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教授带队考察组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调研合规不起诉制度
今年4月,经过前期大量司法实践探索,龙华区检察院专门印发《关于对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实行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意见(试行)》。该项制度吸收借鉴当前司法文明的最新研究成果,推行企业合规条件下的法益修复考察期制度,对切实落实司法谦抑、审慎、文明精神,实现刑法保护修复功能,便利行为人回归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什么是法益修复考察期制度?
法益修复考察期制度是指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涉民营经济案件,犯罪嫌疑人有修复受损法益意愿的,龙华区检察院可以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法定审查起诉期间内设置法益修复考察期,原则上对可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等轻缓强制措施,由犯罪嫌疑人提出合规方案,对被侵害的法益进行修复,并视法益修复、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或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
一、设立“法益修复考察期”的背景
龙华区民营经济较为发达,截至2020年7月,龙华区共拥有企业40余万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570余家,企业总量排全市第三,民营经济已经成为了深圳龙华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在这样的背景下,龙华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自2018年3月20日龙华区检察院全面承接检察业务以来,龙华区检察院共受理涉民营企业犯罪审查逮捕案件288件432人,审查起诉案件251件395人,占全部刑检案件的5%。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现行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有利法益修复制度探索的基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也已下发文件《对涉案民营企业采取“三个慎重”》,加强了对民营企业的关注。
另外,陈瑞华等专家学者有关企业合规条件下的暂缓起诉协议学说对龙华区检察院产生积极影响。
基于上述情形,龙华区检察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开始探索以促进企业合规机制为重点,以法益修复为目标,充分合理运用审查起诉期限的“法益修复考察期”制度。
二、建立“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探索过程
总共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形成阶段。
建立制度,在全区全面试行法益修复制度。为满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需要,通过了《关于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实行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意见》,并作为疫情防控的十条措施,向社会正式公布。典型案例:某医疗股份公司注册商标被侵权案。
三、“制度”的法理依据及主要内容
1、法理依据
四、“法益修复考察期”的不足
当前龙华区检察院法益修复考察期尚处于探索阶段,试行时间短,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有存在“法益修复考察期”期限短,对合规方案的内涵、外延以及如何有效监管和实施缺乏足够的认识,以及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方面合力尚未形成等问题,这些仍需要龙华区检察院认真考虑。
听完介绍后,各位专家学者对龙华区检察院率先探索法益修复考察期的做法表示充分肯定,并纷纷提出下一步完善意见。
(陈瑞华教授)
龙华区检察院率先探索法益修复的做法十分有成果,为进一步发挥该项制度效能,建议龙华区检察院要通过提前介入、检察建议等方式延长法益修复期限;引入专业律师介入合规方案审查,帮助企业形成具有“合规组织体系、合规对策、防范违规行为机制、识别违规和违规应对体系”的合规整改方案;持续跟踪合规落实情况,助力企业完善风险内控、发展行稳致远。相信在深圳市两级院的努力下,能够将深圳市建设成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最前沿的城市。
(李玉华教授)
龙华区检察院关于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探索,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展的有益探索,代表了中国化合规最前沿动向。建议龙华区检察院针对中国中小企业没有设置“合规官”的实际,在司法办案中加强“合规官”机制探索,有力监督涉案企业内部合规机制的建设和落实。
(李奋飞教授)
龙华检察在法益修复考察期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路径,能够以先行先试的经验为范本,打造“深圳经验”并推向全国。
(马明亮教授)
可以借鉴陪审员或者监督员制度,制定一个合规官名单,在名单中请法学教授等专业人员参与。在法益修复时,也要注重保护第三方的法益以及一些潜在的利害关系,可以考虑在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中引入第三方参与讨论。
作为深圳检察的当家人,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雁林对专家学者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寄予的厚望表示衷心感谢,并对全市检察机关下一步继续加强民营经济保护提出要求。
陈瑞华教授指出,企业合规有利于发挥刑法激励机制作用。
李奋飞教授则以“我是谁?”破题,和与会人员共同探讨了检察职能变迁和检察职能重塑问题。
来源: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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