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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为了让大家更深入了解深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项政策法规,在交易过程中避免踩入“雷区”,“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期为你讲述一个典型案例,从案例入手,让你读懂公共资源交易那些事儿~





本案引出的问题


💡问题一:

强制性执行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调查处理意见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是最基本、最低要求。


强制性执行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均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满足则不具备生产和使用条件,因此国家强制性标准只能做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不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进行评分


💡问题二:

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调查处理意见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因此,招标文件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评审因素是合规的。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九条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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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分) 提问环节啦


- 政采题库 -

QS证书是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进行打分?


A:不可以

B: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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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看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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