廉价的偏好中,后者更值得追求,而这并不是责任在先说范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

  责任在后说认为,某种昂贵偏好一旦形成,如果当事人选择不改变此等偏好下的生活方式,他就得承担这样做的代价。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愿意,他完全可以“金盆洗手”,如果他拒绝做此等改变,他就得自己承担其后果。这种泛化的事后责任说不仅在当事人原本应当怎样选择上面对责任在先说的前述问题,更重要的是其忽视了问题的核心。因为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现实可能性上讲,对任何人而言,放弃目前的追求或执念并非完全不可能,关键并不在于当事人是否能改,而在于他为何应当改。责任在后说必须证明,当事人为此(改变偏好)付出的代价无关紧要。德沃金注意到有这么一类拥有昂贵口味的人,尽管他们的偏好不见得使他们活得更好,然而如果让他们改变之,这对他们来说代价将是巨大的。例如一些在艺术上有非凡成就的人,他们拥有一颗难以满足的心灵,在有生之年,他们几乎不可能从自己的艺术追求中找到慰藉甚至是片刻安宁。尽管这些人基于自己的才华和努力取得了卓然的成就,但生命在他们那里仅是一种负累和过度消耗。这种人深陷两难:放弃目前的抱负尽管可以做到,但这对他们意味着人生终极意义的坍塌;然而若执念于兹,他们的心灵注定永不安宁。尽管如果生命可以再来一次,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当初宁可选择不被这样的宿命所纠缠的人生。改变或者放弃总是可能的,然而是否这样做取决于深陷其中的当事人对此的执念有多大。对一些人来说,并不是他们能不能选择另一种更容易满足的生活样态,而是在他们眼里,只有目前这一种生活方式才是值得一过的。

  德沃金和科恩都提示我们,昂贵与否是“口味”的市场价格。即便口味可归因于当事人,其价格却不是他能决定的。昂贵的口味之所以昂贵,是因为满足之的社会善品存在稀缺性。这里先不谈那些附庸风雅的昂贵口味。如果上述观点成立,那么责任论就需要证明在何等意义上“昂贵口味”的拥有者应当对“昂贵”的善品价格负责。因为商品的价格与需求之间一般成反比关系,满足小众口味的善品价格高昂,如果更多的人后来接受了这样的口味,巨量的需求则会带动产能,最终导致价格下降。此外,市场在个人偏好的养成上也起到了很大的塑造作用。

  假设建立在自主选择上的责任说能够克服上述所有问题,那么还得附加上偏好的改变论才能成立。不妨做一个思维假设。上面那些执拗的、难以满足的人突然有一天开窍了,经过审慎思考,他们承认自己的偏好太不理性了,然而这些人依靠自己是无力回天的。假设有一种成本极小的理疗(therapy)能够让这些人“改邪归正”,并且他们也很乐意通过治疗重回“正道”。一个以不那么昂贵的口味为追求的社会将会向他们提供这样的服务——回归“平常口味”的治疗。德沃金用萎靡(dull)来形容这样的社会。在那里,没有人体验过真正属于自己的成就感,尽管每个人仍旧机械地产生效用。科恩质疑到,在这样一个人人拥有平常口味的社会中,那个“改邪归正”的个体究竟是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自我,还是真正的退一步“海阔天空”,这些伦理上的根本问题都已变得无关紧要。偏好的改变论实际上触及到了我们赖以生存的这个社会将鼓励何等生活样态,而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社会分配模式将极大影响个体在社会中的生存状态。

  昂贵口味提示一种偏好的稀缺性,此等稀缺性是一个社会保持基本活力和多元的动力。其深层次的意蕴指向独特性,即那些少有的、需要投入大量成本才能满足的“抱负”和“野心”(ambition)。仅仅由于拥有某种偏好的人数较少导致满足的成本过大,并仅以此为理由拒绝使用公共善品予以补偿,这样的社会将倡导一种廉价满足主义。那些中不溜儿的、拥有一般偏好的生活方式将是其推崇的主流生活样态;而那些特立独行的、口味“刁钻”的人将会在资源的分配中被边缘化。尽管人人都在高效地产出着效用,但没有人为自己的追求真正活过。这个反驳不仅仅针对通过承认个人责任引入福利的机会平等这一思路,还指向拒绝满足昂贵口味本身可能的代价。

  与责任说相比,正当性说更为切中要害。正当性说认为,在社会善品的分配中,资源倾斜给那些昂贵的胃口有失公正的原因并不在于当事人的责任,而在于这样的补偿缺乏正当。罗尔斯和德沃金是此等观点的拥护者。罗尔斯提出了“正当”优先于“善”的理论。拥有奢侈偏好的人将消耗更多的社会善品来满足其欲求,这就意味着想要满足这部分人,就必须从另一部分没有此类偏好的人的应得份额中拿出一部分给前者。这样做是不公平的,因为正义的分配框架应该优于个人对幸福的追求(善)。社会首要善的分配框架一旦奠定,个体必须理性地决定如何才能最好地利用其既定份额来型构他认为的最好的生命格局。如果由于他自己的不节制或短视而未能很好地利用这些资源,那么为此买单的应是当事人而不是社会中的其他人。德沃金指出,当事人的善品份额一经确定,他就无权以自己的成就感或幸福感需要更多资源为由要求从他人的份额中扣除,“因为这样对他人是不公平的”。

  “正当”优先于“善”是上述二人立论的基点。社会既不对各种生活样态进行高低贵贱的排序,亦不负有保证每个人成功、幸福或者圆满的义务。正当性说如果成立,等于是撬动了福利平等的基本宗旨。如果是这样,问题就转化为对一个以平等为公共善品分配目的的社会,思考的起点究竟是每个人占有同等的/应得的资源,还是每个人最终享有同样的福利?尽管这个提问中使用的概念工具仍欠精致(例如如何定义福利),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如果一个社会的分配模式不以个人的福祉为基本旨归,这恐怕连资源平等主义者们都不会承认。资源平等论备受批评的一点就是为了实现平等而有意为之的浪费。然而即便其克服了浪费问题,也永远无法避开分配中的“物化”倾向。无论是罗尔斯的正义框架,还是德沃金的资源平等主义,关注的是被分配的客体——公共善品,而不是主体对资源的转化。拉兹(Joseph Raz)洞见到此等意义上的平等的根本问题,为了平等而追求平等是没有意义的,即以资源分配结局上是否平等来评判一个社会的分配是否公正,忽视了分配的根本问题——人们之间资源不平等的分配格局之所以引起我们的伦理关注,不是因为甲比乙占有更少的资源,而是甲的状态比乙更值得关注。此等状态包括饥饿的人的饥饿,急需救助的人的急迫,备受疾病折磨的人的痛苦等。在他看来,“痛苦和不快乐本身就是值得关注的,这些感受的程度越大,就越应当被关注”。别人是否和我一样痛苦,并不能够成为我无权主张减轻(消除)我的痛苦的理由,尽管大家一样痛苦也是某种意义上的平等。

  反对者一定会说,即便上述思路——分配的最终追求中必须有“减少痛苦”的权重——成立,也不构成对“正当”优先于“善”在“昂贵口味的问题”上的有力反驳。昂贵的口味很容易使人联想到罗尔斯提到的将人仅仅作为的欲望的被动填充器的观点。要是说对那些昂贵的口味拒绝补偿将会导致这些人经历莫大的痛苦,这是不可思议的。与其他更为迫切的需求——例如饥饿、病痛相比,善品的分配更应倾向于后者而不是满足前者。

  上述观点尽管符合直觉,但十分粗糙。原因有二。第一,如果将关注点仅仅放在昂贵偏好字面提示的“消耗”或“享受”上,就偏离了这一论题本身讨论的问题。对昂贵口味道德权重的衡量,关键要看当事人愿意为此付出的代价。科恩和德沃金在这一点上其实殊途同归,尽管科恩本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德沃金的观点。德沃金提示,在资源分配中,须区分究竟是消耗的(consumption)满足,还是产出(production)的满足,后者才是应得份划定的考量因素。基于此,他提出了分配的原则——“钝于禀赋,敏于抱负”(ambition-sensitive not endowment sensitive)。“抱负”提示某种产出的欲望,而当此等欲求无法获得满足是由于当事人欠缺某种能力时,此等能力上的运气不济则证成补偿的正当性。科恩对此的质疑是,既然坏运气导致的能力欠缺可以作为补偿的理由,那么对那些基于坏运气所经历的苦难和承受的痛苦(例如那些并非由于当事人原因形成的昂贵口味)为何不应当进行补偿呢?其值得关注的程度不应当低于对那些禀赋欠缺的关注度。实际上,两个人都是在讲当事人为了满足偏好所愿意支付的代价。德沃金的“抱负”带动能力的产出,提示一种当事人愿意为实现其欲求而付出的努力。科恩强调的是在昂贵诉求中,尤其是那些非自愿形成的昂贵诉求中,当事人愿意为此付出的代价——为此经历的苦难和承受的痛苦——同样值得关注。

  欲望、野心和抱负不等于单纯的幻想(fancy or conviction),关键要看当事人为了实现之愿意付出多少(endeavor)。欲望/野心本身不构成补偿的充分理由,尽管欲望能够激发能力的释放。如前所述,福利平等关注的是当事人对自己实际生存状态的评判,而不是对欲望强度的计算。资源补偿的多少与当事人的欲望未能满足或者未能完全满足的情况下对自身实际生存状态评价的落差呈正相关性。罗尔斯的例子是有一定误导性的,因为想要吃到珍馐美味的欲望,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一旦无法吃到,将宁可忍饥挨饿甚至经历极大的痛苦。因此不能仅仅盯着欲望并将其作为衡量标准。在资源平等分配的前提下,有人宁愿只吃很少一点珍馐美味,饿着肚子,也不愿用同等价值的金钱去购买更多廉价的食物。这个社会中总有那么一些人,他们愿意为了实现自己的抱负而付出昂贵的代价,宁可用手中有限的资源获取较低的效用。福利平等下,此等付出或代价在资源的补偿中应当占有权重。占有权重并不意味着必然获得完全的补偿或者在补偿序列中与其他需求相比一定处于优先地位,而是在善品的分配中应当将之与其他待补偿利益进行权衡。如果需求与当事人的实际利益相关,并且如果我们承认,在善品的分配中,应当给予同样的利益和同样的关切,那么在分配上就应当给那些愿意并且已经为自己的昂贵欲望付出代价的人进行相应的补偿。

  第二,在善品的分配中,将欲望的拥有者——主体——仅仅看做一个被动的待满足的容器,实际上把问题过于简单化了。欲望的满足需要资源的投入,奢侈的欲望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然而欲望的满足不仅仅是投入资源就万事大吉了。须知,能够被分配的仅是社会善品,而这些善品转化之后的感受不能被配给。福利平等也只能通过对公共资源的分配,帮助主体获致同样程度的正向感受。通俗点讲,有钱未必幸福。人不是一个被动的转换器,或者严谨地说,人的真正生存意义并不在于被动的生物体层面的资源耗解,而是需要通过付出实现自我,认识自我。在伊壁鸠鲁(Epicurus)生命的晚期,他发现自己几乎拥有了人们想要的一切——名誉、金钱、荫庇后代,然而他仍旧觉得自己像那些同样富有的人一样,非但无福消受这些好处,而且惶惶惴惴,悲悲戚戚不可终日。他最终领悟到,问题不是出在善品上,而是在于人,这种生物的特质本身——他永远无法从单纯的享受中获得圆满,而是需要不停地设定下一个目标才能活下去。很多对昂贵口味的批评中经常用到的例子是那些对珍馐美味的垂涎,这个层面上的人,仅被作为生物学意义上的消耗者,类似于一个嗷嗷待哺的婴儿。如果仅仅通过社会善品的分配就能使每个人心灵圆满,分配问题反而简单了。将人纯粹作为欲望的被动填充器,只适用于最基本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存需要。然而对于人的底线需求的满足,却不一定非得依赖将人作为欲望的被动载体这一视角。无论是资源平等,还是森提出的能力平等,或者科恩的优势获取的平等,都在不否认人的主体性的前提下,承认为其提供基本生存需求的正当性。饥饿激起对食物的欲望,尊严激起对衣着得体的需求,病痛激发对健康的渴望,在对人的底线需求的满足上,将其作为主动的追求者还是被动的欲望载体,已经没有太大的理论上的区分价值,平等主义者们在各自的分配框架中都不会拒绝满足。







四、对基于多数人同意和能力平等的质疑


  无论是福利平等、资源平等,还是基本能力的平等,都主张在社会分配中对残疾主体予以补偿,然而各自给出了不同的理由。福利平等的补偿理由是残疾本身导致了当事人福利水平的下降。这个理由为其带来了“快乐残废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森首先提出来的,后来被很多学者采纳。其基本思路是残疾与低福利之间不一定有必然联系。对一个快乐的残废而言,福利平等将拒绝其基于残疾而获得补偿,森认为这有违公正。在一个终日怏怏不乐的富翁和一个残疾但快乐的穷人那里,福利平等将倾向补偿前者而拒绝补偿后者,仅仅因为后者比一般人更快乐,这显然是荒谬的。当然,福利平等可以作如下辩解:快乐的残废仅是个案,对绝大多数人而言,残疾与低福利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并且残疾的程度越重,当事人的主观感受越糟糕。科恩和德沃金都认为这个论点站不住脚。基于概率而将个别“快乐的残废”忽略,等于变相承认残疾本身不必然具备补偿的正当性。如果在技术上能够将“快乐的残废”从残疾群体中分辨出来,那么福利平等将拒绝给予这部分人以补偿。

  设若“快乐的残废”的确是福利平等的理论盲区,那么其他分配理论是否更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呢?如果能够证明,“快乐残废的问题”归根结底还得依靠福利平等的概念框架,那么先不论这样做是否能够完美地解决问题,起码这意味着福利平等是一个相对更为包容的理论。

  首先来看以德沃金为代表的资源平等论为何没能成功解决对残疾补偿的正当性问题。其基本思路是,残疾提示能力的欠缺,能力的欠缺意味着主体资源的缺失,要想实现资源的平等配置,就需要给残疾者更多的资源。举个例子,如果给予健全的A和瘫痪的B相同的资源,那么B需要购买轮椅才能(在腿能够实现的功能上)达到与A同样的起点状态,然而B的资源在购买轮椅之后将少于A,因此平等的起点状态要求给予B更多的资源。资源是残疾的对价,残疾本身并不能通过资源的补偿而真正修复到健全状态,能够给予的仅仅是物质,补偿的目的是实现功能的平等。

  然而这只是个十分粗略的描述。尽管分配的原则是“钝于禀赋,敏于抱负”,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任何能力(power)的欠缺都予以无上限的补偿。德沃金借用保险市场的假设来证明对能力缺陷进行补偿的正当性。简言之,欠缺何种能力或者欠缺到何种程度就应当获得资源补偿,取决于我们的社会中有多少人真正把这当回事,也就是有多少人“同意”为此买单。他的结论是,能力越是基本,就越可能获得补偿,而补偿的正当性权重将伴随能力的稀缺而降低。稀缺意味着低概率,其既指向能力不足的稀缺,例如某种罕见的重度残疾;也指稀缺的能力,例如某些少见的天赋。德沃金借助保险市场理论想要测试在物质资源初始分配平等并且人们不知道自己将具备何许能力的前提下,他们愿意为低于一定水平的收入事先投入多大的保障——为此购买保险。因为一个人能挣多少钱(收入)与这个人最终在社会上的挣钱能力挂钩,保险市场的假想实际上是在测试人们愿意为了自己的某些能力事先支付多大的保险金,从而确保事后一旦自己欠缺此等能力而不至于丧失此等能力下的收入和机会。常识提示我们,商业保险要想正常运作,保险金总额必须大于支付的赔偿金。某职位的预期收入越高,此职位上需要的能力在人群中的分布就越稀缺。这意味着,对于社会上的稀缺能力而言,赌赢的人越多——为高能力购买了保险并且由于不具备能力而获得赔偿,保险赔付金额就越大。因为投保人大概率会赌赢,为了维系保险的运作,为此项能力投保的保险金将会接近甚至高于这些稀缺能力上的高收入。这就造成了如果当事人为此稀缺能力投保,不管赌赢还是赌输,他在资源占有上(金钱)都将处于比不投保更为不利的境遇,从而导致很少有人愿意为稀缺能力事先购买保险。因为如果他赌输了——他实际上具备这样的挣钱能力,那他就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动来填补之前的购买保险的亏空。相对于不投保,他在金钱资源上处于一种更为不利的境遇。而一旦他赌赢了——不具备挣大钱的能力,由于先期投入的保险金价格高昂,即便获得了保险赔付,他也不见得比不投保好多少。因而对绝大多数人,为稀缺能力事先购买保险不是一笔划算的投资。相比而言,人们更担心的是基本生存技能的欠缺,尤其是某种发生概率相对较高并且对生活质量影响重大的那些残疾,因为这预示一种低于基本生活水平之下的挣钱能力。一旦当事人不具备基本的生存技能或者真的残疾了,如果事先没有购买保险,他将面临丧失基本生活保障或者低于常人生活水平的风险。由于不买保险的风险太大,因此人们更愿意为这样的情形事先购买保险。而基本生存所需的金钱对价十分低廉,又由于投保人众多,并且绝大多数将会赌输(也就是具备基本能力),那么保费也会随之下降。当然这并不是说购买了保险,残疾主体就不再残疾了,而是他将具备额外的资源,以助力他弥补残疾带来的肢体功能的缺失,例如给瘫痪的人额外的够买轮椅的补偿。即便他赌输了,具备此等能力或者是健全的,由于之前支付的保费低廉,与不买保险相比,他的资源配置也不会显著变差。因为赌输的人总是多于赌赢的人,确保基本生存状态的收入的保险金也将随着基本能力水平的下降而降至微乎其微的程度。

  德沃金借用保险市场对残疾补偿正当性的证成依据是绝大多数人的同意。这不仅有违自由主义者的基本立场,而且这种依赖于绝大多数人选择的思路,使德沃金在“快乐残废的问题”上对福利平等的攻击也能够反过来攻击他自己对残疾补偿正当性的证成。保险市场对残疾的补偿依赖于愿意为此等残疾提前购买保险的人数多寡。潜在投保人群为重度罕见残疾购买保险的意愿将会伴随该病症在人群中分布的稀薄而减少。也就是说,当残疾的程度和概率越过一定边界,其在保险市场中将丧失其对潜在投保人群的吸引力。当然,可以将罕见重度残疾列为特殊个案处理来回避质疑。然而如果说福利平等将“快乐的残废”作为特殊个案处理的确有回避问题之嫌,那么保险市场将少数人——重度残疾者——排除在外并将排除的理由建立在多数人同意之上(不愿意为此买保险)也难逃其咎。从价值立场上来讲,德沃金的保险市场理论是建立在自由市场的前提上的,在那里,每一项品质——抱负、欲望、残疾——的价值仅仅取决于它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有多少人愿意为此掏腰包。这是一种肤浅平庸的市场交换立场,而不是基于对人存在本身意义的肯定。

  然而德沃金理论的上述问题并不能够证明森提出的“快乐残废”的质疑一定不成立。相反,森的确指出了福利平等的一个缺陷,并且他借此提出了“基本能力平等”(basic capacity equality)的主张。先来看森是如何借助“快乐残废的问题”来攻击福利平等的,再来看他提出的能力平等为何也需要回到福利平等的框架内,才能解决上述问题。

  借助“快乐的残废”,森想要证明的是,一个人主观上感受到的幸福或者圆满不能成为拒绝补偿他的理由,因为人的某些状态本身就足以激起我们的伦理关注,尽管关注的原因需要进一步论证。即便受困于某种状态的当事人乐此不彼,亦不能成为拒绝补偿他的充分理由。科恩在评价森的上述观点时,总结得非常精确:在从分配的客体(某种待分的资源)到主体从这些资源中得到的心理反馈或者态度(mental reaction or attitudes)这根长长的链条中,以罗尔斯为代表的首要善的分配理论仅仅关注前者,以至于忽视了人基于多样性的需求;而福利平等论者的眼光则仅盯在“人们从中获得的满足感(有用性utilities)”。这中间还有一个环节是两者都忽视了的,即“主体从中(实际上)摄取(到)了什么”(what people get out of goods)。食物对人来说是一种善品,因为它能够为人提供维持机体运转所需的能量。然而吃下食物之后的“饱腹感”(效用)并不等于主体从食物中获得了必要的能量这个事实,尽管两者往往有因果关系,但它们始终不是一回事。对一个勒紧裤腰带还不觉得饿的人,不能说,对他增加食物供给就是无关紧要的。科恩接下来进一步将“快乐残废的问题”推进到一个更为深广的层面——尽管艰难困苦能够使人动心忍性,增益所不能,练得百毒不侵,但这并不等于承认当事人在困境中形成的偏好是值得被满足的。并不能够证明他们迫于环境压力下的追求是不应当改变的。

  苦中作乐并不自动证成当事人的“所乐”是理所应当的,然而这也不意味着其反命题——当事人的“所乐”应当被纠正——即告成立。对于那些快乐的残废,那些为生计忙得焦头烂额的人们,什么理由支持改善他们的偏好以及应当改善到何等程度,需要进一步论证。目前给出的方案,大致可分成两个思路。一个是“梦想照入现实”的方案,将目前的选择与当事人在理想状态下的选择做对比,来验证前者是否有欠妥当。这实际上还是依赖主体对自身状况评估的传统福利主义的路子。只是这里的主体头脑更加清明。很多学者提出了一种类似“完美选择”的思路,其指向当事人“在头脑清醒并掌握充分信息”下将会选择什么。这个思路的弱点在于对当事人的预设太过完美,而太过完美终究会在现实面前触礁。因为实实在在的生活本身不总是甚至总不是按照完美选项的预设展开的。很多选择,乃至那些有关人生重大问题的抉择,是在当事人不那么清醒冷静,甚至是迷迷糊糊或者激情澎湃的状态下进行的。更加麻烦的是,当事人对生命的感受并非建立在单向度选项上,而是一个综合评估。只抽出一个选项——例如残疾——验证其是否最优,对于评估当事人的综合生活质量并没有太大意义。即便一个当事人能够过关闯将,在生活的所有岔道口都做出了最优选择(暂且不论是否存在所谓的“最优选项”),那么这些“正确答案”综合起来能否构成一种完美的生命状态仍旧是存疑的。当一切都那么完美的时候,生命的价值和意义将被彻底消融。即便德性也需要历练(put to test, struggle),而历练就是试错。

  如果说前面的思路仍基于当事人的主观感受,那么第二个思路则彻底抛弃了当事人视角而转向客观标准。斯坎伦(T. M. Scanlon)是客观标准理论的提出者,尽管他本人并不是针对“快乐残废的问题”提出该理论的。客观标准主张,分配公正中判断利益轻重缓急的依据是这些利益的客观价值,而不是它们在主体那里引发的主观感受。即便当事人本人的价值排序/偏好与客观标准下的排序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客观标准仍旧是衡量主体状态是否更好的依据。分配的正当性建立在利益的客观价值清单之上(objective evaluation of these interests)而不仅仅依赖(merely)当事人的主观判断。那么,这样的客观价值清单是依据何等标准拉出来的?斯坎伦给出了两个选择。一个是证明客观价值清单上开列的那些善本身就是自在的。自在即不证自明,人人共知。斯坎伦本人似乎并不满意这个路子,于是他提出了求助于社会共识(consensus)的第二个选择。分配公正必须在诸利益之间进行平衡,确定优先满足哪一种利益更为可取。利益满足顺序的不同构成了诸利益之间的相对优先性,或曰“相对紧迫性”(relative urgency)。与对昂贵口味的满足相比,残疾本身提示一种更为紧迫的需求(notion of urgency)。“相对紧迫性”是只在道德论证中才会出现的概念。道德论证就是证明为何牺牲某种利益来保全另外的利益是更为可取的。“相对紧迫性”的证成依赖“共识”,即人们对于某种好处或者受到某种保护,究竟看得多重(How much people care)。这种表述方式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德沃金的保险市场假设——对某种能力的欠缺是否予以补偿取决于这个社会中究竟有多少人把这当回事。

  无论是德沃金的保险市场假设,还是求助于共识的客观标准,两者倡导的是一种平常人的生活状态中那些基本的东西,因其“平常”,故其承认的价值或能力中不会有那些“特立独行”的生活方式和品味。以食物需求的满足排序为例,客观标准清单下,一个拥有高于常人口味的人,是一个过度消耗的人,因为他完全可以用不那么昂贵的食物来填饱肚子,获得正常的营养供给(森的表述)。这种人对昂贵食材需求的紧迫程度要低于那些食不裹腹的人对一般食物的需求。这个例子十分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然而在诸如吃饱、穿暖等最低限度的生活需求上,是最容易形成社会共识的领域,而在其他生命价值的实现的需求满足上,客观标准下的公正分配模式只会将更符合大众审美标准的生活需求和偏好放在优先满足的位置。那些“难缠的”口味,那些并非人人皆有的“高远的”抱负将不会在这样的分配体系中获得眷顾。斯坎伦说这些口味和抱负是“可有可无”(peripheral)的、没什么大不了的利益。通俗点讲,你认为对你重要的事,那些对你而言非做不可的事,那些能够成就你的人生终极意义的事,社会中的其他人不一定认为就是那么了不得的。因为在其他人眼中,你完全可以不做这些事而选择做一个“平常人”(a normal person)。“平常人”是不那么有特色的人。在客观标准的分配框架下,这些特色不是那么重要。这样的社会是一个忽略“少数人”的社会。如果我们的伦理框架仍旧承认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他能够从自己的存在和行动中感知其存在的意义并由此获得继续生存下去的信心和勇气,如果我们的善品分配框架中仍旧将人的上述期许作为一个基本关照,那么就不能依赖一个依据多数人的意见列出的客观价值清单来构建社会公正分配的框架的路径。

  客观标准的价值清单上更多的是那些人的最为基本的需求,因为在这里最容易达成共识。然而,如前所述,这些最基本的需求——吃饱穿暖,居有所安,免于残疾等——并不一定非得求助于共识来证明其被满足的正当性。森就提出了“能力的平等”说,并将平等限定在“基本能力的平等”(Basic capacity equality)来证成对上述需求优先补偿的正当性。“基本能力”指的是一个人能自己完成一些基本的事情,指涉那些能够使他在这个社会上较为体面地生存的范畴。既包括某种状态(例如免于饥寒交迫和衣不遮体),也包括一些维系机体运转的基本的能力(例如能吃、能走、能看、能听)。“基本能力的平等”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差异。简单讲,胖子比瘦子吃得多,高大的人比矮小的人需要更大的床,妊娠期的女性比正常女性体力更差,等等。这些能力在抽象层面上具有客观性,因为其承认人的基本需求,然而由于森的理论想要容纳进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单纯抽象的客观性在具体到每一个人的时候必然随着具体化的深入而渐变成诸如幸福、满足或者富有等个体的主观感受。森承认,“良好生存状态(well-being)的最大特点就是一个人有能力实现那些有价值的功能。而对这些重要功能的认知和评估无法回避对其他因素的考量,诸如幸福、欲望的满足、物质的丰盈或者对首要善的需求等因素”。

  森从来没有强调过他的“能力平等”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分配框架,他本人亦承认能力平等不排斥其他分配模式。这等于是间接认可基本能力的平等仅仅是满足底线需求,而其他需求尚需另外的分配框架填补。然而即便在基本能力层面,森的理论也存在一个重大漏洞,因为其忽视了主体的能动性是基本能力指向的那些功能性价值实现的动因。而主体能动性说到底,离不开主体对自身福利(幸福、欲望、满足感)的追求。森最初是想通过抨击福利平等对“快乐残废问题”的忽视,提出他的“基本能力平等”作为替代方案。然而如果“基本能力说”仍旧离不开福利的支撑,那么他对福利平等下快乐残废的攻击就是站不住脚的。具体而言,森本人在“有价值的功能”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问题上模棱两可,这就使得他的理论在基本能力的功能实现(转化)这一问题上触礁。基本能力或者是一种主体存在的状态,或者是一种活动。然而无论是哪一种,在从“待消耗的资源”到这些资源转化成某种状态或活动之间,需要一个中间环节,即主体将资源进行转化的行动。例如要想达到一定的营养水平,就需要主体将食物送到嘴边并张开嘴吃,让食物进入身体;衣服需要有穿的动作才能上身以达到遮体或者御寒的目的;对瘫痪的人而言,轮椅必须坐上去才能实现代步的功能。这一系列“动作”尽管不一定靠主体独立实现(重病的人或许需要别人喂食甚至插管进食,瘫痪的人或许需要别人的帮助才能坐上轮椅),然而关键的是,其指向主体自主决策的领域(毫无意识的植物状态或者深度昏迷状态下对营养的被动摄取除外)。这些动作必须依赖于主体“愿意”将配给的资源转化成某种基本能力,而只要这个意愿尚未达到“不得不”的程度——例如为了维持机体的基本运转而进行的进食活动——它就与主体的主观偏好或欲望相关。同福利一样,能力本身并不能够直接被作为分配的客体,能被分配的始终是物化的资源。由于能力的实现依赖主体的自愿转化,因此以能力平等为分配目标的资源配置并不能确保资源一定会按照能力平等的预设方向被转化,因为主体未必具备转化的愿望。例如一个下肢完全瘫痪但却沉迷于弹钢琴的当事人宁可将分配给自己的用于购买轮椅的资源买一架钢琴(即便是在资源定向配给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实现);处在温饱线下的母亲宁可饿着肚子也要将自己的食物救济款转给自己沉迷于网游的孩子去挥霍。并不是说她们对这些资源的需求不紧迫,也不是说这些资源对于改善她们的状态没有助益,而是在这些人的满足排序中,与其他需求相比,增益自己的“基本能力”并非那么要紧。而那些在当事人看来更为紧迫的需求中,不乏一些昂贵的口味和少有的抱负。

  解决的出路似乎有两条,或者将基本能力的平等实现转化为基本能力获得的可能性上的平等;或者通过某些方式尽量避免资源的非定向使用(例如严格的实物配给措施)。这两个路子都存在巨大障碍。前者实际上等于间接承认,能力补偿的正当性——残疾本身作为一种不理想的生存状态,不确保该正当性在实践中必然实现——对残疾状态的实际提升或弥补。而后者尽量排除主观偏好的路子,即便能够成功,也等于把人等同于被动的填充器。这曾被很多学者用来批判福利平等,只不过这里是把人仅作为能力的填充器,并在客观上认为人的该等状态是一种有价值的良态(well-being)存在。这恐怕是森本人也不愿承认的。







五、一个可以容纳两者的福利平等框架


  福利平等许诺每个人获得同样程度的福利。如果我们承认,对一个人而言,最为重要的福祉,就是他在属于自己唯一一次的生命历程中的自我实现程度,那么当事人甘愿为某事支付的代价越大,这件事对他的意义就越大。由此,代价可被作为福利平等下测定当事人的特定追求对他而言有多重要的天平,并基于此建立起补偿序列。昂贵的口味提示一种偏好的稀缺性,此等稀缺性并非主体单纯的奇思妙想,其之所以能够在社会善品的分配中值得被关注,是因为主体为了追求之而付出的行动或者践行的一套生活方案。当事人笃行的时间越长,此等追求对他的价值就越大。同理,对残疾的补偿与否取决于在一个残疾个体眼中,消除残疾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否是最为紧迫的。如果他宁愿优先满足其他需求,暂时搁置对自己的残疾状态的改善,这就提示,前者对他是更具价值的选择,并且他也为此付出了代价。

  代价意味着主体自愿的某种付出,即牺牲一部分需求来满足另一部分需求。罗默(John.E. Romer)等机会平等主义者主张将当事人的“努力”(effort)作为个人应得范畴。代价比“努力”指涉更广,它不仅包括主体那些为了实现其目标的行动,而且包含这些行动背后主体愿意放弃的利益。然而理论上讲,一个人在从事某种活动时,他所放弃的利益几乎是无限多的。例如在写文章的时候,客观上放弃了出去跑步、阅读一本喜爱的小说,甚至是发呆等活动可能的满足和欣悦。为了避免代价的外延无限放大,必得给“放弃”下一个更为精确的定义。“放弃”意味着在两种或多种好处之间进行选择,其包含强弱两种意义。“强意义上的放弃”意味着当事人自愿放弃实现一些对其重要的价值或好处而去追求他认为更加值得的价值或好处。这是试探被追求的对象是否对当事人有根本价值的最佳场合。代价是主体珍视并且放弃的利益,此等利益在他看来越重要,他为之献身的那种生活样态对他而言的意义就越重大。如果我本身就对跑步没有兴趣,当我废寝忘食地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跑步带给我的好处对我来说就不是被我放弃的利益,也不是我写成该文的代价。然而如果我对房间洁净程度的要求近乎疯狂,那么在我写文章的时候就无法打扫房间,我只好身处一个“在我看来”脏乱的环境中写作。那么对洁净环境的放弃就是我写成该文的巨大代价。“弱意义上的放弃”意味着贬抑(降低)某种好处下的生存状态来换取另一种当事人认为更值得追求的好处,例如为了吃到珍馐美味甘愿忍饥挨饿,用手里仅有的钱购买哪怕一点点饕餮的食材;或者暂时搁置对某种可欲可求的生存状态的实现,例如瘫痪个体为了满足自己对音乐的嗜好而将所有的积蓄来购买乐器或唱片而不是轮椅。

  一个将代价纳入补偿权重考量的福利平等框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补偿是事后性的,这意味着理论上,必须有一套在先的分配方案确定每个人的份额。这个方案既可以是资源平等,也可以是满足森所讲的基本能力平等的分配框架,亦或其他。福利平等不是一个排他的分配体系,尤其在资源的初始分配上。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一个人对于自己的偏好或者阶段性目标直至人生目标的清晰需要在其具备一定心智能力后才能成型。因此福利平等对当事人获得同等程度的福利的承诺,必得来自于一种事后的补偿逻辑而不是事先在数量上给定一个当事人的应得份。德沃金对福利平等的批判恰恰忽视了这一点,尽管他意识到福利平等逻辑上需要一个在先的分配框架。他的论证思路是福利平等下补偿的启动依赖于一个当事人是否原本应当更好的判定,而这一判定必得依系于一个决定当事人应得份额的分配框架。由此,德沃金认为自己成功地证明了“善”(当事人的追求)不仅不应当,而且逻辑上不可能优先于“正当”。实际上,应得份的划定不必事先给定,完全可以是一个事后(例如在确定了基本资源供给之后)调整/补偿方案。德沃金之所以拒绝做此等层面的考量是因为他认为福利平等无法给出确定补偿的事实依据,因为当事人对什么才是自己更好的生活样态的认知不能仅仅来自于畅想或白日梦,所以补偿的理由只能是“不公正”。“不公正”指向某种应得好处的缺位,例如机会、才华、能力等,又由于“不公正”需要依赖一个公正的分配框架对个体划定应得份额,因此“正当”必然优先于“善”。然而德沃金忽视了一点,即判定当事人是否应当获得补偿的诸多考量因素中,当事人为某种生活已经付出的代价或者真实的生活计划(行动方案)无疑体现了他对该等生活的偏好程度。此等偏好并非空想,而是基于一套可以考量的事实,完全可以作为基于善的分配框架中的补偿考量因素。

  第二,那些对主体而言越根本的追求,在补偿考量中越优先;而那些对于满足这些追求必不可少的“工具性需求”,在补偿位阶上应当优先于那些非必要的“工具性需求”。由于代价是考量这些追求根本与否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一个代价的评估体系来确定哪种追求在补偿中应当被优先考虑。详言之,诸追求在补偿考量中的权重次序,主要依赖于主体的主观评估。必要时可适当容纳客观标准理论给定的价值清单或者其他理性标准,其仅起到参考作用。在考虑单一主体所付出的代价大小时仍需坚持主观立场。当事人为某种追求付出的代价越大,此等追求对他的意义就越根本,补偿的优先性权重亦应随之增加。对主体而言,已经付出的代价权重要高于单纯的付出代价的愿望或方案(该愿望或姿态是诚实可靠的),持续时间越久的代价在对主体价值相近的追求中权重越大。只有在对不同主体间权重不相上下的代价进行衡量时,才需要适当考虑客观标准等其他理论。例如当某种昂贵的口味对甲的重要性不亚于轮椅在瘫痪的乙的眼中的重要性时,如果优先补偿瘫痪的乙,其理据可以是(但不限于)在客观价值标准中,对基本健全能力的实现优先于对个人抱负的满足。同时,须区分主体更为根本的追求和作为实现之的仅具有手段功能的需求。创作一幅如蒙娜丽莎般的肖像画是人生的终极追求,为此需要昂贵的颜料、光线柔和的工作室、一台昂贵的落地灯,甚至稀罕的食材来激发创作灵感。然而由于资源有限,无法同时拥有这些工具性的善品,必须牺牲掉其中的一些来确保那些对于实现最终方案而言必不可少的善品,例如颜料(甚至不必是昂贵的颜料)。由此,尽管也想吃到珍馐美味,然而对创作来说不是那么必要,是可以舍弃的好处。在对不同主体诸工具性满足的排序中,那些在主体看来不可舍弃、无法替代的“工具性的需求”在补偿权重中应当优先于那些可舍弃的善品的补偿,即便在客观价值标准清单上,这些不可舍弃的“工具性需求”的价值位阶极低。

  第三,代价的大小与补偿的多少不一定成正比。也就是说,那些代价高昂的人生追求未必需要更多的资源才能实现,代价的多少只能决定主体的需求是否被优先考量。因为如果代价是既成事实,那么不可否认这样一种可能,当事人在决策时和行动中信心满满,事后甚至在施行的过程中他认识到自己正在错付一生。那么,主观主义将主体判定其生存状态良好与否的时间点放在哪里呢?如果完全放在事后,主体对自身存在状态——幸福、成功与否——良好有否的评价显然会比决策时甚至之前的行动中差很多。如果我们仍旧坚持代价是补偿的根本考量因素,那么主体在付出相应代价的过程中(而不是之后)的心理状态应当做为主观主义下判定对主体是否予以补偿的首要因素。体现为行动者的如下判断:“我当时认为这样做(牺牲某些利益来保全另外的利益)是值得的”。对当事人而言,此等已经付出的代价决定了对他进行资源补偿理由的强弱。然而在判定补偿的多少时,则需要依据主体的事后判定立场。因为补偿的目的不是填平主体之前为之付出的代价,而是助力他实现或者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己的追求。如果主体已经放弃之前的追求,或者对之不再那么看重,那么这将实质性地影响到补偿的必要性(包括优先性和程度)。这里可以借助伦理学上“后悔”(regret/remorse)的概念来说明。后悔是一种事后的心理状态,提示主体对之前行为的否定立场。当主体无悔意的时候,意味着他倾向于肯定自己之前的一系列行为,体现为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仍旧会这样活(做)”。当后悔程度越大的时候,则提示当事人对先前行动的不认可程度越高,也就是他承认自己本应做出其他更优的选择。尽管后悔中会有“运气”的成分,即决策成功与否并不是当事人能够完全左右的,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当事人对某种代价的付出越是无怨无悔,此等追求对他就越根本。那些真正对主体意义重大的追求,当事人往往对之不会有悔意。后悔或者不悔的心态既可以是阶段性的,体现为主体突然领悟到这样做值不值得,也可以是在功成名就后对自己阶段性甚至整个人生是否有意义的评价。

  当昂贵口味的拥有者甲和残疾主体乙并列在一起的时候,后者并不当然获得优先补偿,除非消除残疾对乙而言的工具性价值(残疾指向能力的欠缺,而能力对主体来说仅具备功能性/工具性价值)大于满足昂贵的口味对于甲而言的(或工具性的或根本的)价值。而对此等价值的衡量,取决于主体的一套真实的行动方案和他为之已经或者甘愿付出的代价。同时,对于不可替代的工具性价值与那些作为终极目的价值满足之间的排序,尚需一个更为精细的框架体系。







六、结语


  残疾和昂贵的口味真的有根本差异吗?如果说,昂贵的口味中含有主体自愿选择的成分,那么残疾的造成也不都是天生的。况且昂贵的口味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可放弃的利益,取决于主体在该等追求上赋予的价值。如果说,残疾本身暗示一种不理想的存在状态,而昂贵的口味是在基本生存水平可能达到的情况下想要索取更多,这只是表面上看起来有道理。如前所述,这或者求助于一种来自于共识的客观标准,或者彻底抛弃主体对自身存在状态的评价。被认为是不理想状态的残疾在资源弥补中未必实际得到提升。而昂贵的口味也不仅仅是欲望和幻念,它需要主体的实际行动追求和甘愿为此付出的代价——在没有补偿的情况下,一套愿意以低于一般福利水平而生活的行动方案。

  一些学者试图将残疾和昂贵的口味统合在一个框架下。例如阿内逊认为,一方面,残疾者可以被看做是不情愿地拥有昂贵欲望的主体。对之予以补偿的理由是,与健全的人相比,残疾者处于资源劣势。再如德沃金认为,昂贵口味的拥有者可以被看做患有某种心灵上的残疾。如果没有这些偏好,这些人的生活或许以常人的标准衡量会更好,但“不幸”的是他们拥有了这些少见的癖好,并且只有当这些癖好获得满足时他们才能拥有同常人一样的满足感。

  无论是从身体或病理意义上将残疾看做昂贵的偏好,还是将昂贵的口味看做心理上的残疾,都试图将两者纳入一个分析框架。森提出了一个能力平等的方案,并将这个方案限定在解释对基本能力欠缺的补偿正当性上。对于残疾主体而言,他欠缺的某种能力,而该能力指向的是某种一般功能的缺失。资源补偿仅仅具有工具性价值,即它可以被用来弥补能力的欠缺,而能力直指健全性。实际上不仅残疾,昂贵的口味也是一种能力上的欠缺,拥有昂贵口味的主体欠缺的是像正常人那样从定量资源中获得满足的能力。同样的资源供给下,他们将由于其偏好而使自己处于低福利水平。由于缺乏这种高效率的转化能力,这部分人可以说始终处于满足感的欠缺,尽管资源的弥补无法使他们具备高效率的转化能力,但能帮助他们获得同常人一样程度的满足感。如果这一说法成立,那么森的能力平等也能证成对昂贵口味的补偿。

  拒绝满足昂贵口味的一般理由是,尽管拥有此等偏好不是当事人的错,但是社会不负有满足这样的偏好的义务。昂贵的口味能否最终被满足是主体努力的范畴。简言之,拥有梦想没有错,实现梦想靠自己。然而只要分配公正的阵营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同意,能力和才华是外在于主体的可分配范畴,那么就等于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忽略”个人能力和努力的因素,而将资源倾斜供给对其有需求主体的正当性。“忽略”并不等于在资源的补偿中将个人努力一概排除在外,它只是起到排斥如下观点的效果——将昂贵口味完全推向个人伦理的范畴。因为在对昂贵的口味是否予以补偿的道德衡量中,个人愿意为之付出的努力和代价仍旧在补偿考量中占有重要权重。同理,当残疾个体更愿将残疾补偿用于满足他认为的更为紧要的偏好的时候,残疾本身就被认为是他愿意为此付出的代价。当这一代价足够大——残疾的程度足够深而当事人仍旧执念于彼的时候——针对其偏好的资源补偿的正当性也就证成了。在这个层面上,昂贵的口味和残疾将更容易统合在一个以代价为补偿权重考量的福利平等框架下。这样的分配框架关注的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个人的生存状态。它关切那些多数人看来“微不足道”的追求的价值。并对生命展开的多样性始终抱有一种温情。基于此,其对以抽象的理性来衡量一个人的生活是否完美充沛的价值立场持一种谨慎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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