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20问,财政部来“交作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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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
拟采购的标的及其
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采购需求在采购活动中非常关键
今天,交易君给大家分享
财政部网站关于采购需求咨询的答复
快来看看吧~
提问
Qustions&
解答
Answers
Q1
政府采购中,已作为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能否评审同一项目的采购?是否需要回避?
目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未对此做出禁止性规定。
答
Q2
在货物招标文件中,能否在技术需求中列举3个或3个以上的参考品牌,要求供应商参照并选用质量相当的产品投标?
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资格条件、商务要求,在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基础上,要保证公平竞争,不得特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不得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答
Q3
采购人是否可以将多项采购内容组成同一个项目公开招标,并将此项目拆为2个分包,每个分包的评分细则不同?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只能参加一个分包的投标或中标吗?
1.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合理划分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并制定采购文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通过分包来规避公开招标。
2.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供应商可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下不同采购包的采购活动,但不能同时作为两个采购包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答
Q4
在非集采情况下,由于采购项目为物资采购,没有政府指导价需进行市场调查,市场调查的实施方式有要求吗?
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此没有具体要求,由采购人自行确定市场调查方式。
答
Q5
某单位食堂需要采购410万元额度的食材,包括鸡鸭鱼肉,瓜果蔬菜,面粉调料等多个品种,具体数量不能确定。这属于政府采购中的货物类吗?那么,公开招标中如何确定核心产品?
食材具有特殊性,可不确定核心产品,也可根据需要分包采购。
答
Q6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中的“同一类别”如何界定?
“同一类别”是指项目的需求、特点、属性等相似,可以视为相同种类的项目。
答
Q7
采购需求中包含的标的物没有可执行的国家标准,可否使用相关的国际标准作为实质性要求?
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使用相关的标准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在没有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可以使用相关国际标准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
答
Q8
某公安机关统筹公开招标下辖单位的信息化设备,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需根据各下辖单位最终的需求进行签合同,且自己承担下辖单位不签合同的风险,这是否违法?
对本部门本系统采购需求标准较为统一的采购项目,可自愿归集需求后统一采购。采购人应当明确采购需求后再组织开展采购活动,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答
Q9
使用国外标准认证但由国内认证公司出具的证书,如果这些证书与采购项目实施的内容相关的话,是否可以作为加分项?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承认的评价证书可以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答
Q10
国家部门下属设立的考试中心,他们自己设立的、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资质证书或者培训证书,如果证书内容与采购项目相关的话,是否可以作为加分项?
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资质证书或者培训证书不应作为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答
Q11
按照87号令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实操中如何界定采购项目是否属于此种特殊情况?
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的情形,一般是投标产品用书面形式难以准确描述或文字描述与实际样品差距比较大的情形,例如鲜活农副产品,需要通过感观、嗅觉、触摸等手段进行判断比较的情形。
答
Q12
政府采购物业管理、装修及修缮项目,潜在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是否可以禁止其参加后续开评标活动?
不能以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为由禁止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
答
Q13
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多项不同功能的网络安全产品,采购文件未确定核心产品是否构成违法违规?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要求,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标注。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置核心产品。
答
Q14
2020年报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购买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因故未能开展,2021年开展采购的话需要再报财政部门审批吗?
采购标的、数量、规格等采购需求不变的,在采购计划有效的情况下,2021年可直接组织开展采购活动,无需重复报财政部门审核。
答
Q15
采购人能否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合同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采取一年一签的形式来执行?还是必须一次申报三年预算,并一次性签订三年服务期的合同?
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签订一份周期为3年的合同,或采取每年一签的方式。采购预算应当逐年申报。
答
Q16
如果由于采购时间、需求及频次无法确定,故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多家供应商,并且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是否属于财办库〔2021〕14号文件清理范围内?
除小额零星采购使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属于14号文清理范围。
答
Q17
我单位每年有一些零星的法律服务,但不确定数量,总服务费有可能超自行采购限额标准。这种情况是否必须经政府采购选择一家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如数量不定,可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提供法律服务的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固定的采购合同。
答
Q18
在设备投标中,为保证设备的合法来源、维保服务,是否可以设置厂家授权情况为评分因素?
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中不得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将其作为评审因素。设备维保问题,采购人不应当强制要求提供原厂服务,可在采购文件中对设备维保等需求提出明确要求,并由供应商作出承诺。
答
Q19
货物招标过程中,中标公告结束后,采购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发现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货物需求一览表参数描述与技术偏离表参数描述不一致,但是评标委员会给予了满分,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采购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评审的,应当向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反映,由其向财政部门报告处理。
答
Q20
多个高校委托该省高校后勤协会,代表高校进行大米的联合招标采购,协会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那么它是否可代为开展相关采购工作?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原则上应由采购人按采购项目实施,对具有共性需求的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愿联合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打包采购。
(交易君有话说:大米为食品配送项目,可以委托深圳交易集团代为组织实施采购。)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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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