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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法大第二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回顾丨程雷 :值班律师的应用场景及配套措施


程雷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主题发言人中国人民大学程雷教授认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18个条文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分类方式,分类后有的条文我们一辈子都看不到它的适用,属于“僵尸条款”;有的条文呈现出萎缩态势,用来用去不行将来可能又把它改回去;有的条文新增时看起来不显眼,但它未来却拥有极大的发展潜力。2018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36条关于值班律师的规定,就属于未来充满希望,具有极大潜力的条文。然而大家目前对该条文关注有限,理论界和实务届应该对值班律师的这个条款进行进一步的解读和深挖。

 

程雷教授对此提出两点自己的看法:第一,2018年《刑事诉讼法》没有限制值班律师的应用场景。目前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需要一个见证人才让值班律师担任此项职能,但值班律师制度是辩护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被规定在总则之中,值班律师的应用不应局限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场景,其内涵应该更丰富、应用场景应该更广泛。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可以看出,该条款对值班律师的适用场景用了两个“等”字,这个“等”是无限大的。就第一个“等”字而言,条文中列举的有人民法院、看守所,后来司法解释又扩大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这些场所都包括在值班律师的应用场景之内;就第二“等”字而言,在立法的过程中,草案中曾经存在过“等辩护”、“阅卷等辩护”的表述,等于把它视为一种辩护权,现在多数人认为把它规定为法律帮助权是限缩了其权利范围。那么,法律帮助到底拥有什么样的具体职能呢?法律帮助和辩护之间有差别吗?程雷教授认为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开始,我们对于法律帮助权的权能范围从法解释学或者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是没有研究透彻的,其实法律帮助权比辩护权的权能范围要宽大很多,现在法律帮助权的权能范围相较于辩护权更窄的观点是不符合法解释学和司法实践发展的规律的。因此,立法者是用心单独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为未来该制度的发展预留了充足的发展空间。希望我们理论界和实务届共同努力,让值班律师的适用场景更扩大,这才更符合诉讼规律和司法规律。

 

第二,扩大值班律师应用场景需要人财物等配套支撑体系的构建和保障。值班律师适用场景扩大化之后,其能不能适应、能不能执行,不在于条文的单纯规定,而在于有没有支撑该制度的人、财、物等配套措施。目前来看,我们值班律师制度司法实践的运行过程中,确实受到了人财物等配套措施的限制,致使其适用场景不是很丰富、运行效果也不是很满意。例如: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表述来看,值班律师首先是一个律师,只不过即使是值班的律师,也应该符合《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值班律师不足,很多人建议甚至很多地方已经在推行,让法学院的教师、学生,让退休的法官、检察官来做值班律师,这虽然是权宜之计,但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无疑是违法的。如果让那些律师之外的人来担任值班律师,那么怎么来解决对这些人的人财物等配套措施的支撑体系呢?因此,程雷教授认为不应让律师之外的人来担任值班律师。总之,我们理论界和实务届需要进一步研究值班律师运行起来之后,需要哪些具体的支撑配套措施,使值班律师应用场景更丰富、实施效果更满意。


来源: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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