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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书哲:刑事律师的十八般武艺

颜书哲 书海哲思 2024-07-01

本文共计近五万字,历经半年构思梳理,还请各位批评指正!





引论




刑事律师的执业技能、实践智慧、修行之旅

 

常言道:律界如江湖。行走江湖离不开武术与功夫,纵横律界离不开技能与智慧。评判一名刑事律师的“根骨”与“器量”,最直接的标准也就在于执业技能与实践智慧:前者决定其业务是否“合格达标”乃至“经得起推敲和品评”,后者决定其修为是“成小器”还是“成大器”抑或是“君子不器”。

以刑事为志业的律师,应具备怎样的执业技能与实践智慧,并如何通达至心之所向的修行境界这是值得刑事律师毕生关注的“元认知问题”,同时也是本文的核心议题与行文主线。以我国刑事律师最具典型性的十八个执业模块为基准,本文将诸模块所涉及的执业技能与实践智慧,统称为“刑事律师的十八般武艺”,对其予以全景式呈现及体系化解读。

 

 

执业技能是刑事律师的有形之力:以刑事法律服务核心本职,将刑事专业相关领域的知识与思维等衔接适配于辩护的技术动作,转化为助益律师工作习惯,这是执业技能的基本要求刑事法律服务的主业为刑事辩护,除外还包括刑事控告与刑事合规等,所有技能围绕执业的实质性需求而展开。每个刑事案件都有其专属特征与多维面向,由此任何执业技能都不会存在亘古不变的唯一正解,而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调整和改进。初阶、进阶、高阶的梯度之分,大体对应律师助理、主办律师、合伙人及主任等执业阶段的技能需求偏重。不同执业模块绝非相互隔绝,而是相互依存并且有机联动。刑事律师可立足自身实际,修炼独树一帜的技能专长,同时注重综合素质的提升:技术动作是否科学合理,工作习惯是否高效自律,共同决定执业技能是否经得起检验;看似毋须深究的技术动作,貌似微不足道的技术与习惯的细节,完全可能对执业生涯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实践智慧是刑事律师的无形之魂:以真实世界的深度亲历通途,以刑事辩护的一线实战为检验,这是实践智慧的鲜明旨趣;与刑事律师自身的专业功底、社会阅历、人文风格息息相关,同所处的刑事司法环境、历史政治背景、思想文化体系脉脉相通,既需技术层面的把握和践行,还须意识层面的苏醒和觉知,这是实践智慧的内在特质智慧常附随于技能而存,但显然与技能本身有别:执业技能重于有形的流程和标准,其依托泛用度高的通性要求,尚可经由系统学习和专门培训,从而达致条理明确和操作熟稔;实践智慧重于无形的原理和规律,其源自独立专属的生命历程,必须通过身体力行和用心思悟,从而实现气韵培育和境界突破。对于刑事律师而言,纸上得来终须躬行觉知:刑事律师所致力于从事的,是直面和应对证据审查、罪刑适用、职权运行、社会风险、人心惟危的实务性工作,其中的复杂曲折和耐人寻味常被低估或忽视;唯有亲历事之多端变数和人之多维面向,方能于执业现实和内心理想的鸿沟落差,探寻到实践总结和智慧升华的坐标定位。

十八般武艺贯穿于执业生涯的全过程,真功夫修行构成了刑事律师的基本盘。修行是身体力行和用心思悟的高度统一,全面体现为技能的研习和操作,实现听说读写以及望闻问切的全方位锻炼,更走心落实为智慧的启迪运用,进入神魂贯注乃至浑然忘我的沉浸式心流修行立足于行业独特性和原理相通性:隔行如隔山,党政司法的运行体制直接关系到刑事辩护的技术模式;隔行不隔理,执业原理和法理、事理、情理、哲理等是相互通达的。修行既为“一往无前虎山行”的艰辛历程,更为“拨开云雾见光明”的意趣体验:刑法学、刑诉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学、犯罪社会学、政治经济学等,共同构成我国刑事辩护的核心智识领域,利害攸关的议题、流派纷繁的理论、万象包罗的实践,令诸多法律人神往而心颤,可谓“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究其根源都在一个“悟”字:从“功夫低微”到“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既需良师提点与伯乐相助,更须读万卷书、行万里路、阅人无数,归根结底必须自己去悟,以促成技能的举一反三,并实现智慧的触类旁通。

刑事律师的执业修行,既离不开专业服务所应秉持的技术理性和务实精神,还离不开辩护职责所应具备的执业信念与人文情怀。一个行业的踽踽前行,若是以信念和情怀作为根本动力,则必然有其难言之隐和艰辛之处,但若缺乏真实的信念和情怀作为恒久支撑,则所有的难言之隐和艰辛之处都将无法自渡。正如福建著名刑事律师李明先生,在生前最后一课中慷慨陈词:“刑辩之路在今天而言不是成功之路,而是艰险或者坎坷之路……真正有梦想的人甘愿死于自己的梦想,或者至少死在前往梦想的途中。”刻骨铭心执业修行,沉淀于起始之举步维艰、过程之事与愿违、结果之不尽人意的亲历与思悟焕发于是非与真伪、善恶与美丑、理想与现实、光辉阴影的行走与体悟。职责要求作为,修行固然充满坎坷与遗憾,但却并非毫无价值的消耗与折腾:虽然刑事辩护介入未必能使结果合乎愿景,但若刑事律师从未参与过程,事情就很可能会变得更糟。凡人固有生死,对执业初心的反躬自省,终究无法脱离“生与死”层面的意义追索:刑事律师应秉持“为梦想而谋生求存”的负责态度,以明哲的风险防范与精湛的专业处理,实现工作的化繁为简与辩护的攻坚克难;刑事律师应心怀“为梦想而至死竭诚”的内心觉悟,将“为生命与自由而辩护”视之为终身志业,无愧于“为人性尊严与法治荣光而负重前行”之使命归宿。

技能与智慧并非触手可得,践行和思悟终将永无止境。人世间诸多偶见机缘与沉浮命运皆发端自我的本真志趣社会的恒常法则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资深刑事律师“居庙堂之高”,亦须以专业匠心锤炼实技,在实践熔炉之中淬炼真知,否则也会“久疏战阵,武艺生疏”,出现技能退化与智慧落伍,乃至名不副实而德不配位。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年轻刑事律师“处江湖之远”,更应树立知己不足的求知品格和投身志业的处世信念,在理想沉浮和现实跌宕之中学会权衡而取舍,并使得率真性不被扭曲而愈发清澈而坚韧从而将执业技能修炼得扎实牢靠,逐渐生发出深远通达的实践智慧。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刑事律师的鲜花掌声,既蕴含着汗水与付出的全心浇灌,还伴随着彷徨与苦痛的彻骨洗礼;唯有阅尽沧桑而永葆赤诚,方能在激流旋涡之间摆渡自我他者之命运,方能在辗转反侧之间了悟辩护人生之真谛。

 




一、会见




信任与互惠刑事会见核心关切

 

会见是当事人命运和刑事司法进程的连通纽带。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当事人自身陷入困境、家族状况混乱失序之时,近亲属应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与当事人见面,以全面提供刑事法律服务,并有序开展命运危机挽救。

 

(一)信任

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这是会见的首要目标。刑事律师应兼备“专业范”与“同理心”,以获得当事人高度信任,为后续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会见应具备专业范。形象上,刑事律师应注意仪容着装、音调语气、表情管理等,使得外在形象符合应有的职业定位,为当事人留下平易近人而举止有度的第一印象;专业上,刑事律师应充分呈现对案件的独立判断最大化消除当事人潜在的将信将疑惶恐不安争取让专业意见在当事人心中占据主导影响,使之逐渐确信“这位律师或许真的可以帮到我”。

专业范缺失将妨碍信任建立。会见前,刑事律师应事先对案件大体情况加以了解,做好相应的知识储备。会见中,当事人往往会就“自己是否能被取保或不起诉”、“案件到了法院可能会怎么判”、“律师会怎样去辩护”等问题进行咨询;倘若刑事律师“一问三不知”,未能展现出应有的专业底气,则会让当事人不再报以绝对信任。

会见应具备同理心基于保障人权与坚守法治的立场,尽己所能为当事人争取生存空间,这是刑事辩护的本职和使命。当事人虽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但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罪犯,其承受着与世隔绝的身心煎熬,必然需求心理建设和人文关怀;他们的合法诉求和表达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应予充分听取而不应被缺位。刑事律师须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充分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当事人的境遇和心路,同时扎根中国的“家文化”,将富有人情温度的家长里短穿插于会见过程中,由此解放当事人的心理防御机制,使其由衷感到“这位律师是真心实意为我着想”,从而最大程度收获当事人的信任与配合,乃至成为当事人身处困境之时的精神支柱。

同理心缺失将妨碍信任建立。刑事律师应冷静看待人心的险恶面:扪心自问,任何人都无法保证自己绝对正义而毫无过错地活在这个世界上;刑事辩护不宜预设道德高地,而应深入理解每一段人生背后的来龙去脉。倘若不谙世事人情、把自己摆得太高、用有色眼镜看待当事人,刑事律师无异于冰冷无情的法律机器,当事人容易产生反感抵触的情绪,乃至选择拒不配合律师抑或是消极应对案件,使得会见难以被引导至期望的节奏之中。刑事律师应使当事人感受到善意和诚意,让会见成为基于平等人格的同频互动,不可在当事人面前故弄玄虚或故作姿态,更不可忘却辩护立场,将会见异化为“讯问”甚至是“审判”。

 

(二)互惠

互惠建立于信任的基础之上。刑事律师与当事人建立互信并实现互惠,这是刑事会见的直接任务与理想状态。

当事人能给予刑事律师必要信息。(1)了解案情。接受委托后,刑事律师应第一时间预约会见,同时向委托人了解情况,而后拟定完整的会见询问提纲,这有助于对当事人从逻辑条理上予以言谈引导,避免当事人陈述漫无边际而降低会见效率,防止遗漏需要了解的案情细节。会见中,刑事律师应“手脑并用,听问结合”,认真倾听并快速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在脑海中组织案情网络,并根据情况调整询问方式,对关键案情及所涉笔录要详细核实。能否通过会见挖掘出更多有用信息,从中发现疑点乃至冤情,这是对刑事律师的全方位考验。(2)了解案件进程。刑事律师应向当事人了解刑事拘留经过、羁押期间的人身状况、讯问中当事人以及侦查人员的言行等,并核对历次讯问笔录,注意是否涉及非法证据排除情形,同时了解认罪认罚、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与刑事和解等情况。首次会见及后续会见、不同刑事诉讼阶段的会见,其目标及方案将视辩护任务而有所偏重。(3)了解当事人。刑事律师全方位把握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和社会属性,体察当事人的身心状况和认知能力,了解当事人对指控事实、案件定性、涉案证据的看法,由此才能看到更完整的案件面貌。

刑事律师能予以当事人必要帮助。(1)提供法律指导。刑事律师科普涉及该案的定罪量刑、诉讼流程、庭审环节、讯问常情等,让当事人明白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遇到突发状况如何自处,保持清醒理智并增强法律底气。(2)协商辩护事宜。刑事律师基于已掌握的信息,判断案件的可能走势,客观说明不同辩护方案的利弊,并就是否认罪认罚、采取何种辩护方案、是否上诉等进行协商,同时了解当事人自身的想法,将最终选择权交给当事人。(3)开展人文关怀。“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刑事律师向当事人转达家事并询问生活需求,使其感受到弥足珍贵的陪伴和温暖。

互惠离不开充分准备。会见常受到诸多外在条件限制,不同看守所存在各类会见规定,异地会见的星夜奔波则更是体力与心智的双重考验,由此更应以充分的会见准备来保障互惠格局的实现。会见的程序事项应予充分准备:及时预约会见并提前规划行程,确保会见日程与工作排期不冲突;了解会见地点的具体状况以及针对会见的特殊要求,防止在到达会见地点后出现不符会见规定的情况;制作会见手续,避免出现材料缺失。会见的实体事项应予充分准备:面对情况复杂而要素众多的案件,刑事律师不可能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做到料事如神,由此更应向委托人了解案情并初步开展法律研究,预判会见中应详细了解哪些信息,而后完整草拟会见提纲,在有限时间之内达成最佳会见效果。

互惠离不开干扰排除。偏差思路应予排除:刑事律师应保持独立专业判断,而非“想当然”予以主观臆测,抑或“奉类案为圭臬”忽视该案本身的独特性,造成未知事实和辩护空间的失察,使得会见思路出现偏差。失实陈述应予排除:当事人不如实对律师讲述案情,抑或是隐瞒案件关键情节,将使辩护出现严重误判;刑事律师应做好前期研究,研判该类案件的可能情节,同时锻炼出察言观色的能力,捕捉到言谈举止中的不自然之处,由此识别当事人是否刻意说谎或有意隐瞒,并以律师的保密义务、案件的辩护空间、家属的殷切期盼为依托,让当事人选择相信律师并说出所知事实。违规操作应予排除:刑事律师应规范制作会见笔录、拒绝不正当的捎物或带话请托、慎重处理查看卷宗材料的期望,切忌私传物件、承诺结果、伪造材料、销毁证据、安排串供、实施包庇等。会见阻碍应予排除:倘若遇到“一刀切”的会见限制,抑或是遭到妨碍而使得会见无法正常进行,刑事律师应履行勤勉尽责的辩护义务,理据充分地与办案机关开展交涉,尽己所能维护应有的会见权利。

 




二、阅卷



 

全面阅卷与重点阅卷,刑事阅卷的核心关切

 

会见是与当事人打交道,阅卷则是与卷宗打交道。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阅读能力,是阅卷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刑事律师应及时从办案机关处获取卷宗,通过全面阅卷了解案件信息,通过重点阅卷把握案件要害,最终实现有效阅卷。

 

(一)全面阅卷

全面阅卷的要旨为:通盘把握卷宗全貌,为重点阅卷奠定基础。通读、索引、摘录、对比,这是全面阅卷的核心维度。

全面阅卷离不开通读。通读是阅卷的首要工作。通读并非漫天撒网,而是有其基本章法:首先,通读涉及侦查和指控的材料,了解立案缘由和侦查过程,了解针对当事人的指控罪名和指控事实;其次,通读包含事实要素和涉案证据的材料,关注卷宗所呈现出的基本事实,将证据同侦查和指控结合起来思考;由此,建立对卷宗以及案件的整体印象,形成如何进一步开展重点阅卷的通盘考量。在无法阅卷的诉讼阶段及某些阅卷困难的情况,刑事律师可通过接洽委托人、会见当事人、法律检索等,采取“盲辩”形式开展辩护;但从完整行使辩护权的层面来看,案件的详实信息和关键要害,唯有亲自通读卷宗后方能确切得知。

全面阅卷离不开索引。阅卷既是个智力活,更是个体力活:复杂刑案的卷宗可能多达数十本乃至上百本,其中存在驳杂材料和海量信息,并且刑事阅卷必须由承办律师亲自进行而无法交由他人替代,高效阅卷方法和科学卷宗管理自然是尤为必要的。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刑事律师应及早到办案机关查看并复制完整卷宗,而后制作与之配套的索引目录,在纸质卷宗内插入标签和做好注释,抑或是将大批量的纸质材料转化为索引清晰的电子文档,以实现阅卷的高效便捷与事半功倍,从而助力于刑事辩护全流程。

全面阅卷离不开摘录。刑事案件在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层面,往往包含诸多影响辩护的要素。刑事律师应借助高效的阅卷与摘录手段,对相对重要而不可忽略的内容予以完整摘录和归类,对次要与重复的内容予以必要的形式精简,形成主次分明而排版清晰的阅卷摘要表。从“时间”上看,刑事案件既包括“单人单事”的案件,还包括“事中有事,事事关联”的案件,复杂案件存在大量相互关联的情节,这些情节的日期节点(年月日)和时间节点(时分秒)需要汇总。从“地点”上看,部分刑事案件的实际案发地本身是存疑的,抑或是存在跨时空性,由此实际案发地需要查证。从“人物”上看,涉众型刑事案件往往包含着为数众多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利益关联人等,它们有着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在内的主体状况,其中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捋清。从“起因”上看,刑事案件的直接导火索和深层原因,常与内在动机和案件性质相关,由此需要探究。从“经过”看,“事中有事,事事关联”使得刑事案件的主线与分支相互缠绕,其中涉及众多人物的众多行为,行为的全貌及性质可能会因证据的缺失而存在模糊之处,不同人物对过程及行为的说法还可能存在明显或微小的差别,这些过程、行为、说法的细节都可能会影响到刑法的评价,由此需要归类整合。从“结果”看,刑事案件当中可能存在多个行为结果,其会影响案件定性乃至定罪量刑,由此需要仔细梳理。

全面阅卷离不开对比。对比观照建立于通读、索引、摘录的基础之上。刑事律师通过详细摘录和对比观照,才能发现卷宗材料当中的残缺之处、模糊之处、异样之处、失真之处、矛盾之处等,从中寻找到重点阅卷的入手点乃至分析案件的突破口残缺之处,即应备信息无法寻得的地方,其中往往存在应当去了解的状况;模糊之处,即语焉不详闪烁其辞的地方,其中往往具有不愿被知悉的隐情;异样之处,即异于常态有违事理的地方,其中往往涉及规则和习惯的悖反;失真之处,即显得生硬而不自然的地方,其中往往掺杂后天加工和刻意修饰的成分;矛盾之处,即出现不一致乃至无法相互印证的地方,其中往往凸显说法难以自圆以及逻辑难以自洽的问题。对上述值得关注之处,应附注显著标记并予以深入探究。

全面阅卷是保险兜底的阅卷模式。化繁为简是阅卷的终极追求,这需要以扎实的法理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方能实现:资深刑事律师,能快速消化大量信息并一眼看穿问题实质,将阅卷转化为“庖丁解牛”的艺术;年轻刑事律师,面对陌生的案情和繁琐的卷宗,没有十足把握的情况下,即使会消耗额外的时间精力,也必须先从全面阅卷做起,由此逐步培养案件感觉并提高阅读效率,进而有序步入重点阅卷。

 

(二)重点阅卷

重点阅卷的要旨为:高度聚焦卷宗重点,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全面阅卷侧重于基本信息的整合,重点阅卷侧重于内在逻辑的把握。事实脉络、涉案证据、指控逻辑、办案程序,这是重点阅卷的核心维度。

重点阅卷需要梳理事实脉络。刑事案件的事实脉络大体为: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做了什么事,导致了什么后果。刑事律师可借助高效便捷的阅卷工具,形成时间轴、人物关系图、逻辑导图、信息摘要表格等“可视化”形式,将卷宗内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诸要素,组合成清晰可感的事实网络。对上述要素予以详实梳理和系统把握,才能从中提炼出针对案件的问题意识和思维线索;缺乏问题意识和思维线索的指引,后续的预判案件走势、制定辩护方案、提炼辩护观点等就都无从谈起。对案件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了然于胸”,对涉及的事实细节和法律规定“信手拈来”,这是刑事律师通过重点阅卷应当实现的辩护品质。

重点阅卷需要把握涉案证据。证据是刑事案件的命门所在:一方面,证据为事实要素之载体,其蕴含诸多涉案信息和事实细节,可呈现出辩护的优劣面和难易度;另一方面,证据为行为心理之反映,其历经侦查活动的诸多环节而获取,必然隐含着侦方的工作模式和办案思维,言词证据尤其为侦方模式以及讯问/询问对象心理的复杂综合体。刑事律师应通过证据材料的认真审阅,形成更具丰富维度与深刻洞察的认知,将质证与析案融入到阅卷工作当中:证据是否符合“三性两力”的要求,是否存在应当排除的情形;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是否足够充分,是否能支撑起足够有说服力的辩护观点;对当事人不利而难以排除的证据应如何看待,是否能寻找到与之相反的证据或对其予以合情合理的解释。

重点阅卷需要分析指控逻辑。指控逻辑的完整面向为:控方以“立证”为思维指引,从已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当中,提炼出涉及刑法评价的要素,将其外化为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当中的指控罪名和指控事实。分析指控逻辑离不开事实维度:除了刑事律师持有的卷宗之外,一些控方所掌握的信息和证据,是刑事律师尚未得知或已得知而尚未查阅的;刑事律师既要深挖卷宗内的事实要素,还要具备一定的思维延伸能力,尝试预测卷宗之外“可能被知悉的情况”以及“可能被掌握的证据”。分析指控逻辑离不开逻辑维度:指控不是辩护本身,但可以成为辩护的分析素材和方向指引;刑事律师应对指控罪名和指控事实予以精细化拆解,从中发现逻辑建构、事实基础、法律依据等层面的潜在突破口,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辩护方案和提炼辩护观点。指控意见不是定论的终点而是辩护的起点,“解构与重构”是辩护思维的灵魂所在:刑事律师有必要代入控方视角,剖析指控逻辑及实质关注点,让思维在不同视角之间互为博弈。换位思考不等于先入为主,刑事律师应“入乎其中,出乎其外”,在充分研究检方意见后,不是为其所牵引而削弱独立判断,而是要从指控体系中超脱出来,以辩护人视角对其予以审视,并探索质证和出罪的方向,通过“解构指控逻辑”最终实现“重构辩护思路”。

重点阅卷需要关注办案程序。程序违法与实体侵害是紧密相连的程序要求与实体正义不可偏废。卷宗内的程序性材料同样不可忽视,刑事律师应关注案件管辖、羁押与拘留、讯问与询问、侦查取证、刑事辨认、司法鉴定等是否合法合规,针对程序事项形成有力辩点并予以必要表态。

重点阅卷是综合能力的深度考验。全面阅卷侧重于泛读,重点阅卷侧重于精读:对于卷宗内的所有信息,乃至材料中每个角落的细微情况,要予以一字不漏而分毫不差的反复审阅;不是停留于卷宗本身,而是要透过书面材料看到活生生的案件,察觉“异样之状”乃至“弦外之音”刑事律师既要“把卷宗越读越薄”,提炼出阅卷的关注重点与析案的逻辑主线,还要“把卷宗越读越厚”,争取让每次阅卷都能产生新问题、新发现、新思维、新突破。

 




三、检索




检索任务与检索内容,刑事检索的核心关切

 

(一)检索任务

检索任务贯穿于刑事辩护全流程:提炼更具指向性的会见询问,形成更具明确性的阅卷线索,了解调查取证的方向,产生更具针对性的析案思路,研判侦控体系并开展有效质证,依托检索成果完善法律文书,与侦控审人士有效进行庭外沟通,在庭审中有效说服法官,为总结、研究、分享等提供素材,向客户呈现应有的专业度……根据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检索的具体目标也会有所偏重。

检索任务立足于检索受众。检索受众包括刑事律师:检索报告是律师助理的工作态度和能力的直接反映,刑事律师针对案件问题或特定专题,将检索成果整合为检索报告,以此了解条文规定、类案裁判、司法观点等,将之与本案情况相结合,修正并完善辩护思路。检索受众还包括侦控审人士:刑事律师整合检索报告并从中提炼辩护观点,由此形成条理清晰而依据明确的刑事法律文书,为侦控审人士呈现出本案的条文依据、类案参考、司法观点、辩护视角等,从而理据充分地引导侦控审人士的方向和思路。

检索任务离不开检索章法。信息时代,专业数据、政企动态、个人言行等常公开或留痕于互联网,其检索渠道包括裁判文书网、各类司法数据库、司法机关及政府部门等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推送、相关专业书籍等。检索的基本步骤为:立足对案由及案情的分析,锚定初始的研究专题和检索任务;提炼案件所可能涉及的事实要素和法律术语,作为检索的事实关键词和法律关键词;借助裁判文书网及相关司法数据库,尽可能挖掘出更多有用条文和判例等;随着视野延展和思路深化,对检索关键词不断予以调整和细化;注明检索成果的思路和来源,并综合多种渠道予以准确度复查和详实度完善;形成检索汇总乃至大数据报告,在此基础之上开展对特定问题的专业分析。检索与思考是同步进行的:刑事律师应依托专业基础与案情了解,在脑海中形成“检索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检索的目标和内容有哪些、检索应采用怎样的思路和模式”等的清晰图景,并从检索与思考的过程中不断产生新思路与新检索词,使得检索成果内容全面而有效致用。检索不临时性的,还可以成为日常积累的一部分:对于常用的信息,以及某些少见却可能用到的信息,刑事律师可将之收藏至检索数据库,乃至内化为知识和经验,提升自身的专业纵深度

 

(二)检索内容

条文是必要的检索内容。刑事法律规范具备法律约束力,其常见存在形式包括: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最高法及最高检等的批复、规定、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性文件;与刑事司法相关的法律及地方性法规;与刑事司法相关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除刑事法律规范外,需要检索的条文还包括:党的纪律条例;中央的刑事政策及相关文件;省、市司法机关的审委会纪要及相关文件;相关单位的内部规定等。条文检索方式包括:正向检索,即立足刑法知识和案情分析,定位到可能涉及的罪名和条文;倒推检索,即通过类案和司法观点等,寻找到可能适用的条文。条文检索需要关注:条文是否检索完整,是否存在遗漏?条文何时生效或失效,如何运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条文所属的法律文件为何种类型,效力位阶和适用优先级如何?条文具有哪些构成要素,背后蕴含什么法益?条文可与哪些解释方法相衔接,是否存在解释的不同认识与开放空间?不同条文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是否存在规定上的差异?条文检索留意部分罪名的相关条文,散见于多个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当中;既要关注实体性规定,也要关注程序性规定;每个辩护步骤和辩护要点,都要有相应的条文作支撑;失效条文虽无法作为法律依据,但可转化为辩点挖掘的素材。

判例必要的检索内容。刑事判例主要包括:两高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最高法的公报案例和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其他相关判例。判例中的所有要素,都可能具备相应的意义刑事律师应通过要素拆解,最大化挖掘出判例的有用信息:案件性质,往往体现于涉案罪名之中;判决观点,其中的核心说理部分要予以原文摘录,乃至从判例大数据中提炼裁判逻辑;判决结果,包含定罪结果与量刑结果;判例类型,是否为指导性案例等权威性较强的判例,直接影响检察官和法官对判例的认可几率;判决日期,要关注是否因时过境迁而存在法律依据及司法观点的变化;诉讼阶段,不同诉讼阶段的审理重心会有所不同;公诉机关及检方观点,可通过指控罪名和指控事实分析指控逻辑,并借此了解到案件的审理法院及其裁判倾向;法院层级,可得知判例的审理法院层级是否比本案更高;辩方观点,可整理常见的辩护思路并分析法院予以采纳的可能。判例数量往往不止一个,刑事律师应进行分类筛选和梳理总结,优先整合指导性案例、上级法院判例、相同法院判例,并将重点内容予以加重高亮以方便阅览和分析。部分刑事案件的敏感性,使得判例可能存在未能上网的情况,此时刑事律师应充分调动聪明才智,最大化发掘出检索的可能空间。世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类案,某些判例虽性质不同于所办案件,但其中蕴含适用于本案的要素,同样要整理进检索结果并成为检索大数据的组成部分。检索应同时包含正面类案与反面判例,应理性看待客观存在的司法分歧,对判例的典型意义和致用可能加以分析,从中发现本案的法律风险和辩护空间,进而再三推敲辩点的合理性与可接受度。检索判例不代表依赖判例:判例表述背后的整个证据基础,可能会与本案情况存在差异,这直接影响到侦控审机关对判例予以参照的意愿;刑事律师应避免判例的生搬硬套而忽视本案的独有情况,更应避免直接用判例结论替代掉整个独立思考过程,而应将判例视为辩护的初始素材与灵感源泉,在此基础上做进一步的分析和阐发,才能在判例缺乏说理乃至未被认可的不利情况下,拿出属于自己的详实论证和真知灼见。

检索不止于条文及判例直接来源于官方或具有官方属性的司法观点应予重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法与最高检、各级司法机关等所发布的,针对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等所作出的条文释义、理解与适用、实务观点研讨等,对于侦控审人士而言具有较高的可接受度;国家领导人、两高领导、其他中央高层的署名文章和讲话精神,以及各类官方直属刊物的实务文章和时新评论,能够形成观点或原则的权威背书与价值倡导;权威学者在主流教科书及核心刊物论文当中,针对疑难问题和分歧观点的学理澄清,能够成为刑事辩护的思路来源和话语资源。检索内容还包括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例如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自然科学研究成果、企业信息与动态、时事新闻资讯等。某些信息难以有效检索,则需通过调查等途径加以获取。

检索不止于刑事领域。刑事辩护是一项综合工程,不仅需要掌握并运用刑事专业的知识及思维,还需要全方位了解社会各领域的实践情况,乃至需要协调并整合不同领域的司法实践。“非罪化辩护”及“罪轻辩护”,常常需要借助民商行政、司法等领域的条文与判例等予以阐发:合法行为以及一般违法行为不同于犯罪,只能为民商法或行政法等所评价而不能升格至刑事处罚;一些行为有其复杂深刻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根源,应优先考虑出罪或酌情从轻处罚;对行为性质加以合法化认定或一般违法认定的条文和判例等,并不一定为公诉人和法官所熟知,但其能够对非罪化辩护产生实质性影响,刑事律师应格外注重并主动开展这方面的检索呈现。

 




四、调查




寻找线索获取证据,刑事调查的核心关切

 

(一)寻找线索

调查的目的在于寻找事实和证据的线索毛主席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不同于侦查活动所形成的“第一时间的第一手资料”刑事律师获取的往往为“迟到而滞后的二手信息”,要想最大程度接近事实内核,就离不开周密思考和必要调查,由此方能通过蛛丝马迹发现问题所在,形成更为真切的案情认知。

刑事律师应通过前期工作寻找事实线索。线索的发掘离不开充分阅卷:刑事律师通过阅卷形成对案件的敏锐嗅觉,对所有材料保持怀疑心理和探索精神。线索的发掘离不开案件分析:综合会见中的当事人所述、卷宗和证据加以固定和明确的指控事实、类案中的相似情节等,发现与法理及事理相悖的矛盾状况,明确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求证的盲点和疑点。

刑事律师可综合多种渠道寻找事实线索。调查是人对人的工作,“聊与问”是获取信息的核心途径。刑事律师可采取的调查形式主要包括:通过详实会见,从当事人所述中获取调查线索;与当事人家属的沟通,获得情况反馈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深入当事人所涉的人际圈子及工作单位等,了解与案件直接相关的信息,尽可能收集到对当事人有利的材料;走访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深入了解当事人的生平经历,感知其身上所蕴含的生命脉络,为后续的文书写作、庭外沟通、庭审辩护等提供鲜活素材;请教相关行业人士乃至权威专家,针对案件所涉的专业问题予以要点澄清和逻辑还原;对案发现场予以实地勘察,以达致更接近于事实的案情还原,发现值得探究的蛛丝马迹。“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刑事律师不能仅凭一面之词下结论,而应通过尽可能丰富的信息源,对诸多说法进行比对与核实,并形成属于辩护人的独立判断。

 

获取证据

刑事律师应遵循取证程序。刑事律师介入取证的意义在于:在举证期限内,及时固定并提交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防止这些证据遗漏或灭失。不同类型的证据有其取证的程序要求及注意事项,例如向证人调查时须全程录音录像,调取物证书证时须标注其来源,调取电子证据时须注意规范操作等。某些信息无法直接查询,刑事律师可依法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调档。

刑事律师应注重取证审查。怀疑的目光、求实的追问、谨慎的核查,这是取证审查的根本态度。刑事辩护重在审查对方(公诉方)证据,刑事控告则重在审查己方(控告方)证据。针对刑事控告的取证审查,刑事律师可设想自己是侦控审人士,对调查所得的证据予以“苏格拉底式诘问”,核查线索来源是否明确、证据是否足够可靠而充分、现有材料是否满足刑事立案的要求,进而立案材料提交至办案机关。证人审查同样至关重要:针对控告及辩护等所寻得的证人,可能为通过阅卷及走访等发现的相关人士,还可能来自当事人家属的线索;刑事律师应对证人的作证资格、品格及信誉、证词稳定性等予以“聚光灯”下的严格挑剔,对证人出庭及证词提交的庭审变数及法律风险等予以“显微镜”下的全面研判,尤其需要防范证人当庭反水以及证词受到污染等重大辩护危机。

刑事律师应谨记取证风险。针对客观证据及主观证据的取证,应格外慎重而如履薄冰,切忌不可逾越“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红线。若刑事律师确有必要亲自取证,则应形成符合规范的调查笔录抑或是贯穿全程的录音录像,作为合法调查与合规取证的自证依据。倘若实际状况不利于直接出面调查,刑事律师则应寻找行之有效的替代方案,例如将已掌握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线索提交至侦控审机关,申请特定办案机关出面调查取证及组织证人出庭,抑或是通过庭审发问及证词对峙等,挖掘出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等。

 




五、质证



 

证明逻辑与证据规格,刑事质证的核心关切

 

(一)证明逻辑

法定的证明标准应予重视。立足法定的证明标准,并考量由此出现的自由心证空间,刑事律师应关注证明链条是否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所有指控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所有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证明链条是否能够确实而充分地排除其他可能性?是否已经不存在任何有根据的符合常理的怀疑?原则上,控方应承担刑事诉讼的主要举证责任,且不应对辩方强加过大的出罪证明义务,更不能因被告人无法自证无罪而推定其有罪。减轻司法负担不能以忽视必要的证明要求为代价包括认罪认罚案件在内的定罪量刑,不可因操作便利而自降证明标准,更不可依仗经验法则而忽视证据要求。自由心证不可脱离法定标准,当存在指向清晰的明文规定,刑事律师应提示办案人员予以恪守和适用,而非让主观判断僭越罪刑法定要求。

侦控审的入罪逻辑应予重视。从刑事司法的大局来看,辩护与侦控审是一体两面的共生关系:对侦查、检察、审判等国家权力的运行,进行研究、勘误、补正、制衡、监督,这是刑事辩护必然需要进行的工作缺乏对于侦、控、审的内化和省思,案件背后的问题源流将无法彻底呈现出来,辩护将难以真正触及到潜在的盲点和痛点,刑事律师所仰仗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刑法定”、“解构与重构”等将变得黯然失色,执业将陷入“流于形式”和“浮于表面”的尴尬境地。

辩护的出罪逻辑应予重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罪刑法定”是刑事辩护的内在灵魂,是辩护空间的根本来源无罪推定,即刑事证明应达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疑罪从无,即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的应予无罪处理。罪刑法定,即未经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定罪,定罪量刑应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刑事律师应排除“有罪推定”思维,坚持“无罪推定”这一最具根本性的理念和尺度,强调“疑罪从无”的裁判要求,恪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回归于体现刑法谦抑性的刑事政策要求。

侦控审的入罪逻辑与辩护的出罪逻辑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相伴相生的。出罪辩护及罪轻辩护,都离不开侦控审的深入体察,都需要以理解侦方的侦查假设、控方的立证逻辑、审方的裁判思维为前提。为此,刑事律师应把握侦查、检察、审判的重要节点,了解常见的侦查模式、证明操作、裁判观点,对侦控审的事实与证据解读、罪名与量刑适用、证明体系的建构等予以全方位认知,从而拆解指控逻辑并重构辩护逻辑,寻找到刑事案件的辩护思路与突破口。

法律共同体应高度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的沈德咏大法官在《我们应当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文中指出:“执法司法者执掌国家权力,要充分认识到,执法犯法、刑讯逼供,是对公民人身权最严重的侵犯,是对宪法法律制度最严重的破坏,由此导致的冤假错案是最严重的不公正……党和国家强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决不是为了偏袒被告人,更不是为了放纵犯罪,而是要求我们在正当程序范围内,以文明、理性的方式追诉犯罪,这是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防范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决不能简单地、片面地将人权保障和放纵犯罪画等号……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是对办案人员的最大保护和关爱。”

 

(二)证据规格

取证关系到证据的获得,质证则关系到证据的运用:质证表面上是针对控方出示的证据,本质上则是针对控方的逻辑体系,既立足于刑事证明的法定标准,还体现出刑事辩护的经验智慧。刑事律师并未亲历案发现场,更未亲身参与侦查活动,但可以证据规格的审查,尽可能趋近案件的事实内核。

“可采性”是证据的核心关切。在当今通行的刑事证据审查模式中,可采性主要依托于证据的“三性两力”,即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证据能力、证明力。合法性,即取证程序与证据形式等是否合法合规,证据本身是否有法律依据做支撑。真实性,即证据来源是否真实可靠而非来源不清抑或伪造所得,证据内容是否客观全面而非主观片面抑或漏洞百出。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备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内在联系,不同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而形成严丝合缝的证明链条。证据能力,即证据是否符合提交至法庭的门槛资格。证明力,即证据能否对案件事实予以证明。三性两力贯穿于所有类型的证据当中,特定类型的证据有其常见的质证要点。

案件亲历者或目睹者的言词证据应予审查。言词证据的审查特征在于,分析其是否与主体的身份特征相吻合。讯问笔录应予审查:当事人是否对自身的行为性质与案件的事实情节存在认识误区,是否因错误认识而形成与实情不符的认罪笔录;讯问是否存在诱供、骗供、指供、逼供等情况,是否满足非法证据排除条件;讯问笔录是否为当事人原话记录,涉及犯罪时间与地点、作案手段与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是否出现偏离当事人口语表达与真实表意的人为修改;不同讯问笔录之间是否存在供述不一致之处,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录音录像本身是否足够清晰可辨,是否存在预先排演与选择剪辑等情况。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等应予审查:证人是否具备无可置疑的作证资格,是否能以正常的身心状态对案件作出过程回忆、情况辨别、细节确认,是否秉持中正立场而非存在利害关系;取证手段与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以超时限询问查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刻意诱导或暴力威胁等收集证言,是否存在证言未于立案后重新收集、另行指定不利于客观作证的询问地点、侦查人员未出示证件及相关文书、询问未予个别进行及场所隔离、同一侦查人员在不同地点同时询问多位证人等情况;证言是否足够稳定还是反复无常,是否存在反常的细节调整及重大变化,是否就此作出瑕疵补正与合理解释;证言是否为案发现场的一线亲历与直接感知而得,是否存在非亲历的传来信息与主观上的臆测推断,是否能与本案所有证据相互印证而不存在矛盾。

与案件相关的实物证据应予审查实物证据的审查特征在于,分析其客观存在的问题和局限。物证及书证应予审查:是否为原物或与之相符的替代物;是否有合法的来源及取证过程;是否经过适格的辨认与签认;是否全面详实而非单一孤证;是否直接指向待证事实;是否反映出阻却不法与责任的要素;诸如合同、资金流水记录等书证,承载了哪些内容与思想,刑法可能对其间的法律关系作何评价?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应予审查:证据扣押与封存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数据信息在固定为证据之前、收集与储存过程、流转与运用过程等,是否被伪造或篡改;电子证据是否确切呈现出主体身份同一性、技术手段违法性、上下游行为关联性等。不同证据之间的关联应予审查:不同言词证据之间、不同实物证据之间、不同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之间,是否能够形成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相互印证关系;是否存在“仅凭单一口供定罪,忽视客观证据缺失”的违背刑事证明标准的情形。

侦查人员所作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应予审查。被笔录所留存和固定的侦查方式,是该类证据的重点关切:侦查活动是否为具备资质的人员所主持,是否出现不符规定的见证人与外聘人员;侦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笔录是否形式完备而内容详实;侦查环节是否完整而规范,是否存在必要事项的缺失和遗漏;侦查方法是否科学而可靠,是否存在违背标准而应予补正之处;侦查结论是否具有排除合理怀疑的唯一性,是否存在欠缺依据的结果推论与意见倾向。

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予审查。鉴定意见与专家意见等,往往具有较强的科学壁垒与行业门槛,质证的大体过程为:首先,锚定案件所涉的专业问题,检索相关的科学研究成果与行业基本共识,并向相关专业人士予以请教,形成质证的知识背景;其次,综合已掌握的实体材料、已形成的辩护观点、对证据三性两力的理解等,形成质证的基本思路;最后,发现鉴定意见与专家意见的突破口,形成质证的具体要点。常见的质证角度包括:鉴定机关及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特定鉴定人员是否身份独立抑或需要回避;鉴定对象是否超越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鉴定结论附加法律评价的越权情况;鉴定检材是否满足一致性,是否因取得、运送、保管不当等而使得材料受污染;鉴定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操作规范是否运用适当;鉴定报告是否内容真实而形式规范,是否存在违规增删改、机械套用模板、遗漏签名及盖章等;鉴定结论是否唯一确定而排除他种可能,是否能据此推导出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证据审查往往与阅卷同步进行。刑事律师可着重使用全面阅卷中的“对比”法等,发现控方证据的残缺之处、模糊之处、异样之处、失真之处、矛盾之处等,推敲不同证据之间能否形成相互印证的关系,从而对控方证据链条与证明逻辑予以全方位核查。刑事律师应就审查质证结果予以摘录,并做出条理清晰而阅读方便的归类梳理,形成要点突出而主次分明的质证意见,为庭外沟通、庭审质证、庭审发问等做好充分准备。

证据审查离不开经验与思维。质证工作的分析性强而个性化重,必须由主办律师亲自把关:证据审查离不开要素拆解和价值判断,其间所蕴含的事实理解与法律适用的空间,需要以律师个体的专业知识及人生阅历作为“激发可能性的火焰”;同样一份证据,交给不同律师审阅和解读,常常会生发出思路上的微妙分野和见解上的重大差异。具备批判性思维与反思性精神,方能形成对证据的深入研究和敏锐洞察:刑事律师应“打破砂锅问到底”,让“挑刺”与“较真”成为面对证据的一种思维惯性,培养出“一眼洞穿”的问题意识及证据感觉。

 




六、析案


 

分析思路与辩护方案,刑案解析的核心关切

 

析案与刑事辩护全流程紧密结合:其依托于会见与阅卷成果,离不开必要的检索与调查,是文书写作的前置性工作,从根本上决定了沟通和庭审的最终走势。

 

(一)分析思路

刑事律师应注重事实与证据的把握。对事实的解构与重构,需要建立在会见、阅卷、调查的基础上。大多数案件的最困难之处,并不在于法律条文本身,而在于对事实与证据的认识,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解释和适用。刑事律师必须带着探究精神,对已掌握的事实与证据做出更深入的探索和挖掘,对侦方的取证过程予以审视,对控方的指控逻辑予以剖析,识别事实与证据之中的重要问题点,以及可能由此产生的争议焦点。看待问题的视角不同,所产生的观点可能是迥异的,刑事律师需要站在辩护立场,寻找更好的认识维度,在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层面等形成独立见解。刑事律师尤其需要具备“抠细节”的能力世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刑事案件,每个刑事案件,都可能存在其特殊性,尤其在案件事实的细节上;“魔鬼在细节”,任何一个细节的些微不同,都可能导致法律评价的不同刑事律师所要做的,就是提取已掌握事实的诸要素,发现细节的异同和奥妙,对有利事实予以到位把握及充分运用,对不利事实予以重点布控及合理解读。

刑事律师应注重法律条文的适用。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根本依据,刑事律师需要逐字逐句地“吃透”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并且从头到尾地“想透”定罪量刑的司法实践,从而帮助当事人实现从罪到非罪、从重罪到轻罪、从重刑到轻刑等的“惊险跳跃”。定罪层面刑事律师应明确区分合法行为、一般违法、刑事犯罪,对案件可能涉及的罪名予以全盘思考:目前指控的是什么罪名?这些罪名涉及哪些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等?指控相关罪名的法律逻辑和现实考量是什么?后续还可能会涉及什么罪名?是否能基于法律适用排除特定罪名?量刑层面,常见的涉及量刑减轻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此罪与彼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行为能力、行为状态、情节与数额、主从犯、既未遂、认罪认罚、初偶犯、坦白与悔过、自首与立功、和解与谅解、退赃退赔、被害人过错等。刑事既要关注案件是否存在减刑因素,还要关注减刑因素属于法定还是酌定:首先要考量法定量刑情节,优先运用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其次是考虑酌定量刑情节,注意“可以”与“应当”的差异,结合立法精神、刑事政策、裁判经验、案件事实,争取包括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等形式在内的从宽处罚。条文解释的功力提升是一个长期过程:形态各异的事实与证据,如何与条文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相交汇,这对于刑事律师的知识储备及社会阅历是一项极大考验;面对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刑事律师还需相当的说理功底,将抽象学理转化为法律适用的操作性观点;当辩方观点与公诉意见乃至合议庭倾向产生分歧时,刑事律师更应往返于事实与法律之间,从中探寻辩护空间并予以尽力争取。

刑事律师应注重案件走势的评估。辩护需要了解侦控审的思维模式与行动逻辑。把自己代入到侦查、检察、审判的立场,换位思考:假如你是警官、检察官、法官,你会如何看待并经办本案?事律师可“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根据已掌握的案件材料,了解侦控审的流程规则、权责模式、思维偏好尝试解读侦控审人士对案件的关注重点,对案件走势作出合情合理的设想,以形成一种辩诉方向的预估和探测:侦查机关可能会如何去推理案件的来龙去脉?侦查机关可能获取到了怎样的证据、组织起了怎样的证据链条,获取证据的来源、途径、手段可能有哪些?检察机关可能会怎样结合证据链条形成起诉意见?审判机关可能会对起诉意见与证据链条形成怎样的看法?案件是否可能出现“变数”乃至“反转”?当事人还有没有可能遭遇其他潜在的风险?预估并不必然成真,但却是为了以防万一;细致研判案件发展多种实然可能性,才能全面把握当事人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由此形成更为完整的辩护方案。

 

(二)辩护方案

提出问题与分析问题,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刑事律师应当通过案情分析,形成实体和程序上的辩护方案。

辩护观点是辩护方案的基石。辩护观点源于事实与法律的融汇,是刑事案件得以破局的关键。辩点是永远无法彻底穷尽的:案件事实总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新的要素,随着社会事实及刑事制度的变化,以及理解角度与认识方法论的变化,具体的辩点也会不断发生变化。发掘辩点犹如观测万花筒:事实呈现、证据审查、条文解释等天然存在的多维面向共同铸就了辩点的无穷探索空间;对事实与法律挖掘得越深,对实体与程序的认知越透彻,辩护观点便会越发丰富而深入。辩点挖掘是一项挑战智识而上限极高的工作。如何尽可能穷尽所有潜在的辩护观点?这是对刑事律师的专业功底、知识储备、思维能力等的全面考验。辩点的生成离不开指控意见的针对性解构:刑事律师应分析到检方及法院可能存在的观点倾向,以及这些观点倾向背后的逻辑,尽可能取得事实与法律的突破角度与回旋余地。扎实稳固的辩点往往是“攻守兼备”的,随着案件情况和指控逻辑的变化,辩护的攻守角度也会有所调整。侦控审与辩方的意见常常不是统一的,对于存在疑点而尚不能形成确切定论的地方,应标注好事实及法律上的各种可能性,以及刑事律师需要更进一步去做的工作。某些辩护所需的观点输出,与平日所坚持的理念不一致时,应尽力克服这种内在冲突感,坚持以辩护立场为主体。辩点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完整的辩护意见中,既要有紧扣要害的直接性辩点,还要有延伸思考的升华性辩点;刑事律师应立足司法的实践痛点,指出控方意见中的刑法适用问题;刑事律师还应立足社会的真实情况,指出罪刑适用对社会生态会带来直接而深刻的影响。

辩护思路是辩护方案的指引。常见辩护思路包括但不限于:无罪辩护,以法院直接判决无罪、检察院不予批捕或撤回起诉、公安取保候审乃至释放当事人等为目标;罪轻辩护,以轻罪的适用和量刑的减轻为目标,常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辩护思路;骑墙式辩护,即在当事人的意志范围外做出独立辩护。辩护思路根植于辩护观点而成,离不开前述所有执业环节的铺垫:会见所得的反馈,是否能让律师自身形成“当事人所述值得信赖”的内心确信?对卷宗及证据的把握,是否全面掌握事实信息并且准确抓住逻辑要害?加之检索与调查等所取得的成果,是否能使特定辩护思路具备足够的法律依据与证据支撑?控方意见不仅是既成的思路,更是辩护思路的触发媒和培养皿: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同,律师所掌握的信息不同,案件所适合采取的辩护思路也将不同;经验不足者必然无法马上抓住最实质的指控逻辑,也无法马上识别何种辩护思路选择相对合适,而必然要在多种思路之间探索与权衡。辩护思路不是理想化地预设过程与结果,而是要将非常态的状况以及“黑天鹅因素”考虑其中,乃至要有如下状况出现的心理准备:当事人被侦查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利于当事人的新证据出现;部分罪名的“口袋化”与“重刑化”;律师的辩护权被干涉;其他影响诉讼进程的案外因素等。辩护思路的选择和确立,离不开求真务实的战略思维:采取特定辩护思路,能否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所接受,这关系到预期的辩护效果能否达成;刑事律师应通过检索类案与求教同仁,了解该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和观点倾向,依托事实与法律,充分考虑现实当中办案机关更可能采取的处理模式,准备好庭外沟通与庭审辩护的兜底方案,并全面研判不同辩护思路的优势劣势,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潜在风险和争取空间往往是并存的倘若刑事律师不去尽责辩护,未能充分发掘案件的辩护空间,就可能出现侦控审之间相互照单全收的情况,最终受损的还是当事人。

辩护步骤是辩护方案的呈现。思路是方案的抽象指引,步骤则是思路的详实外化。技术化处理问题,需要明确目标和分解步骤,刑事律师应将辩护思路具象化为清晰的辩护步骤,从而促成辩护方案的真正落地。辩护步骤应依托案情与法律:每个具体步骤都要附上相应的条文依据,以形成针对辩护空间的法律支撑,最大程度争取办案机关的认可。辩护步骤离不开对案件实体与诉讼程序的认知刑事律师应认清不同阶段的主要辩护任务是什么,对“案件进行到什么程度,案件要怎么进行下去”做到门儿清,进而形成行之有效的辩护步骤,还可借助图表可视化,对辩护步骤的内在逻辑予以清晰呈现。指向明确而依据充分的步骤,有助于推动案件的妥善处理和辩护的高效执行:每个步骤都应能够对诉讼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同时防止潜在的风险被有意利用和扭曲放大,减少辩护过程的不稳定因素;刑事律师应在梳理步骤的过程中,发现相关步骤的困难点与风险点,从而进一步对辩护方案予以细化展开和稳妥执行。

 




七、文书




形式外观与实质内容,刑事文书的核心关切

 

撰写并提交刑事法律文书,标志着辩护律师同侦控审活动进入实质性对接。刑事法律文书应当“形实兼备”,既须赋予清晰可感的外在形式,更须具备详实有力的内在实质,由此成为辩护律师与侦控审机关的良好沟通媒介。

 

(一)形式外观

文书应当排版清晰。刑事律师应谨记:刑事法律文书是写给侦控审人士看的,他们才是文书的阅读受众和评判人员。排版清晰的文书会让人神清气爽,排版混乱的文书则让人心烦意乱。刑事律师应当按照逻辑性和重要性来谋篇布局,让侦控审人士快速接受到最重要的信息:从文章全局来看,越重要的辩护观点提至文书越前面的部分;从段落内部来说,提纲挈领的辩点应尽可能提于段首;从重点突出来看,文书的关键语句可适当予以加重。复杂案件的脉络梳理还可采取“可视化”的辅助手段,将之整合为清晰的图表呈现于文书当中

文书应当言简意赅“法言法语,惜字如金”,用最简练的语言以及最明确的表意,向审判、检察、侦查机关传递律师的法律意见,这既适用于文书写作,同样也适用于庭外沟通与庭审辩护。刑事律师应当“把力用在刀刃上”,减少不必要的论证负担,尽可能降低侦控审人士的接收成本,使其能方便而直观地了解到辩护意见,避免因表达不畅而增添额外的麻烦和障碍。文书的核心关键句一定要清晰可感,让侦控审人士马上掌握到其中的所有讯息和要素,避免出现主谓宾不明、冗长难读、逻辑拐了好几个弯的长难句。文书应以精炼的语言统摄住丰富的内容,帮助办案人员减少麻烦和障碍,以最轻松的阅读体验和最高的阅读效率,形成对案件本身以及辩护意见的清晰条理和全面认知。

文书应当避免硬伤文书代表了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及专业形象。诸如多字漏字错字、标点符号使用不当、特定用语不规范的问题,难免会减损办案人员对刑事律师的专业度判断;诸如基本信息填写错误、事实要素陈述错误、法律条文适用错误等问题,严重的可能直接导致辩护机遇的擦肩而过。除了减少明面上的错误,文书还应留有回旋余地。立足特定信息渠道获取部分法律事实,并不意味着已经掌握了全部法律事实;从辩护视角出发对案情予以逻辑重构,并不等同于案件真实本身的自我重现;随着诉讼阶段的推进,刑事律师还可能面临意料之外的新挑战。针对可能存在变数的情况,文书中的一些措辞不能太绝对,而应设置兜底条件使得表意留有余地,避免因“反转”而“翻车”,乃至诱发某些执业风险。

 

(二)实质内容

刑事法律文书应当“形实兼备”:一方面,文书要让侦控审人士“觉得清晰看得明白”;另一方面,文书要让侦控审人士“觉得专业看得信服”。文书实质的生成,既需以良好的法律基础和语言功底为前提,还须与其他执业环节产生交互而触发灵感:形实兼备的文书要求典型体现于辩护意见当中:辩护意见是辩护观点的系统综合,需要以会见、阅卷、检索、调查、质证、析案等为直接支撑;倘若将文书写作视为孤立无援的执业模块,则会陷入到思维内卷当中,写来写去都跳脱不出脑海中既有的东西。提升说理穷尽度、辩点聚焦性、思考洞察力,从而提升文书的整体说服力,这是刑事法律文书的实质维度。

文书应有说理穷尽说理穷尽度的要义在于,尽可能挖掘出案件涉及的所有实质性要素。刑事律师应穷尽事实的要素和细节。行为性质的确认,需要通过卷宗、证据、其他途径掌握到的事实要素的详实解剖和联系思考;与之相关的每个辩护观点,都应找到相应的事实情节和法律依据的支撑;对实质性的事实细节未予深挖,将导致有效辩点的错失。刑事律师应穷尽法律的要素和细节。条文中的定罪量刑要素应予细致研究,最大程度穷尽现行制度的可能性,结合已掌握的事实加以论述,确保不遗漏重要的条文要素;文书所涉条文可附于正文之后,以方便侦控审人士查阅。刑事律师应穷尽指控的要素和细节。指控的要素和细节中,往往能够窥见可能的辩护角度。穷尽度应兼顾精炼度:穷尽辩点的潜在可能,不代表要毫无边际地展开论述。如张思之先生所言:“言其所应言,辩其所当辩,止其所不得不止。”想法可以天马行空,反映到论述则要适可而止,以使得文书主题集中而逻辑清晰。

文书应有观点聚焦性聚焦,意味着辩点与案件的高度关联,意味着不同辩护可能性的权衡取舍。刑事法律文书应做到“有的放矢”,把其中最“实”的东西写出来,将辩护观点落到实处,通过逻辑斟酌与观点取舍,形成严丝合缝的逻辑体系和具体论述。辩点应与事实高度关联。刑事律师应紧扣并阐明已掌握的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将侦控审人士的目光引导到案件的关键问题上,在辩点和事实之间建立起高度的指向性,从事实之中寻找到更好的论证基础;围绕已掌握的事实和证据展开,甄别辩护观点的适配度,避免喧宾夺主,死扣关联度不那么强的论述,冲淡辩护意见的主旨,由此使得文书失去主次分明的清晰感,而是抓住问题的主干并由此发散,使得要害和重点得以突出,使得文书呈现出更好的逻辑感。辩点应与条文高度关联。刑事律师应将条文规定与事实情节紧密联络,避免对法律层面的解释不当与适用错误,在与之相对应的论证说理中,切忌将条文的解释及其与事实的关联写得含混不清;不论选择何种犯罪构成论和行文框架,都应做到对“事与法”的高度聚焦和精细解构,让侦控审人士感觉,所有的辩点和论述,都和事实理解及法律适用的要害是息息相关的。辩点应与指控高度关联辩点应同公诉指控形成一一对应,将检方的逻辑体系解构为具体要素和细节,由此涵盖到可能会出现的各类问题,形成对指控逻辑的针对性回应,让辩护意见做到攻防兼备。

文书应有思考洞察力洞察力建立与穷尽度与聚焦性的基础之上。刑事律师应建立对事实与法律的“从现象到本质”的深度思考和阐释能力在常规观点的基础之上,探寻新角度并提升纵深度;抓住案件的关键要害以及背后的脉络机理,对事实关要予以一针见血的道破;对法律适用予以精确无误的把握,琢磨出案件突破口以及更好的论证角度;对事实与法律换一种不同的深挖角度,就可能为文书带来不一样的效果。刑事律师所写的法律文书,应避免对“四要件”“三阶层”等刑法理论模型的僵化嵌套,而是要让辩点有效引导侦控审人士的思维使得侦控审人士便利而确切地接触到信息重点,引导侦控审人士注意案件的事实细节、法律评价、量刑标准,促使侦控审人士从有利于当事人的维度理解案件。刑事辩护中的观点争论、学理分歧、认知差异等,往往不是律师完全可控而能够强求的,但也存在值得尽力争取的空间:刑事律师应深挖案件背后的事理和法理,从纷繁复杂的要素之中,找到最契合案件的主线;刑事律师应紧扣构成要件,同时深挖条文背后的伦理和法益,将之作为辩护观点的源泉。

形实兼备离不开写作修炼。文书写作的过程,也是刑事律师对案件的系统梳理过程,其伴随着原有辩点的不断完善以及全新辩点的再次生成。文书写作“痛并快乐着”,是一种难得的心性修炼历程,可全方位锻炼刑事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意志力。刑事律师应尽可能做到:将一个个小的观点和语句,组合成逻辑自洽而浑然一体的辩护意见全文字里行间具备较高的观点密度和论证密度,每句话都有其存在的必要,且都包含具备辩护意义的实质性观点;核心语句不是充斥着重复而意义不大的修饰与铺垫,而是经过了提炼总结与反复修改,使得语句全面而精当,不仅囊括辩点最主要的事实与法律要素,而且读来表意通畅;在全篇写完以后重新通篇阅读,对逻辑结构和语言表达予以反复修改,使得全文让人读来是严密而自然的,而非是表达充满漏洞及逻辑刻意找补文书同样需要积累:程序性文书,固定基本结构形成标准化模板,以提升工作效率;实体性文书,通过反复修改形成精品化范本,以促成辩点参鉴。

 




八、沟通



 

时与势,庭外沟通的核心关切

 

刑事案件中的庭外沟通,是指律师就案件情况和辩护事宜等,与侦控审人士等进行协商或交涉。庭外沟通不可失时,更不可失势:不可失时,是指要注重时机的把握,不错失程序推进的关键节点和交涉案情的黄金时机;不可失势,是指要形成坚挺有力的辩护势能,将其传递给承办案件的侦控审人士。所有技巧都建立在“时与势”的理解之上,“因时而动,因势而为”,刑事律师方能取得良好的庭外沟通成果。

 

(一)

刑事诉讼之时,决定了辩护的基本目标和沟通任务。我国各个刑事诉讼阶段皆有其时限规定。例如,对于提请批捕以及审查批捕的时限,当前刑事诉讼法的总体规定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及时有效”是刑事沟通的现实目标。抓住沟通的黄金时机,帮助当事人及时止损,这是及时有效的内在目标。刑事案件委托律师要趁早“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倘若辩护较早阶段发挥作用,则更大概率避免事态恶化;倘若辩护介入不及时,化险为夷的难度将陡增数倍。刑事律师应具备“因时而动”的沟通智慧:何为“恰到好处的交涉表达与沟通时机”,需要结合刑事案件的实体情况、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律特征、侦控审机关的办案习惯等加以斟酌;时机火候未到,应静观其变而非贸然出击;时机悄然错过,纵使诸葛再世亦是回天乏术。

立案与侦查阶段应予沟通。侦查阶段存在诸多未知性与多变性,这使得辩护介入尤为必要。刑事律师应及时了解案件承办人的姓名、职务、电话,与其建立工作联系;通过会见和阅卷等了解案情,尽可能在案件出现“盖棺定论”的趋势前,及时形成律师辩护意见,向侦查机关提交刑事法律文书。不同情况下,刑事律师所采取的做法不同:认为不构成特定罪名的,提出撤销案件并释放当事人;案件情节轻微的,申请取保候审、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程序存在问题的,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管辖异议、变更强制措施等;认为案情复杂的,尽可能了解大体的侦查方向,研判是否可能出现证据变化等情况。

审查批捕阶段的沟通。此阶段刑事律师的主要沟通对象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查阅卷宗、接待辩护人,进而做出是否予以逮捕的决定,这是检察官在七天的审查批捕期限之内的主要工作。在捕诉合一的制度背景之下,刑事律师的任务在于,为检察官的逮捕必要性的判断,提供辩护意见作为必须纳入考量的因素。刑事律师应紧扣“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当事人不构罪”或“案件情节轻微”等为事由,寻找足够有力的理据,提交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在此期间,刑事律师应争取与检察官见面,将重要的辩护意见予以当面交流,尽可能将案件化解于审查批捕阶段,实现当事人不批捕的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的沟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刑事律师应关注侦控审活动的变化:是否侦查到新的证据?是否有了新的指控事实、指控罪名、量刑意见?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发生变化?在此阶段,刑事律师可申请取保候审、非法证据排除、律师或法院调查取证、开展相关司法鉴定等,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见证认罪认罚、争取被害人谅解、开展退赃退赔等工作。在此阶段,定罪量刑成为重要议题:定罪结果受到检方与审方内部意见机制的影响,关键节点的研讨和定调对案件进程会产生重大影响,这些办案流程与意见机制往往不会直接体现在公诉意见书或刑事判决书当中,但却实实在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刑事律师应在此阶段内,通过会见、阅卷、检索、调查、质证等,对案件予以深入研究;争取实现不起诉的结果,或进行有利于减轻量刑的工作,同时做好庭审准备;出现突击审理而难做辩护准备的情况,应申请延期审理,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应申请尽快移送审查起诉。

庭前与庭后的沟通。案件提起公诉而进入审判阶段后,刑事律师应形成并提交辩护意见,做好出庭的准备。对于特定案件,哪怕几率不高,仍应争取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无罪判决或从轻判决的可能。部分案件会召开庭前会议,刑事律师应尽可能在庭前会议时化解一些程序性问题,借助相关事项的意见发表,帮助法官了解案件情况以在庭上更好地归纳争议焦点,同时感受法官的行事风格和观念倾向。庭审结束后,刑事律师应针对庭审情况补充辩护意见,并定期询问案件进展,有些话在庭上不好表达或未能表达的,庭后也可及时找法官交流。无论是久拖不决而进退两难的“夹生案”,还是办案程序和定罪量刑存在诸多问题的“瑕疵案”,抑或是会议定调及领导批示的“铁案”等,刑事律师都应予以及时沟通,在当事人家属与侦控审人士充当连通者角色,努力寻找妥善解决的方案。在判决下达之后,刑事律师应查看判决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结果及理由、对辩护意见是否予以充分回应等,而后与当事人及委托人商讨是否上诉,在时限内递交上诉状,根据原审判决修改辩护意见并补充相关材料,争取二审阶段能够开庭审理。

 

(二)势

刑事诉讼之势,来源于办案的履职精神和责任意识。刑事律师需要具备因势利导的实践智慧。现实中,很少出现辩护人凭一己之力“逆转裁判”的情况,但律师仍然是办案机关与当事人一方之间确有必要而名正言顺的沟通媒介。基于这一身份定位,刑事律师往往无法成为时势的开创者和主导者,但可以争取成为时势的参与者和引导者。刑事律师的因势利导,一部分来源于反求诸己的“内势”,一部分则来源于求诸环境的“借势”。司法程序一旦启动,司法观点一旦稳固,同样也会形成一股“司法势能”。倘若丢失应有的“辩护势能”,面对滚滚向前的司法程序和日趋定型的司法意志,刑事律师将失去对于案件进度的掌控能力,逐渐沦为案件的“边缘人”乃至“局外人”。

刑事律师自身应具备勤勉尽责的辩护态度。刑事律师应竭尽所能发挥专业才能,不应对公诉人构建的理论体系和证据链条存在畏惧心理,不应对未知的案件走向乃至判决结果存在恐惧心理,更不能因暂时无法实现期待中的沟通成果,而出现心态和言行上的波动。心态崩盘与言行失态,将直接动摇到上级律师、当事人及委托人、办案人员的信任根基:既然你自己都没有足够的信心和恒心,那我凭什么又要毫无保留地相信你?“能屈能伸,不卑不亢”,这是刑事律师必要的执业素养与沟通态度:只要还在承接委托,刑事律师被“反正我说再多,别人也不会接受”这种思绪所束缚轻言放弃而无功而返,而应在心中反复默念道“我得尽全力想方法,让辩护观点被认可”,然后鼓足勇气和调动智慧,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法治环境的确尚需不断改善,但刑事律师不可因执业不如意,而对司法和社会怨天尤人,乃至让整个人充满戾气;态度温和而平易近人,意志坚定而充满力量,这是刑事律师应有的外在形象及内在人格;辩护的挫折与他人的不理解是难免的,但在勤勉敬业的侦控审人士眼中,认真负责的刑事律师更能收获发自内心的尊重。相互理解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当有朝一日,警官、公诉人、法官等司法人员,也有机会站在辩护人的视角,乃至站在委托人或当事人的视角,进行换位思考的时候,自然会回想起、感受出、领悟到,认真负责的刑事律师的好。

刑事律师自身应具备通达权变的沟通智慧。刑事律师应充分尊重侦控审的主体性,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辩护的能动性刑事律师应谨记:庭外沟通不是普法教学,而是为了最大化侦控审对于辩护观点的接受可能。辩护与侦控审不是截然对立的:辩护本质上不是为了“拆台”而是为了“补台”,沟通过程中固然会产生认识不同和观点交锋,但本质上为了给司法机关提供有效方案和可行台阶。人际鸿沟是客观存在的,身份立场之分、人际亲疏之别、价值观念之异,都会影响到潜在的信任;人际鸿沟的舒解与跨越,法治大局的维护和促进,需要刑事律师与侦控审人士共同努力。同样的案件情况及办案人员,让不同的律师主导沟通,其结果有可能会完全不同;刑事律师应将沟通做精做细,在坚持辩护立场的基础之上,对沟通过程的每个微小环节做足功课,在沟通出现困难与波折时,并非仅看到不利外因与客观阻碍,更应反思自身的沟通细节是否还存在应予提升之处。了解侦控审人士的内心所想,有助于与之同频对话,形成更广阔的的共同话语基础;刑事律师应事先了解可能存在的沟通禁忌和交涉底线,防止不经意间踩到某些雷区。话不多而在精侦控审人士必然不希望,辩护人以不着边际的话语消磨时间,刑事律师应把握当面交流案件的有限时间,言简意赅地表明来意并直击重点,运用最精炼的语言传递最重要的意见。倾听是表态的前提:当侦控审人士想要发表观点时,刑事律师应给予其充分的表达空间,倾听他们对于案件的看法,而后努力将沟通重心引导至符合期望的要点当中,最大程度争取到侦控审的合作与认可。沟通离不开审时度势:在沟通出现分歧的时候,刑事律师应体会侦控审人士的思维模式,借助恰当的沟通策略和话语资源,在特定的时候要迂回曲折,在某些时候则要直接表达,使得辩护观点能被侦控审人士的思维所吸纳。何时应当步步为营?何时应当留有余地?对此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标准答案,需要刑事律师在实战中加以摸索和体悟。

沟通应紧扣证据与法律的势。证据与法律是法律共同体的最大公约数,是刑事律师最值得信赖的底牌和靠山。目前,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背景下,刑事诉讼出现了实质裁量权前置化的司法实践倾向,这对于刑事律师的辩护智慧和协商能力都带来了极大考验。但无论采取何种辩护策略和沟通模式,证据与法律都是不可磨灭的核心。刑事律师应以证据与法律为依托,抓住证据与法律本身所蕴含的辩护优势空间,展现出对案件的全面研究和纵深理解,让侦控审人士明确感受到律师的专业度,从而愿意去倾听和回应律师的观点,乃至逐渐消除办案人员可能会存在的先入为主之见,搭建沟通桥梁并形成沟通势能。证据与法律既是破冰的武器,更是破局的关键:明确而充分的证据与法律,能够最大程度减少缺乏依据沟通障碍,能够阻却不合理的侦查假设、有罪推定、自由心证。刑事律师可基于证据与法律,对沟通的切入角度予以适当转化,避免直接进行标签式的“有罪无罪与否”、“冤枉委屈与否”的争论,而是将之转化为“构罪证据不足”、“构罪标准未达”的案件分析视角和辩护话语输出,同时借助权威与科学的力量,并调动法之常理与人之常情。如此,哪怕侦控审人士依旧存在不一致意见,沟通仍然是在由证据与法律所构建的相对稳固的平台上进行的,这有助于最大程度减少案件的不确定性,从而消除刑事风险或将风险限缩于可控范围当然,上述沟通都须以双方“遵法律,摆证据,讲道理”为前提,倘若任意一方不遵法治或不讲道理,再完美的沟通技巧都会陷入困境而无能为力。

沟通应借助司法与制度的势。司法制度是促使办案人员对案件负责的核心动因。刑事律师应关注全国及各地的司法实践在案件经办过程中,辩护意见在侦查、检察、审判的诸多流程中,如何加以流转并发挥作用;针对律师的辩护权,全国及各地有哪些具体规定,这些具体规定对于辩护模式又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倘若出现不尽人意的情况,刑事律师又该如何基于制度争取与侦控审人士沟通机会,还有哪些能够加以运用的权利救济途径。刑事律师还应把握司法责任制所蕴含的制度机遇。司法责任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这是司法机关应有的组织原则和办案态度;辩护律师的补正挑刺以及敦促监督,并不是在给办案人员制造麻烦,而是在为办案人员提供帮助;倘若案件出现反转乃至冤情,甚至出现责任推诿与后果转嫁,侦控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必然受损。刑事律师应以司法责任为原则指引,关注国家的刑事政策导向,并了解司法机关的审核审批模式与绩效考评机制,将法律监督途径及权利救济渠道等作为兜底保障,与侦控审人士共同推动案件的认真经办与负责处理,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庭辩



 

说服应变,庭审辩护的核心关切

 

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在认罪认罚制度普遍实施、刑事辩护前置化的背景下,刑事律师的主战场逐渐从庭内转向庭外,但庭审辩护依旧是刑事律师不可或缺的看家本领。

 

(一)说服

说服法庭采纳辩护意见,这是庭辩的最终目的。说服常常是在不对等状态下进行的:法律上,公诉人与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现实中,指控与辩护并非“五五开”,优劣势天然不对等才是常态,尤其是走到庭审阶段的刑事案件,控方往往已经掌握了某些关键事实和证据,虽尚不能说案件已经盖棺定论,但彻底翻盘的可能性已被极大限缩,由此辩护方在庭审中往往处于先天劣势。“优劣势不对等”并不等同于“没有辩护空间”;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诸多层面,刑事案件依旧会存在诸多值得慎重研判之处,尤其要避免判决不当乃至错判出现,刑事律师依旧能在有限的庭审辩护空间中,尽己所能促成一些对当事人有利的因素,将其引导至法官的裁判与心证的范围之内。

刑事律师应将说服融入到庭审所有环节当中。在有限的庭审之内追求最佳的辩护效果,这是庭审辩护的直接任务,但其中又必然存在与理想差距较大的实际困难,这极大考验着刑事律师的专业素养。刑事律师应立足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的关键问题,通过陈词与发问等各个庭审环节的充分运用,针对性强而主次分明地发表辩护观点,尽可能做到辩护意见的全方位呈现,使成为裁判与心证的不可忽视的考量因素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等诉讼阶段,有着不同的审判任务和辩护目的,案件类型与诉讼阶段不同,说服的内容与方式也会有所区别。说服离不开应变能力:不同法官对于法庭的控制模式不同,不同公诉人的出庭风格不同,故而庭辩模式并非恒定不变;随着庭审的进行,案件常常会出现争论焦点的变化与转移,需要刑事律师即时应对;刑事律师的一言一行都置于法官内心的“显微镜”之下,其中每个微小的不足与失误都存在被放大的可能,应变失度乃至举止失态将导致庭辩走向不利局面;刑事律师应“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适应不同法官的庭审节奏以及不同公诉人的出庭风格,体察法官对辩护意见的反馈态度,洞察公诉人的庭审策略与指控逻辑,根据临场情况调整思路方向和表达模式,以实现良好的说服效果。

说服离不开充分陈词。庭审陈词主要包括:对起诉书的指控发表意见;发表质证意见;法庭辩论阶段陈述意见。刑事律师应做好周密的庭前工作,形成有力的辩护观点与详实的辩护意见,将庭审所需的材料和证物等准备好。陈词与发问的打稿与成文是必要的,但庭审陈词绝非照本宣科地朗读文书:理想状态下,刑事律师应训练出脱稿陈词能力,在不依赖文书的情况下,将案件的来龙去脉娓娓道来,与法庭形成实质性互动。对重要的观点详细展开,对次要的观点简要概括,这是刑事律师应当同时具备的言说能力:对于重点问题,刑事律师应予以充分阐述,通过理据充分的观点输出以及直击要害的语言表达,强化法官对核心辩护观点、指控逻辑漏洞、关键事实细节的心理印象,使得庭辩更具表现力与说服力;对于次重点问题,刑事律师不可将之略过不提,而应在合适的时机予以概要陈述,使其纳入到法庭的裁判考量当中。

说服离不开充分发问。庭审发问可理解为一种特殊的质证形式,其意在通过精密的问题设置获得期望中的回答,将之与辩方或控方的证明体系相结合,向合议庭做出清晰可感的临场呈现。庭审发问的主要对象包括:被告人;同案嫌疑人;被害人;控方及辩方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刑事律师应在庭前准备好多份发问提纲,尽可能竭尽发问与回答的诸多可能性,并对所有问题予以推敲和斟酌:问题是否具有严密的逻辑支撑,能否转换设问方式与角度以达到更好的发问效果?发问对象可能会怎样回答,针对不同回答又可如何予以追问?整个发问提纲是否紧扣案件核心,是否有助于延展辩护思路与证明辩护意见?刑事律师面对不同出庭人员,发问的具体目的和技巧也会有所不同:面对当事人(被告人),应在辩护观点的指引之下,针对事实细节予以周全发问,向法庭呈现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出罪因素或罪轻因素等,并对指控意见及争点疑点做出澄清;面对同案嫌疑人及辩方证人,应通过发问与回答,实现有利因素的相互印证,形成对当事人的辩护助力;面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刑事律师可适当照顾他们的情绪,同时也应秉持辩护立场,通过发问呈现被害人过错及其言辞真伪等;控方证人的出庭与证词往往会存在某些不利于当事人且难以预知的不稳定因素,应尝试通过发问与回答,呈现出有违证据且不符常理的疑点和矛盾,促使法庭排除不利于当事人的主观推论与失真陈述;辩方鉴定人以及专家证人,在特定领域享有专门知识乃至权威地位,对案件所涉的专业性强的问题向法庭做出说明,其证词往往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可信度、说服力;面对控方的鉴定人,刑事律师应从证据的“三性两力”入手,通过发问削弱或推翻鉴定意见的可采性;面对控方的专家证人,应核实其对所要作证的问题是否真正熟悉,追问专家所作说明与案件证据实体的不一致之处,使法庭对其证言予以重新考量。

 

(二)应变

现实世界中的庭审辩护,并非居于温室的大棚菜,而是生于荆棘的蔷薇花:刑事庭审并非为相安无事地各司其职,而是经常充满对抗并且可能出现冲突;对抗性是由“控辩审”的诉讼结构所天然决定的,审辩冲突与控辩冲突等则更为辩护之常态;对抗与冲突之中的紧张压力和突变情况,常常超出庭前部署、打乱言行方寸、施加精神压力,使得修为不深的刑事律师出现“受迫性失误”;对抗与冲突的有效应对,离不开刑事司法的顶层制度设计,离不开法律共同力的齐心协力,离不开刑事律师的自身修行。

应变需要精研案件。精研案件方能让应变落到实处:详实度高、聚焦性强、杀伤力大的辩点,难以被法庭所熟视无睹,更有可能在充满着对抗博弈与突发争论的庭审环境中顽强生存,并对控方与审方产生实质性影响力;刑事律师应避免冒犯审判权威而刺激法官神经,更不能让当事人权益成为“形式辩护”与“表演式辩护”的牺牲品,而应尽可能将庭辩焦点转移至证据与法律之上,从中挖掘出更为巧妙的陈词与发问角度,以最大程度避免非必要冲突的产生,为辩护创造更为有利的庭审环境。精研案件的过程,其实就是不断提出问题与尽力克服问题的过程:庭前准备须顾及的实体要点和程序事项往往有很多,不可能一次性全部列举出并解决完,而是要经过循环往复的思考乃至集合众智的研讨。精研案件就是精研证据与法律:刑事律师须对已掌握的所有材料加以深入挖掘,在庭前准备好多种应变预案,以在紧张复杂的情况下做到有备无患;模棱两可或疑点丛生的问题,必须在庭前予以全面梳理,而不可因嫌麻烦而反复拖延或弃置不顾,否则便可能令刑事律师在庭上应对不及而举止失措。

应变需要锤炼表达。言简意赅的庭辩语言,有助于适应千变万化的庭审节奏。增强语言表达的精炼度与清澈度,这讲起来简明易懂,做起来却殊为不易,甚至是诸多律师难以突破的执业瓶颈,故而不可低估其中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把一件事认真做到极致,这其实是非常不容易的:在审判席详实听取控辩意见,当庭对大量信息和细节予以接收和消化,进而归纳出控辩焦点和审理重点,这的确是相当耗神而费心的工作;大多数法官心中都希望,能相对轻松地接收控辩意见并梳理案件主线,以更好地推动庭审开展;紊乱如麻的逻辑、冗长拖沓的语言、游离要点的陈述,肯定是会扰乱法官的庭审心境。凝练语言表达,其实就是在体谅法官工作并为其提供方便,乃至是一种尊重法官权威的表现:庭审中的语言表达应类似于笔直而平坦的阳关大道,能够直达案件内核并减轻法官接收负担;唯有经过语言表达上的刻意训练与痛苦蜕变,方能兼顾辩护呈现的详实度和语言表达的精炼度,使得辩护最大化赢得认可并达成实效。

应变需要把握尺度。针对程序事项及实体问题,辩方常常会与控方产生激烈交锋,甚至会和法庭存在意见分歧,这常常导致会审辩冲突出现。刑事律师一方面需要在此情况下争取辩护空间,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冲突加剧而损害辩护,这其中就存在把握尺度的问题,这需要临场应变而不存在恒定标准,由此极大考验着刑事律师的洞察力和机敏度。大方向上,刑事律师应尊重法庭权威,主动而诚恳地与法官进行协商。不卑不亢是应有的辩护态度:部分律师遇到缺乏依据的挑衅和训斥,选择忍气吞声而毫无回应;部分律师急于为自身反驳与申辩,而法官则会为了彰显自身权威,继续对律师追加训诫,这些都将使得庭辩形势急转直下。庭辩应保持头脑高速运转,如遇到证据突袭、证词突现重大变化、证人拒绝出庭等情况,应充分而巧妙地调动庭审技艺,争取到思考的时间与交涉的空间。部分庭审冲突则是因合议庭的中立性欠缺而导致的,刑事律师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也不得不需要施压与抗争,但应采取合适的方法与尺度,就事论事地提出不同意见并采取后续行动。庭辩既应勤勉尽责,同时亦应谨言慎行:刑事律师的任何执业言行都可能引起相关各方的议论和解读,由此既要理智而专业地发声辩护,更要学会适时而得体地点到为止,切不可随心所欲而超越职权,这是执业素养的要求和体现。

 




十、总结



 

复盘归档,执业总结的核心关切

 

(一)复盘

复盘的作用在于克服盲区。案件本身无法自主呈现,需要辩护的“阳光”加以照射,“阴影”则为刑事律师的未见之处乃至认知死角;阳光下,案件面貌得以逐步显现,“照射的盲区”却也使得阴影必然会存在。人类思维的固有局限,使得盲区难以完全克服,却又需要尽最大努力去缩减;人之所以很容易在相似之处反复栽跟头,原因在于缺乏拨云见日的省思,复盘则有助于自知之明的树立。

复盘的作用在于巩固法感。形成根基深厚的专业内功和自然而然的实践感觉,这对于刑事律师的执业是至关重要的。法感的欠缺,意味着无法从直观经验之中举一反三,再怎么拼命办案都是“挂一漏万”,无法获得真正意义上的成长。在辩护实战中“摸爬滚打”的同时,刑事律师应养成不断总结的良好习惯,将复盘与办案紧密结合,逐渐锻炼出一种对于证据、法律、事理的直击要害的敏锐度,形成专属于刑事律师的逻辑和思维。

复盘应为成败得失的全面回顾刑事辩护可谓步步惊心,一百个正确无误的言行,完全可能毁于一个被细究的疏失,甚至可能毁于一个被放大的误读。哪怕是引以为傲的成功案例,也可能存在尚未发现的盲点,其中隐含着事之多端变数及人之多维面向,乃至反映出专业素养及执业风格的未尽之处。未经复盘而直接套用的执业经验,容易让刑事律师陷入到思维定势和路径依赖当中,存在生硬死板而缺乏变通的明显局限。立足科学性与合理性的检视,刑事律师才不会沾沾自喜于“一亩三分地”,而是能基于办案经验,形成反思性体察和实质性提升。

复盘可通过办案日志加以呈现。相对于评分表格、红黑榜单、犯错记录等传统形式而言,办案日志具有更强的业务指导性和人事艺术性,其能成为团队的成果反馈和带教指导的有效依据,并成为刑事律师的心得体会和成长点滴的宝贵见证。复盘与反思根本上是要存于本能而刻于心间:任何文字成果都无法取代丰富而深邃的人脑本身,将办案复盘以文字形式加以固定,并非局促的经验主义和教条主义,而是为了留存记忆和理解的素材,真正走向活学活用和触类旁通。

复盘的根本意义在于认识自我和世界自我与世界永远是相互联系的。“看清这个世界,然后爱她”,这或许是复盘所能带来的最具根本性的感悟和启示。刑事律师不应被黎明前的至暗时刻所击垮,而应以足够的情怀和勇气支撑自己坚定走下去:历尽成败而虚怀若谷,这是属于刑事律师的智者风范;几经浮沉而意志高昂,这是属于刑事律师的英豪气概。

 

(二)归档

归档是必要的收尾工作。纸质归档是必要的:纸质卷宗的有序整理,必然离不开办案流程的清晰回顾;妥善保管卷宗以防止材料灭失,制作归档目录以服务后续查阅,实现保管严格性与查阅便捷性的统一,这是纸质归档的核心要求。电子归档是必要的:办案全程产生的各类电子文档,应予汇总归类和保存备份;琐碎繁杂而不成体系的纸质材料,可整合为电子文档以减轻保管负担;借助功能实用而符合需求的软件和工具,建立专属于刑事律师的电子数据库,这是电子归档的主要途径。

知识管理是复盘与归档的最终目的。归档并非案卷材料的占地闲置,而是为了妥善保管与方便查看。复盘与归档是一体两面的:文档是刑事法律服务的进程载体与智力成果,复盘的全面进行离不开文档的回顾梳理。办案、研究、复盘、归档,这是知识管理的主要环节;思路整合、材料保管、信息调取、知识再创,这是办案总结与知识管理的内在维度。刑事法律服务行业中的知识管理,对于律师成长以及团队运营都尤为重要,其有助于工作成果的快速调取、工作效率的显著提升、知识结构的优化改进、知识成果的持续创造,促进刑事律师的实务积累,推动刑事团队的长远发展。

 




十一、研究


 

服务办案与丰富智慧,实务研究核心关切

 

(一)服务办案

研究与办案是一脉相承的。刑事实务研究范畴广泛:除了常规意义上的刑事条文和类案等的理解与适用之外,小到看守所、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的特定举措,大到刑事司法、刑事立法、刑事政策、刑事法律服务行业等的本土形态,都是值得刑事律师关注的对象,都可以成为刑事实务研究的专题。

“办案为主,研究为辅”,这是刑事律师所秉持的取向。实务研究是实践本位的,要么是直接应用于辩护,要么是进行一些延伸性思考,要么是为潜在的业务机会做准备。研究与辩护是密不可分的,辩护为研究提供问题导向,研究为辩护提供成果支持,二者形成合力,而非偏执一端。只辩护而不研究,辩护工作将缺失必要智识,执业模式将出现明显局限;脱离辩护谈研究,则会让实践与理论“两张皮”,彼此相互割裂而非相互促进。

办案能够为研究提供问题导向。任何制度、条文、政策、运动等,都可能伴随相应的问题:制度的理想运行模式与实际落地状况常常存在出入现实世界的无限可能常常突破制度文本的有限规定;条文本身往往存在解释空间乃至认识分歧这使得条文适用与裁判观点往往会出现可能性分野;权责分配不够明晰的情况使得辩护承担潜在的代价制度对刑事辩护的影响是根本性的:缺乏制度的有效保障,忽视对制度的必要研究,刑事辩护终将异化为困兽之斗。制度的有限理性使得问题由此产生:自身及同仁的执业过程中“感觉不对劲”、“有实际困难”、“存在不同意见”等的地方,往往就蕴含着实务研究的“真问题”

研究能够为办案提供成果支持刑事律师应以实践敏感度为牵引,借助一定的理论和方法,形成适用于刑事实务领域的真知灼见和系统方法论。实务研究不是大海捞针,而往往是“只取一瓢饮”:锚定案件可能涉及哪些领域或专题,研判其中可能涉及哪些条文或理论,将个案心得予以类型梳理与发散延伸,从而形成具备参鉴意义和应用价值的成果,并在研究过程中巩固专业基础、更新知识结构、提升思维能力。

研究的初衷,既包括“有用之用”,还包括“无用之用”。刑事律师一辈子经办的案件往往是有限的,但智慧却远非仅限于这些经手的案件当中。刑事辩护所形成的“实践智慧”,更多是一种“入乎其中”的视角,通过辩护工作感受万千世相;而研究所形成的“智慧”,更多是一种“出乎其外”的视角,观察刑事案件与司法制度及国家治理之间的关联。刑事律师“入乎其中,出乎其外”,以内外交织的视角促进知识结构的更新,延展智慧边界而避免思维内卷,形成更为完善的辩护观、执业观、司法观、世界观。

 

(二)丰富智慧

研究类型上,刑事律师应兼顾即时研究与长期研究。刑事领域的新规出台、判例更迭、专题生成都很快,执业技能需在充满变化与不确定的环境中不断调适;加之办案具有紧迫的时限性,定罪量刑所涉的司法实践乃至专业领域纷繁驳杂,自然需要开展“更新知识,直接致用”的研究,以实现执业知识结构的前沿化,锻炼出快速适应全新情况和陌生领域的学习能力。刑事律师还应保持“以专业志趣为长期指引”的研究,以日常执业的点滴积累为原生素材,在特定问题域取得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认识成果,构建出逻辑性强而泛用度高的实务方法论。无论是即时应用所需还是长期思悟所得,研究成果都是阶段性的而非终局性的,随着法律制度发展以及个人认识变化,研究成果也会存在更新的必要。

研究思维上,刑事律师应具备相当程度的洞察力和想象力。二者皆以过往回顾、当下聚焦、未来展望为内在维度:洞察力关注“是何模样”以及“为何如此”,刑事律师应熟悉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辩护实践,明察立法技术和利益格局,使得观点中肯而犀利;想象力关注“有何影响”以及“向何处去”,刑事律师应研判制度实施对辩护实践的影响,关注其中的优势局限以及改进空间,使得观点富有建设性。纸上得来终须躬行绝知:洞察与想象并非纸上谈兵或美妙畅想,而是立足“人性本恶”之根基以及“实战检验”宗旨,将其连通至辩护所面对的临场反馈和情境应用,由此实现精细化研究高质量辩护。

研究方法上,刑事律师应重视文献阅读。以精品意识为导向的长期研究,既需专业知识的日积月累,更须聚精会神阅读文献,形成经典理论的潜移默化。除了刑事领域的常用工具书与专业著作之外,必备文献至少还有:各领域人士的诚意之作,通过了解时人见地,形塑特定领域的知识体系;经过岁月检验的人文社科经典,通过对话伟大灵魂,领略原理层面的学识高峰。实践本位不等于忽视理论:重视刑法理论、法学理论、各领域知识的学习,将之内化至问题把握、逻辑梳理、案例解读、证据剖析、辩点提炼等多个层面,刑事律师方能于法理和学识“巨人之肩”,审视刑事实务中的难点和分歧,使得前人洞见及他者经验与现有成果及自身思维擦出火花,从而促成技能的改进与智慧的延伸。

研究诀窍上,刑事律师应养成随手记录的工作习惯。知识密度高的研究成果,往往是由成千上万的真知灼见融汇而成,其离不开刹那之间的灵感火花。灵感火花是弥足珍贵的,来源于内心的沉浸和思路的兴奋,远胜于庸碌无为的泛泛之见;灵感火花是可遇不可求的,唯有全神贯注于特定问题或领域,才能于电光石火之间被刺激出来。灵感火花是转瞬即逝的,倘若时过境迁后再尝试予以回忆,则很难重拾起彼时的精微思悟和细腻感受。刑事律师可常备纸笔或电子设备在身旁,将顷刻间涌现的鲜活灵感,及时予以捕捉并记录存底,等积累到一定数量后再做回顾,由此又会衍生出不少新认识。

研究初衷上,任务指标倒逼只能形成流水作业和标准化产品,专业志趣使然方能促成精品研究和代表性成果。“快慢兼备”是良性的研究节奏:即时性研究需要与稍纵即逝的时限赛跑,对产出效率有较高要求;长期性研究则需要“慢工出细活”,让灵感与志趣细水长流。“取法乎上,得其中也;取法乎中,得其下也。”研究是否进入心神贯注的绝对领域,成果是惊艳之作还是平庸之作,内行人稍加品味便能识别。唯有以诚对待“所剩不多的人生”,方能接近心之所向的研究境界:唯有本心所愿的兴致以及志业相合的投缘,方能实现对功利性要求的全方位超越,使得繁琐枯燥的研习生发出万千意趣;唯有以精品研究淬炼而成的经典案例和代表性成果,方能转化为刑事律师的专业标识和人格象征,为今之同仁和后之来者树立起专业标杆和智识典范

 




十二、分享




自我认知与受众体验,专业分享的核心关切

 

(一)自我认知

分享离不开自我认知。刑事律师应找到属于自己的“元模式”:每位刑事律师都具备他者难以复制的独特气场,都能培养出个人专属的思维特质和言说风格;相近的主题和表意,经不同分享者的讲述和演绎,便可能产生与众不同的临场效果;发现适合自己的表达模式,能够使得分享者绽放出与众不同的光芒与力量,并收获气场相合的听众和读者。良好的分享交互有助于延伸自我认知:分享者在与受众的互动过程中,接受新知刺激并获得意见反馈,使得分享与执业形成良性循环;怠于分享将使得他人无意愿主动互通有无,这容易让自身陷入到“信息茧房”之中,无法检验平日所学并拓展认知边界。

分享的模式因人而异。分享依托于办案与研究的现有成果,离不开自我积累的真实呈现。分享的内容因人而异。不同律师面对的客户不同,经办过的案件和研究不同,分享的主题自然也不同;基于不同的经典案例、执业经历、目标客户,刑事律师自然也是术业有专攻,以业务干货和心得体会缔造出原创度高的优质分享。分享的形式因人而异。分享是“听说读写”的外化:有的律师更擅长说,则可通过演说和讲授进行分享;有的律师更擅长写,则可通过文章或书籍进行分享。积累是提升分享输出能力的前提:“台上三分钟,台下十年功”,缺乏长期而深厚的知识内化与表达训练,自然无法保障内容优质的文字输出,同样无法实现令人印象深刻而引人内心共鸣的演说呈现。年轻律师应乐于分享而敢于分享:认知开明的前辈贤达,往往会期待“雏凤之声”与“后浪灼见”的出现;注入属于自己的独立思维和原创见解,促使前辈贤达以平视目光尊重诚意和付出,乃至愿意在智识上切磋指教和互通有无,这才是年轻律师应有的心态和取位。

 

(二)受众体验

“逻辑思维”与“故事思维”有助于打破在刑事律师与受众群体之间的壁垒,产生人际互动而点燃智识火焰。

分享应注重受众需求刑事律师的实务分享大体有两种:一种是面向刑事同仁,其更注重内容的专业度和纵深度,依托于实务经验并展现独到的专业见解,目的在于加强刑事领域的前沿跟进与共同体联络另一种则面向潜在客户,其立足特定受众的刑事法律痛点,以其更能接受的思维模式进行解读,目的在于和潜在客户形成长期性的交流机制。刑事律师应将自身的专业积累与受众的内心关切紧密结合,将所有的逻辑建构与感性陈述都落地于受众的实质性需求,在此基础上做到对旧有观念和习惯的超越,从而使得专业分享得以被传播和认同。刑事律师不应基于“自己留一手”或“营造神秘感”的心态而含糊其辞,而应将专业干货与真知灼见予以毫无保留地分享,这样才能获得受众发自本心的认可与好评,并使其产生保持长期关注乃至建立行业情谊的内在愿望。脱离受众的实质性需求而建构出的逻辑和情怀,往往只能做到表面上的宽泛而谈与牵强附会,而缺乏触动人心的根本性力量,由此陷入成果的敝帚自珍与观念的画地为牢。

分享应注重受众感受分享不是自我的独舞,而应注重与受众的交互。分享应有点睛之笔:人的记忆力和接受能力是有限的,往往很难在短时间内消化庞杂的专业内容乃至跨越较高的专业壁垒;为了更好地呈现分享并照顾受众,刑事律师需要从话题中提炼出鲜明的特征,以形象思维带动演说阐发,让受众对你本人和你的分享形成印象深刻的记忆点。分享应有开放空间:一场分享不可能说尽所有具体问题,也不一定是当场就解决了什么问题,而更多是发散思维,激发受众交流互动的欲望;刑事律师不是抓住一个新奇的概念或话题浅尝辄止,而是要挖掘出概念或话题背后的脉络和肌理,让分享的受众不仅当场获得新鲜感与代入感,事后回味起来还会觉得意蕴深厚而余韵悠长。千万个分享技巧,都不如一颗真诚的心唯有带着真诚的心,才不会对得失兼具的真实过往予以刻意而违和地粉饰与美化,而是会自然地呈现出详实的心路历程,将所思所得毫无保留地传达给受众,让受众深切感知到刑事律师的专业精神与人格魅力。

 




十三、客户接待




咨询洽谈委托转化,客户接待的核心关切

 

客户接待与案件把控之所以属于进阶执业模块,是因为它们都建立在刑事律师对各个初阶执业模块形成通盘掌握的基础上;从关注局部到统合环节,这是律师助理与主办律师的最主要区别。

 

(一)咨询洽谈

达成委托的困难在于:刑事律师无法也不可向客户承诺办案结果,但须立足案情的有限掌握,使得客户愿意为了前景无法确定的未来而选择信任与付费尤其是在缺乏资历和经验的情况下,年轻律师要想“从无到有”获得前辈和客户的信任,更须付出相当程度的心血。

咨询洽谈需要了解诉求与客户达成委托意向是咨询洽谈的直接目的,刑事律师应核实客户身份,确认其具有委托资格。客户往往是带着将信将疑的态度来找律师的:“是否想委托律师”、“律师水平怎么样”、“律师要收多少钱”、“律师值这个价吗”、“我愿意为该案付这个价的律师费吗”,这是客户的常见考量。客户的诉求,既包括处理刑事危机的法律诉求,还包括化解人生危机的心理诉求;不同社会身份与个体性格的客户,诉求的具体内容会有所不同;符合刑事辩护目标的客户诉求,大体可总结为“让不该死的人不死,让该死的人死得明白”。了解诉求须以认真倾听为前提:没有认真倾听就抢话表态,既会扰乱客户思路,还很容易让案情判断出现失误。刑事律师应通过客户对案情的陈述和辩白,初步识别案件类型与法律焦点,在脑海中高速运转着“知情、找法、析案”的思维过程,并透过客户所关注的问题以及所表露的诉求等,观察出客户可能存在的“心思”或“算盘”,而后初步给出专业意见,并适时引导客户思绪。

咨询洽谈需要加深信任在刑事案件中,客户对律师的信任,主要源于知悉感和认同感,而非源于神秘感和崇拜感。刑事律师应成为客户的倾听者,避免因为自己是专业人士,而产生居高临下的“智识优越感”。在倾听的基础上,刑事律师应成为客户的引领者:电话和微信等的交流,不应敷衍化地“详情见面谈”,而应简要有力地点明案情关要并指出当面交流的必要性,使得客户产生到律所咨询的意愿;客户的事实陈述可能条理不够清晰,其中还可能带着情绪的宣泄,刑事律师应认真而耐心地予以倾听,同时沉着冷静地疏导客户思绪。客户可能从未接触过律师,也可能咨询过不止一位律师,还可能通过司法大数据了解过律师,乃至可能视咨询为“对律师的面试考核”,并且私下议论和比对不同律师的专业能力,甚至当事人本人也会同诸多“狱友”盘点各自律师的言行,不停琢磨着“我的律师是否靠谱”劫难当头,光鲜履历的铺陈远不如专业能力及敬业精神的呈现来得重要:刑事律师应使客户感受勤勉尽责的执业态度,并且无论遇到何种情况,在客户面前都应时刻保持镇定和理性,由此方能让客户产生足够的安全感和信赖感,最终愿意将身家性命予以托付。

咨询洽谈需要管理预期。刑事案件的结果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诉讼进程中存在“灰犀牛”与“黑天鹅”,很多因素并不是律师能够左右的。正因如此,吹牛的律师,往往都不靠谱。在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刑事律师要管理好客户预期,让客户意识道:处理刑事危机,律师是必要的,但这不代表委托了律师就会有心之所向的案件结果碰到无法马上给出回复的问题,刑事律师应如实说“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尤其是谈及量刑辩护空间的问题,诸如“取保、不起诉、无罪、轻判等的概率有多大”等,即便是著名律师也无法给出确切答案,更无法对结果作出肯定性承诺或诱导性许诺,而只能基于已掌握情况并结合办案经验,去研判形势并寻求对策。刑事律师应客观陈述案件的各类风险,给客户心理打好预防针,而非夸大其词甚至虚假陈述。唯有管理预期,方能排除不合理诉求不合法要求,让客户尊重和理解律师的工作,避免因案件结果不如意而陷入无休止纷争。

 

(二)委托转化

委托转化离不开客户对律师的信任。开诚布公,对客户而言是可接受的服务模式,对刑事律师而言则是防范执业风险与吸引优质客户的执业选择。经验丰富的律师,能够通过对案件的“条理非常清晰,令人茅塞顿开”的分析,让客户直观感受到律师的业务能力。在服务客户的全过程中,刑事律师应当“引领客户向前”:分析案件在实体及程序上的风险点、可能的解决方案,展示律师的专业底气,并以个人履历和团队业绩为信任背书,展现自己和团队最好的一面,让客户吃下定心丸,由此做到“领着客户走”,在专业上选择信任律师,在经济上增强付费意愿。争取信任需要坚守底线。刑事律师心中应悬着“达摩克里斯之剑”,时刻做到谨言慎行,将所有与他人的对话,都当作是在录音和监控的情境下进行的并遵守律师法和执业规范,切忌许诺案件结果和辩护成果,切忌通过拉踩同行来争抢委托,切忌以“关系中介”“司法掮客”的面目吸引客户。

委托转化离不开律师自身的承接意愿。不是所有的委托都应该承接:刑事律师除了考虑“委托能不能谈下来”,还要考虑“委托要不要接下来”,根据执业风险、辩护空间、办案能力、成本受益等,决定是否承接委托。承接委托需要考虑执业风险。“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特定委托是否会造成身不由己的危险境地,这是刑事律师必须予以考虑的。在委托洽谈过程中,刑事律师应体察客户的言谈举止,甄别并婉拒客户的不合规要求以及不合理诉求,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委托事项予以拒绝,对偏执极端而戾气深重的当事人敬而远之,形成执业风险的预防体系。承接委托需要考虑办案能力。案件是否符合本人的执业兴趣?案件是不是会触及到不熟悉的领域,是否会大面积触及自身的能力盲区?倘若面对不熟悉的领域,自己是否能够快速进入?如果确实想接下案件以锻炼自己,是否能找到熟悉该领域的律师一道合作?倘若上述问题的回答多为“否”,刑事律师就应予以慎重考量。承接委托需要考虑成本收益。基于学习和生存的需要,刑事律师执业早期不会过于计较办案的经济收益以及客户的付费能力。随着办案能力和行业资历的提升,刑事律师自然有权提高收费以适配自身的专业价值。刑事律师还需考量可能出现的办案成本,既包括时间精力消耗、工作量付出等无形成本,还包括办公耗材、人力开支等有形成本。除此之外,刑事律师还须考虑社会生活层面的成本效益:案件对于法治进程和社会责任是否具有特殊意义?参与辩护是否会使得个人付出声誉和底线的代价?

委托转化离不开律师与客户的有效议价。议价关系到律师收费与客户付费。刑事律师应评估自身的办案能力、预测案件的难度和工作量、了解刑辩界的基本行情与收费规定,在书面合同中形成兼具合规性与可操作性的收费方案。对可能存在的案件工作量浮动增加的范围,刑事律师应事先具备心理上的预估,通过合同条款对各个办案环节的收费标准加以明确,确保案件的难度和工作量超出预期时,律师保有追加收费的合同依据,由此保障执业的正当权益。刑事律师还可将服务内容及对应价位梳理成册,通过刑事法律服务的工作内容和付费标准“可视化”,让当事人直观而清晰地认识到,刑事律师的工作都包含哪些内容,每个工作内容对应怎样的价位区间,从而保障认真办案的律师不因结果有遗憾而与客户产生收费争议,最终让双方实现收费和付费的“心理有数”,并通过客户在委托合同上的签字确认达成合意。





十四、项目把控



 

流程管理与分歧协调,项目把控的核心关切

 

项目把控的要义在于:将委托视之为完整的项目来看待。律师助理重在聚焦特定环节,主办律师重在把控项目整体,其中蕴含着身份和视角的转变,对统筹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流程管理

进度是流程管理的重要维度。刑事律师不仅要把案件谈下来,还要把案件办好,既要为客户争取结果,更要让客户看到过程。刑事律师应与委托人保持联络,定时向其反馈案件的最新进展。刑事律师应及时而完整地记录进度和工时,乃至掌握团队所有案件的最新进度情况,以此作为向合作律师以及委托人反馈的依据,使得外部反馈能与内部承做联动起来,让委托人直观感受到律师的专业和付出,避免恶意投诉和不必要纷争。与此同时,刑事律师应注意信息披露的尺度,不向当事人家属出示案卷材料。进程管理同样包括预期管理。案件的实际进度、律师的工作安排、客户的反馈期待之间,往往会存在张力而需要予以平衡。再有能力的刑事律师,都难免碰到案件因客观原因而进展缓慢的情况,这使得部分客户怀疑律师的尽责度和专业度,与律师产生隔阂乃至爆发冲突。刑事律师切忌对案件进度暧昧不清,加深客户的不满和猜忌,而应理性分析问题所在,并疏导客户的焦虑情绪,使得客户认识到:刑事案件万万急不得,更加切忌“帮倒忙”未经沟通而擅自行动,将会打乱律师的工作部署,乃至损害阶段性办案成果。

效率是流程管理的重要维度。刑事律师可运用知识管理工具,将辩护流程化与可视化,将业界同仁的技能与智慧吸纳其间,最大程度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和办案的不稳定性,使得同仁基于相似的认知基础执行并合作,从而全方位提升办案质量和辩护效果。时间和精力是刑事律师最有限而最宝贵的无形资源。理想的执业状态,应律师驾驭工作,而非工作驱使律师。刑事律师应有效调度自己的时间精力,及时记录办案工时并有序处理待办事项,形成科学合理的执业习惯,从而节约时间并提高效率。法律服务业固然强度高而压力大,但刑事律师仍需平衡工作与生活,可将自身及团队的常规作息告知客户,避免低效而无谓的通宵达旦与伏案加班,在办案之外拥有调整身心与自主学习的业余时间,这对于成长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刑事律师要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境,在工作时段内全神贯注而事半功倍,在业余时间中接触外界而反躬自省,保持锻炼身体而预防隐疾、规律作息而平衡压力、参与社交而排解忧思,实现与客户及同仁的可持续合作。

 

(二)分歧协调

流程管理意在服务案件推进,分歧协调意在促成合作衔接。刑事辩护不是律师的独舞,而须各方形成合力才能达成最佳效果。除了努力化解与侦控审人士的分歧,刑事律师还应协调与客户及同仁的关系。

刑事律师需要协调与当事人及委托人之间的分歧。客户常常会与律师出现不合拍之处,例如尚未咨询律师而擅自采取行动、临时起意而脱离既定出庭方针、心怀恐惧而否决风险与机遇并存的辩护方案等。刑事律师应充分发挥“法律谋士”的作用,尽力促成思路和步调的协同一致,防止双方各起炉灶而相互掣肘:当事人及委托人难以有效把握诉讼程序上的时机奥妙,难以全面理清事实及法律的争取空间,这正是刑事辩护创造专业价值的地方。刑事律师应尊重当事人及委托人的意愿,同时保持独立辩护地位,尽可能使得客户配合律师工作乃至适应律师节奏;接受委托不是简单的“客户说什么,你就做什么”,沦为丧失独立见解的言行附庸,而是担任客户的智识引领者,充分展现对案件的专业判断,对当事人及委托人说明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再将辩护方案的最终选择权交给他们。如此,案件进程方能置于专业意见的主导之下,以最大程度消除其中的不稳定因素;退而言之,即便双方未能彻底消除分歧,刑事律师也属于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某些无解的分歧则不是刑事律师能够改变的,例如部分客户对关系权力的迷信远大于对辩护价值的认可,倘若对此协调无果,刑事律师唯有放弃委托抑或无奈叹息。期待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不断提升,这可以说是刑事律师的最大心愿。

刑事律师需要协调与合作同仁的分歧。承办律师之间的合作也并非都是一帆风顺:执业理念不一致,能力风格不适配,乃至“互相看不惯,谁也不服谁”,这将造成“1+1<2”的内耗效应。理想辩护合作模式往往为“主辅结合”而非“分庭抗礼”主办律师应避免“甩锅心态”,怠于承担职责而将不利后果转嫁他人,而是要在分配任务予以目标明确和流程讲解,使得辅助律师有的放矢高效工作;辅助律师应避免“兜底心理”,认为一切皆有他人兜底而在工作中推脱权责,对于前辈交待的业务事项应深入思考并有力贯彻,从而以详实的研究成果与及时的沟通反馈,帮助主办律师了解案件要点和实际情况;无论是庭前辩护还是庭审辩护,刑事律师之间都应注重工作衔接,当内部出现不同见解时,更应保持意见沟通。刑事律师可选择在特定地点集中办公以方便协同,还可采取开会讨论以及模拟庭审等模式,在会议中对所有可能面临的问题予以集体研究,在模拟庭审中演练诸多可能出现的情况不论通过何种途径,刑事律师都应尽可能培养与其他承办律师的化学反应与默契程度,以促成思路共识并实现风格互补,让双方拥有舒心而顺畅的合作体验。





十五、风格修炼




聚众之长与成之风,风格修炼的核心关切

凡有所学,皆成风格。刑事律师可经“集百家之长成一家之风”,促成执业技能与实践智慧的要素综合化与风格形态化。

 

(一)聚众之

聚众之长应以思想为引领。刑事律师应提升刑法学、刑诉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学、犯罪社会学等领域的实践造诣,了解古今中外的主流刑法理论与经典法律思想,形成更为完善的“法律人的底层逻辑”,包括对权利的捍卫、对程序的尊重、对法治的坚守等。不直接隶属于法学的人文智慧同样应予接触领域往往是人为划分的结果,人文智慧归根到底是“诸法同源”的。刑事律师应深刻认知中国特色政治经济模式,同时具备一定的文史哲基础。尤其值得推荐的是,儒、墨、道、法、兵、佛等中华民族最具本源性的人文思想:儒家强调世俗,刑事律师应理解世俗,促使日常执业以及为人处事圆融顺畅;墨家强调平等,刑事律师应待人平等,了解案件背后的社会实情与人间疾苦;道家强调规律,刑事律师应掌握规律,发现实践智慧与世道理的相通之处;法家强调政治,刑事律师应认识政治,看清案件中的利益衡量与人心悸动;兵家强调局势,刑事律师应洞察局势,领略博弈与对抗当中的权变与机巧;佛家强调心性,刑事律师应修炼心性,通过辩护成为自我与他者的摆渡人。

聚众之长应以他人为明镜亲友应予珍惜原生家庭同窗故交、忠言良师、事业伙伴是弥足珍贵的人生参鉴精神陪伴在看客只关注你“飞得高不高”的时候,唯有真正的亲朋好友会关心你“飞得累不累”,在人生的十字路口直言实情、尽心忠告、坦诚帮助。贤达应予学习。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一线律师有其独树一帜的辩护理念与行业洞察,公检法同志能从侦控审维度提炼办案的真知灼见,法律学者擅长对概念及制度的体系化梳理。刑事律师可通过阅读代表著作、现场观摩庭审、参与论坛讲座、建立私人交集等方式,细心对照自身与业界贤达的实质性差距,同时保持独立判断而非偏听盲信权威,由此探索“更上一层楼”的升维之路对手应予尊重“天外有天,人外有人”,刑事律师应发现并欣赏对手的闪光之处,通过不同实践体系的碰撞冲击,更加彻底地感知到自身的技术盲点及模式不足;即使立场有别而观点不一,也能从中汲取己所不备的技巧和理念,乃至能与一些对手加深了解而成为朋友。流派应予参鉴本土派与异域派、实战派与学院派、办案派与营销派、技术派与人文派等,是法律共同体的常见流派;刑事律师应客观认识不同流派的优势与局限,立足自身需要而兼采他者众长从而铸就执业风格之大成。

 

(二)成之风

之风离不开自我认知执业风格并非限定而唯一。如白建军先生所言人人都有过我之处,我与人人都不同。”性格特质应予认知执业风格附随于性格特质而存,受原生环境与后天经历的影响。鞋子是否合脚,只有自己知道:他人信奉的理念及方法,未必能直接照搬于自身;立足自我实情而参鉴他人经验,外界所得方能与内心产生共振。实力层次应予认识所处的实力层次决定了风格修炼的基本模式:真正的高手往往“无招胜有招”,对十八般武艺予以综合感知,融汇为自然习惯和专属风格;大多数人则须起始于“分解动作”,对技能和智慧予以模块划分,有条不紊地进行训练和总结。本心志趣应予认知“以刑事为业”和“以刑事为志业”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境界后者体现为知识偏好、思维特长、专精领域的锚定,来源于对人生志业及自我成长的强烈渴求,这种内在驱动力是任何人都无法夺走的。专精方向应予认知执业方向的确立与专业领域的纵深,难免以广度的相对限缩与精力的取舍调度为必要代价,但却并非闭塞思维,囿于一隅”而是需要“博观约取,一专多能”,对新知识与新事物保持开放认知,实现业务的深耕细作与智慧的触类旁通。

之风离不开挑战极限。执业实践总感觉“欠些火候,差点意思”,原因在于潜能与修为尚未开发到极致。挑战极限意在发扬长处。挑战极限不是“偏执一端”,而是各方面达至合格水准且无明显短板,通过本性和才华的自如挥洒,给予世人独一无二的突出印象。挑战极限意在感知瓶颈。不同个人情况与执业阶段,各有其所需克服的成长难点,对于执业瓶颈的深刻感知,必须通过挑战自我才能实现。倘如并非穷尽潜能而突破桎梏,便无法察觉自我提升的关要所在,乃至到了相应程度便停滞不前而难以进益;唯有将能力提升到现阶段己所能达的天花板,方能站在更高的起点“知天命”,形成思考的进化与实践的突破。挑战极限意在进阶能力亲朋与客户的欣赏信任,同仁与对手的敬佩尊重,离不开内功修为的日渐增进:刑事律师应勤动脑瓜子、嘴皮子、笔杆子,将外在的专业知识内化为一种“自然而行”的感觉,进而锻炼出处理综合事务及疑难问题的能力。如何让法律条文烂熟于心?如何让案情脉络脱口而出?如何让辩护风格富有神韵?除了刻意练习和咬牙坚持,别无他途。挑战极限意在重塑心态。竭尽当下所能,却依旧只能勉强维生,这是大多数人的生存常态。理想预期与现实状况常常存在巨大落差:察觉自身的凡俗乃至平庸,发现引以为傲的榜样与偶像,其实也并没有想象当中的那么好,这种精神世界的“釜底抽薪”令人失落沮丧乃至痛苦绝望。挑战极限需要卸却包袱而修炼心性努力未必马上就有收获,但一切付出长久来看终究都会算数,即使梦想彼岸毕生难以抵达我们依然有机会成为更好的自己

 




十六、案源拓展



 

执业本色与引案模式,案源拓展核心关切

 

高阶执业模块,既注重事的统合,还注重人的聚合。案源拓展、团队经营、品牌建设,意在增强专业辐射力与行业影响力,为合伙人及主任级别的刑事律师所必备。

 

(一)执业本色

案源是刑事律师的主要创收来源,直接关系到个人与团队的谋生考量与梦想延续。探索切实可行的案源拓展模式,离不开对执业本色的深刻认知。

刑事律师的执业本色在于,刑事律师是国家公器与个体命运的“连通者”。接受刑事委托并获取对得起专业价值的业务收入,固然无法脱离经济考量:深入研究民商事领域的裁判逻辑乃至犯罪现象中的利益驱动,必然需要具备经济常识。但刑事律师的执业本色,却并非为商业化所赋予:刑事犯罪触及社会的尖锐矛盾,刑事案件指涉司法的多维面向,刑事辩护关系公民的人身权利,刑事律师参与国家的历史进程;刑事律师的执业思维与处事风格,主要为当事人及委托人、侦控审人士、刑事律师同仁等所影响,从事什么工作、与什么人交往、得出什么感悟,这铸就了刑事律师的基调和底色。

刑事律师的核心竞争力与市场价值,主要来源于“连通者定位”。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家族命运、社会风评,并深刻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对此不可不慎之又慎。往返于国家公器与个体命运之间,充分调动专业知识、执业技能、实践智慧,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及生存空间,使得刑事司法天平中的当事人一端,不因有效辩护缺位而丧失应有砝码,这就是刑事律师的“本职工作”“会来事儿”。稳健靠谱的“连通者气质”,更有助于刑事律师获得侦控审人士信任,同时也更有助于刑事律师获得客户青睐。无论是委托人抑或是案源推介人,他们心中肯定会有一杆秤:倘若把刑事案件交给某位律师,他会不会把案件搞砸,我能不能对他百分之百放心?刑事律师应当饮水思源,明白自己的根在哪里:你办的不仅是案子,还是他人的人生;沉稳风格与权变手段的托底,总体而论更有助于命运危机的挽救;当客户在内心深处对刑事律师予以衡量和比对的时候,以专业性为依托的案源拓展模式更有可能形成正向效应。

基于上述执业本色,刑事律师完全能够形成更具辨识度的身份定位。刑事律师常被调侃“你不是做民商的,我平常不会上门找你”,对此大可揶揄自嘲“我衷心祝愿,你不会有需要来找我的那一天”。刑事领域常被认为经济回报不如民商事领域,但民商律师居多而刑事律师较少的现状,其实反倒会成为一种脱颖而出乃至“非你莫属”的契机。同质化而低门槛的产品流水作业将持续被科技进步所挑战,综合化而高要求的命运危机处理则难以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刑事辩护需求法律实践与人文感知的深度综合即便法律人与圈外人的“行情信息差”逐步被削弱,但二者的“专业能力差”却难以被磨平,这正是刑事律师的生存土壤与展业空间所在:在主攻的细分领域做到“他人难以望其项背”的水准,这同样能为刑事律师带来足够丰厚的经济回报,并且长远来看更有助于专业度提升和美誉度积累。

 

(二)引案模式

引进案源的具体途径有千百条,整体风格则主要包括“开疆”与“守成”两种:开疆派往往侧重于“开疆辟壤”,面向不特定的“浅层关系”与“陌生群体”,通过提升社会知名度以吸引案源;守成派往往侧重于“深沟高垒”,面向包括亲朋好友、法律界同仁、服务过的客户等在内的“核心圈层”与“相识之人”,通过提升专业美誉度以获取案源。兼备开疆与守成之道,探索适合自己的引案模式,刑事律师逐步实现自食其力。

守成为开疆之基础。刑事律师的主要案源渠道,包括律师同行乃至法律共同体之内的推介、当事人或委托人的亲朋推介、服务过的客户成为“回头客”再推介、刑事律师各类朋友圈内的案件推介或线索挖掘等。现实生活中,鲜有客户遇到刑事案件,是直接通过电视、网站、抖音等渠道选择辩护律师,大多数客户还是通过推荐,才与特定律师建立联系并形成委托。“事关身家性命的事情,不能随便交给不知根知底的陌生人”,这往往是客户的真实想法。提升相识之人与核心圈子中的信用度和美誉度,刑事律师才能逐渐形成良好口碑,进而寻求行业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的提升。

开疆为展业之途径。开疆与守成并不是对立的:挤占执业精力的过度营销并不可取,兼容专业高度的案源拓展应予提倡。刑事律师可参加刑事行业论坛以及相关社会活动,与法律同仁以及社会中坚形成交集,建立更为广阔的社交圈子和信息渠道通过认知边界的延展促成业务领域的延伸。刑事律师可出版同行认可的原创书籍、运营风格鲜明的微信公众号、举办线上分享或线下讲座等,打造优质内容、提升受众粘性、延展传播广度,形成垂直度高而吸引力强的专业营销模式。法律制度对行业生态的影响最具根本性,刑事律师应从法律制度变化看到行业窗口机遇,先行开展新兴业务研究以及引案模式布局。上述展业模式看似老生常谈,实则蕴含无限潜力,若深度开发自身才智,就可能产生不同寻常的效果。

开展案源拓展是一项现实议题。“自负盈亏”,这是一件听起来很浪漫,实际上却很沉重的事情。尚未独立的生存近忧,前途未卜的发展远虑,往往会成为压垮执业梦想的最后一根稻草。从“律师冲着案源去”到“案源冲着律师来”,离不开刑事律师的全心付出和用心思悟:如何让服务过的当事人与委托人发自内心地认可你?如何让亲朋好友切身感受到你的全方位成长?如何在法律共同体中和社会交际网中建立起你的专业信誉?如何使他人经过私心考量,仍然愿意诚心与你合作?激烈而残酷的市场竞争与行业现状,更是给案源拓展带来直接冲击:认罪认罚从宽及法律援助制度等深刻改变委托行情,传统刑事业务出现案源萎缩及低价获客的情形;刑事律师唯有保持执业危机感,竭力谋求生存资源与发展机遇,并形成足够深的专业护城河乃至金刚钻级别的业务专长,才能避免同质化市场竞争并走出差异化成长道路。

形成专业背书是一项长期工程。比起短期的资源支持,习惯与品格的熏陶和养成更为关键:无论开疆还是守成,做好每个法律援助案件与自行委托案件,以执业操守和服务品质收获认可与尊重,才是提升专业口碑与赢得同仁背书的捷径与坦途。自助者天助之,“缘在天定”“事在人为”永远是一体两面的资深刑事律师应以专业造诣及执业实绩获得一席之地,以良心态度及正派作风树立标杆,而非“关系捞人”信念迷失,更非“掮客勾兑”底线沉沦;年轻刑事律师则不该被诸如“我的家庭背景不够好,缺乏相应的案源支持与执业帮助,我没有高学历或办案机关从业背景,做刑事律师会起步艰难”等思绪所笼罩,而应着眼于锻炼出他者难以替代的优秀品质,哪怕世道艰难而众生皆苦是无法回避的社会事实,也要努力走出属于自己的人生道路。

 




十七、团队经营




业务格局与同仁艺术,团队经营核心关切

 

业务与人事是共生关系。兼具业务格局和同仁艺术,刑事团队方能运行稳定而富有活力。

 

(一)业务格局

业务管理上,刑事律师应从微观的案件把控走向宏观的业务把控,做到工匠精神与市场眼光的良性结合,实现专业积累与创收增长的有机统一。案件把控上,刑事律师应兼顾“量的积累”与“质的提升”量的积累,即以经验资历增长,带动案源创收递增,为团队发展提供经济保障;质的提升,即对现有业务精益求精,形成更为坚实的专业依托,而非“只关注创收,不琢磨品质”。业务把控上,刑事律师应兼顾“立足本”与“放眼全国”:立足本地,即律师行业管理体制以及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地域性显著,刑事团队应扎根所在地域,探索适合本地客户的服务模式;放眼全国,即刑事领域的前沿动态常常会突破地域限制而辐射全国各地,刑事律师应予以前沿动态的及时跟进,从中发现潜在机遇并做好布局。

业务观念上,刑事律师应使团队核心价值观更具吸引力。人才是刑事团队的竞争保障和长线投资,从单打独斗到协同合作,离不开“群贤毕至,少长贤集”的人才图景。以二八定律为行情、以考公入编为主流、以民商领域为首选,这是当下法律人的生存选择与功名体系,故而“以刑事为志业”常有其独特情怀为支撑。优秀刑事律师所推崇和效忠的,本质上不会是特定的商业组织或领军人物,而只会是符合本心的执业理想和处世信念。缺乏完善的业务理念,自然谈不上拔尖人才加盟与新鲜血液汇入,同仁艺术也将变成“无米之炊”。刑事律师不仅应关注当下的业务创收,还应理解同仁的执业初衷与人生追求,并将“立足刑事前沿”树立为团队核心价值观,让同仁实实在在觉得:团队与我的职业规划最为适配,我愿竭尽所能与团队共同发展。

 

(二)同仁艺术

人事建设上,刑事团队应力求事与人的协调。招聘求职好比谈朋友,倘若貌合神离而非志同道合,纵使双方费尽心力亦是枉然。刑事律师应仔细考核并优先录用:对刑事领域具有发自内心的热爱、具有成为好帮手乃至接班人的潜质、与团队整体氛围“气场相合”、与业务实际需求契合度高的求职者。刑事律师唯有“立人先立己”,方能吸引具备真信仰和真本领的法律人;倘若自身未能表率言行而与时俱进,则会拖累团队全体乃至失去人心所向聚散离合乃人间常态,当同仁选择变更团队乃至自立门户时,则应予以真诚祝福,哪怕之前存在不合拍之处,也能使“认可与感恩”成为离职同仁的心灵回声,乃至成就“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的行业佳话。

同仁相处上,刑事律师应成为志趣的引领者。相对于“教会徒弟,饿死师傅,不为他人做嫁衣”的短视想法,刑事律师更应秉持“教好徒弟,反哺师傅,桃李满天下”的处世理念与执业传承:你不仅是我的徒弟,更是我的刑事律师同仁;即使最终会有分别的那一天,只要你一直是诚恳而努力的,我依然会尽心将你培养为刑辩中坚,以做成人间的一份功德。业务指导不应言语羞辱,美其名曰增强抗压能力,而应尊重付出,促成实质性的教学相长:干实事免不了瑕疵和错误,虚心接受批评指正是必要的,但“摔盘子多的”常常也会是“端盘子勤的”,刑事律师应对之“看在眼里,放在心上”,做到“理性批评,指点指点”,而非“抓住把柄,指指点点”。与刑事团队更为适配的工作氛围与文化调性,应为“理解与自律”而非“威服与他律”:职级权责的区别并不能僭越人格尊严的平等,刑事律师唯有“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方能以强烈的热忱和坚实的底气感召同仁,为生命与自由而不懈奋战。

绩效模式上,刑事团队应求取最大公约数。妥善的功名体系将会带来互利和共赢,使得团队走向“众人拾柴火焰高”的良性循环;局促的绩效模式则会引发纷争和内耗,使得团队陷入“三个和尚没水吃”的囚徒困境。职场竞争是客观存在的,业务考评体系和利益分配机制往往最为敏感,必然存在无法确切预期的浮动因素,难以保证让全体同仁百分百满意,对于人事智慧是一项极大考验。刑事律师应力求最大程度的公允和服众,探索出最适配于长远专业发展考评机制将绩效与实际工作表现紧密挂钩,赋予贡献突出的同仁更广阔的成长空间,对尚存不足的同仁予以必要的包容点拨,让全体同仁心中都有一杆明秤,从而维护制度的公信力和团队的向心力。

反馈机制上,刑事律师应保障意见的畅通。团队应避免“实际情况我都清楚”的认识盲区,并消除“面子与权威不可被挑战”的交流障碍,以业务实情为准绳,鼓励同仁交流执业心得、寻求办案指导、提出建设意见,对合理可行之处予以采纳和推广,对尚需完善之处予以说明和点拨,由此实现相互协作和促进。人的观念和言行存在惯性,团队的底层逻辑和运行模式同样存在惯性,但实质性的成长必然需求新的力量,以促进新的合作与发展,并应对新的竞争与挑战,而新的力量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惯性”。改变惯性难免牵涉既有的人际政治和利益格局。如何实现秩序与革新的动态平衡?这是属于刑事律师的智慧修行。





十八、品牌建设




方向定位资源整合,品牌建设的核心关切

 

(一)方向定位

方向定位是将“专业口碑”上升为“行业品牌”的关键,既离不开执业要素的全面考量,还离不开轻重缓急的权衡取舍:创立品牌的时机是否成熟,如果存在某些必备因素的欠缺,又该采取哪些行动予以弥补?依托已有的执业积累,在刑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中,自身更有可能在哪些业务领域取得长足进步?若要抓住特定的细分领域稳固扎根而发散延伸,是否能在相应地域具有足够支撑生存与发展的业务体量,是否有将业务予以跨地域辐射的方案策略?创始团队的能力是否支撑得起品牌的顺利创立和持续扩张,基于品牌的价值追求与发展需要,什么样的事业伙伴更为适合与之一道共事?

品牌建设的方向定位与行业发展的整体趋势息息相关。业务领域精细化与服务模式综合化,这是当今刑事法律服务的总体发展趋势:在业务领域精细化的趋势中,刑事律师逐渐形成自己的主攻乃至专攻业务领域,应提高市场竞争力与行业影响力;在服务模式综合化的趋势中,刑事法律服务对律师个体的综合素质提出更高要求,诸如企业刑事合规等则更为注重不同团队的项目分工协作与人员协作。刑事律师应对行业前沿趋势予以关注,将之与自己的定位选择结合起来思考,探索适合自己的品牌建设道路。

 

(二)资源整合

资源整合意在搭建平台与促成生态。形象与声誉是品牌的面子,平台与生态则是品牌的里子。个体发展离不开平台助力:资深刑事律师往往更为关注,加盟特定品牌是否有助于稳步提升业务创收与执业辐射力;年轻刑事律师则往往更为关注,品牌律所及团队的专业领域和成长机制是否切合职业规划。个体发展离不开生态支撑:刑事品牌是否有其独特的专业服务体系作为核心竞争力?业务聚合模式与管理培训机制是否足够完善?品牌所推崇的生态文化是否对于行业能产生积极影响?

资源整合需要立足专业并注重人合。资源整合直观上看是人财物的整合,但从根本上看则是要形成专业与人心的整合。专业与人心是现实判断与价值取位的统一:刑事律师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增强品牌的人合性与向心力;对主要客户群体进行画像,开发与之相适配的刑事法律服务模式;在执业过程中寻找志同道合的同仁,以业务实绩和价值追求赢得同仁的内心认同,吸引其成为品牌的主心骨与顶梁柱,抑或是成为不可或缺的外在助力;提升在法律共同体的风评,既应与刑事律师同仁相互学习参鉴,还应争取获得司法界人士的高度认可,进而将良好的行业评价延伸至全社会层面。





结语




向天涯,居人世

 

回眸心旅似真似幻。数语作结,以表初衷:

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扫除内心迷茫而确立本真志趣,刑事律师开启精彩而艰辛的执业修行。

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阅尽沧桑现实永葆赤诚理想,刑事律师实现技能的提升而收获智慧的成长。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摆渡自我命运而了悟人世真谛,刑事律师此生慰藉而无愧


作者:颜书哲,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曾任刑事律师助理,现从事法律大数据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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