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宁法律公开课丨朱桐辉主讲《证明对象为何如此重要》精彩回顾
3月1日晚7点30分,衡宁法律公开课正式开启。第一期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诉讼法学博士朱桐辉老师主讲《证明对象为何如此重要?》,由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常铮律师主持。
朱桐辉教授从证明对象对证据种类确定的指引作用;量刑事实和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是否应一样;如何解决主观方面证明的困难;认罪认罚的证明对象及标准的特殊之处;应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明对象有哪些,证明标准是什么;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的特殊之处等六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二期衡宁法律公开课我们邀请到的是四川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天普大学法律科学博士、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兰荣杰老师,他主讲的题目是《如何从形式上审查口供》,如想参与,可扫描兰荣杰老师海报上的二维码进群交流。
朱桐辉老师在两个半小时的直播授课中,通过梳理重点法条和重点司法解释、比较国内外法律、结合自己参与的实践案例及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例,对“证明对象为何如此重要”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的讲解。
首先,朱老师对证明对象的作用进行了探讨。他认为:明确证明对象有助于确定证据种类:证明对象不同,同一证据的证据种类会不同,而这一变化会继续影响证据提取、审查判断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同时,证明对象有着明确的指引作用,在分析要件事实是否达到相应证明标准时,能够起到明确的指引作用。另外,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刑诉法解释》要求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证明对象中的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证据支持,是判断是否已形成完整链条的关键。。
朱老师指出,从理论和比较法规则看,证明对象的不同,既可能导致举证责任分配甚至是说服责任的不同,还会因此导致证明标准的差异。就证明责任而言,控方承担总体的说服责任以及该当性的举证责任,但当出现阻却违法、有责,巨额财产来源,正当持有理由等证明对象时,举证责任一般会由辩方承担。此外,在我国,取证合法的举证责任虽在侦控方,但辩方也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接着,他还从比较法角度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进行了比较,指出了他们的特殊之处。
另外,就证明对象对普通案件证明标准的影响而言,根据无罪推定等原理以及司法解释,对于认定被告人有罪和从重处罚的证明,应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证明对象为从轻处罚情节时,证明标准就无需这么高。
其次,朱老师分析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特殊之处,例如,认罪认罚案件新增了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等证明对象,因此,证明活动的内容增加了,其标准也值得探讨,并不一定是排除合理怀疑了。
再次,朱老师结合最高检理论研究所董坤研究员的论文,补充讲授了他以前没有关注的新内容:困难证明也会反作用于证明对象,会出现需证明的构成要件事实的立法修改和司法解释调整。当然,他也说了,这是站在控方角度的发现和总结。
复次,朱老师还借助了毛立新律师所绘的一个案件证据分析表格,详细介绍了威格摩尔图表法这一工具是如何生动地体现犯罪构成要件对证据搜集、论证和辩护的指导意义的,相当于对全部授课内容进行了一个完美总结。
最后,朱老师在直播后,以在线互动及微信群交流的方式回答了参加本期课程法律人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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