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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借条时被告提供的是假身份证,竟然也能在法院成功立案?

文小尧 江城韓飛子
2024-10-30
最近代理了一个离谱的案子。
王某二十出头,两年前借给了李某十万元,李某给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署名却是张某,为了防止王某生疑,李某还将自己署名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王某。
两年之后,王某发现李某完全没有还款的意愿,于是准备向法院起诉,找到了我们律所。
由于王某提供了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我也就直接以身份证上的信息去法院立案了。
本以为该案非常简单,三个月内应该可以拿到判决。没想到交完诉讼费之后法官打来了一个电话,说因为电话联系不上被告,法官只好去被告户籍地(即身份证上的地址)现场送达,然而却发现被告户籍地址根本不存在,当地的居委会向法官证明该地址不可能是身份证上的户籍地址,因此法官要我去派出所查下被告准确的户籍地,提供了之后再决定是否公告送达。
于是我就根据被告的身份证号和姓名去了趟派出所,结果民警告诉我,身份证号是对的,但是名字错了,应该是张某。
我心想不可能啊,于是将被告的身份证给民警看,民警核实再三后,告诉我,这个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头像、身份证号是对的,但是姓名和户籍地址是错的,简而言之,这个身份证应该是伪造的。
这下事情就棘手了,我立马告知法官这个情况。
法官也是头一回遇到这种奇葩状况,经过几天的考虑之后,法官最终决定以被告身份不明为由驳回了起诉(因为这样可以全额退诉讼费)。
目前该案王某正在想办法让李某重新出具一份借条,并签上真实姓名,但李某显然早有戒心,每次都是找借口避开与王某见面。
无奈,王某只好重新以李某的真实身份信息为被告重新提起了诉讼,并提供了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证明其借条上签字的张某真实身份为李某。但最终能否胜诉,只能静待下回分解了。
但这个案子最震惊我的并不是被告提供伪造的身份信息,而是法院在立案环节竟然审查通过了。
要知道,很多案件到了审理环节之后法官压根不会再去审查被告的身份信息,甚至不会去现场送达传票,只是碰巧本案法官做事比较认真,联系不上被告之后还要去现场送达,并且更碰巧居委会证实了该地址不可能属于户籍地址并确定了被告真实身份,不然判决书上必然会出现姓名与身份证号不符的可笑谬误,将严重影响判决书的权威性和法院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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