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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法学丨新旧版《民法》教材对比系列(二):第二章—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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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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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台后,人大蓝皮《民法》教材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按照《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和内容对第七版教材作了全面修订。知行法学团队将为大家持续推送新旧教材对比内容,并作出重要解读,请大家认真阅读并持续跟进。此外,新修订内容中绝大部分已经在授课中提到,请全程班的同学回顾视频课程内容,结合新教材认真复习。祝大家在民法慈母般的关怀中,能够领略私法中意思自治的魅力和民法的精髓,解读规则,回归理论,成就应试。第一期推送请点击链接:

知行法学丨新旧版《民法》教材对比系列(一):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主要是对举例时涉及的法条依据《民法典》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在绿色原则部分有新增表述,变动不大。


01

绿色原则



作为绿色原则的具体化:(1)物权编确认,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物权编也始终秉持“物尽其用”宗旨,尽可能地发挥物的效用,同时尽量降低社会成本。(2)合同编确认,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合同编也始终贯彻“鼓励交易”宗旨,尽可能促成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发生及合同债权的实现,意在借助市场机制,尽可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资源的有效利用开辟可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规定,不仅明确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强调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还确认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并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和费用。此外,效率原则本身就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基石性价值之一。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本章变化在于将“宽恕”举例法条由《继承法意见》第13条改为《民法典》第1125条第2款。



第四章

自然人


本章主要将《民法总则》有关法条修改为《民法典》有关法条,其余变动不大。



第五章

法人


本章主要将《民法总则》有关法条修改为《民法典》有关法条,其余变动不大。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本章无变化。



第七章

民事权利


本章主要将《民法总则》有关法条修改为《民法典》有关法条,其余无变化。



第八章


本章无变化。



第九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在内容上无实质大变化,除如下列出的点外,均为对相应法条序号的调整。

需注意点有如下:


0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八版P146,第七版P124)


“一个月”属于校对错误,应改为“三十日”。

02

无权处分行为(第八版P146、第七版P124)



“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改为“《合同法》第51条曾规定”。

增加一句“《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坚持了这一做法”

03

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第八版P147,第七版P125-P126)


“1个月”改为“三十日”。

04

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八版P149,第七版P127)


在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部分举例授予特定第三人撤销权的规定举例删除了“《物权法》第195条第1款第2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第2款”

05

尚未完全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尚未完全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八版P150-P151,第七版P128-P129)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后均增加了“已失效”。

2.新增一段关于尚未完全生效合同法条的概述:“《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确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该款规定,就是关于尚未完全生效合同的规定。”



第十章

代理


1.第八版P161“四、代理的类型”部分出现了排版错误,在“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代理可以区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的论述中,插入了“2.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不同,代理可以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的相关论述。但相关内容未作修改。


2.将代理部分所有“《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X条”改为“我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第八版P161-P162,第七版P139-P140),可能考虑到了《民法典》通过后原司法解释是否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问题,但具体内容无太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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