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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辩护】谈:“团队计酬”在司法实务中应该得到更进一步重视和审查查明程度。

张元龙 网络传辩与直合研究 2020-09-05

 


“团队计酬”被剔除了传销犯罪之列,但是,被剔除同时又做了一定保留。正是这个保留,让实务中“团队计酬”要么得不到应有重视和对待,要么有罪化定罪之势。
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意见》第5条将“团队计酬”剔除出了有罪之列,但是,同时又做了以“团队计酬”为形式实质上是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的仍以传销犯罪论处之保留。如此的保留,使得团队计酬处于实务中焦灼状态。加之,国家对于产品的价格与价值比例相当程度,立法上没有个明确规定,使得“团队计酬”是以销售为名还是为实,是左还是右,无所遵从,从而让司法机关具有较大的决定空间和幅度。
甚至,在有的个别案件当中,“团队计酬”经营活动没有被应有的尊重和审查查明,而是直接往诈骗型、单纯拉人头式传销推进,并往那方向侦查取证、确定法律事实。即便有的个案,存在以销售产品为真实,而且产品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促进经济意义,但是也没有往“团队计酬”上面定性。因此,个别案件中“团队计酬”成了虚拟条款。
笔者认为,无论“团队计酬”经营活动有无罪论处,既然立法上确立了“团队计酬”的身份与地位、及具完整的概念与性质,我们司法实务中就应该给予尊重。
在实务当中,仔细厘清传销活动中属于单纯诈骗型传销、还是“团队计酬”经营型传销滑入到犯罪,应当给予查明,并且明确写入文书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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