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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出台!注册资本“五年内实缴”有哪些利与弊?

江玖文 江城韓飛子
2024-10-30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公布后,其中注册资本“五年内缴足”的最新规定引来热议,有人认为这条规定对如今的民企来说无疑雪上加霜,也有不少人认为这条修改可以造福社会,究竟是利是弊,综合网友的观点,笔者简单归纳如下。
1、减少企业沟通成本,促进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企业之间从事商事活动时,总会想方设法查清对方的“底细”,搞清楚对方公司的资金实力、信用等级、涉诉风险等,其中,注册资本也是考量的因素之一。
如一家企业的注册资本只有几十万,而同行注册资本动辄上亿,对比之下,很容易被甲方认定为实力不足,导致在招投标活动无法中标。因此,为了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不少老板将注册资本设定了一个天文数字,往往注册资本一个亿,账上可能只有几十万。而为了防止与这样“虚胖”的空壳公司交易,公司还得花钱请律所等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尽调,费时费力,大幅提高了企业间的沟通成本。
而实行实缴制之后,公司的实力几乎就写上脸上,注册资本一个亿,那公司就有一个亿的实力,不用担心出现签订合同后对方公司跑路,自己血本无归的情况。而企业之间的信用提高了,自然会提高交易效率,最终带动经济发展。
2、有利于提高司法执行效率
作为一名法律人士,深知在民商事案件中执行是一个老大难问题。
执行不仅是涉案当事人的难题,也是律师和法院的难题。特别是被执行公司为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只要一查到公司账上没钱,法院基本上就爱莫能助了。这时当事人就会找律师或法官发难:“公司的注册资金不是几个亿吗,怎么可能会没钱呢?你们是不是没有认真给我办事?”
而实行实缴制之后,这样执行难问题将会得到显著减少,对当事人、律师、法院都是一件好事。当事人不会再陷入“官司赢了钱没拿到”的窘境,律师也不用再费力申请调查令帮当事人找财产线索,执行法官也不用担心自己被人投诉“执行不力”了。
3、促进公司扩大生产
在新《公司法》实行之前,由于是实行认缴制,导致很多老板只将公司利润的很少一部分打进公司账上,剩余的钱要么捏在上手观望等待投资,要么干脆满足自己的私欲,吃喝嫖赌,将偌大一个家业败光(参考金立公司老总澳门豪赌输掉几十亿、某企业老板吸毒导致公司破产等新闻)。
而实行实缴制之后,公司账上躺着的是真金白银,如果公司破产或负债,这些钱无疑将会作为债务偿还给他人。为了防止自己的钱落入别人的口袋,公司的控制人势必会将精力投入到事业当中,努力经营好好赚钱,如此一来,企业的实力也将越来越雄厚,然后再将多余的资金再投入生产,形成生产盈利再生产的良性循环。
4、不利于微中小企业的经营
前三点都是间接影响,实际上,对我国企业(特别是微中小企业)产生的影响更为直接。
首先,实行实缴资本会增加创业成本,将不少资本尚不充裕的创业者排除在外。例如,有些创业者手上并没有大额现金,但是有手艺、创意、人脉、团队等非现金资源,这类创业者本可以将自己手上的资源整合,创立一家颇有前景的公司,但是由于注册资本要实缴,创业者很可能担心届时会有资金压力,从而放弃了自己的“宏图大业”,进而导致创业者减少、营商环境恶化。
其次,实缴资本会导致短期内公司出现大量减资、注销等情况。由于公司五年内无法足额缴纳资金,公司的股东要么变更减少自己的注册资本,要么干脆注销公司。如此一来,原本注册资本几千万上亿的公司很可能一夜之间消失或成为了一家注册资本只有几十万的小公司,而由于注册资本减少,必然会导致其社会公信力减弱,导致其在商业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丧失了原本的市场份额。
最后,如公司既不想实缴,也不想减资或注销,则会寻求“过桥”机构帮忙。该类“过桥”行为是否合法?如合法,则资本实缴的规定只会成为一纸具文,如不合法,国家是否要打击?如何定罪?这也将成为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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