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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上海二中院“改发案件类案裁判要点”是对特定类型改发案件中常见问题及裁判规则的归纳提炼。裁判要点以我院审委会通报的形式呈现,并下发辖区法院,以促进类案同判和适法统一。本期刊发的“拆除违法建筑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由我院行政审判庭马浩方审判团队整理而成,对我院近年审结的拆除违法建筑类改发案件中拆除违法建筑主体的认定问题、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认定等问题做出梳理和回应。供稿人:王立帆拆除违法建筑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问题之一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前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判观点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搭建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之后,因当事人未依法自行改正,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该责令改正通知属于处理违法建筑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依附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并未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非独立可诉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问题之二村民的自建房屋被强制拆除,当事人对拆除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乡镇人民政府主张系村委会自治行为,村委会亦予以认可,乡镇人民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裁判观点关于拆除违法建筑主体的认定问题,因实践中情况复杂,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就问题来源案件而言,一方面,村委会向辖区内居民发出过告知,告知中有“为落实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根据上海市五违四必工作要求”等表述;另一方面,被拆除房屋系当事人宅基地上房屋,并非村委会财产。涉案房屋被拆除是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导,为实现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目的,村委会不具有认定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职权,故乡镇人民政府为适格被告。问题之三行政机关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从未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相关文书,仅将相关文书张贴于涉案房屋门口,并经见证,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裁判观点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以及催告书等文书应当以法定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收或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具体适用情形和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行政机关未曾直接送达或以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相关文书,而是在行政相对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径直将相关文书张贴于涉案房屋门上,该送达方式不符合要求,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之四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未发布通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裁判观点原《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乡、村庄规划区的违法建筑拆除,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未在强制拆除七日前发布通告,违反了上述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问题来源案件判决后,《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于2017年修改,原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修改中已被删除,但对于现行拆除违法建筑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院亦应对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是否符合程序规定进行审查。问题之五对于河道公共管理范围内(河道边)已建成多年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能否以其影响拟建设的项目工程为由,作出立即代履行决定?裁判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根据该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立即代履行决定有严格的前提条件:首先存在位于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其次,如不立即清除则会影响正常交通秩序或公共安全,即应具有需立即清除的紧迫性。河道边已建成多年的违法建筑并不构成河道上的障碍物,且不存在需立即清除的紧迫性,行政机关以其影响拟建设的项目工程为由,作出立即代履行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当视情况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问题之六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该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当事人申请行政赔偿,赔偿范围如何确定?裁判观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拆除违法建筑行为,造成当事人合法财产损失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关于赔偿范围,法院应当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综合审查认定,避免遗漏赔偿事项,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问题来源案件中,当事人主张观赏鱼损失,涉案观赏鱼养殖场拆除前,相关评估报告对养殖场内的观赏鱼等进行了清点和评估,而拆除当日行政机关未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拆除后的评估报告中未提及观赏鱼的评估价值,原审法院忽略了此处不同,仅以拆除后的评估报告作为赔偿数额认定依据,遗漏了赔偿项目,二审予以纠正。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往期推荐▼适法统一: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审查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至正研究适法统一:人身损害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至正研究适法统一:治安管理纠纷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至正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