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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借款和赌债都可以通过诉讼要回吗?

文小尧 江城韓飛子
2024-10-30

近两年遇到过不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以及赌债的案件,在没有实际处理过该类案件之前,我总是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的规定,想当然地认为这两类案件属于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然而经过大量案件的洗礼之后,我发现实际情况并非我想的那样,这两类案件虽然在同一个司法解释条文中,但法院在判决中并不会按同一种方式处理,下文将简要说下实务中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关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如果确实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法院会认定该部分借条无效,但是因为转贷导致借条无效对债权人(原告)带来的唯一不利点是利息不能按照约定的高于一年期LPR的年利率来计算,但法院会支持本金和借期内一年期LPR的利息。

例如,法院会在判决书中表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上述李某出借王某50万元款项资金源于金融机构贷款,故案涉借条部分无效。李某主张该部分按照年利15.5%计息,本院仅依法支持以2022年2月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7%为标准计算,借期内利息为20000元。”

但与此相反的是,法院一旦认定借款为赌债,则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赌博是违法行为,参赌人员之间因为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赌资没有当场结算,输钱方事后拒不还钱时,赢钱方要求输钱方还钱的诉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如果已进行了赌资结算,而输钱方以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赢钱方返还赌资的,诉求同样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因为输钱方当场或事后清偿赌债,属于赌博行为的实施或延续,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输钱方也就不具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明知他人借款是为了进行赌博而提供资金的,这样的借贷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即使是未参赌人员把自己的合法财产出借给参赌人员,也是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赌博帮助行为,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相关赌资也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但是,实务中法院极少因为借款是赌资而驳回原告诉请的。

因为被告很难举证该借款是赌资,就算有证人出庭作证,法院也会大多以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而不予认可证言。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只要矢口否则该笔借款不是赌资,并且有借条和转账记录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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