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离婚时,有当事人主张自己名下的房屋实际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那么,都有哪些房屋可能是个人财产呢?下面我们列举几种常见情况:
(一)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且支付全款
如果房屋是一方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且支付了全款的,不管是否进行产权登记,房屋都应是其个人财产,这个在实践中基本没有什么争议,法院的判决也比较统一。
(二)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且用其个人财产支付全款
结婚后,如果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且全部购房款均来自本人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注意,这里指的全款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完毕,如果含有贷款的话,那么要求贷款也是完全由个人财产支付。这种情况下房屋也是个人财产,这其实是一种个人财产形态上的变化。当然,由于是在婚后购买,购买方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拿个人财产支付的全部房款。这在案件中也常遇到,比如,该方需要举证是拿婚前存款支付的,或者需证明是卖掉婚前个人房屋后,用售房款购买的新房子,而售房款数额是可以涵盖新房款的,等等。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屋
如果房屋是受赠所得或继承所得,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遗嘱人或赠与人明确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则房屋是该人的个人财产。
除此以外,根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 款的內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也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民法典》出台后,该解释并未出现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相反,新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 条规定了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没有明示是赠与单方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实际上改变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对于《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纠纷,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来决定到底适用何时的法律,但是《民法典》实施后,肯定更注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要注重对女方和子女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