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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来资讯】赵运恒:关于企业合规发展的实务性思考

赵运恒 星来律师 2022-09-24


本文共2405字,建议阅读时长5分钟


编者按

2021年6月20日下午,"企业合规建设与犯罪治理高峰论坛"研讨会在京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罗智勇,全国工商联法律部部长王洪武等来自检察机关、法学界、律师界以及企业界的代表汇聚一堂,围绕“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企业行政监管激励与律师参与”“合规体系建设的前沿问题”“合规建设的实务探讨”主题展开热烈研讨。以下为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的主题发言部分,从律师的视角谈及了实务界关于企业合规的思考,以下为发言中提到的几个问题,供大家思考。



一、企业合规应该什么时候做


根据最高检等八部门发布的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三方监督评估的企业合规,主要是指在企业涉案后检察机关批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开始的企业合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一个月被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做出批捕或者不批捕的决定,这么短的时间,依据是什么?现实中,很多案子不是一个月,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形比较多,有时候导致企业6个月还不到报请批捕阶段,企业就坚持不住了。涉及职务犯罪的,时间会更短。面对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检察机关依据什么批捕还是不批捕,这就要求企业做事前的合规,不能等案发之后。针对这一点,建议检察机关在考察企业是否适用第三方监督机制的时候,增加考察企业案发前做没做过合规计划,合规计划实行的效果如何,由第三方监督机制直接对企业涉案前的合规成果进行评估,而不是只针对即时性的纸面合规计划进行评估,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检察机关做出恰当的判断,有利于激励企业的日常合规,达到公司治理和社会治理效果。


二、如何对合规进行评估


目前,针对合规计划及其执行效果,各地有各地的评判标准,高检的指导性意见没有提出统一的或者参考性的标准问题,但理论界、实务界、高检都在探索尽量统一的验收标准,作为评估时候的参考,甚至是依据。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需要结合社会治理,特别是犯罪治理来思考。验收标准要有一个计算模型,有系数,企业合规不管是事前合规,还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指导意见提到的事后合规,最后结果做的怎么样,是需要根据模型评估出来的系数来确认的。模型的各方面要素,都要从已有的数据库中、目前的合规司法实践改革中寻找。建立模型要把相关要素提取出来,确定权重,形成评估系数,判断某企业的合规在一个什么阶段,适合不批捕还是应当逮捕,适合不起诉还是适合从轻处罚等等。这里就要加入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要素,体现出社会治理的效果。评估标准的建立是势在必行的,不然各地标准不统一,会导致出现不公平不客观现象,另外司法成本也会非常高。我们目前正在联合各方力量,组织进行验收评估标准的探索,以期有利于企业自检和检察机关验收时参考。


三、律师在企业合规中的定位


很多企业都在做事前的合规,但从刑事风险角度而言,大多数企业还缺乏专业力量协助。在刑法激励前提下的事前合规,应当以侦查的思维为主要切入点,用公安、监委的眼光去寻找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点,提出相应的合规计划,这是相对的合规、局部的合规。高检目前推行的企业涉案后合规是相对全面的合规。事后合规需要汇集懂公司法的人,管理学的人,行政法的人,财务审计的人,懂刑事辩护的人,一起去做,突出专业融合性才能解决问题。


当律师准备介入时,在目前的指导意见中,有一个比较尴尬的局面,就是律师出现了三种角色,而且定位不明。企业已经在案发前主动做了合规的,很可能律师就是合规主导人,案件出现后,企业成了涉罪企业,这个时候又需要律师做企业或者嫌疑人的辩护人,还需要律师参与对合规的第三方监管。这三个角色,是不是需要三个不同的律师团队呢?目前似乎是要求参与第三方监督的律师不能做具体合规业务,也不能做辩护人(即一年内不能做与该企业相关的业务)。这个问题请有关部门思考完善。不要怕律师介入的多,至少同一个律师是可以介入事前合规,也可以介入事后合规,还可以做辩护人的,这有利于把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企业治理中的合规有机联系起来,真正起到社会治理的效果。至于律师能否还同时在第三方监督中发挥作用,需要在改革实践中摸索、检验。



星来律所介绍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0年底,以“助力企业构建规范合规体系”为使命,专注于创新的企业合规业务,并辅之以高端的刑事、民商事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不断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综合性问题解决方案。星来与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一起,联合星来合作网络中的资深律师打造出国内第一款以企业合规为内容的数字产品——“星来智引-企业刑事合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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