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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促销须谨慎,主体责任应承担

中伦蔡鹏律师团队 数据与电商研究室
2024-08-26

背景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起网络交易纠纷案件中对电商平台App因公示不清、平台规则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等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B先生诉称,其在某商城App上的某品牌自营旗舰店中依据商城公布的《预约和抢购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预约抢购了涉案商品并已支付成功,商城向其发送了收到订单的确认邮件,但之后某商城单方取消并删除了该订单。当B先生与商城客服人员沟通时,客服人员称,订单取消是系统审核自动拦截,而非人工操作,订单取消后无法恢复,建议B先生重新预约抢购。B先生向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投诉后,协商和解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某商城App的开发方(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针对上述诉求,原告说明理由如下:


(1)   被告发布的《规则》属于商城向特定人群发布的商品预约抢购信息,体现了买家按《规则》下单付款,商城即可发货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要约。对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单方面取消并删除原告已经支付完成订单的行为,应当视为违约。


(2)   虽然被告在给原告发送的邮件下方附有说明,“本网站上销售商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您下单时须填写您希望购买的商品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收货人、联系方式、收货地址(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方式等内容;系统生成的订单信息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您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的数据,仅是您向销售商发出的合同要约;销售商收到您的订单信息后,只有在销售商将您在订单中订购的商品从仓库实际直接向您发出时(以商品出库为标志),方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实际直接向您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简称“发货条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上述条款赋予了被告单方决定是否发货的权利,并免除了被告不予发货的违约责任,属于格式条款,依法应予无效


被告辩称,其不属于适格被告。理由在于被告不是该商城APP的经营者及销售者,该商城APP的实际经营者为其关联公司。


1.    商城App的开发者是否可作为网络交易纠纷的适格被告?


2.    发货条款是否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平台应当如何担责?




1

适格被告的问题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2)    裁判内容


经法庭现场勘验,苹果手机端该商城App的开发者、供应商为X公司。虽然被告书面辩称其既不是该商城App的平台经营者,也不是涉案产品的销售商,但在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该商城App对于其实际运营(X公司的关联公司Y公司)主体进行了公示,对于消费者而言,获知该商城App运营主体的方式主要通过查看App的开发者和供应商,在被告未出庭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为该商城App的运营者,应当对通过该商城App进行的交易承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原告通过该商城App在某自营旗舰店购买涉案商品,该店铺标记为自营,被告作为平台经营者应对该店铺经营的业务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


2

条款的有效性问题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    裁判内容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商品详情页面中涉案商品的预约和抢购规则,原告为该商城实名认证的会员,有预约和抢购涉案商品的资格并实际抢购成功,亦提交订单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注:发货条款不能对抗49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在原告付款后,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单方取消订单拒绝发货,构成违约。


基于本案中法院作出判决,我们建议,电商平台在履行公示义务、制定平台规则时应遵循《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如下:


1.     网络交易自营业务中,电商平台的实际经营者及销售方公示不清,电商平台的开发者可作为适格被告,承担相应的销售者责任。因此建议电商平台应当在其网站或App中清晰、明确标注网站或App的开发者、经营者、销售方、“自营”业务等内容,并设置便于消费者查看的路径,以便发生纠纷时明确各方角色及应承担的责任。


2.      网站上销售商展示的商品和价格构成要约的,平台规则的说明并不能改变其性质判定(如规则中说明“网站上销售商展示的商品和价格为要约邀请”)。因此建议电商平台在制定平台规则或者发布活动规则时,所制定的规则内容应当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不应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3.      在电商法实施之前,如何认定电商场景下购买合同的成立,众说纷纭,判例也大相径庭。在电商法实施后,该条虽然争议较大,但电商网站对其平台规则以及购买合同等,基本上按照49条的规定做了整改。从本案看来,不排除经营者在某些促销场景下,仍会对此有所疏漏。因此电商平台在制定平台规则时,应注意避免通过各种方式或条款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内容,否则相应条款会被认定无效,平台将承担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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