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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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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生态环境局丽江市交通运输局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工作的公告
广大机动车主: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修制度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20〕173号)文件要求,按照丽江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自2023年4月10日起,将在丽江市范围内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以下简称I/M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经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检测排放性能不合格的车辆,由I站向车辆所有人出具《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治理维修告知单》,并通知其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企业(M站)进行维修治理,车辆所有人可按需自行选择全市范围内任一M站进行维修。
2.M站须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故障诊断和合理的维修治理。维修竣工后,向托修人出具结算清单和《维修竣工合格证》,同时将车辆排放维护修理信息上传至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3.同一I站以系统查询到的M站维护修理记录(非M站上传的数据无效)、《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或维修结算清单为复检凭证,对车辆进行尾气复检,复检通过后视为尾气检验合格;复检不合格的返回M站再次维修。
4.经M站维修后到I站复检车辆不再收取环检费用。
丽江市生态环境局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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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丽江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李琳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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