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分销”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讨沙龙在德恒广州举办
三级分销是传销吗?三级分销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吗?三级分销属于“团队计酬”里面的一种边界类型,够三级,但不超过三级。三级分销,主要供给和服务于销售商品的业绩上,计酬或返利只计算三级。
2018年11月30日下午,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会议室,由张元龙律师主持,王小强、黎智鹏、宋善毅律师、李碧云律师、叶青等辩护团队成员,一同召开内部交流研讨沙龙,对“三级分销”的内容和构架,三级分销性质,是否传销活动,是否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了深入探讨。
三级分销,本身是没有官方或词典定义。它是在电商、微圈里,被大家普遍默认的销售模式。三级分销是指品牌商在销售中发展下级分销商,每一级分销商均可以往下再发展分销商而形成三级分销,在某一个分销层级中,你的下属分销商达成销售行为后,该层级的上级分销商可以自动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这一模式,被不少初创电商和销售组织用到了微信等社交平台,借助社交关系链快速裂变推广。三级分销在严格意义上并非法律用语,而是商业市场中对一种裂变式营销模式的通称,最大特点在于提成报酬结算以三个层级为限,但在横向和纵向上,其人数或实际层级仍可以无限裂变发展。
张元龙律师认为,三级分销,实际上是“计酬三级”原理,只有上中下三层。从法律层面分析,够了三级,三级即“切断”或截止,计酬或返利只在三级内。即便整个模式,参与人数众多,也是“三级抱团”人数叠加,它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计酬或返利依据来源“金字塔”形状之“裙带”关系,有一定区别。这种模式尤其计酬或返利依据只计算三层级,对于三级以外,不予计算。这样,也使得级别越高的人,并非获利就越多,级别高低与获利不形成正比关系。
与会人员研讨分析认为,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我国《刑法》中有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内容,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本数。因此,三级分销,实际上打了一定“擦边球”,基于罪与非罪边缘,达到三级,但是,人数是否达到三十人以上,这是考察和分析的重点。我国刑法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定罪主要是计酬或返利建立在人员数量增加之上,而且人员数量形成“裙带”金字塔利益形态,级别越高积累的财富越高,越是集中。但是,三级分销,在三级和人数上,计酬关系作了切割和划分,这样明显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裙带”金字塔形状。当然,还需要考虑模式是否存在以骗取财物、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等。总之,在考虑定罪时,需要权衡人数方面和计酬来源因素。
与会人员还举例分析了近期广东省佛山市“人民通惠”商城、“通惠购”三级分销案例,2016年被工商局查处“云在指尖”定性传销案例。分别进行了对比分析和研讨。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借助电商、微商朋友圈,线上的移动互联网三级分销。三级以上,及时切断,没有计酬关系。
三级分销,定性不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可以构成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传销活动。毕竟对于行政查处的传销活动,在认定上,外延是很广泛的,入围边界较空松的。例如:“云在指尖”商城涉案金额达6.2亿元,280万会员,遍及34个省级行政区域,属于国家工商总局指示下属工商行政机关多次点名查处案件。对于传销认定上,是外延很广泛,边界很宽松的。
整个研讨活动,持续到傍晚六点钟。活动达到了预期成效,取得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