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法节目《谭谈交通》全面下架,谭乔自曝或面临牢狱之灾等话题登上热搜。
近日,普法节目《谭谈交通》主持人谭乔发布微博称,《谭谈交通》被全面下线,他可能面临数千万的巨额赔偿,或面临牢狱之灾。本来这则热搜并未引起我更多关注,但是看到这则热搜的主角曾经是一位交通警察,而这档涉嫌侵权的节目,是一档电视台的公益普法节目,瞬间就引发了好奇。大致梳理了一下,事件当事方从目前来看,涉及到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成都游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谭乔三方。日前,成都电视台已委托律师发表声明称,作为《谭谈交通》节目的著作权人,其已将相关维权工作授权给游术文化,而该公司开展的维权工作,仅针对未经许可而进行不当获利的公司经营主体,并未针对任何个人,更不存在对个人“索赔千万”的情况。可以看到,问题其实并不复杂,争议的关键也就是这档节目的版权归属,究竟属于电视台还是谭乔。但,作为一个理性的“吃瓜群众”,我还是认为,应该让子弹再飞一会儿——毕竟,在没有确凿完整的证据事实的基础上,谁都无法去作出最终的结论,这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及各方当事人的约定去进行认定。这个本该属于很常见的版权争议诉讼,之所以引发热搜,除了这档节目和主持人谭乔在近些年的“火出圈”,或许还有个重要的争论点,在于这是一档“公益节目”,如谭乔所说,“录制《谭谈交通》的初衷是为了公益普法,一直以来都是免费传播,从未利用节目本身获利”。那么,公益普法,就可以不考虑版权了吗?谭乔的账号发表在B站上的视频目前已经缩减至79个。
暂且先不谈这档节目版权的真正归属,但实际上,即使节目的性质是公益免费传播,也不影响其本身依然享有知识产权,并不妨碍其受到法律的保护。无独有偶,前些天有一家慈善组织找到我们,说收到了律师函,对方称其在自己的公众号文章里使用的内容侵犯了某公司著作权。侵权了吗?我们看了,确实侵权了。但这家机构负责人却很委屈,我们是做公益的,有什么错?“授权”和“侵权”,一字之差,体现的却是对法律基本的尊重和敬畏。这也让我想起曾发生的另外一件“小事”。当时,有一家慈善组织负责人在微信群里抱怨,自己机构的宣传片被另一家机构“盗用”,问大家该怎么办?我第一反应当然就是,侵权行为,违法必究。然而,我被“围攻”了。理由是,大家都是做公益的,何必那么较真?“我们是在做公益”,这句话,太耳熟了。可是,正是这句话,正是这样的“道德优越感”,脚踩公益和违法的现象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始终纠结人心,结果让好好的公益行为平生出诸多乱象。比如,也是在前两个月,有个非常知名的公益项目,负责人为了开展项目带领团队进入了苍山,结果因短暂失联引发舆论关注。而更值得关注的是,该行为因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违法行为,最终被行政处罚。再比如,河南有一个义工联合会,常年开展水上救援活动,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中有位核心成员通过关系促成并接受了当地海事局捐赠的一艘搜救船,同时组建了一支搜救队。这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但那位成员在几个月后想离开联合会,并想带走这艘船,在遭到拒绝后,深夜带人撬开仓库运走了船只。因为涉案船只为义工联合会的合法财产,未通过合法途径私自撬开仓库门将财产运走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即使其盗走船只是用于公益目的,但这只是量刑考虑的范畴,法律上并不会影响对该盗窃行为的定性。这一类的案例还有很多:因喂养流浪猫狗,一女士3年里挪用公款22万余元买猫粮、狗粮,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遭公诉;为给村组筹钱修路,两名村干部不惜卖掉村里的一棵千年古槐树,被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获刑;行政机关因公益事业实施违法拆迁行为,要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规定,凡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公益”不是“遮羞布”,神坛离祭坛,往往只有一步。“我是公益人”“我是在做公益”……自我优越感强烈的部分“公益人”们,常把“公益”作为“护身符”,凌驾于法制道德之上。没有法律意识的公益人们,不仅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毫无“还手之力”甚至纵容着“同行”的违法行为,也终将会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代价。我们身处一个人情社会,但所有的一切都不能重于国法。公益事业神圣而庄严,任重而道远,但如果用违法作为代价推进公益事业的话,不但不能促进公益事业,反而有损其长远发展。社会的每一份子都应该尊重法治,并只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使为了看来崇高的理念也不能作为“免罪金牌”。蓄意违法的行为,必须担负法律责任。我相信只有这样,那些本该美好的故事,才不会再变成“事故”。(作者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总监、中国慈善联合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往期 ·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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