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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上诉前妻说自己不行!法院最后怎么判?

种瓜老农 瓜田月下黑 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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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古有潘金莲毒害武大郎,今有广西梁女士惨被前夫状告~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老农调查,广西有一对夫妇,男姓陈,女姓梁,两人于2016年喜结连理,但是没等到七年之痒,就在2020年因为陈先生怀疑梁女士婚内出轨,协议离婚。

原本两人就这样好聚好散呗,但是离婚没几个月,陈先生就一纸状书,将梁女士告上了法庭。

哎,大家莫不以为是这位陈先生找到了什么关键证据,可以证明梁女士出轨一事?

非也非也,事实的真相是:

离婚后没多久,梁女士就和自己的闺蜜在开车途中诉说了自己的婚前私生活情况,描述了自己的出轨行为,也提到其中一大原因是陈先生性冷淡导致,反正闺蜜间无所不谈嘛,大家自行脑补谈话内容~

但是好死不死的是,她们聊天时开的这辆车是陈梁二人的共有财产,等到几天后陈先生整理时,在行车记录仪的中发现了梁女士与闺蜜的闺房密谈!

说句题外话。。。老农实在不明白陈先生去翻行车记录仪的意图究竟是啥。。。反正老农比较懒,估计碰到这种事是懒得去听的。。。言归正传,陈先生随后认为:

梁女士与他人的聊天曝光了他的隐私信息,严重影响了其个人形象和精神,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和名誉权

于是这位陈冷淡先生便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梁女士公开在朋友范围内道歉,例如微信朋友圈,还要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共大洋3万元整!

对此,梁女士无奈的表示,自己只是和自己的好友悄悄诉说自己的不幸,并非有意传播,没有公开曝光的意思。

对于这场无厘头官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近日给出了,判决结果: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审法院认为: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这个案例中,梁女士,是为了得到朋友的安慰,并非主动中伤陈先生,并且谈话现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外人不得而知,并没有故意扭曲陈先生社会名誉的行为。

因此,法院一审判定:

梁女士的行为并未造成陈先生所谓精神上的严重损害,陈先生自己应当敢于面对生活走出阴影。梁女士的行为尚不符合隐私侵权的构成要件,陈先生的主张一审法院无法支持。

最终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不过可笑的是,反倒是因为这场无厘头的似的官司,现在全国人民可能都知道陈先生某方面不行了。。。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吧!

所以,早知道如此还不如多花点时间去做深蹲啊~温馨提示:理性吃瓜,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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