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分析丨监察法律制度的内涵范围
监察法律制度的内涵范围
复习提示
2019年10月26日,根据监察工作实际需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监察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二)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监察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监察法规。随着监察法律制度的持续完备和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应当从体系化的视角全面掌握这一热点知识,而非零星片面地备考。从当前学界研究现状来看,监察法律制度主要涵盖以下五大方面;从宪法学科而言,主要集中在前两方面,应当结合“国家机构六要素”深入分析监察组织的内外关系和相应职权,完整掌握这一知识。所谓监察法律制度研究,所指向的是作为实然法而存在的我国监察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确立的一系列法律制度。此种法律制度与作为监察基础理论而存在的所谓监察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异,乃是实然与应然、实践与理论的区分关系。监察法律制度的范围至少包括五个方面。
1
监察组织及其内外关系。
(一)宏观层面而言,这是指监察机关在我国宪制结构下的定位问题,包括监察机关本身之设置以及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组织关系。
(二)中观层面而言,这是指监察机关之层级设置以及不同监察机关之间的组织关系,其中后者包括两类:一是上下级监察机关之间的纵向组织关系;二是同级监察机关之间的横向组织关系。
(三)微观层面而言,所指有三:一是同一监察机关内部之架构设置以及不同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驻机构和派出专员之间的关系;二是监察官制度,包括监察官的职级设置、权利义务和职业伦理等;三是监察人员与其所属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
2
监察职权及其范围。
(一)宏观层面而言,这指的是监察权的职权范围以及监察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权限边界;
(二)中观层面而言,这指的是监察权本身的属性、内容及特征;
(三)微观层面而言,这指的是监督权、调查权和处置权等各自的属性、内容及特征。
3
监察措施及其程序。
这至少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不同监察措施各自的属性、内容及特征;
(二)不同监察措施的正当法律程序及其规制体系,这至少涉及监督程序、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程序、立案程序、调查程序以及处置程序等;
(三)不同监察措施的异议机制和救济程序等。
4
监察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这主要是指监察法律制度与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等各项法律制度之间如何衔接的问题。
5
监察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制度是我国监察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从规范文本来看,我国《监察法》第八章根据主体差异规定了四类法律责任:一是有关单位(被监察单位)的法律责任;二是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是监察对象的法律责任;四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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