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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教授带队考察组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调研合规不起诉制度

2020819日,由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带队的考察组一行前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调研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制度和法益修复制度。考察组成员包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李玉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李奋飞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导师马明亮教授等。

 

 

今年4月,经过前期大量司法实践探索,龙华区检察院专门印发《关于对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实行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意见(试行)》。该项制度吸收借鉴当前司法文明的最新研究成果,推行企业合规条件下的法益修复考察期制度,对切实落实司法谦抑、审慎、文明精神,实现刑法保护修复功能,便利行为人回归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什么是法益修复考察期制度?



法益修复考察期制度是指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涉民营经济案件,犯罪嫌疑人有修复受损法益意愿的,龙华区检察院可以根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法定审查起诉期间内设置法益修复考察期,原则上对可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等轻缓强制措施,由犯罪嫌疑人提出合规方案,对被侵害的法益进行修复,并视法益修复、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或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


在现场调研会上,龙华区检察院杨时敏检察长从设立法益修复考察期背景分析、探索过程、法理依据和主要内容、存在的不足等四个方面,向各位专家教授详细介绍了龙华区检察院关于试行“法益修复考察期”制度的基本做法:

 

一、设立“法益修复考察期”的背景



龙华区民营经济较为发达,截至20207月,龙华区共拥有企业40余万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570余家,企业总量排全市第三,民营经济已经成为了深圳龙华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在这样的背景下,龙华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呈现高发态势,自2018320日龙华区检察院全面承接检察业务以来,龙华区检察院共受理涉民营企业犯罪审查逮捕案件288432人,审查起诉案件251395人,占全部刑检案件的5%

 

办理这类案件引起龙华区检察院两方面的思考:一是如果够罪即捕和起诉,有可能引起“刑罚的水波效应”,不仅对企业、员工和社会造成接连冲击,还可能伤及无辜;二是如果过多采取不起诉方式,有可能引起破窗效应,纵容犯罪。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现行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有利法益修复制度探索的基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也已下发文件《对涉案民营企业采取“三个慎重”》,加强了对民营企业的关注。


另外,陈瑞华等专家学者有关企业合规条件下的暂缓起诉协议学说对龙华区检察院产生积极影响。


基于上述情形,龙华区检察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开始探索以促进企业合规机制为重点,以法益修复为目标,充分合理运用审查起诉期限的“法益修复考察期”制度。 

二、建立“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探索过程



总共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形成阶段。

第一阶段  萌芽阶段
梳理谦抑审慎办案理念,切实做到慎捕慎诉。在这一阶段的办案中,龙华区检察院意识到被害人权益保护不足,只能通过追赃等方式挽回损失,涉案企业受到的教训不足,存在继续犯罪和再犯的可能性。因而开始思考推行涉案企业建立合规机制,持续健康发展的可能性。
第二阶段  发展阶段
结合办案,探索法益修复考察期的具体方法。典型案例: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被假冒注册商标案 
第三阶段  形成阶段

建立制度,在全区全面试行法益修复制度。为满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需要,通过了《关于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实行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意见》,并作为疫情防控的十条措施,向社会正式公布。典型案例:某医疗股份公司注册商标被侵权案。 

三、“制度”的法理依据及主要内容



1、法理依据

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法益。法益修复具有出罪价值,犯罪既遂后行为人积极实施“法益修复”行为,对于消除社会损害、修复社会关系,便利行为人回归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我们认为,在现有刑事诉讼结构中,检察机关具备出罪的权能,法益修复的出罪价值与制度设计的任务可以由公诉权承担。龙华区检察院探索开展法益修复期制度具备一定法理基础。
2、主要内容
《关于对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实行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意见(试行)》在实体上适用自然人和单位犯罪,在程序上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征求被害方意见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3.犯罪嫌疑人提出合规方案
4.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
5.分管副检察长审核
6.犯罪嫌疑人签署法益修复承诺书
7.检察官跟踪评估
8.根据案情作出不起诉处理或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对能履行责任而拒不履行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 

 

四、“法益修复考察期”的不足


 

当前龙华区检察院法益修复考察期尚处于探索阶段,试行时间短,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有存在“法益修复考察期”期限短,对合规方案的内涵、外延以及如何有效监管和实施缺乏足够的认识,以及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方面合力尚未形成等问题,这些仍需要龙华区检察院认真考虑。

 

4月份制度落地以来,龙华区检察院共对4件涉民营经济案件适用该制度,在完成被侵害法益修复的基础上,督促涉罪企业建立相应的刑事合规机制,激发涉罪企业自生能力,最大限度保障复工复产,取得了良好地社会效果。

 

听完介绍后,各位专家学者对龙华区检察院率先探索法益修复考察期的做法表示充分肯定,并纷纷提出下一步完善意见。


(陈瑞华教授)


龙华区检察院率先探索法益修复的做法十分有成果,为进一步发挥该项制度效能,建议龙华区检察院要通过提前介入、检察建议等方式延长法益修复期限;引入专业律师介入合规方案审查,帮助企业形成具有“合规组织体系、合规对策、防范违规行为机制、识别违规和违规应对体系”的合规整改方案;持续跟踪合规落实情况,助力企业完善风险内控、发展行稳致远。相信在深圳市两级院的努力下,能够将深圳市建设成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最前沿的城市。

 

(李玉华教授)


龙华区检察院关于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探索,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展的有益探索,代表了中国化合规最前沿动向。建议龙华区检察院针对中国中小企业没有设置“合规官”的实际,在司法办案中加强“合规官”机制探索,有力监督涉案企业内部合规机制的建设和落实。

 

(李奋飞教授)


龙华检察在法益修复考察期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路径,能够以先行先试的经验为范本,打造“深圳经验”并推向全国。

 

(马明亮教授)


可以借鉴陪审员或者监督员制度,制定一个合规官名单,在名单中请法学教授等专业人员参与。在法益修复时,也要注重保护第三方的法益以及一些潜在的利害关系,可以考虑在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中引入第三方参与讨论。 


作为深圳检察的当家人,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雁林对专家学者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寄予的厚望表示衷心感谢,并对全市检察机关下一步继续加强民营经济保护提出要求。

龙华区检察院关于法益修复制度的先行先试,是全市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上先行示范的缩影。我们将认真吸收各位专家的意见建议,不断加大工作机制探索与创新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宽松包容的法治化市场环境,服务保障深圳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试验区。 
会后,陈瑞华教授和李奋飞教授为龙华区检察院带来了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动向”为主题的讲座。

陈瑞华教授指出,企业合规有利于发挥刑法激励机制作用。

李奋飞教授则以“我是谁?”破题,和与会人员共同探讨了检察职能变迁和检察职能重塑问题。

两位教授高屋建瓴,讲座内容精彩纷呈,为我们带来了一场法学学术盛宴。

来源: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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