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休息休假制度汇总分析
一、法定节假日
天数:全体公民的,为11天;部分公民的,半天或1天;少数民族的,依据当地规定。其中,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妇女节、青年节、建军节),如逢公休日,则不补假。
待遇:原待遇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年休假
天数: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待遇:原待遇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探亲假
天数:探望父母20天,探望配偶30天。(前提:工作满一年且父母配偶不在同地)
待遇:原待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婚假
天数:3天,晚婚10天。(各地具体规定不同)双方晚婚,双方享受,一方晚婚,一方享受。结婚双方两地工作的,可给予路程假。(前提:达到法定婚龄;晚婚年龄男为25周岁,女为23周岁)
待遇:原待遇
法律依据:地方性规定
五、丧假
天数:3天(直系亲属);1-3天(岳父母、公婆)
待遇:原待遇
法律依据:地方性规定
六、事假
天数:因私事需要请假,经企业批准
待遇:企业自定
法律依据:企业规章制度
七、病假
天数:病假的期限视病情程度而定,可长可短,没有一个固定的计算标准。员工凭借病假证明单,向公司证明他需要休息多久,病假长短取决于员工病情伤势。
待遇:员工在病假期间可以享受医疗期费用报销和病假工资两项待遇。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则医疗费用由企业承担。病假工资则仍由企业负担,目前各地均规定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依据劳动部有关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公式为:工资基数×支付比例×病假时间。工资基数参考下一章医疗期病假工资表格。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八、医疗期
天数:
待遇: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
第十七条:“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九、停工留薪期
天数:一般12个月,特殊的可以延长,延长不超过12个月
待遇:原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女职工假期
1、保胎假
天数:2.5个月
待遇:按病假待遇
法律依据: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2、产前假
天数:2.5个月
待遇:原工资或最低工资
法律依据: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修正)》 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3、产假
天数:正常生育98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1胎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待遇:原工资(生育保险支付)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哺乳假
天数:一年或根据地方性法规
待遇:原工资或根据地方性法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修正) 》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