晒晒聊天记录也算违法?注意!你的小举动可能成为犯罪工具……
晒晒聊天记录也算违法?
【案例1】黄某系湖北某学院学生,通过百度贴吧相识刘某。2019年6月某日,刘某在百度贴吧湖北某学院吧发布包含黄某的照片以及与黄某相关的低俗言论。在发帖当日,刘某又通过QQ私聊的方式与黄某进行协商,对黄某提出无理要求。在遭到黄某拒绝后,刘某将聊天记录、QQ、电话号码、姓名曝光。为此,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立即停止对黄某的名誉侵权行为,向黄某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88000元。
普法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你“定义的隐私权”
被法律承认了吗?
【案例2】2019年4月,赵先生与丁女士相识。同年确认恋爱关系。同年8月,丁女士发现赵先生已婚。赵先生称与妻子准备离婚,丁女士信以为真。2020年初,丁女士因怀孕入院手术,赵先生欲与丁女士分手并承诺补偿其100万元,并出具欠条。由于丁女士一直未收到补偿款,一气之下,她前去赵先生公司,在其公司玻璃上张贴欠条和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赵先生认为丁女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与隐私权,要求丁女士进行赔偿。法院认为,赵先生已婚却在征婚网上觅友,并与丁女士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有损社会群体利益,所以对赵先生该项隐私权的保护应有所限制。
普法小贴士: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录音录像别随意
场合选择需注意
【案例3】日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原告陈某称他向被告陈某某、尹某夫妇多次索要债款未果,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尹某因担心法官偏袒陈某,不顾劝阻录下音频并在几天后把打印成文字资料被法官发现。法院认为,在调解过程中,尹某未经法院法官允许,用手机私自对调解过程录音,并把录音复制成光盘、整理成文字资料,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考虑到尹某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表示愿意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对尹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普法小贴士: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应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来自小编的建议
1.网络并非法外地,言行举止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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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行为三要素,遭遇如此寻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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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或过失泄露他人隐私 隐私权侵权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且侵权人主观过错的大小也会影响侵权责任的大小。
(2) 实施了公开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刺探、搜查、干扰、披露、公开宣扬等。
(3) 发生了损害结果并与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为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与精神损害。但也要注意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侵权责任还需要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曝光行为是否导致了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如果因果关系成立,那么曝光人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对于隐私的保护一般要求隐私权具有合法性,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保护,而是有一定的限度与边界。因此不是所有的“隐私”与“私事”都值得法律进行保护。
小伙伴们一定一定要
将这些建议牢记于心
手拿法典走
维权我最牛
最后小编想说
网络空间是我们的共同家园
“邻居”之间要和睦相处
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生活环境
更加美丽和谐~
来源:网信江门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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