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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丽江税务:持续推进落实“首违不罚”工作

丽江发布 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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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施行以来,丽江市税务局按照总局、省局工作部署,全力推进“首违不罚”政策的精准落实。
持续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内容及政策解读,结合省局相关工作规范编制丽江市税务局关于“首违不罚”实施工作的温馨提示,重点对政策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其他易发生执法风险点进行提醒,确保一线执法人员懂政策会操作,提升贯彻执行能力。
持续开展“首违不罚”制度落实情况自检自查工作,根据相关工作要求,按季度抽取疑点数据下发至各县(区)局核实整改。通过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执法流程,降低执法风险。
持续开展宣传辅导,提高“首违不罚”的知晓度。加深纳税人缴费人的认识,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利益,进一步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让税务执法更有“温度”,有力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的税收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让征纳关系更加和谐,税收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首违不罚”制度要怎么把握呢?有哪些情况可以“不罚”呢?快来一起看看吧!



TAX
“首违不罚”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11、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没有违法所得。

1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1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

14、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注意


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来源:丽江市税务局

编辑:和润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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