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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襄阳市律师协会 襄阳司法
2024-08-26


“讲法说理”直播室




 本期主题 :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上线律师 :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  齐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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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我是2021年5月入职的公司。今年9月份我妻子待产,我请了15天假回老家陪产,在我陪产期间公司没有给我计发工资,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陪产假工资吗?


答: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护理假是男性劳动者在妻子生育期间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妻子,为女性分担生育责任的权利。劳动者因妻子待产回老家陪产护理,在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公司应当照发工资,也就是说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15天护理假工资。
问题二: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签订还是转正之后签订?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问题三:我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在非机动车道停车,乘客下车开门与其它乘客发生碰撞,由谁承担责任?


答:网约车司机违法停车与乘客开关车门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司机与乘客均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构成共同过失的过错,二人的共同过错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对共同侵权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与司机、乘客A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四:人力公司和用工公司协议约定了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由人力公司承担,与用工单位无关,用工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担责吗?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力公司与机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派遣员工遭受工伤由人力公司承担,该约定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人力公司与用工公司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五:我失业了一段时间,现在找到工作了,试用期期间可以继续领失业保险金吗?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因此,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题六:年休假必须安排在一个年度里吗?我能把今年的年休假攒到明年一起休吗?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

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问题七:法定节假日加班后调休,还能领取加班费吗?


答:《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其他情形下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


问题八:我去年2月份达到了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来被单位返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事宜受了伤,是否属于工伤?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劳动者达到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与用人单位间劳动法律关系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返聘或至其他单位工作继续提供劳务的,不应再适用劳动法律调整,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及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而应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进行赔偿。


对于已退休人员进行返聘的,由于不受劳动法保护,退休人员在提供劳务工作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向雇主进行追偿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自己的人身损害是在为雇主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


问题九: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约定服务期,职工提前解除合同要赔偿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职工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如签订了培训协议,有相应的违约金条款的,职工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按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平均分摊,将尚未履行期限应分摊的费用赔偿给用人单位。

问题十:职工因工受伤获得的赔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劳动者因工伤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或者分家析产时其他人不得分割。


问题十一:我是2011年6月入职的公司。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奖金考核周期,原则上在次年的7月10日与工资一起发放。在考核周期内我完成了工作任务,今年6月1日,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过了几天, 公司发布了夏季奖金考核文件, 规定支付对象为2023年3月31日前入职、试用期满且考核时在册的员工;考核期间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认为根据考核文件规定,在启动奖金考核前我不在册,不符合支付奖金的条件,这种情况我能不能要求单位支付奖金?


答: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表现,通过其内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奖励分配制度,但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具有正当性,并符合公平原则。像这种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夏季奖金的考核周期,而劳动者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并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致,且在夏季奖金对应的考核周期内劳动者完成了工作任务,其主张相应奖励的权利不应被公司规章制度剥夺,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奖金。





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审核:刘芷毓编辑:襄阳市司法局融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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