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计酬中产品价格和价值匹配问题, 德恒(广州)刑事专业团队开展调研活动
团队计酬是我国刑法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重要类型和立法明定条款之一。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以叙明方式将“团队计酬”列为继“拉人头”式传销和“缴纳入门费”传销之后的第三种传销类型。之后,有关于“团队计酬”传销活动受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监管。
司法实务中,对于团队计酬有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为依据,对该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与处罚。直到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来,在第五条以单独条款对“团队计酬”作了定性和规定,以及无罪处理和有罪问题。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式”团队计酬不作为犯罪处理;而对于以团队计酬为形式,实质仍是以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仍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相当于规定了“单纯式”团队计酬无罪;而“复杂式”或称“变样式”团队计酬仍然有罪对待。由此,既开了无罪“口子”,又作了有罪的“保留”。
然而,司法实务中,对于“单纯式”团队计酬“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好判断,而“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难于判断,它往往和“以人员数量增加作为计酬依据”两者兼具、两者均有,产品的销售既有业绩增大,也有人数增加。那么,谁为主、谁为次呢?这里就要考察所述的产品的价格和价值问题,是否价格过虚,价格“溢出”过量部分作为了变相“拉人头”和“缴纳入门费”了。然而,价格超多少不算违法,立法上又没有更细的规定,应该参照行业内定价、尊重市场上消费者选择的规律,由市场定价和视消费者接受、及满意程度。如果消费者不满意和退货不断,那么说明市场接受程度不够,如果消费者满意和退货程度少,那么说明市场接受程度高。
对于此问题,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团队经提前联系到某类型产品的生产产家进行了一场市场研调活动。
调研活动由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团队张元龙博士、李平龙博士、宋善毅律师、黎智鹏律师一行四人,来到了广州市某某区某生产国内、外品牌眼镜生产厂家(目前,该公司生产抗疫物质“护镜”获得了国务院工业与信息化部表彰)进行调研。调研活动得到公司管理层面和技术人员接待,双方进行了相应沟通与交流。
调研团队有针对性的对于市场上有关于眼镜厂品和量子科学技术结合的生产情况和市场销售情况,充分听取厂家的介绍。有关于量子厂品实际对于人体的功能目前仍是探索创新之中。而围绕一款产品的生产过程、及上市销售,需要符合由正规生产产家生产,并有注册商标、申请了若干项国家专利、及国外的专利情况、行业内品质检测、接受市场监督管理与消费者体验满意程度情况来共同完成。如果,这款产品符合以上监管措施,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测部门依法监督,可以说是一款合格的产品。至于,该款产品市场定价及市场上广告情况,工厂是不参与和不予过问,通常由销售商结合市场运营成本、参照同类产品定价,并视消费者接受程度而确定。
德恒(广州)刑事专业团队此次关于产品价格和价值的调研活动,是充分和有意义的。调研团队并收集到了某类型厂品的生产资质证书、商标证书、专业证书和检验检测方面文件等素材,为调研后续的分析活动鉴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