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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延期支付尾款的法律问题分析|至正研究

曹湧、胡双 至正研究 2022-11-10

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延期支付尾款的法律问题分析


曹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刑事执行团队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胡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指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近年来,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延期支付尾款的问题逐渐凸显。对于延期支付尾款能否认定为悔拍,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认定。笔者认为,对延期支付尾款的性质认定及其是否属于悔拍情形,法院应从司法拍卖的价值取向角度出发,并结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贯彻和执行,谨慎作出判定和处置

关键词

司法拍卖  延期支付尾款  悔拍  善意执行  文明执行



目录

一、现实困境:延期支付尾款是否属于“悔拍”情形

二、实务分析:基于司法拍卖的价值取向与贯彻理念的分析

  1. 从司法拍卖的价值取向角度

  2. 从贯彻、践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角度

三、应对之策:如何正确处理延期支付尾款的情形



一、现实困境:延期支付尾款是否属于“悔拍”情形

司法拍卖,作为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在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提升执行效率进而化解社会纠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为网络司法拍卖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经过五年多的发展,网络司法拍卖逐渐被大众认可,借助网络平台传播广、受众多的天然优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群参与进来,高效率地推进财产变现。与传统司法拍卖不同,网络司法拍卖无需冗长繁杂的参拍程序,只需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段即可在线参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开展以来,拍卖成交量与成交金额明显提升。其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尾款拖延支付问题。法院的公告中,通常写明要求拍卖标的物成交后五到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所有尾款。但随着金融机构、法拍公司、中介公司的大规模助推和参与,网络司法拍卖让一部分资金能力不算强大的人群参与其中;与此同时,诸如2020年“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的介入,导致网拍中经常面临的竞拍者不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间支付尾款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不属于悔拍,法院应允许买受人“延期”支付尾款;另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形下法院应认定买受人悔拍从而重新启动拍卖。两种观点不同,导致了人民法院在实务中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

关于延期支付尾款的规定,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拍卖规定》第二十一指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网拍规定》第二十五条同样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对于拍卖尾款都作出了“如期支付”的要求,其目的在于“促使买受人尽快支付价款、确保债权尽快实现”。针对买受人未能如期支付的情形,《拍卖规定》规定了重新拍卖制度,并明确了前提和方式。该规定第二十二条中指出:“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该条表明法院重新拍卖的前提是“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换言之,若拍卖的目的得以实现,则法院无需重新启动拍卖程序。那么,在延期支付尾款的情形中,若买受人的延期支付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认可,并且最终付清了尾款,法院能否认定买受人超出期限付款的行为属于“悔拍”并重新启动拍卖,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二、实务分析:基于司法拍卖的价值取向与贯彻理念的分析

1.从司法拍卖的价值取向角度

司法拍卖的“价值取向”,或者说“主要目的”是通过拍卖,公平确定拍卖物价值,以便及时有效实现债权,以及不使债务人因拍卖物变价价值低于实际价值而遭受利益损害。延期支付尾款是否阻碍了司法拍卖目的的实现,从以下三个案例中,我们可大致窥见司法审判机关在延期支付尾款上的态度。在(2019)最高法执监443号廊坊市恒鼎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永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拍卖期限经由拍卖公告确定后,买受人应按照公告确定的期限支付拍卖款,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即使是人民法院也不应随意以指定方式变更付款期限。其根本原因在于支付拍卖款的期限对于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影响重大,直接关系司法拍卖目的之实现,同时,支付拍卖款的期限是参与竞买的一个竞争条件,如果允许竞得人延期支付拍卖款,将在事实上形成对其他竞买人的不公平竞争。买受人虽延期付款,但若申请执行人对于该延期并未提出异议,且债务人未举证证明存在因延期付款导致拍卖物变现价值过低或其他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认为拍卖款的延期支付并未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在2018苏执监490号范香群、张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一案中,江苏省高院认为,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的一个月内将余款全部付清,尽管部分款项未在原审法院拍卖公告的指定期限内支付,但并未导致拍卖目的难以实现。邳州法院仅因买受人迟延付款而确认涉案房地产的司法拍卖无效,适用法律显属错误,依法予以纠正。在(2018)浙0602执异61号绍兴浙鑫丰亭无纺布有限公司、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绍兴市越城区法院认为涉案资产的买受人虽未在拍卖公告指定期限内付清全部拍卖款,但其已及时提交了要求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在期限届满前缴纳了后续拍卖款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买受人的上述行为可以认定其具有积极达成本次拍卖目的的主观意愿,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的目的已经可以实现。后异议人不服向绍兴中院申请复议,复议仍维持了原异议裁定。据此,延期支付尾款与司法拍卖目的实现并非背道而驰,两者在实践中可以共存。

2.从贯彻、践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角度

2019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提升把握司法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面对买受人延期支付尾款的请求,执行法官应找准司法切入点,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妥善协调和处理延期支付尾款事宜。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是执行法官的重要参考,在维护申请人利益的前提下,对于延期支付尾款的,从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出发,从善意、文明执行的角度出发,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尽量给予买受人相对宽松的时间,维持拍卖结果。

与此同时,针对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拍卖尾款不能按期支付情形,人民法院更应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买受人因疫情无法及时办理银行贷款导致不能按期支付尾款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的,执行法院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当延长支付期限。

三、应对之策:如何正确处理延期支付尾款的情形

首先,应明确区分“悔拍”与“延期支付尾款”两种情形。司法拍卖中的买受人悔拍拖延了债权人兑现的期限,实际上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执行程序效率的极大损害。与之相比,延期支付尾款对债权人权益及执行程序的影响则要小很多。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延期情形、拍卖目的、维护司法权威等因素确定延期支付尾款的时间,一般以不超过半年为宜。买受人申请延期的时间太长,尾款支付时间不确定的或者买受人明确表示放弃支付的,可以认定为悔拍。此时,拍卖目的不能实现,且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应当撤销拍卖结果,并没收保证金;买受人申请延期的时间不长,从维护司法拍卖的权威性、提升执行效率及降低拍卖成本的角度,法院不应撤销拍卖结果。

其次,法院批准买受人延期支付尾款,应以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为前提。如前所述,司法拍卖的根本目的是使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尽快得到实现。司法拍卖款能否及时、全额到位,关系着申请执行人债权能否有效兑现。故买受人申请延期支付尾款,应首先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最后,法院对债权人主张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买受人延期支付尾款的,应由何主体承担迟延期间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法律无明确规定。(2017)最高法执复4号新疆天宁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关于买受人迟延支付拍卖款期间债务利息的承担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天宁公司申请缓缴拍卖款系因其资金不足,而非其他合法理由,该缓缴申请虽经执行法院研究同意,但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担缓缴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故新疆高院认定天宁公司应承担缓缴期间的利息,并无不当”。按照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延期支付尾款属因买受人原因,应由买受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从反面言之,如果买受人延期支付尾款而不承担责任,则法院存在变相“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的竞买条件”,易引发执行异议。笔者认为,延期支付尾款的利息计算可参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将本应由被执行人支付的债务利息转移给买受人承担,即买受人除了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外,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相应的迟延期间从法院公告载明的支付尾款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尾款之日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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