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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学生踹伤猥琐男具有扭送性质 不宜以犯罪论处(视频)

衡宁律师
2025-01-01

今年6月1日,湖南永州一17岁女生在商场被一52岁男子雷某某用肘部袭击胸部,同行男同学胡某某在制止其逃跑时,将其踹伤。事后雷某某被行政处罚,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于8月21日19时被刑事拘留。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并引起争议。8月26日,此案有了最新进展。湖南永州市公安局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

25日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老师罗翔发布视频详解。他认为:胡同学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具有扭送性质,即便扭送行为可能存在过当,但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罗翔教授在视频中指出,胡某因女同学被猥亵,而与猥亵者雷某发生争执,在后者试图逃离时将其踹伤。踹人的行为发生在猥亵停止之后,既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事后的这种攻击行为当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具有防卫性质,不成立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

胡某的行为虽然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具有扭送的性质。扭送属于法令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违法阻却事由,比如在没有经过被害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法医依然解剖被害人尸体,表面上虽然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但显然不构成犯罪,因为解剖尸体是法医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行为。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其中之一就是“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因此,如果胡某欲将猥亵者送交公安机关而被拒绝,由此引发的强制行为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扭送行为。

当然,扭送的手段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就属于扭送过当了。关于这个问题,历来存在“行为正当说”和“结果正当说”之争。前者站在“事前”采取一般立场进行判断,后者则从“事后”开启理性人视野。那么,法律应该采取一般人标准还是理性人标准呢?

在此案中,即便认为胡某的扭送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属于扭送过当,那它和防卫过当一样,在司法实践中属于“过失”,而“过失”对轻伤是不构成犯罪的。也就是说,即便按照扭送过当处理,胡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不宜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有人有认为《刑事诉讼法》所谓的“扭送”针对的是犯罪之人;本案中,猥亵者只是在公众场所猥亵,并未实施强制猥亵,其行为属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而对于违法行为不能“扭送”。

退一步说,即便把“扭送”的对象限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胡同学的行为也属于“假想扭送”,也就是主观上想将犯罪分子扭送至司法机关,但客观上所扭送的仅仅是实施治安违法的行为人。

在刑法理论中,这属于假想的正当化,假想防卫、假想避险、假想自救等等均属此列。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当一种假想正当化具备合理的根据时,可以排除罪责。通俗地说,假想正当化一般可以排除故意,如果存在过失可以构成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那么就是意外事件。

即便把扭送限定为针对犯罪的行为,胡同学的行为也可以视为假想扭送,可以排除犯罪故意,而由于过失对轻伤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构成犯罪。所以,无论是将胡某的行为理解为“扭送”、“扭送过当”,还是“假想扭送”,对于其造成猥亵者轻伤的行为,其实都没有必要以犯罪论处。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英国刑法学家詹姆斯·斯蒂芬,在《自由·平等·博爱》说过:“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当时的道德水准,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谴责某个事情,那么你就不能对他进行惩罚,不然就会引起严重的虚伪和公愤!”

罗翔认为,“无论如何善行都不能论以犯罪,否则违法就并非不义,反而是荣耀。刑法的合理性不是取决于形而上学的推理,而是来源于它所服务的道德观念。如果法律过于刚性,司法的作用不是让它变得更加刚硬,而是要用道德上的润滑剂,让法律变得柔软,满足民众的常情常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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