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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人注意: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标准有变化!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

关于《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

什么是行政处罚听证吧

↓↓↓

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某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组织听证会,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可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提出意见进行申辩,这种制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征求意见稿中

有哪些变化值得政采人关注?

来一起看看!


01


★ 调整申请听证的范围

增加了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情形,财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02


★ 调高财政机关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

原《办法》规定的财政机关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征求意见稿则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20万元以上罚款;但涉及金融领域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0万元以上的罚款。 



03


★ 增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金额标准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5万元以上的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0万元以上的处罚;但涉及金融领域的“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标准为,对公民作出10万元以上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万元以上的处罚。


04


★ 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文书

财政行政机关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延期通知书》《财政行政处罚听证中止通知书》等文书的,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签字确认。 


交易君温馨提醒~意见征求截止日为9月26日快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通知全文获取意见反馈途径!欢迎下方留言聊聊你对行政处罚听证的看法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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