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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闯我休斯顿总领馆事件不妨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国际法大视野 国际法大视野 2020-12-10

据报道,724日下午,在我领馆人员刚刚撤离休斯顿总领馆之后,美方相关人员即强行撬开了我领馆大门,“接管”了我国驻休斯顿总领馆。对于美方的此种行径,我外交部门的反应是:中国驻休斯顿总领馆馆舍是外交领事馆舍,也是中国的国家财产。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美领事条约》,美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中国驻休斯顿总领馆馆舍。对于美方强行进入中国驻休斯顿总领馆馆舍的行径,中方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已提出严重交涉。中方将就此作出正当和必要反应。

 

笔者对此的建议是:我们不妨就此做做文章,主动将此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本案无论结果如何,将大概率对我有利。

 

接受国是否有权单方面终止派出国的某一领馆,这个问题在国际法上并没有清晰的答案。理论上,如果派遣国的领馆人员滥用特权与豁免,或者将领馆用于不符合领馆用途的目的,接受国似乎有权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但即使如此,接受国采取应对措施的裁量权如何,其权利边界在哪里,在实践中是没有确切答案的。无论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也好,还是《中美领事条约》也好,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即使美国认为其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一旦我国不认同,认为此措施在合法性上存疑,我国都有权将其作为一法律上的争端正式提出,并提议将相关争端提交仲裁或提交国际司法解决。

 


退一步说,即使美国关闭总领馆的行为具有所谓的合法性,一旦其在我撤离之后,即派人强行进入领馆的行为,则无论如何在法律上都存在着法律上的争议,该行为违法性的概率极大。

 

正如我国外交部发言人所声称的,“中国驻休斯顿总领馆馆舍是外交领事馆舍,也是中国的国家财产。”作为领馆馆舍,其享有非常高的特权与豁免。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除非发生火灾等特殊情形,领馆馆舍是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的,接受国应尊重和遵守此种特权与豁免,非经派遣国同意,不得进入。一旦贸然进入,即视为侵犯了领馆馆舍不可侵犯的地位,具有典型的违法性。

 

而从国家财产的角度来看,一国在另一国的国家财产,理所当然地享有国家豁免的地位,既免于所在国的诉讼,也免于所在国的执行。此规则不仅属于条约国际法规则,也属于习惯国际法规则。

 

但与此同时,其在法律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灰色地带,主要是:接受国单方面终止领馆之后,该领馆在法律上的地位为何?此种单方面终止的行为是否立即单方面地导致领馆丧失领馆的法律地位,从而导致领馆馆舍不再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但即使如此,该馆舍维持作为我国国家财产的地位,应该是没有疑问的。唯一的问题是,我国是否在美国完成了该馆舍国家财产性质的申报或登记。一旦没有完成相应的申报或登记,或美国不再承认其为国家财产(单方面终止领馆之后),则问题依然存在着一定的争议,需要在法律上澄清和解释。

 

既然存在着这些灰色地带,存在着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澄清和解释的问题,我国为什么不尝试把此争议转化为法律上的争端,主动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或者提议交付国际仲裁?

 

主动提交国际法院的好处就是:一方面能够表明我国对于国际法治的支持和维持,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法律作为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作为的高级形态。把政治问题法律化,给他国出法律难题,是国家治理形态成熟和高级化的重要标志。在过去的实践中,我国往往倾向于将法律争端政治化,这实际上是不正确的,恰恰应该相反。一旦我国主动将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无论是接受还是反对,美国都将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同意的话,其是被动的,我占了先手;不同意的话,其在理和法律上首先就理亏了。

 

而且,即使美国接受了我国相关提交,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在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此种管辖权被称为应诉管辖权,即国际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将主要取决于被告国是否接受相关案件被提交到国际法院。一旦接受,国际法院即取得了管辖权;当然,被告国有权拒绝相关提交,一旦这样,国际法院将无管辖权),无论结果如何,对我国而言,都不存在“输”的问题。一旦胜利了,我国第一次成功地利用了国际法院,对于今后加大对于国际法院的利用而言,无疑是一种激励;即使败诉了,我国通过诉讼,通过国际法院澄清了相关规则与行为的边界。通过这个案例,我国以自身实践发展了国际法。既然如何,我国何乐而不为?哪个国家在国际争端解决中没有败诉的案例?对于此种性质案例的败诉而言,败诉与否实质上是属于无关紧要的问题。即使我国败诉,相对于我国从诉讼的多种获利而言,我们也是完全能够承受得起的。

 

既然如此,我们为何不尝试?一旦这样尝试了,其就意味着我们在国际事务治理能力上的一个分水岭。从此之后,我国在国家治理和国际治理之路上将会越走越宽,越走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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