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强、杜伟建、钱晋:类案检索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中的运用:启动、方法和评价|至正研究
翁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杜伟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四级高级法官
钱晋,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道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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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债务人死亡赔偿金能否用于清偿其生前债务为例
内容提要:
同案不同判所体现出的法律适用分歧将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类案检索对于解决法律适用分歧起到重要作用,因为它能够提供对同一法律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类案检索首先离不开对何时启动、如何识别类案的探讨,更重要的是裁判者要检视这些对同一法律问题有不同解决方案的类案中,何者更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对于检视标准,要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两个维度出发,即分别是法律解释过程规范性和裁判结果价值导向性分析,进而决定是否予以参照适用类案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关键词类案检索 识别 法律解释规范性 价值导向性
目 录
引言:问题的提出和引入
一、启动类案检索的必要性:待裁判的法律关系在法律规则上适用不明
(一)法律适用分歧的识别:类案不同判体现出的相同法律关系的不同裁判
(二)法律适用分歧的起点:检索不到和待裁判个案契合度高的法律规则
(三)法律适用分歧的发生:裁判者对类案有着不同的法律解释或法律补充
(四)多地法院已提出了建立类案检索制度的要求
二、类案检索的方法:以法律关系相同为核心的关键词检索
(一)类案检索的关键:相同法律关系但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案件
(二)类案检索关键词的确定:将待检索的法律关系分解成若干关键词
(三)类案检索案例的选取:区分不同处理类型和判决理由
三、已检索出同类案例的评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检视
(一)已检索类案裁判说理部分评价标准的确定
(二)法律效果检视:法律解释过程规范性
(三)社会效果检视:裁判结果价值导向性
(四)二者是并列但又统一的关系
四、双重检视的实际应用:以已选取债务人的死亡赔偿金与其生前债务的类案检索为例
(一)不支持债务人的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其生前债务的判决理由检视
(二)支持的判决理由基于法律解释过程规范性和裁判结果价值导向性分析
(三)分析后的参照适用: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不应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五、结语
引言:问题的提出和引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指出,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并在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说明。可见类案检索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中起到重要作用。类案检索是法官通过在线检索、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发现与待裁案件在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例,为待裁决案件提供参考,今后将成为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必备的审判技能之一。但何时应启动类案检索,类案检索所使用的关键词该如何确定,对已检索出的案例又该如何进行评价和参考适用,这些问题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还都处于探索阶段。对于债务人的死亡赔偿金能否用于清偿其生前债务,由于缺乏可明确适用的法律规则,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故本文将以债务人的死亡赔偿金能否清偿其生前债务的案件为例,探究类案检索在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上应用,进而为类案检索在审判实践上的具体实施提供参考。
一、启动类案检索的必要性:待裁判的法律关系在法律规则上适用不明
(一)法律适用分歧的识别:类案不同判体现出的相同法律关系的不同裁判
法律适用分歧的表现是类案不同判,但类案不同判并没有体现出法律适用分歧的实质。法律适用分歧的实质应是对相同的法律关系有不同的裁判,而相同的法律关系已包含着案件关键事实相同或相似的前提。故也有的学者使用指向案件关键事实的“比较点”概念,认为要找到可供待决案件参考的类案,首先要提炼能够影响到判决结论的关键事实。卡尔·拉伦茨使用“构成要件”的概念,其认为判断两个案件类似的基础是在法律评价有关的重要观点上彼此相类似。本文认为类案不同判或者法律适用分歧应以法律关系相同为视角,即类案的识别应以法律关系为视角,因为无论“构成要件”还是“比较点”,所体现出的都是法律关系的相同,因法律关系相同才应获得相同的法律适用。故在类案的识别上,如果两个案件是同一法律关系,虽然案由不一样,也应认定为类案;如果两个案件案由虽然相同,但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则不属于类案。以债务人的死亡赔偿金能否清偿其生前债务的案件为例,这类案件近几年保持着多发态势,一般表现为债务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协议向其某一近亲属支付了大额赔偿款,债权人或一部分近亲属则主张用该赔偿款清偿债务人生前所欠债务。该类问题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和执行异议之诉等不同案由的案件中均存在,但所体现出的法律关系是相同的,即债务人的死亡赔偿金能否清偿其生前债务。
(二)法律适用分歧的起点:检索不到和待裁判个案契合度高的法律规则
裁判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法律适用的一般过程是演绎推理,即所谓的三段论,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而推理的大前提就是寻找适用于个案的法律,这个要找的法律尽量要和待裁判的个案契合度高,即找到适用于个案最合适的法律条文,否则就可能是适用法律不当。这个“找法”的过程就是法律检索,检索的结果有三种:一是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二是虽有规定,但是因过于抽象或者不确定,须加以具体化;三是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存在法律漏洞。对于第一种结果,可能只需要进行文义解释后就可以直接适用于个案,这类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存在法律适用分歧,只可能存在有法不依或枉法裁判,但这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类案不同判。而对于第二种结果,需要对抽象或者不确定的法律规定进行法律解释后才能进行个案的法律适用。而对于第三种结果,需要通过类推等方法进行法律补充。
(三)法律适用分歧的发生:裁判者对类案有着不同的法律解释或法律补充
法律解释有文义解释、关联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裁判者面对同类案件,采用的解释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并不完全相同,况且法律解释不是一个纯粹使用上述方法的过程,还夹杂着法律规范环境的变化、个案的利益衡量、公序良俗和人情伦理等其他因素,裁判者的个人价值取向和喜好也会对法律解释造成影响。故在同类案件的法律解释中,很容易出现法律适用分歧。法律解释还是在有抽象或不确定的法律规范下进行的,而法律补充是在完全无法律规范下进行类推法律适用,更容易出现纠纷。就像有学者指出,类推解释一旦被无限扩大适用,将成为法官恣意裁判的借口,制定法的安定性将被破坏怠尽。故在待裁判的个案法律规则适用不明时,裁判者应意识到该案为首例案件可能性并不大,很可能已存在类似判决,即便裁判者对该案的裁判已有内心确信的法律解释或类推意见,也应该对相关案件进行检索,因为其他裁判者,尤其是上级法院的裁判者,对该类案很可能已有不同的法律解释或法律补充,因此裁判者要考虑其所裁判的个案和同类案件的关系。正如龙卫球教授指出:“在法律适用中,法官进行法律解释,通常不能只考量待判个案,而必须同时考量其他同类事件,以尽量使其解释结果具有普遍性,能适用于同类事件。”
(四)多地法院已提出了建立类案检索制度的要求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类案检索要求外,很多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也提出了类案检索要求。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了需要启动类案检索的情形,以及类案检索顺序和检索报告的使用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实行)》,也可看出类案检索对于保障裁判尺度同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规定了类案检索的方法、范围等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若干规定(试行)》,不仅规定了类案件检索的条件等内容,还提供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样板和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操作说明。综上可见,类案检索将会是法院系统自上而下的共同要求,以后将逐渐成为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办案必备的基本技能之一,这也增加了启动类案检索的必要性。
二、类案检索的方法:以法律关系相同为核心的关键词检索
(一)类案检索的关键:相同法律关系但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案件
检索是否准确和是否识别出类案有直接关系,找准相同的法律关系才能进行有效的检索。故类案检索要检索的是相同法律关系但又存在不同法律适用的案例,故这和案由、法律依据、当事人等是否相同没有必然联系。如果以案由相同为对象进行检索,则检索范围太大,无异于大海捞针,难以寻找到有价值的参考案例。所以在检索前,必须确定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法律关系是什么,且要用“法言法语”进行表述。
而法律关系就是依靠案件中的关键事实确定的,故法律关系的确定来源于案件关键事实的提炼。即将案件中的事实抽象成一般法律概念,然后再表述成法律关系,比如飞机、汽车、火车等属于不同的交通工具,但都可以抽象为物权法中的特殊动产。债务人的死亡赔偿金能否清偿其生前债务的法律关系,也是从各类案件的关键事实抽象而成。但如果直接用法律关系来检索,则不符合检索的技术要求,因为检索一般都是通过并列的若干关键词进行。
(二)类案检索关键词的确定:将待检索的法律关系分解成若干关键词
检索需要使用关键词,故选用的关键词必须能够体现出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法律关系。简单而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待检索的法律关系分解成若干关键词,关键词的选取一般不超过三个,否则检索范围太窄,亦难以找到有价值的案例。比如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法律关系是“债务人死亡赔偿金能否用于清偿其生前债务”,则检索关键词是“死亡赔偿金”和“生前债务”,而“清偿”并非关键词,因为“死亡赔偿金”和“生前债务”的关系通常就是是否清偿问题,“死亡赔偿金”和“生前债务”已足以体现“债务人死亡赔偿金能否用于清偿其生前债务”的法律关系,对于案由只需选择“民事案件”即可,不需要再进一步选择分家析产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或执行异议之诉等案由。因为裁判文书网提供的案由、案件类型等可供筛选的信息项绝大多数与类案识别标准无关。
(三)类案检索案例的选取:区分不同处理类型和判决理由
检索出的案例应体现出审判实践中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处理类型及各自的裁判说理,相同的案例只需选取一个典型的就足矣。检索的平台一般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司法案例网和法信等。也有的地方法院开发了检索平台,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发了睿法官系统和办公平台的只能搜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了“类案引智项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类案裁判标准数据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类案智能专审平台。案例来源一般包块以下几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其他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其他生效案件;所在地区高级法院发布的参阅案例、上级法院审结的已生效案件;本院审结的生效案件,其他法院审结的生效案件。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应当参照”的性质,其他案例并无“应当参照”性质,是否予以参照,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价。
为直观反映处理结果及各自理由的不同,可将选取的案例制作成表格,内容是案号、案情简介和裁判说理。以债务人的死亡赔偿金能否用于清偿其生前债务案件为例,以“死亡赔偿金”和“生前债务”为检索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在检索过程中,要区分支持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其生前债务和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其生前债务两种类型,并分别选择其中在裁判说理上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作为类案,这主要是通过研读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说理部分确定。笔者对该类案件分类检索选取情况如下:
表格1 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序 | 案号 | 案情简介 | 不支持裁判说理 |
1 | (2016)闽07民终1004号 | 唐某生前欠洪某债务20万元,且经民事调解书确认,但唐某未履行义务。后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调解保险公司需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48万余元赔偿款。洪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唐某赔偿款,唐某近亲属提出执行异议。 | 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不属于被执行人唐某的遗产,唐某近亲属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2 | (2019)琼民申118号 | 陈某因种植需要,向震岛公司赊欠农药,共结欠12万余元。后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潘某获得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17万余元。震岛公司起诉请求潘某等人清偿陈某生前债务。 | 震岛公司所主张的陈某的遗产即陈某的死亡赔偿金,依法不属于陈某的遗产。 |
3 | (2019)苏02民终5116号 | 曹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要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损失95万余元。曹某儿子曹某1领取了上述款项。曹某母亲陆某起诉曹某分割该赔偿款,曹某1抗辩称曹某生前有债务,应扣除债务。 |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且债权人未参加诉讼,在本案中不宜对债权真实性等做出认定。 |
4 | (2015)德中民终字第346号 | 王某系赵某妻子,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王某获得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损失8万余元,后赵某的子女赵某1起诉王某要求分割该8万余元赔偿款,王某主张赵某生前负有债务,应偿还债务后再分割。 |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遗产。死者生前债务,应在死者遗产范围内偿还。 |
表格2 支持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
序 | 案号 | 案情简介 | 支持裁判说理 |
1 | (2018)陕0929民初895号 | 邓某因工伤事故身亡,经调解,近亲属获赔110万元。邓某生前欠工人工资1万元,欠常某5万元。 |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原则上不应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但共有人如合意偿还,应属对自身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 |
2 | (2011)惠民初字第95号 | 魏某1和魏某2因同一事故死亡,保险公司需赔偿魏某1继承人损失。但魏某1对魏某2的死亡也需承担赔偿责任。魏某2继承人申请执行魏某1的保险公司赔偿款。 |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但实属于财产损失赔偿,根据相关规定,在扣除被抚养人生活费之后的剩余部分可参照遗产进行处理,进而清偿生前债务。 |
3 | (2011)驻民再终字第16号 | 朱某1生前借朱某9万元未还,后朱某1因车祸死亡,其近亲属获得死亡赔偿金在内赔偿款17万元。朱某起诉要求朱某近亲属偿还上述债务。 | 死者生前债务用依附于死者身份而存在的死亡赔偿金来偿还,于法不悖,且有利于减少诉累和各种矛盾的产生。从衡平死者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利益的角度,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
三、已检索出同类案例的评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检视
(一)已检索类案裁判说理部分评价标准的确定
通过类案检索发现法律适用分歧仅是第一步,更重要问题是如何解决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歧。对此,需要对已检索出类案的裁判说理部分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价,进而选出能为在审案件提供参考的案例。对于裁判说理部分评价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明确提出了三个要求:一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二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三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第三个标准是语言规范标准,本文不予讨论。而前两个标准本质上体现的就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已检索出来案例的裁判说理部分评价,应从这两个角度出发。
(二)法律效果检视:法律解释过程规范性
法律解释不能放任解释者自由、随意进行,因此必须遵循一定的方法,通常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关联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上述法律解释方法在适用上要以文义解释为起点,只有通过文义解释不能确定法规范文字的意义时才能采用其他解释方法。如前所述,法律适用分歧通常是在文义解释不能的情况下产生的。而对于除文义解释以外的其他解释方法,在适用上并无先后顺序的规定,具体如何适用还是要先确定法律规定的目的。因为目的解释处于法律解释的核心地位。正如学者梁慧星指出:“目的解释就是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根据,对法律的适用进行解释,其在法律解释中处于最高准则的地位。”所以目的解释系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边界,为其他法律解释方法提供合理的约束。如果“目的”把握的不对,即使其他解释方法运用的再好,也是南辕北辙、适得其反。类推解释也有适用前提。
(三)社会效果检视:裁判结果价值导向性
社会效果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或其他社会科学概念,很容易被滥用。有学者指出,在没有对社会效果概念进行充分的论证前,就把其运用到司法政策的表述中,只能使法治的原则和理念受到伤害。故《指导意见》对讲清情理的要求是从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角度而言的。在我国当今社会阶段和语境下,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其实就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确保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用公正司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第一条也明确提出制定本法目的在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上足以说明裁判结果的社会效果是符合社会主要核心价值观,价值导向要鲜明。
(四)二者是并列但又统一的关系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并列但又统一的关系。二者并列,是说裁判结果既要符合法律解释过程规范性,也要符合裁判结果价值导向性。二者统一,是说立法目的一般已经体现出了鲜明、正确的价值导向性,而目的解释处于法律解释的核心地位,根据立法目的进行法律解释,一般也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但如果根据法律解释所得的裁判结果价值导向性错误,应根据正确的价值导向调整法律解释,把握正确的“目的”,在确定了“目的”这个大方向后,再综合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对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实现法律解释过程规范性和裁判结果价值导向性的有机统一。但是要警惕两种思想误区:一是认为简单的法律逻辑推理就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二是以道德说教代替裁判说理,裁判说理无法理无逻辑,甚至用德道进行审判。
四、双重检视的实际应用:以已选取债务人的死亡赔偿金与其生前债务的类案检索为例
本文将以债务人的死亡赔偿金能否用于清偿其生前债务案件为例,在进行类案检索并选取典型案例后,需要对支持和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两种做法及判决理由,用法律解释过程规范性和裁判结果价值导向性双重标准进行检视,评析何者更具有合法性或合理性。
(一)不支持债务人的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其生前债务的判决理由检视
1.法律解释过程规范性检视
不支持判决理由的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三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对遗产范围的规定,即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亦坚持该立法。据此,通过文义解释,抛开是否合法,遗产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时间上,财产在死者死亡前就已经存在,二是财产的权利人是死者。死亡赔偿金并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一是时间上存在于死者死后,二是权利人并非死者,而是死者近亲属。因为死者已经死亡,民事主体地位丧失,不可能再成为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为被扶养人和近亲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也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表格1中的四个判决,即是从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或形成时间说理的,其认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符合法律解释的规范性要求。此外,表格1第3案例还显示,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原因还有债务真实性无法确定,因为该案是死者近亲属之间的诉讼,债权人并未参加诉讼,而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是债权人或者主张债务存在的近亲属。
2.裁判结果价值导向性检视
不支持债务人的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其生前债务,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死亡赔偿金设立的目的。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死者近亲属,在功能上是对死者近亲属失去亲人后的补偿。这种补偿不仅是心理上的,也是物质上的,因为死者的死亡带来的收入减少必然会对近亲属生活造成影响,通过赔偿死亡赔偿金,死者近亲属在以后的生活上还有保障,心理创伤也能得到适当安抚。本文所列举的案例债务人生前债务并不多,在债务人的死亡赔偿金要用于清偿其生前债务前提下,如果死亡赔偿金不足以清偿债务人生前债务的情况下,则债务人的近亲属实际无法取得任何死亡赔偿金项下的物质补偿。这与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不符,也和死亡赔偿金设立的目的相悖。
(二)支持的判决理由基于法律解释过程规范性和裁判结果价值导向性分析
1.法律解释过程规范性检视
表格2显示支持的判决理由主要有四点:一是共有人合意偿还;二是参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三是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四是减少诉累和矛盾。本文认为后三个理由不合法或者不合理。(1)对于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的观点并无法律、法规或者理论依据,死亡赔偿金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将其认定为财产损失与该赔偿的性质不符,且即便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损失,也不能直接得出可参照遗产处理、进而清偿生前债务的结论。(2)减少诉累和矛盾并非法律原则,将该原则适用于个案裁判并无法律依据,且该原则也并非《民法总则》第十条(《民法典》第十条)所述的“习惯”,即不属于民法的渊源,另外该原则也没有学理上的依据。仅从减少诉累和矛盾的实用主义角度出发处理案件并不恰当。(3)参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其实就是类推。类推需要适用情形类似且符合立法目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了防止在债务人死亡后,利用遗产继承逃避承担债务人生前债务,因为债务人遗产本来就是其生前债务的责任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生前债务的责任财产,因为其权利人一直都是死者近亲属。所以死亡赔偿金与遗产在适用情形和立法目的上均不一致,故类推适用《继承法》三十三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并不规范。
2.裁判结果价值导向性检视
支持债务人的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其生前债务,不仅与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死亡赔偿金设立的目的相悖,而且不符合法治的原则,会扰乱民法体系。首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债务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消灭,故不可能再成为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如果仍用死亡赔偿偿还其生前债务,则与此相悖。其次,遗产的范围非常明确,如果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遗产,则会造成遗产概念的错乱,需要重新界定遗产这一法律概念,进而影响到整个继承法和民法的体系。最后,如果支持用债务人的死亡赔偿金用于清偿其生前债务,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逼迫债务累累的债务人“以死还债”,存在人道主义风险,这种价值取向并不可取。
(三)分析后的参照适用: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不应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通过上述法律解释过程规范性和裁判结果价值导向性的双重检视,可知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原则上不应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从本质上而言,死亡赔偿金并不像遗产那样是从死者那里让与或者继承过来的,而是死者近亲属原始取得的,其权利人为死者近亲属。但是作为共有权利人的死者近亲属,如果合意用死亡赔偿金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应属对自身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法院对此仅予认可。故通过类案检索并进行法律适用分析,对于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原则是,死亡赔偿金不能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除非各权利人合意偿还。
五、结语
发现法律适用分歧仅是第一步,更重要问题是解决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歧,因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或滞后性,待裁判的法律关系在法律规则上适用不明或者缺乏几乎是无法避免的,这很容易引发类案不同判。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要求,类案检索将成为除法律素养之外的审判人员必备技能之一。所以研究类案检索如何进行至关重要。本文认为类案的识别上应以法律关系相同为视角,进而在类案检索的方法上应以法律关系相同为核心的关键词进行检索。对于已检索出类案能否参照适用,应从法律解释过程规范性和裁判结果价值导向性分析两个维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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