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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务合同,就能规避劳动关系吗?
Original
文小尧
江城韓飛子
2024-10-30
许多公司不想给员工缴纳社保、承担工伤赔偿等法律责任,因此咨询律师可否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以此规避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等责任。
那么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之后双方之间就不构成劳动关系了吗?
其实并非如此,
认定员工与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并不是仅仅看签的是什么合同,而是要综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相信看完本文内容,你对此也一定有所了解。
真实案例:
2022年6月,周某到A公司的工地上从事焊接工作,该工作属于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同时周某也接受A公司的管理,朝九晚五地按时上班。为了规避与周某构成劳动关系,A公司与周某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了每月劳务费为8000元,没有为周某购买社保。
2023年1月,周某因工作受伤,向A公司要求工伤赔偿,A公司拒绝,并声称周某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沟通无效之后,周某向劳动仲裁委请求确定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
2023年3月,经审理,仲裁委确定了A公司与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理由如下:认定劳动关系时,应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以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从属性或控制性因素。
本案中,周某所从事的工作在用人单位经营业务的组成范围之内,且接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A公司也每月向周某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周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实务建议:
从现行法律实践来看,
签订劳务合同也并不意味着就是劳务关系,法院一般还是会根据实际的用工形态来确认真实的法律关系,
这也是对于劳动者的保护。
因此,虽然签署劳务合同,但一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该有的社保等其他劳动者应有的待遇都会得到主张,甚至劳动者还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所以,只有本身是劳务关系的情况下,才适合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公司千万不要自作聪明以为,签订了劳务合同就能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索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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