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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重视和关注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

张元龙 网络传辩与直合研究 2021-08-12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在建国70周年特赦部分服刑人员的决定,释放部分服刑人员。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等教授共同呈送全国人大常委会等国家机构关于建国70周年特赦服刑人员的建议报告。1


在建议内容中,第三点第(三)适用对象第2部分有关于民营企业家在经营中产生违法犯罪问题,建议给予部分特赦民营企业家之构想。里面重提到了关于民营企业家为了缓解经营困难、降低经营成本、获取经营资金的“压力型”犯罪,出于企业家“原罪”的问题。

在这种重要而权威报告中,我们再一次看到了泰斗级学者关于“原罪”问题的表述。


“原罪”,有其特殊的产生原因。有记载,比较于圣经的另一种说法、解释“原罪”,2是指人性原本就有了罪,如是说人出生以后,每个人都有罪的痕迹,人就有动机上的扭曲心(心术不正),很容易犯任何动机上的罪;这内在的罪性乃是一切实际上犯罪的根源。这是用一种神秘的方法,由亚当传递给我们的,他是我们在神面前头一个代表。原罪的说法就是:我们不是因为犯了罪才成为罪人,乃是因为我们是罪人,所以才犯罪,人生来就有受罪奴役的性情。

比较简便一点的解释,原罪就是指犯罪有“原本”因素。

想来也是,看看当前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一些企业家是身不由己、与生俱来、必然结果的滑向了犯罪之路。

一方面,是企业成立运营初期,经营者无资源无背景无环境,靠的是一股激情,市场存在供需关系,大胆创业奋发图强,创造出自己的一片天地和挖得第一桶金。很多企业家也就是这样开始的,逐渐走向成功之路。但是,在这过程中,谁能够不确保企业在运营中存在这样那样问题,而不违法犯罪呢?例如偷税漏税、假冒伪劣、商业贿赂等。当然,笔者不提倡企业初期就可以犯罪,而是应该区分行为人主观恶性,主动犯罪还是基于环境被迫施之。如缺乏经验和认知的偷税行为和有认知的假冒伪劣行为存在差别;基于环所迫被动行贿行为和创业即以违法与犯罪作为目的行为之间差别等,他们是不一样的。

二方面,是企业运营中期,发展壮大后的身不由己“压力”型犯罪。企业是以经济效益为目的,市场经济强调的效益为原则,而不是法律上的公平、公正为原则。一家企业基础站稳、体量增大后,相应的员工数量增多,大都购买社会保险、购买房子、车子,按揭供款等,企业成了员工赖以生存的命运体。企业的上游客户影响着市场,下游供应商决定着配套企业经营、甚至存亡。因此,此时的企业追求效益、减少成本是企业生存和长远维系之道。企业的前景,也寄系着所有员工和上游客户、下游供应商希望。有的决策,是身不由已,多种因素影响,企业只能走“边缘”线,放手去争取,不去争取什么都没有,争取或者能带来好结果。例如,2018年被最高院提审纠错的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改判无罪案;2019年被最高法院部分改判无罪的顾雏军案。部分事实,原本是企业家尽职尽责、竭尽全力付出为企业做大做强表现,服务市场经济回报社会表现,却被认为了是犯罪。

三方面,当前电子商务也是面临一个“原罪”的问题国家政策层面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共享经济和分享经济运营模式的创立和发展,然而,什么是共享经济、什么是真正意义上分享经济,也还是边摸索边观望边规范阶段。共享经济,就是平台经济、就是网络经济,因此,谈共享经济就是谈网络、谈平台经营方式。但是,近几年来,平台经济、网络运营由于资源高度的集中于平台创立者,又导致了大量的网络犯罪。自2016年到2018年,全国查处的网络平台不下100家,每家平台聚焦了大量的参与者、平台会员和巨额的资金,有的上10亿元,有的上了100亿元。查处的原因,通常是网络特征和优势导致的非法吸存犯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可是每一起犯罪都是涉及全国地域,人员上涉众明显,少则几千人,多而上万、几十万人。

这些平台,笔者全力观察和分析,大都是由于政策放开,具备了较好的外围硬件环境和软件开发优越的技术所致,加上政策监管层面一定的缺失、企业强行合规的缺失,当然也有着比较难监管的多种因素影响,这些平台涉嫌犯罪问题,可谓是前赴后继、不断重演,着实让一位长期关注和研究电子商务平台犯罪问题的笔者及团队成员惊叹不已。例如,E租宝事件、善心汇事件、消费返利平台“云联惠”事件、综合电商平台“人民通惠”事件,企业走向如此运营规模,无一不是外围环境因素和企业负责人精心经营的成果。他们从成立到经营壮大,始终没有骗取钱财、携款潜逃主观故意,而是一心想做一门事业,将企业做大做强。然而,不想最终均走向了犯罪的道路,锒铛入狱蹲进班房。


因此,我们应关注他们犯罪的起因和源头问题。倒不是因为他们犯罪,就不给予处罚,而是因为民营企业家犯罪,涉及到企业的员工、众多的跟随者、平台会员、众多命运共同体的上游客户、下游供应商,事关到社会经济发展运行、社会稳定和司法成本问题,我们应该关注到他们犯罪的成因,而成因是有着内在结构和运行机理的。民营企业家经营企业以效益为角度,为了降低经营成本、缓解经营困难、获取经营资金的“压力型”犯罪,是出于“原本”因素,“原罪”问题,我们应该给予关注,在适用法律上,更多的以刑法谦抑性原则来善待民营企业家。

 

  【笔者:张元龙,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夏国际传销犯罪辩护与直销(营销)合规研究中心主任】


 1. 高铭暄、储槐植、赵秉志、阴建峰:《在建国7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之建议》来源于公众号“北师大刑科院”,推送时间:2019年7月1日,浏览时间:2019年7月3日。

2.见百度“原罪”词条,载于https://baike.baidu.com/item/原罪/59054,访问时间:201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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